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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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 类。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 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 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 年以上, 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3 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 年以上。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组织现场考试, 确定考试合格成绩。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 向合格者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 年。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证延续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情节较严重的;(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四)超过 65 周岁的。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验证延续的;1 / 2(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 并给予警告, 且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质量检测员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员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格证书:(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员被撤销资格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员资格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按照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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