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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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 件 管 理 系 统湖 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药 品 市 场 监 管 处2013年 10月 2/54 软 件 与 硬 件何 为 软 件 更 软 ?就 是 管 理 制 度 及 执 行 更 加 严 格 ! 3/54 学 习 内 容文 件 管 理 系 统 概 述批 发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零 售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4/54文 件 系 统 概 述 5/54 文件管理系统是?! 6/54 一 、 文 件 管 理 系 统 概 念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是 指 : 用 于 保 证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的 文 件管 理 系 统 。 是 由 一 切 涉 及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的 书 面 标 准 和 实施 过 程 中 的 记 录 结 果 组 成 的 , 贯 穿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全 过 程 的 连贯 有 序 的 系 列 文 件 。 GSP认 证 中 文 件 资 料 是 标 准 , 现 场 是 基 础 , 工 作 是 实 质 。 7/54 二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目 的 1、 理 顺 关 系 2、 明 确 职 责 与 权 限 3、 协 调 各 部 门 间 的 关 系 4、 质 量 活 动 能 够 顺 利 、 有 效 地 实 施 5、 质 量 体 系 实 现 经 济 、 高 效 地 运 行 6、 满 足 顾 客 和 消 费 者 的 需 要 7、 促 进 企 业 更 好 地 发 展 。保 证 有 效 地实 施 GSP 8/54 三 、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的 作 用 1、 确 定 了 职 责 的 分 配 和 活 动 的 程 序 , 是 企 业 内部 经 营 活 动 的 “ 法 规 ” , 是 全 体 员 工 都 应 遵 守的 工 作 规 范 2、 是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和 认 证 的 主 要 依 据 3、 开 展 内 部 培 训 的 依 据 4、 质 量 体 系 改 进 的 基 础 9/54 合 法 性 原 则实 用 性 原 则先 进 性 原 则可 检 查 性 原 则可 操 作 性 原 则系 统 性 原 则指 令 性 原 则基 本 原 则四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编 制 基 本 原 则 10/54 五 、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的 基 本 要 求文 件 基 本要 求 适 应 性唯 一 性系 统 性 协 调 性 11/54质 量 管 理 体 系关 键 要 素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设 施 设 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计 算 机 系 统六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是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最 关键 要 素 之 一 12/54 七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策 划质 量 手 册( 质 量 方 针 、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程序 、 部 门 及 岗 位 职责记 录 、 表 格 、 档 案 、 报 告 等 13/54 1、 文 件 结 构 的 策 划 : 根 据 这 种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的 金 字 塔 结构 形 态 , 文 件 编 制 人 员 的 安 排 也 是 不 一 样 的 2、 格 式 的 策 划 质 量 手 册 、 制 度 、 程 序 、 职 责 都 有 相 应 的格 式 和 要 求 。 文 件 的 格 式 , 策 划 的 开 始 就 应 该 做 好 。 3、 内 容 的 策 划 : 文 件 的 内 容 , 具 体 编 什 么 , 应 该 是 根 据企 业 质 量 方 针 和 企 业 质 量 目 标 把 文 件 、 内 容 策 划 好 , 然 后分 解 到 各 部 门 去 进 行 编 制 。七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策 划 14/54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体 系 需 做 到人 人 有 职 责事 事 有 程 序作 业 有 标 准事 事 有 记 录 15/54 2000版相 关 条文 2012版 相 关 条 文( 更 加 明 确 具 体 , 单 独 成 节 )批 发 质 量管 理 1条( 第 8条 ) 第 一 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3条 ( 5-7条 )第 四 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12条 ( 31-42条 )零 售 质 量管 理 1条( 第 61条 ) 第 一 节 :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 2条( 123、 124)第 三 节 : 文 件 10条 ( 136-145)八 、 新 旧 版 GSP对 文 件 的 要 求 大 相 径 庭 16/54 九 、 新 修 订 GSP文 件 系 统 的 有 关 内 容 批 发 第 二 章 药 品 批 发 的 质 量 管 理 第 一 节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第 5-7条 ( 共 3条 ) : 明 确 纳 入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重 要 内 容 第 四 节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第 31-42条 ( 共 12条 ) 第 31条 :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第 32、 33条 : 文 件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第 34条 : 文 件 的 定 期 审 核 和 修 订 第 35条 : 保 证 各 岗 位 质 量 文 件 的 获 得 第 36-39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 部 门 及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规 程 、 质 量 记 录 第 40条 : 计 算 机 数 据 记 录 要 求 第 41、 42条 : 记 录 及 凭 证 的 管 理 要 求 17/54 十 、 新 修 订 GSP的 有 关 内 容 零 售 第 三 章 药 品 零 售 的 质 量 管 理 第 一 节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 第 123、 124条 ( 共 2条 ) : 明 确 纳 入 经 营 条 件 的 重 要 内 容 第 三 节 文 件 第 136-145条 ( 共 10条 ) 第 136条 :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怎 样 管 理 第 137条 : 要 求 各 岗 位 人 员 理 解 并 执 行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第 138-140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 各 岗 位 职 责 、 不 得 代 岗 的 规 定 第 141条 : 药 品 零 售 操 作 规 程 第 142-145条 : 质 量 记 录 及 相 关 凭 证 、 电 子 记 录 管 理 要 求 18/54批 发 企 业 文 件 管 理 系 统 20/54 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54质 量 管理 体 系文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及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规 程 、 档案 、 报 告 、 记 录 和 凭 证 等 。 执 行 性 文 件操 作 性 文 件本 条 是 本 节 内 容 概 括 性 条 款 , 其 他 条 款 内 容 都 围 绕 此 条 款 进 行 。 22/54【 释 义 】 :文 件 管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 第 三 十 二 条 文 件 的 起 草 、 修 订 、 审 核 、 批 准 、 分 发 、 保 管 ,以 及 修 改 、 撤 销 、 替 换 、 销 毁 等 应 当 按 照 文 件 管 理 操 作 规程 进 行 ,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 23/54 2、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2.1、 文 件 编 写 要 求 的 培 训 : 由 企 业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 行 政 部 门 ) 来 进 行 对 文 件 的 通 用 性 要 求 : 文 件 的 格 式 、 规 范 性 、 编 号 、 具 体形 式 等 文 件 内 容 文 字 准 确 、 清 晰 易 懂 2.2、 质 量 管 理 部 有 关 质 量 内 容 和 要 求 的 培 训 : 不 允 许 游 离 于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之 外 的 任 何 文 件 所 有 写 入 的 内 容 能 理 解 , 具 可 操 作 性 、 符 合 企 业 经 营 实 际 24/54 3、文件编制与颁发 编 制 计 划起 草评 审 与 修 改审 定 颁 发 提 出 编 制 ( 修 订 ) 计 划 , 确 定 数 量 、 内容 、 格 式 、 要 求 , 并 确 定 编 制 人 员 , 明确 进 度 。按 计 划 起 草对 完 成 的 初 稿 组 织 评 审 、 讨 论 及 修 改 。由 企 业 质 量 负 责 人 审 定 , 文 件 一 般 按其 重 要 程 度 、 保 密 级 别 划 分 为 不 同 控制 类 别 , 分 别 由 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责 人 和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发 。 25/544、 归 口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一 般 应 由 质 量 管 理部 门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 包 括 组 织 编制 、 审 核 、 修 订 、 换 版 、 解 释 、培 训 、 指 导 、 检 查 及 分 发 、 回 收与 保 管 等 ;5、 发 放 使 用 规 定 发 放 范 围 、 制 定 清 单 、 编号 记 录 、 收 回 处 理 。 26/54 文 件 修 订 提 出 开 始文 件 审核 文 件 批 准文 件 发 放 文 件 作 废 提 出文 件 管 理文 件 签 收 、 使 用文 件 制 订 提 出 文 件 回收文 件 草 拟( 编 制 )结 束 文 件 归 档 不 合 格 ( 修 改 完 善 )合 格6、 组 织 ( 及 所 属 部 门 ) 制 订 、 发 放 的 文 件 流 程 图 27/54 【 释 义 】 :文 件 格 式 和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三 十 三 条 文 件 应 当 标 明 题 目 、 种 类 、 目 的 以 及 文 件 编 号和 版 本 号 。 文 字 应 当 准 确 、 清 晰 、 易 懂 。文 件 应 当 分 类 存 放 , 便 于 查 阅 。 28/54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审 核 、 修 订 文 件 , 使 用 的 文 件应 当 为 现 行 有 效 的 文 本 , 已 废 止 或 者 失 效 的 文 件 除 留 档 备查 外 , 不 得 在 工 作 现 场 出 现 。【 释 义 】 :文 件 控 制 要 求 。1、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变 化 、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的改 变 以 及 企 业 质 量 内 审 的 结 果 等 , 企 业 质 量 文 件 也 必 须 随 之 修 订 , 从而 保 证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及 可 操 作 性 等 。2、 废 止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应 按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处理 , 不 得 出 现 于 部 门 或 岗 位 操 作 现 场 。 29/54 废 止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流 程 图 30/54【 释 义 】 :文 件 发 放 及 执 行 的 要 求 。 第 三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各 岗 位 获 得 与 其 工 作 内 容 相 对 应的 必 要 文 件 , 并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如 何 保 证 ? 发 放 及 时收 发 有 签 字检 查 落 实 情 况 31/54文件类型 32/54 第 三 十 六 条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内 审 的 规 定 ; ( 二 ) 质 量 否 决 权 的 规 定 ; ( 三 )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的 管 理 ; ( 四 ) 质 量 信 息 的 管 理 ; ( 五 ) 供 货 单 位 、 购 货 单 位 、 供 货 单 位 销 售 人 员 及 购 货 单位 采 购 人 员 等 资 格 审 核 的 规 定 ; ( 六 ) 药 品 采 购 、 收 货 、 验 收 、 储 存 、 养 护 、 销 售 、 出 库 、运 输 的 管 理 ; 33/54 ( 七 )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的 规 定 ; ( 八 ) 药 品 有 效 期 的 管 理 ; ( 九 ) 不 合 格 药 品 、 药 品 销 毁 的 管 理 ; ( 十 ) 药 品 退 货 的 管 理 ; ( 十 一 ) 药 品 召 回 的 管 理 ; ( 十 二 ) 质 量 查 询 的 管 理 ; ( 十 三 ) 质 量 事 故 、 质 量 投 诉 的 管 理 ; ( 十 四 )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的 规 定 ; ( 十 五 ) 环 境 卫 生 、 人 员 健 康 的 规 定 ; ( 十 六 ) 质 量 方 面 的 教 育 、 培 训 及 考 核 的 规 定 ; 34/54 ( 十 七 ) 设 施 设 备 保 管 和 维 护 的 管 理 ; ( 十 八 ) 设 施 设 备 验 证 和 校 准 的 管 理 ; ( 十 九 ) 记 录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 二 十 )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管 理 ; ( 二 十 一 ) 执 行 药 品 电 子 监 管 的 规 定 ;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当 规 定 的 内 容 。【 释 义 】 : 不 是 文 件 的 标 题 , 是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工 程 。 35/54 第 三 十 七 条 部 门 及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包 括 : ( 一 ) 质 量 管 理 、 采 购 、 储 存 、 销 售 、 运 输 、 财 务 和 信 息管 理 等 部 门 职 责 ; ( 二 ) 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及 质 量 管 理 、 采 购 、 储 存 、销 售 、 运 输 、 财 务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岗 位 职 责 ( 三 ) 质 量 管 理 、 采 购 、 收 货 、 验 收 、 储 存 、 养 护 、 销 售 、出 库 复 核 、 运 输 、 财 务 、 信 息 管 理 等 岗 位 职 责 ; ( 四 ) 与 药 品 经 营 相 关 的 其 他 岗 位 职 责 。释 义 : 相 关 职 责 必 须 制 定 并 履 行 。原 版 GSP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责 任 、 质 量 领 导 组 织 职 责 、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 养 护 工 作 职 责 。 36/54【 释 义 】 : 必 备 规 程 , 还 应 该 有 其 他 的 规 程 。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药 品 采 购 、 收 货 、 验 收 、 储 存 、 养护 、 销 售 、 出 库 复 核 、 运 输 等 环 节 及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操 作 规 程 。原 版 :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把 质 量 放 在 选 择 药 品 和 供 货 单 位 条 件 的 首 位 , 制定 能 够 确 保 购 进 的 药 品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进 货 程 序 。管 理 程 序 一 般 规 定 : 都 要 做 什 么 事 情 、 由 谁 来 负 责 , 以 及 做 事 情 上 下 环 节 的 衔 接 。操 作 规 程 一 般 规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 但 两 者 界 限 并 不 明 显 , 程 序 中 也 可 能 有 规 定 具 体作 业 内 容 , 规 程 中 也 可 能 设 计 职 责 的 事 情 , 但 侧 重 点 符 合 上 述 原 则 。明 确 提 出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的 岗 位 。 37/54【 释 义 】 : 真 实 再 现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 计 算 机 操 作 系 统 日 志 和 数 据 库 日 志 。 功 能 性判 断 ( 权 限 ) , 是 否 符 合 计 算 机 要 求 ; 数 据 真 实 性 检 查 ; 逻 辑 性 检 查 。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药 品 采 购 、 验 收 、 养 护 、 销 售 、出 库 复 核 、 销 后 退 回 和 购 进 退 出 、 运 输 、 储 运 温 湿 度 监 测 、不 合 格 药 品 处 理 等 相 关 记 录 , 做 到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 有效 和 可 追 溯 。 记 录 集 中 明 确 。 38/54【 释 义 】 计 算 机 管 理 操 作 程 序 要 求 及 数 据 更 改 的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通 过 计 算 机 系 统 记 录 数 据 时 ,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按照 操 作 规 程 , 通 过 授 权 及 密 码 登 录 后 方 可 进 行 数 据 的 录 入或 者 复 核 ; 数 据 的 更 改 应 当 经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并 在 其 监督 下 进 行 , 更 改 过 程 应 当 留 有 记 录 。 39/54【 释 义 】 :书 面 记 录 及 凭 证 的 管 理 要 求 。 第 四 十 一 条 书 面 记 录 及 凭 证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 并 做 到 字 迹清 晰 ,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 不 得 撕 毁 。 更 改 记 录 的 , 应 当 注 明理 由 、 日 期 并 签 名 , 保 持 原 有 信 息 清 晰 可 辨 。 40/54【 释 义 】 : 记 录 保 存 的 要 求 。 第 四 十 二 条 记 录 及 凭 证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5年 。 疫 苗 、 特 殊 管 理的 药 品 的 记 录 及 凭 证 按 相 关 规 定 保 存 。原 版 : 第 三 十 五 条 验 收 记 录 应 保 存 至 超 过 药 品 有 效 期 一 年 , 但 不 得 少 于 三 年 。 第 四十 五 条 药 品 出 库 记 录 应 保 存 至 超 过 药 品 有 效 期 一 年 , 但 不 得 少 于 三 年 。 细 则 : 第 二十 七 条 购 进 记 录 应 保 存 至 超 过 药 品 有 效 期 1年 , 但 不 得 少 于 3年 。 第 四 十 九 条 销 售 记录 应 保 存 至 超 过 药 品 有 效 期 1年 , 但 不 得 少 于 3年 。延 长 了 记 录 、 凭 证 保 存 的 时 限 , 保 存 的 时 间 统 一 了 , 都 是 5年 41/54零 售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42/54 第 一 节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 第 123条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 开 展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 确 保 药 品 质 量 。 第 124条 :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其 经 营 范 围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条 件 ,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 并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计 算 机 系 统 。 43/54 44/54质 量 管 理 文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规 范 及 企 业 实 际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规 程 、 档 案 、 记 录 和 凭 证 。要 求 : 措 词 要 严 谨 , 表 述 明 确 , 各 项 规 定 具 体 , 尽 可 能 量 化 , 以 便 在 实 施 中 进 行 监 督 与 考 核 。 文 件 应 定 期 审 核 、 及 时 修 订 , 严 格 程 序 管 理 , 确 保 使 用 版 本 的 有 效 性 。 第 136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规 范 规 定 , 制 定 符 合企 业 实 际 的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 档 案 、 记 录 和 凭 证 等 , 并 对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定 期 审 核 、及 时 修 订 。 45/54 文 件 的 管 理 起 草 、 修 订 、 审 核 、 批 准 、 分 发 、 保 管 、销 毁 ,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文 件 的 制 定 题 目 、 种 类 、 目 的 、 文 件 编 号 、 版 本 号 。文 字 准 确 、 清 晰 、 易 懂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定 期 审 核 、 及 时 修 订 , 与 现 行 政 策 要 求一 致 。 废 止 或 失 效 的 文 件 及 时 清 理 。文 件 的 一 致 性 相 关 内 容 一 致 、 版 本 一 致 。 46/54应 当 确 保 各 岗位 人 员 正 确 理 解 质量 管 理 文 件 并 保 证准 确 执 行 , 克 服 质量 管 理 文 件 形 式 化 。 第 137条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各 岗 位 人 员 正 确 理 解 质 量 管 理文 件 的 内 容 , 保 证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有 效 执 行 。 文 件 47/54 第 138条 药 品 零 售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药 品 采 购 、 验 收 、 陈 列 、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设 置 库 房 的 还 应 当 包 括 储 存 、 养 护 的 管 理 ;( 二 ) 供 货 单 位 和 采 购 品 种 的 审 核 ;( 三 ) 处 方 药 销 售 的 管 理 ;( 四 ) 药 品 拆 零 的 管 理 ;( 五 )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和 国 家 有 专 门 管 理 要 求 的 药 品的 管 理 ;( 六 ) 记 录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七 ) 收 集 和 查 询 质 量 信 息 的 管 理 ;( 八 ) 质 量 事 故 、 质 量 投 诉 的 管 理 ; 48 ( 九 )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 核 对 的 管 理 ;( 十 ) 药 品 有 效 期 的 管 理 ;( 十 一 ) 不 合 格 药 品 、 药 品 销 毁 的 管 理 ;( 十 二 ) 环 境 卫 生 、 人 员 健 康 的 规 定 ;( 十 三 ) 提 供 用 药 咨 询 、 指 导 合 理 用 药 等 药 学 服 务 的管 理 ; ( 十 四 ) 人 员 培 训 及 考 核 的 规 定 ;( 十 五 )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的 规 定 ;( 十 六 )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管 理 ;( 十 七 ) 执 行 药 品 电 子 监 管 的 规 定 ;( 十 八 ) 其 他 应 当 规 定 的 内 容 。 49/54, 包 括 : 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管理 、 采 购 、 验 收 、 营 业 员 以 及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等 , 设 库的 还 应 包 括 储 存 、 养 护 等 岗 位 的 职 责 。 质 量 管 理 岗 位 、 处 方 审 核 岗 位 的 职 责 不 得 由 其 他 岗 位 人员 代 为 履 行 。 第 139条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管 理 、 采 购 、 验 收 、营 业 员 以 及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等 岗 位 的 职 责 , 设 置 库 房 的 还 应 当包 括 储 存 、 养 护 等 岗 位 职 责 。第 140条 质 量 管 理 岗 位 、 处 方 审 核 岗 位 的 职 责 不 得 由 其 他 岗 位人 员 代 为 履 行 。 50/54 第 141条 药 品 零 售 操 作 规 程 应 当 包 括 :( 一 ) 药 品 采 购 、 验 收 、 销 售 ;( 二 )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 核 对 ;( 三 )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 核 对 ;( 四 ) 药 品 拆 零 销 售 ;( 五 )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和 国 家 有 专 门 管 理 要 求 的 药 品 的 销 售 ;( 六 ) 营 业 场 所 药 品 陈 列 及 检 查 ;( 七 ) 营 业 场 所 冷 藏 药 品 的 存 放 ;( 八 )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操 作 和 管 理 ;( 九 ) 设 置 库 房 的 还 应 当 包 括 储 存 和 养 护 的 操 作 规 程 。释 义 : 操 作 规 程 是 企 业 实 施 过 程 管 理 的 文 件 , 应 与 企 业 的 实 际 质 量管 理 和 业 务 活 动 一 致 。 51/54 第 142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药 品 采 购 、 验 收 、 销 售 、 陈列 检 查 、 温 湿 度 监 测 、 不 合 格 药 品 处 理 等 相 关 记 录 ,做 到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 有 效 和 可 追 溯 。第 143条 记 录 及 相 关 凭 证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5年 。 特 殊管 理 的 药 品 的 记 录 及 凭 证 按 相 关 规 定 保 存 。释 义 : 1.记 录 应 真 实 完 整 , 准 确 有 效 , 可 追 溯 。 2.记 录 及 相 关 凭 证 按 规 定 保 存 。 52/54 第 144条 通 过 计 算 机 系 统 记 录 数 据 时 ,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操 作规 程 , 通 过 授 权 及 密 码 登 录 计 算 机 系 统 , 进 行 数 据 的 录 入 , 保 证 数 据原 始 、 真 实 、 准 确 、 安 全 和 可 追 溯 。第 145条 电 子 记 录 数 据 应 当 以 安 全 、 可 靠 方 式 定 期 备 份 。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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