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七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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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 例 分 析 : 双 方 违 约 , 可 否 以 货 款 抵 扣 对 方 的 应 付 的违 约 金 ? 讲 授 内 容 : 第 一 节 合 同 终 止 概 述 第 二 节 合 同 因 履 行 而 终 止 第 三 节 合 同 因 解 除 而 终 止 第 四 节 合 同 因 抵 销 而 终 止 第 五 节 合 同 因 提 存 而 终 止 第 六 节 合 同 因 免 除 、 混 同 而 终 止 重 点 难 点 : 解 除 、 提 存 的 效 力 课 时 安 排 : 讲 授 5课 时 案 情 简 介 : 1997年 3月 28日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与 某 贸 易 公 司 签订 了 一 份 供 销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由 该 贸 易 公 司 供 给 房地 产 开 发 公 司 2000吨 钢 材 , 每 吨 价 格 为 2800元 , 分 5次 供 货 , 每 次 供 货 400吨 , 第 一 次 货 时 间 为 4月 1日 ,以 后 每 月 1日 为 供 货 时 间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10日 , 货 到10日 内 付 款 。 如 逾 期 供 货 , 或 逾 期 支 付 货 款 , 则 违约 方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部 分 款 项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按 照 国 家 当 年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即 每 日 5执 行 。 前 4次 供 货 , 双 方 都 依 约 履 行 。 在 第 5次 供 货 时 ,市 场 钢 材 价 格 上 涨 , 为 每 吨 3000元 。 贸 易 公 司 提 出第 5批 货 按 照 每 吨 3000元 计 算 , 对 方 不 同 意 , 几 经 商榷 , 贸 易 公 司 才 于 12月 10日 供 应 了 最 后 一 批 钢 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于 12月 18日 付 给 贸 易 公 司 最 后 一 批钢 材 款 104558元 , 并 同 时 通 知 对 方 , 其 余 74420元 用于 充 抵 贸 易 公 司 逾 期 交 货 ( 共 计 逾 期 122天 ) 的 违 约金 。 贸 易 公 司 不 同 意 , 认 为 最 后 一 批 钢 材 已 无 利 可图 , 应 按 照 货 款 全 部 付 清 。 于 是 提 起 诉 讼 。 1.抵 销 的 成 立 应 具 备 那 些 条 件 ?2.本 案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将 货 款与 违 约 金 充 抵 ? 为 什 么 ?3.法 院 对 本 案 应 作 如 何 处 理 ? 一 、 合 同 终 止 的 概 念 、特 征 二 、 合 同 终 止 的 事 由 三 、 合 同 终 止 的 效 力 ( 一 ) 合 同 终 止 的 概 念 简 称 合 同 终 止 , 是 指 因 一 定 事 由 的 产 生 或 出现 而 使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归 于 消 灭 , 合 同 关 系 在客 观 上 不 复 存 在 。 ( 财 产 流 转 关 系 ) 合 同 关 系 反 映 财 产 流 转 关 系 , 其 本 身 性 质 决定 它 不 能 永 久 存 续 , 是 一 种 动 态 关 系 , 有 着从 发 生 到 消 灭 的 过 程 。 ( 二 ) 合 同 终 止 的 特 征 1、 合 同 终 止 的 对 象 是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合同 。 2、 合 同 终 止 的 法 律 效 力 既 具 有 溯 及 力 , 同 时也 具 有 将 来 性 。 3、 合 同 终 止 使 合 同 关 系 在 客 观 上 不 复 存 在 合 同 法 第 条 规 定 , “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由 于 下 列 情 形 终 止 : ( 一 ) 债 务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 ( 二 ) 合 同 解 除 ; ( 三 )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 四 ) 债 务 人 依 法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 ( 五 ) 债 权 人 免 除 债 务 ; ( 六 ) 债 权 债 务 同 归 于 一 人 ; ( 七 )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 ” 第 七 种 “ 其 他 情 形 ” 是 一 种 概 括 性 规 定 , 主 要 应 当包 括 下 面 几 种 情 况 : 1、 作 为 合 同 基 础 的 法 律 行 为 被 撤 销 。 2、 终 期 届 至 。 3、 履 行 不 能 。 如 当 事 人 死 亡 或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 但 并非 一 概 导 致 合 同 消 灭 , 如 在 法 律 有 直 接 规 定 或 当 事人 有 特 别 约 定 或 者 债 权 债 务 与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不 可 分离 的 合 同 ( 如 委 托 合 同 是 以 债 务 人 本 身 的 劳 务 为 标的 的 合 同 ) 消 灭 。 1、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归 于 消 灭 。 2、 合 同 的 担 保 及 其 他 从 权 利 和 义 务 归 于 消 灭 。 3、 一 切 有 关 合 同 关 系 的 手 续 失 去 效 力 。 4、 依 据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及 交 易 惯 例 , 合 同 当 事人 还 负 有 一 定 后 合 同 义 务 。 一 、 合 同 履 行 的 概 念 是 指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 合 同 当 事 人 依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 适 当 地 完 成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 二 、 合 同 履 行 的 具 体 表 现 ( 一 ) 代 物 清 偿 1、 代 物 清 偿 的 概 念 及 性 质 代 物 清 偿 , 指 债 权 人 受 领 他 种 给 付 以 替 代 原 定 给 付 ,而 使 债 的 关 系 消 灭 。 通 说 认 为 , 代 物 清 偿 性 质 上 属于 契 约 , 其 是 否 有 偿 及 是 否 有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应 依原 债 务 性 质 而 定 。 2、 代 物 清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 1) 原 有 债 权 债 务 存 在 。 ( 2) 以 它 种 给 付 代 替 了 原 定 给 付 。 债 务 的 内容 无 非 是 货 币 、 财 物 、 劳 务 与 权 利 等 , 此 四者 相 互 替 代 , 即 成 立 代 物 清 偿 ; 即 使 同 为 财物 , 但 种 类 不 同 , 亦 成 立 代 物 清 偿 , 如 以 马代 牛 、 以 支 票 代 金 钱 等 。 ( 3) 当 事 人 之 间 有 合 意 。 3、 代 物 清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 1) 债 的 关 系 的 消 灭 ( 2) 原 债 务 有 偿 的 , 清 偿 人 应 保 证 替 代 物 不具 有 权 利 、 品 质 上 的 瑕 疵 , 否 则 构 成 瑕 疵 履行 。 ( 二 )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三 、 合 同 履 行 的 效 力 合 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终 止 , 合 同 关 系 消 灭 。 一 、 合 同 解 除 的 概 念 、 特 征二 、 合 同 解 除 的 方 式三 、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四 、 合 同 解 除 的 程 序五 、 解 除 权 的 行 使六 、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一 ) 合 同 解 除 的 概 念 是 指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后 , 当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时 , 因 当 事人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而 使 合 同 关 系 自 始 消 灭 或向 将 来 消 灭 的 一 种 行 为 。 合 同 法 建 立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目 的 在 于 合 同 有 效 成立 后 , 由 于 主 客 观 情 况 变 化 , 使 合 同 履 行 成 为 不 必要 或 不 可 能 , 如 再 让 合 同 继 续 发 生 效 力 , 不 但 对 其中 一 方 甚 至 双 方 有 害 无 益 , 而 且 有 时 会 妨 碍 市 场 经济 的 顺 利 发 展 。 因 此 , 有 必 要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情况 下 使 有 效 的 合 同 归 于 消 灭 。 ( 二 ) 合 同 解 除 的 特 征 1、 合 同 解 除 适 用 于 有 效 成 立 的 合 同 。 2、 合 同 解 除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 根 据 合 同 解 除 的 不 同 形 式 ,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可以 是 法 定 的 , 也 可 以 是 约 定 的 。 3、 合 同 的 解 除 必 须 有 解 除 行 为 。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并 未 采 取 当 然 解 除 主 义 , 因 此当 解 除 的 条 件 具 备 时 , 合 同 并 不 必 然 解 除 ,欲 使 它 解 除 , 一 般 还 需 要 解 除 行 为 。 解 除 行 为 有 两 种 类 型 : 一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同 意 , 二 是 解 除 权 人 一 方 发 生 解 除 的 意 思 。 4、 是 使 合 同 关 系 自 始 消 灭 或 向 将 来 消 灭 合 同 解 除 的 后 果 包 括 两 种 , 一 是 合 同 关 系 自始 消 灭 , 二 是 合 同 关 系 自 解 除 时 消 灭 。 合 同解 除 的 效 力 是 溯 及 既 往 , 还 是 仅 向 将 来 发 生 ?应 尊 重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 当 事 人 若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 那 么 合 同 解 除 的 效力 应 溯 及 合 同 订 立 之 时 起 , 同 时 也 向 将 来 发生 效 力 。 ( 一 ) 单 方 解 除 和 协 议 解 除 单 方 解 除 , 是 解 除 权 人 行 使 解 除 权 将 合 同 解 除 的 行为 。 协 议 解 除 ,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同 意 将 合 同 解 除的 行 为 。 ( 二 ) 法 定 解 除 和 约 定 解 除 法 定 解 除 , 是 指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加 以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方 式 。 约 定 解 除 , 是 当 事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 约 定 为 一 方 或 双方 保 留 解 除 权 的 解 除 。 ( 一 ) 约 定 解 除当 事 人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在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 没 有履 行 或 没 有 完 全 履 行 之 前 , 当 约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条 件发 生 后 , 只 要 约 定 解 除 权 人 做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意 思 表示 ,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就 终 止 了 , 而 无 需 另 一 方 的 同意 。 例 : 甲 、 乙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若 甲 在 履 行 中 出现 A、 B、 C、 D四 种 情 形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乙 可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后 甲 在 履 行 中 出 现 了 D种情 形 , 乙 即 通 知 甲 解 除 合 同 。 通 知 到 达 甲 后 ,甲 无 异 议 。 问 : 合 同 是 否 已 告 解 除 ? ( 二 ) 协 议 解 除 协 议 解 除 是 指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 在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之 前 , 当 事 人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 使 合 同 效力 消 灭 的 行 为 , 由 于 此 种 方 式 是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 通过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 而 不 是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约 定 解除 权 , 因 此 又 称 为 事 后 协 商 解 除 。 协 议 解 除 的 条 件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是 将 原 合 同 加 以 解 除 的 协商 一 致 , 也 就 是 在 双 方 之 间 又 重 新 成 立 了 一 个 合 同 ,其 内 容 主 要 是 把 原 来 的 合 同 废 弃 , 使 基 于 原 合 同 发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归 于 消 灭 。 在 用 合 同 形 式 把 原 订 的 合 同 加 以 解 除 这 点 上 , 协议 解 除 与 约 定 解 除 相 似 , 但 二 者 更 有 不 同 : 约 定 解 除 是 以 合 同 来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有 解除 权 ; 协 议 解 除 是 以 一 个 新 合 同 来 解 除 原 订 的 合 同 , 与解 除 权 无 关 。 协 议 解 除 是 采 取 合 同 的 形 式 , 因 此 它 要 具 备 合 同的 有 效 要 件 , 即 当 事 人 有 相 应 的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表 示 真 实 , 内 容 不 违 反 强 行 性 规 范 和 社 会 公 共 利益 ,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形 式 。 ( 三 ) 法 定 解 除 没 有 履 行 或 没 有 履 行 完 毕 以 前 , 当 事 人 一 方行 使 法 定 的 解 除 权 而 使 合 同 效 力 消 灭 的 行 为 。 合 同 法 第 94条 具 体 规 定 了 法 定 解 除 的 五种 情 形 : 第 九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同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 二 )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 三 )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 在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 四 )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 五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的 解 除 时 , 除 需 存 在 不 可 抗 力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要件 。 合 同 目 的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经 济 目 的 , 即 通过 合 同 这 种 法 律 手 段 实 现 各 自 的 经 济 利 益 。 不 可 抗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该 合 同 即 失 去 积 极 意 义 ,失 去 价 值 , 是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目 的 落 空 , 该 合 同 应 当予 以 解 除 。 我 国 合 同 法 允 许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时 , 通 过 行 使 解 除 权 的 方 式 将 合同 解 除 , 当 事 人 双 方 能 够 互 通 情 况 , 互 相 配 合 , 积极 采 取 救 济 措 施 , 避 免 损 失 的 扩 大 。 ( 1) 一 方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发 生 方 与 对 方 均 有法 定 解 除 权 。 例 : 甲 、 乙 订 立 一 棉 花 购 销 合 同 , 约 定 甲 收购 乙 农 场 秋 后 收 获 的 全 部 棉 花 。 不 料 , 乙 农场 逢 夏 季 洪 水 之 灾 , 棉 苗 全 被 冲 走 , 寸 棉 未收 。 问 : 谁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 2) 并 非 一 旦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即 发 生 解 除 权 。解 除 权 的 发 生 以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实 现 为 要 件 。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 是 指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剥 夺 了 另 一 方 或 双 方 根 据 合同 有 权 期 待 得 到 的 东 西 , 即 丧 失 合 同 利 益 或丧 失 履 行 利 益 。 设 上 例 中 乙 农 场 虽 在 夏 季 逢 洪 水 之 灾 , 但 灾后 棉 花 只 有 稍 有 减 产 而 已 。 问 : 甲 乙 谁 有 权解 除 合 同 ? ( 3)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生 方 可免 除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合 同 法 第 117条 )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合 同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者 全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 事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任 。 本 法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减 轻 可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内提 供 证 明 。 ( 4) 前 项 免 责 之 生 效 , 发 生 方 须 具 备 三 个 条件 ( 合 同 法 第 117118条 ) :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的 事 实 ; 负 证 明 责 任 ; 不 可 抗 力 不 是 发 生 在 发 生 方 迟 延 履 行 后 。 2、 因 预 期 违 约 导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 1) 预 期 违 约 , 又 称 为 先 期 违 约 , 是 指 当 事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明 示或 者 默 示 其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以 违 反 合 同 义 务的 行 为 。 预 期 违 约 可 以 分 为 明 示 毁 约 和 默 示毁 约 两 种 。 ( 2) 前 项 情 形 下 仅 仅 非 违 约 方 享 有 法 定 解 除权 。 ( 3) 非 违 约 方 解 除 合 同 后 , 还 可 要 求 对 方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 合 同 法 第 108条 )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例 : 甲 、 乙 于 7月 订 立 一 买 卖 合 同 , 标 的 是 甲祖 传 一 宋 代 钧 窑 瓷 瓶 , 约 定 甲 于 9月 1日 交 货 。8月 8日 , 甲 约 乙 看 瓶 , 并 当 乙 之 面 掷 瓶 于 地( 或 赠 瓶 给 市 博 物 馆 ) 。 问 : 乙 可 否 解 除 合同 ? 为 什 么 ? 3、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法 第 94条 第 ( 3) ( 4) 项 区 分 了 两 种 情 况 ,非 违 约 方 有 无 法 定 解 除 权 , 应 区 别 对 待 : 第 九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解除 合 同 : .; (三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四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行 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 ( 1)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 于 合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得 解 除 合 同 。换 言 之 , 此 时 非 违 约 方 解 除 权 的 发 生 , 以 尽催 告 义 务 忍 耐 一 个 合 理 期 限 为 要 件 。 例 : 甲 乃 一 钢 厂 , 乙 为 钢 铁 贸 易 公 司 。 甲 、乙 约 定 , 甲 在 6月 1日 前 交 付 钢 材 50吨 与 乙 ,货 到 付 款 。 过 了 6月 2日 , 甲 未 交 付 。 问 : 乙可 否 解 除 合 同 ? 设 例 1中 乙 于 6月 3日 催 告 : “ 贵 方 务 必 于 6月25日 前 送 到 , 否 则 我 方 无 法 履 行 与 另 一 公 司的 合 同 。 ” 过 了 6月 25日 , 甲 仍 未 送 到 。 问 :乙 可 否 解 除 合 同 ? ( 2)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非 违 约 方 不 经 催 告 , 可 径 直 解 除 合 同 。 这 是对 迟 延 履 行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解 除 权 规 定 , 实践 中 常 见 的 是 合 同 的 履 行 期 限 有 特 殊 意 义 。 例 : 中 国 一 公 司 与 加 拿 大 一 公 司 订 立 买 卖 一 批 圣 诞品 的 合 同 , 约 定 中 方 务 必 于 11月 20 日 前 运 货 至 温 哥华 港 。 履 约 过 程 中 中 方 交 货 迟 延 , 至 温 哥 华 港 时 间是 12月 26日 。 问 : 加 方 能 否 解 除 合 同 ? 例 : 某 县 福 文 化 礼 品 公 司 与 杨 柳 青 公 司 订 约 , 约 定杨 柳 青 公 司 于 当 年 农 历 12月 15日 前 交 付 春 联 1万 幅 给前 者 , 货 到 付 款 。 后 杨 柳 青 公 司 于 次 年 正 月 初 一 送到 。 问 : 福 文 化 公 司 可 否 解 除 合 同 ? 4、 因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除 上 述四 种 情 形 外 , 如 果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根据 该 法 律 的 规 定 , 解 除 合 同 。 【 特 别 注 意 1】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 是 指 在 合 同 法 领 域 , 作 为 双 方 当 初订 立 合 同 的 基 本 情 势 , 非 由 于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在 合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了 根 本 的 变 化 , 继 续 履 行 原 订 的合 同 条 款 将 对 一 方 当 事 人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当 事 人 可以 要 求 变 更 、 解 除 合 同 。 这 是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在 我 国 司法 实 践 中 历 来 有 所 应 用 。 但 是 在 1999年 的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中 , 这 项 原 则 几 经 踌 躇 ,最 终 并 未 被 肯 定 下 来 规 定 在 立 法 中 。 2009年 合 同 法 解 释 ( 二 ) 第 26条 确 立 了 该 原 则 。 合 同 法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六 条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当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无 法 预 见 的 、 非 不 可 抗 力造 成 的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重 大 变 化 , 继 续 履行 合 同 对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显 不 公 平 或 者 不 能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当 事 人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变 更 或者 解 除 合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并 结 合 案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变 更 或 者 解除 。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的 基 本 含 义 包 括 : ( 1) 合 同 在 成 立 的 当 时 对 双 方 是 公 平 的 , 区别 于 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 ( 2)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对 一 方 明 显 不 公 平的 后 果 , 区 别 于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商 业 风 险 。 ( 3) 该 后 果 出 现 的 原 因 是 : 同 成 立 以 后 客 观情 况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无 法 遇 见 的 、非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重 大 变化 , 区 别 于 不 可 抗 力 , 也 区 别 于 一 方 的 过 错 ; ( 4) 出 现 该 情 形 的 处 理 模 式 是 : 当 事 人 一 方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 但 是 否 予以 变 更 或 解 除 , 取 决 于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法 院考 量 的 标 准 是 公 平 原 则 。 12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买 卖 铝 锭 l00吨 的合 同 , 约 定 甲 公 司 在 1年 内 分 为 三 批 交 货 。 不 料 合同 签 订 后 1个 月 , 铝 锭 价 格 上 涨 了 60%, 甲 公 司 向乙 公 司 提 出 请 求 相 应 提 高 价 格 , 被 乙 公 司 拒 绝 , 双方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 在 判 决 中 对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价 格 适 当 作 了 提 高 。 法 院 这 一 判 决 依据 的 是 民 法 中 哪 一 项 原 则 ? ( 1997-2-12, 单 ) A 自 愿 原 则 B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C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原 则 D 遵 守 法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原 则 【 特 别 注 意 2】 法 律 的 特 别 规 定 的 总 结 : ( 1) 特 定 一 方 或 双 方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不 需 对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 当事 人 亦 有 解 除 权 : 合 同 法 第 186条 : 赠 与 人 ; 合 同 法 第 232条 : 不 定 期 租 赁 合 同 的双 方 ; 合 同 法 第 268条 :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作 人 ; 合 同 法 第 308条 : 货 运 合 同 的 托 运 人 ; 合 同 法 第 337条 : 标 的 已 公 开 的 技 术开 发 合 同 的 双 方 ; 合 同 法 第 376条 : 没 有 约 定 保 管 期 间的 保 管 合 同 的 寄 存 人 ; 合 同 法 第 410条 : 委 托 合 同 的 双 方 ; 担 保 法 第 27条 : 无 保 证 期 间 的 最 高 额保 证 人 ; 保 险 法 第 15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46条 : 无 合 伙 期 限 的 合伙 人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对 租 赁 期 限 没 有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视 为 不 定 期 租 赁 。 当事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 但 出 租 人 解 除 合 同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之 前 通 知 承 租 人 。 11 关 于 合 同 解 除 的 表 述 , 下 列 哪 一 选项 是 正 确 的 ? ( 2009-3-11, 单 ) A 赠 与 合 同 的 赠 与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B 承 揽 合 同 的 承 揽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C 没 有 约 定 保 管 期 间 保 管 合 同 的 保 管 人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D 居 间 合 同 的 居 间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权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赠 与 人 在 赠 与 财 产 的 权利 转 移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具 有 救 灾 、 扶 贫等 社 会 公 益 、 道 德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合 同 或 者经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合 同 , 不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 ( 2) 一 方 违 约 , 另 一 方 有 特 别 解 除 权 合 同 法 第 69条 : 不 安 抗 辩 权 人 ; 合 同 法 第 167条 : 分 期 付 款 买 受 人 未 付到 期 债 款 的 金 额 达 到 全 部 价 款 的 1/5时 , 出 卖人 有 解 除 权 ; 合 同 法 第 203条 : 借 款 人 违 反 贷 款 用 途时 , 贷 款 人 有 解 除 权 ; 合 同 法 第 224条 第 2款 : 承 租 人 擅 自 转租 时 , 出 租 人 有 解 除 权 ; 合 同 法 第 233条 : 租 赁 物 危 及 安 全 、 健康 时 , 承 租 人 有 解 除 权 ; 合 同 法 第 253条 第 2款 : 承 揽 人 擅 自 转包 时 , 定 作 人 有 解 除 权 ; 著 作 权 法 第 31条 第 3款 : 图 书 脱 销 后 ,出 版 者 拒 绝 重 印 、 再 版 时 , 版 权 人 有 解 除 权 ;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49条 : 名 为 除 名 , 实 为合 同 解 除 ;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45条 第 ( 4) 项 : 非 违 约合 伙 人 有 解 除 权 。 ( 一 ) 协 议 解 除 的 程 序 协 议 解 除 的 程 序 ,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经 过 协 商 同意 , 将 合 同 解 除 的 程 序 。 合 同 的 解 除 取 决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而 不 是 基 于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 也 不 需要 有 解 除 权 , 完 全 是 以 一 个 新 的 合 同 解 除 原合 同 。 由 于 协 议 解 除 程 序 是 采 取 合 同 的 方 式 , 所 以要 使 合 同 解 除 有 效 成 立 , 也 必 须 有 要 约 和 承诺 。 协 议 解 除 是 否 必 须 经 过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裁判 ?我 国 法 律 未 作 这 样 的 要 求 , 允 许 当 事 人 选择 : 或 者 经 过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裁 判 , 或 者直 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解 除 合 同 的 协 议 。 采 取 协 议 解 除 程 序 , 何 时 发 生 解 除 的 效 力 ?在合 同 解 除 需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时 , 有 关 部 门 批准 该 解 除 的 日 期 即 为 合 同 解 除 的 日 期 。 在 合同 解 除 不 需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时 , 双 方 当 事 人 协商 一 致 之 时 就 是 合 同 解 除 生 效 之 时 , 或 者 由双 方 当 事 人 商 定 解 除 生 效 的 日 期 。 ( 二 ) 行 使 解 除 权 的 程 序 1、 享 有 解 除 权 为 前 提 2、 解 除 权 人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应 当 通 知 对 方 。 3、 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 , 该 权 利 消 灭 。 ( 三 ) 法 院 裁 决 的 程 序 法 院 裁 决 的 程 序 , 不 是 指 在 协 议 解 除 的 程 序 和 行 使解 除 权 的 程 序 中 当 事 人 诉 请 法 院 来 解 除 合 同 , 而 是指 在 适 用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解 除 合 同 时 , 由 法 院 裁 决 合同 解 除 的 程 序 。 由 于 适 用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解 除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解 除 行 为 , 只 是 由 法 院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况 和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的 法 律 要 件 加 以 裁 决 。 因 此 , 对这 种 类 型 的 合 同 解 除 只 能 适 用 法 院 裁 决 的 程 序 。 ( 一 ) 解 除 权 为 形 成 权 1、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除 斥 期 间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人 约 定 , 否 则 , 为 对 方 催 告 后 的 合 理 期 限( 一 般 为 3个 月 ) ; 未 催 告 的 , 为 解 除 权 发 生之 日 起 1年 。 2、 于 上 述 除 斥 期 间 内 不 行 使 的 , 解 除 权 消 灭 。 例 : 甲 、 乙 约 定 , 若 甲 在 履 约 中 出 现 A、 B、C、 D等 4项 情 形 , 乙 可 解 除 合 同 ; 若 乙 在 履约 中 出 现 E、 F、 G、 H等 4项 , 甲 可 解 除 合 同 ;以 上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间 均 为 20日 , 自 非 违 约 方知 道 对 方 违 约 之 日 起 算 。 后 甲 在 履 约 中 出 现C项 情 形 , 乙 于 6月 5日 得 知 。 乙 于 6月 28日 电告 甲 解 除 合 同 。 问 : 该 合 同 是 否 已 解 除 ? ( 二 ) 何 时 生 效 1、 既 然 为 形 成 权 , 单 方 解 除 的 意 思 表 示 到 达 对 方即 生 效 , 合 同 即 告 解 除 。 设 上 例 中 乙 于 6月 17日 发 出 解 除 通 知 , 6月 20日 到 达甲 。 问 : 该 合 同 何 时 解 除 ? 2、 该 解 除 意 思 之 生 效 , 不 以 对 方 同 意 为 要 件 。 设 上 例 中 甲 于 6月 20日 收 到 通 知 后 , 即 回 电 给 乙 称 :“ 不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 ” 尔 后 甲 再 无 下 文 。 问 : 合 同是 否 已 被 解 除 ? ( 3) 如 对 方 有 异 议 , 应 向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提 起确 认 之 诉 。 合 同 法 解 释 ( 二 ) : 当 事 人 对 对 方 的合 同 解 除 权 虽 有 异 议 , 但 在 约 定 的 异 议 期 限届 满 后 才 提 出 异 议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 人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异 议 期 间 ,异 议 期 间 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个 月 。 设 上 例 中 甲 6月 20日 收 到 通 知 后 , 在 8月 20日即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该 合 同 不 能 解除 。 法 院 于 9月 25日 做 出 终 审 判 决 : 支 持 乙 行使 解 释 权 之 行 为 , 合 同 应 予 解 除 。 问 : 法 院应 否 受 理 该 异 议 诉 讼 ? 该 合 同 何 时 被 解 除 的 ? 应 该 受 理 , 因 为 没 有 超 过 3个 月 ; 该 合 同 6月20日 被 解 除 , 因 为 该 判 决 既 然 为 确 认 判 决 ,合 同 被 解 除 时 间 应 回 溯 到 原 解 除 意 思 生 效 之日 。 13.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并 购 协 议 : “ 甲 公 司 以 1亿 元 收 购 乙公 司 在 丙 公 司 中 51%的 股 权 。 若 股 权 过 户 后 , 甲 公 司 未 支 付收 购 款 , 则 乙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并 购 协 议 。 ” 后 乙 公 司 依 约 履 行 ,甲 公 司 却 分 文 未 付 。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送 一 份 经 过 公 证 的 通 知 : “ 鉴 于 你 公 司 严 重 违 约 , 建 议 双 方 终 止 协 议 , 贵方 向 我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或 者 由 贵 方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 3日 后 ,乙 公 司 又 向 甲 公 司 发 送 通 报 : “ 鉴 于 你 公 司 严 重 违 约 ,我 方 现 终 止 协 议 , 要 求 你 方 依 约 支 付 违 约 金 。 ” 下 列 哪 一 选项 是 正 确 的 ? ( ) ( 2011年 卷 三 单 选 第 13题 ) A. 通 知 送 达 后 , 并 购 协 议 解 除 B. 通 报 送 达 后 , 并 购 协 议 解 除 C.甲 公 司 对 乙 公 司 解 除 并 购 协 议 的 权 利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D.乙 公 司 不 能 既 要 求 终 止 协 议 , 又 要 求 甲 公 司 支 付 违 约金 合 同 法 第 97 条 规 定 : “ 合 同 解 除 后 , 尚未 履 行 的 , 终 止 履 行 ; 已 经 履 行 的 , 根 据 履行 情 况 和 合 同 性 质 ,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复 原状 、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损失 。 ” ( 一 ) 对 将 来 发 生 效 力 尚 未 履 行 的 , 终 止 履 行 。 也 正 是 在 此 意 义 上 ,合 同 解 除 构 成 合 同 之 债 的 消 灭 原 因 之 一 。 例 : 甲 、 乙 订 有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甲 交 货 30吨淀 粉 供 乙 作 工 业 原 料 , 乙 收 货 后 付 款 90万 元 。后 甲 交 货 10吨 , 不 再 交 货 , 乙 解 除 合 同 。 问 :甲 是 否 有 义 务 交 余 下 的 20吨 ? 或 乙 是 否 有 权要 求 甲 再 交 货 20吨 ? ( 二 ) 是 否 具 有 溯 及 力 法 律 未 作 一 刀 切 的 规 定 。 即 对 于 已 经 履 行 的 部 分 , 根 据 履 行 情 况 和 合 同 性 质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复 原 状 。 换 言 之 : 1、 若 选 择 有 溯 及 力 , 则 适 用 双 方 相 互 返 还 或 单 方返 还 的 规 则 , 以 求 恢 复 原 状 。 2、 若 选 择 无 溯 及 力 , 则 双 方 就 已 履 行 部 分 进 行 清偿 。 【 注 意 】 有 无 溯 及 力 , 是 合 同 解 除 与 合 同 无 效 、 被撤 销 的 重 大 区 别 之 一 。 ( 三 ) 解 除 权 人 有 损 失 的 , 可 要 求 违 约 方 赔偿 损 失 。 可 见 , 我 国 法 律 采 取 解 除 合 同 与 赔 偿 损 失 并存 的 立 法 体 例 。 此 处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性 质 上 应解 释 为 法 定 损 害 赔 偿 金 。 损 害 的 有 无 及 大 小 ,主 张 人 应 负 证 明 责 任 。 甲 、 乙 订 有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甲 交 货 30吨 淀 粉供 乙 作 工 业 原 料 , 乙 收 货 后 付 款 90万 元 。 后甲 交 货 10吨 , 不 再 交 货 , 乙 解 除 合 同 , 由 于甲 不 再 交 付 余 下 的 20吨 货 物 后 , 乙 为 保 持 正常 的 开 工 及 供 应 他 人 工 业 品 , 紧 急 从 丙 工 厂调 入 20吨 货 物 , 由 于 此 间 价 格 上 扬 , 为 此 比之 从 甲 处 购 买 多 支 付 2万 元 。 问 : 乙 可 否 要 求甲 赔 偿 2万 元 。 5.王 某 因 多 年 未 育 前 往 某 医 院 就 医 , 经 医 院 介 绍 A和 B两 种 人 工 辅 助 生 育 技 术 后 , 王 某 选 定 了 A技 术 并交 纳 了 相 应 的 费 用 , 但 医 院 实 际 按 照 B技 术 进 行 治疗 。 后 治 疗 失 败 , 王 某 要 求 医 院 返 还 全 部 医 疗 费 用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2007-3-5, 单 ) A.医 院 应 当 返 还 所 收 取 的 全 部 医 疗 费 B.医 院 应 当 返 还 所 收 取 的 医 疗 费 , 但 可 以 扣 除 B技术 的 收 费 额 C.王 某 无 权 请 求 医 院 返 还 医 疗 费 或 赔 偿 损 失 D.王 某 无 权 请 求 医 院 返 还 医 疗 费 , 但 是 有 权 请 求 医院 赔 偿 损 失 ( 四 ) 是 否 及 于 从 物 ( 合 同 法 第 164条 )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因 标 的 物 的 主 物 不 符 合约 定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解 除 合 同 的 效 力 及 于 从物 。 因 标 的 物 的 从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被 解 除 的 ,解 除 的 效 力 不 及 于 主 物 。 52.下 列 关 于 合 同 解 除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确 的 ? ( 2006-3-52, 多 ) A.委 托 人 或 者 受 托 人 都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托 合 同 B.不 定 期 租 赁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随时 解 除 合 同 C.承 揽 合 同 中 的 定 作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同 D.在 承 运 人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之 前 , 托运 人 可 以 解 除 运 输 合 同 一 、 合 同 抵 销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一 ) 抵 销 的 概 念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互 负 债 务 时 , 各 以 其 债 权 充 当 债 务的 清 偿 , 而 使 其 债 务 与 对 方 的 债 务 在 对 等 额 内 相互 消 灭 。 ( 二 ) 抵 销 的 种 类 抵 销 依 其 产 生 根 据 不 同法 定 抵 销 是 指 二 人 互 负 同 种 类 债 务 , 且 债 务 均 已由 清 偿 期 时 , 各 以 其 债 权 充 当 债 务 的 清 偿 , 而 使相 互 债 务 在 同 等 额 内 同 归 消 灭 的 单 方 意 思 表 示合 意 抵 销 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相 互 所 负 债 务 , 可 依 双方 订 立 的 抵 销 契 约 而 消 灭 。 ( 一 ) 法 定 抵 销 的 构 成 要 件 1、 双 方 互 负 债 务 【 特 别 注 意 】 第 三 人 的 债 权 , 即 使 第 三 人 同意 , 也 不 得 抵 销 。 例 .甲 乙 丙 三 人 成 立 一 合 伙 企 业 。 丁 欠 合 伙 企业 货 款 10万 , 甲 欠 丁 个 人 借 款 10万 , 均 到 期 。现 丁 提 出 : “ 甲 不 用 还 款 , 自 己 也 不 再 付 合伙 企 业 货 款 , 两 清 了 。 ” 问 : 丁 之 主 张 是 否有 道 理 ?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合 伙 人 发 生 与 合 伙 企 业 无关 的 债 务 , 相 关 债 权 人 不 得 以 其 债 权 抵 销 其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 也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 【 特 别 提 示 】 互 负 债 务 是 单 方 撤 销 的 绝 对 要件 , 但 有 一 个 例 外 情 形 。 例 .甲 欠 乙 7万 , 乙 欠 甲 10万 , 都 在 3个 月 后 到期 , 后 甲 将 自 己 对 乙 的 10万 债 权 转 让 给 丁 并通 知 乙 , 3个 月 后 丁 要 求 乙 还 款 , 乙 可 否 向 丁主 张 抵 销 ?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债 务 人 接 到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时 ,债 务 人 对 让 与 人 享 有 债 权 , 并 且 债 务 人 的 债权 先 于 转 让 的 债 权 到 期 或 者 同 时 到 期 的 , 债务 人 可 以 向 受 让 人 主 张 抵 销 。 2、 双 方 债 务 的 标 的 物 种 类 、 品 质 相 同 种 类 相 同 、 如 均 为 金 钱 之 债 , 或 均 为 交 付 同一 种 种 类 物 等 。 非 金 钱 之 债 , 种 类 相 同 的 ,品 质 也 相 同 , 如 一 级 信 阳 毛 尖 与 二 级 信 阳 毛尖 , 原 则 上 不 可 抵 销 。 3、 主 动 债 权 已 届 清 偿 期 例 .甲 欠 乙 债 10万 , 已 到 期 , 乙 亦 欠 甲 10万 ,还 有 半 年 到 期 , 现 甲 提 出 抵 销 。 问 : 可 否 ? 例 .设 上 例 中 乙 提 出 抵 销 。 问 : 可 否 ? 4、 依 债 的 性 质 可 以 抵 销 【 特 别 关 注 】 依 债 的 性 质 不 能 抵 销 的 债 的 范围 , 可 参 照 合 同 法 解 释 ( 一 ) 第 12条 认定 。 合 同 法 解 释 ( 一 )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专属 于 债 务 人 自 身 的 债 权 , 是 指 基 于 扶 养 关 系 、抚 养 关 系 、 赡 养 关 系 、 继 承 关 系 产 生 的 给 付请 求 权 和 劳 动 报 酬 、 退 休 金 、 养 老 金 、 抚 恤金 、 安 置 费 、 人 寿 保 险 、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请 求权 等 权 利 。 【 特 别 注 意 】 能 否 对 符 合 法 定 抵 销 要 件 的 债权 约 定 不 得 抵 销 ? 合 同 法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依 照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九 条 的 规定 可 以 抵 销 的 到 期 债 权 , 当 事 人 约 定 不 得 抵销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认 定 该 约 定 有 效 。 例 : 甲 装 修 公 司 欠 乙 建 材 商 场 货 款 5万 元 , 乙商 场 需 付 甲 公 司 装 修 费 2万 元 。 现 甲 公 司 欠 款已 到 期 , 乙 商 场 欠 费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 甲 公 司欲 以 装 修 费 充 抵 货 款 。 下 列 哪 一 种 说 法 是 正确 的 ? ( 2005-3-4, 单 ) A 甲 公 司 有 权 主 张 抵 销 B 甲 公 司 主 张 抵 销 , 须 经 乙 商 场 同 意 C 双 方 债 务 性 质 不 同 , 不 得 抵 销 D 乙 商 场 债 务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 不 得 抵 销 ( 二 ) 抵 销 权 及 其 行 使 抵 销 权 乃 是 形 成 权 , 一 经 通 知 对 方 即 发 生 债的 消 灭 效 力 , 不 以 对 方 同 意 为 要 件 。 如 对 方 有 异 议 , 合 同 法 解 释 ( 二 ) 第 24条 对 此 作 了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对 方 的 行 使 债 务抵 销 权 虽 有 异 议 , 但 在 约 定 的 异 议 期 限 届 满后 才 提 出 异 议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 人 民 法院 不 予 支 持 ;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异 议 期 间 , 为在 债 务 抵 销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 当 然 , 既 然 抵 销 权 为 形 成 权 , 就 不 得 附 条 件 、附 期 限 ; 否 则 , 视 为 抵 销 无 效 。 ( 三 ) 抵 销 的 效 力 双 方 互 负 债 务 按 照 抵 销 数 额 消 灭 双 方 债 务 数 额 相 同 时 , 其 互 负 债 务 均 归 消 灭 。不 等 时 , 数 额 较 小 债 务 消 灭 , 数 额 较 大 仅 消灭 一 部 。 对 未 被 抵 销 债 务 数 额 , 该 方 债 务 人仍 应 负 清 偿 责 任 。 甲 欠 乙 100万 元 , 乙 欠 甲 120万 元 , 均 届 期 满 。乙 提 出 抵 销 。 问 : 抵 销 后 甲 、 乙 之 债 的 关 系如 何 ? 1、 概 念 。 合 意 抵 销 , 是 指 互 负 债 务 的 当 事 人双 方 协 商 达 到 意 见 一 致 , 互 相 消 灭 对 方 债 权的 行 为 。 2、 条 件 。 只 须 双 方 互 负 债 务 即 可 , 至 于 双 方债 务 是 否 种 类 、 品 质 相 同 , 是 否 均 届 期 满 ,是 否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等 等 , 在 所 不 论 , 充 分 体现 合 同 自 由 。 3、 效 力 。 一 经 达 成 合 意 , 债 即 消 灭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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