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第三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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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第二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 第三 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保护法定义的主要含义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一)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中含有大量的反映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有许多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如土地复垦、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以及大量的环境保护标准,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环境保护实践中,由技术规范上升而来的。这些都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技术性。 (二)综合性和广泛性 1.从形成基础看,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是临近部门法和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因而具有综合性强、学科之间交叉渗透比较多的特点。 2.从法律规范性质看,既有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法规范。 3.从立法机关的地位和种类看,既包括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各部、委(局),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4.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通、贸易及国际交往等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 5.从保护对象看,范围包括环境因素,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要求而不断扩大。 6.从调整方法看,包括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等。 7.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看,包括15个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场合,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从涉及的主体看,可以是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公民个人、外国的国际组织、公司、团体和个人等。 (三)社会公益性 环境保护法在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明显和突出。反映在: 1.环境被污染、生态平衡被破坏,受害者绝不是个别人,也不是某一部分人,而是环境受污染和破坏的整个区域内所有的人。 2.有些污染尚有潜伏期和持续期,不仅危害当代人,而且还会危害子孙后代。 3.有些污染甚至还会跨越国界危害不同国家的人们。 (四)可持续发展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实施措施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1.从法律原则看,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原则等。 2.从法律制度看,有环境影响评价,征收生态补偿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设备与工艺制度等。 3.从保护和防治措施看,有鼓励开采和使用清洁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禁止生产、使用有毒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保护湿地,退耕还林还湖还草,把生态恢复和建设列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措施等。 4.从法律责任看,普遍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责令补种,停业或者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等。 (五)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 环境保护法的科学不确定性是由环境危害人类生存影响的极大危险性和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预防在先的原则决定的。在立法实践中,对科学上有争议的对人类可能有不利影响的环境问题,采取了“宁可信其有,而不信其无”的态度。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保护人类健康,第二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二是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证。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既要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又要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问题。为此,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在普遍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的基础上,使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环保工作法制化。这样,就能做到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达到环境保护的近期和长远的目标。 (2)为国家执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对环境监督管理做了全面的规定。 1)对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部门(如计划部门等)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如遇有跨行政区的环境问题,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从而保证了能及时解决。 2)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如备案程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等等。 (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设专章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和各种防治的制度和措施,这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着重地规定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应采取的制度和措施,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环境的保护工作。在防治方面,规定了若干重要的制度,如“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等。而且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对环境加以保护。1996年上半年,淮河流域四省政府依法采取断然措施,关闭了流域内1000多家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从而保护水体不受污染。 (4)为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供法津知识和武器。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修改和实施,从法律上告知公民,什么行为被环境保护法所禁止,什么行为被环境保护法所鼓励,哪些环境为法律所保护,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国家保护环境,就意味着公民们都应该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使自己的财产和健康不受污染损害的权利。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宣告: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应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5)为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由于环境污染的范围有时无法控制,如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生物污染、核污染等等,往往超越国界甚至跨洲以至于全世界,这就产生国家之间环境权益的维护问题。为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作了许多规定,来防止有的国家转移污染和公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于1996年3月1日还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6)为促进国际环境保护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的有效手段。我国在解决自己的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务实地参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三、环境保护法体系 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成的统一体。 近30年来,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多级别、多种类、多形式、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法规组成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但各种法律法规各自的目的、任务、重点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 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构成环 境 保 护 法 体 系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 护的条款 环境保护基本法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 章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预防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项原则的核心是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掀t,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行预防原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往往需要花费高昂代价,需要很长时间,有些环境状况甚至是无法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有影响范围大、潜伏期长的特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许多环境问题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得到解决或得到控制。西方工业国家大多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国以此为前车之鉴,将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此外,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明确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公众的利益。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 制度,使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表达意见,对环境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概念 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2.行政制裁 概念 行政处分: 对象 种类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业、组织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科处;而行政处罚是由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或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科处。 B.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又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情节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科处的。)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C.处罚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则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D.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E.救济方式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寻求司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F.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1.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须有环境损害事实存在 (3)有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2.无过错责任 在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上的民事责任是以无过失责任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是指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条件免责原则条件不可抗力 受害人自身责任第三人过错 战争行为 4.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指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构成要件: A.犯罪主体: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新刑法都规定,单位犯罪的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B.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C.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D.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来说,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认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刑法的重点惩罚对象应该是那些主观恶性大,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公众死活大规模破坏环境与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破坏某些具有珍贵、历史、美学、文化价值折环境要素或稀有、珍贵物种而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犯罪行为。环境犯罪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和认定,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 一是因为其危害具有滞后性、复合性和积累性,危害程序和责任人不易准确认定。 二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不能只看到对财产即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还要注意其对人体健康及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美学、历史、文化等价值的损害,这些损失和危害,往往要比经济损失大得多或者无法以经济价值来衡量。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自然资源罪 破坏矿产资源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为两种情况:A.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B.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区别三种情况: A.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 B.盗伐、滥伐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C.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承担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刑法第338条至345条,共8条16款,专门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非法处置和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破坏森林资源罪。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含义 1.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2.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是指该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某一国家立法体系中与其他文件相比较而言所处的位置,其二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某国环境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学者们通常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它在中国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同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也应有重要的位置。首先,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环境保护的整个领域,它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 。其次,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次,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并不影响其基本法的性质,更不能否认其作为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二、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1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结构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一国环境保护的对象或环境法保护对象;(2)宣布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对策和措施;(3)建立环境管理机构,规定环境管理体制、组织管理措施及其职责权限;(4)规定公民及其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5)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6)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规定在环境法中使用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规范。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它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一类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 土地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一)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 规定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二)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 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水土保持和 防沙治沙的 法律规定 (四)保护特殊资源区域的法律规定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二)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环境 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 (四)防治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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