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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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处 置 规 范 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规范一 、 疫 情 报 告二 、 隔 离三 、 封 锁四 、 染 疫 动 物 的 处 理内容提要 第 一 节 疫 情 报 告一 、 疫 情 报 告 制 度二 、 疫 情 报 告 时 限三 、 疫 情 报 告 形 式 和 要 求 动 物 疫 病 是 指 如 不 及 时 治 疗 和 控 制 就 会 造成 流 行 和 爆 发 的 某 些 动 物 的 疾 病 。 据 估 算 , 目 前 中 国 内 地 每 年 因 畜 禽 疫 病 造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高 达 300亿 元 以 上 。 动 物 传 染 病 -主 要 由 细 菌 和 病 毒 两 大 类 病 原微 生 物 引 起 。 动 物 寄 生 虫 病 -寄 生 虫 可 以 暂 时 或 永 久 地 寄生 在 宿 主 的 体 内 或 体 表 。 一 类 疫 病 : 指 对 人 畜 危 害 严 重 , 需 要 采 取紧 急 、 严 厉 的 强 制 性 的 预 防 、 控 制 、 扑 灭措 施 的 动 物 疫 病 。 口 蹄 疫 、 猪 水 泡 病 、 猪 瘟 、 非 洲 猪 瘟 、 非 洲 马 瘟、 牛 瘟 、 牛 传 染 性 胸 膜 肺 炎 、 牛 海 绵 状 脑 病 、 痒病 、 蓝 舌 病 、 小 反 刍 兽 疫 、 绵 羊 痘 和 山 羊 痘 、 禽流 行 性 感 冒 (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 鸡 新 城 疫 、 高致 病 性 猪 蓝 耳 病 、 鲤 春 病 毒 血 症 、 白 斑 综 合 症 等( 17种 ) 二 类 疫 病 : 指 可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需 要采 取 严 格 控 制 、 扑 灭 措 施 , 防 止 扩 散 的 动物 疫 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狂 犬 病 、 布 鲁 氏 菌 病 、炭 疽 、 伪 狂 犬 病 、 魏 氏 梭 菌 病 、 副 结 核 病、 弓 形 虫 病 、 棘 球 蚴 病 、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血 吸 虫 病 。 ( 77种 ) 三 类 疫 病 : 指 常 见 多 发 、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经济 损 失 、 需 要 控 制 和 净 化 的 动 物 疫 病 。 多 种 动 物 共 患 病 : 黑 腿 病 、 李 氏 杆 菌 病 、类 鼻 疽 、 放 线 菌 病 、 肝 片 吸 虫 病 、 丝 虫 病。 ( 63种 ) 动 物 疫 情 是 指 动 物 疫 病 发 生 、 发 展 的 情 况 。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 兽 医 和 有 关 人 员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所 作 的 关 于 疫 病 发 生 、 流 行 情 况的 报 告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是 指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 口 蹄 疫 等发 病 率 或 者 死 亡 率 高 的 动 物 疫 病 突 然 发 生 , 迅 速 传播 , 给 养 殖 业 生 产 安 全 造 成 严 重 威 胁 、 危 害 , 以 及可 能 对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与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的 情 形 ,包 括 特 别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一 、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1.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 一 旦 发 现 动 物 疫 病 或 疑 似 传 染病 时 ,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动 物 防 疫 检 疫 机 构 。 2.疫 情 报 告 的 管 理 (1)各 级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辖 区 内 动 物 疫 情 报 告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管 本 行 政 区 内 的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工 作 ; 国 务 院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动 物 疫 情报 告 工 作 ,统 一 公 布 动 物 疫 情 。 未 经 授 权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公 布 动 物 疫 情 。 (2)动 物 疫 情 实 行 逐 级 报 告 制 度 。县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地 (市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全 国 畜 牧 兽 医 总 站省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国 家 测 报 点 1 国 家 测 报 点 2逐 级 报 告 逐 级 报 告逐 级 报 告直 接 报 告 直 接 报 告 1.发 现 发 生 一 类 或 者 疑 似 一 类 动 物 疫 病 ; 二 类 、 三 类 或 者 其 他 动 物 疫 病 呈 暴 发 性 流 行 ; 新 发 现 的 动 物 疫 情 ; 已 经 消 灭 又 发 生 的 动 物疫 病 , 在 24小 时 内 快 报 至 全 国 畜 牧 兽 医 总 站 。 在 12小 时 内 全 国 畜 牧 兽 医 总 站 报 告 国 务 院 畜 牧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农 业 部 )。二 、 疫 情 报 告 时 限( 一 ) 快 报 2.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报告 初 步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2小时内) 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所属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报告(4小时内)报告报告(1小时内)报告报告(1小时内)报告 ( 二 ) 月 报县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地 市 州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 务 院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农 业 部 ) 每月5日前上报每月10日前上报每月15日前上报每月20日前上报 ( 二 ) 年 报县 级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地 市 级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省 级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全 国 畜 牧 兽 医 总 站国 务 院 畜 牧 兽 医 行 政管 理 部 门 (农 业 部 )2月10日前上报1月30日前上报1月20日前上报 1月10日前上报 1.形 式 :报 表 ,需 要 文 字 说 明 的 , 要 同 时 报 送文 字 材 料 . 2.主 要 方 式 :使 用 动 物 防 疫 网 络 软 件 通 过 互 联网 逐 级 上 报 . 三 、 疫 情 报 告 形 式 和 要 求(一 )疫 情 报 告 形 式 1.形 式 :报 表 . 2.主 要 方 式 :通 过 互 联 网 逐 级 上 报 . 三 、 疫 情 报 告 形 式 和 要 求(一 )疫 情 报 告 形 式 疫 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染 疫 、 疑 似 染 疫 动 物 种 类 和 数 量 、 同 群 动 物 数 量 、 免疫 情 况 、 死 亡 数 量 、 临 床 症 状 、 病 理 变 化 、 诊 断 情 况 ; 流 行 病 学 和 疫 源 追 踪 情 况 ; 已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 疫 情 报 告 的 单 位 、 负 责 人 、 报 告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3.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包 括 的 内 容 : (1)填 表 单 位 、 填 表 人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填 表 日 期 , 按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2)文 字 材 料 的 填 写 该 次 疫 情 的 发 生 情 况 , 现 存 栏 的易 感 动 物 的 种 类 , 数 量 等 有 关 内 容 , 将 文 字 材 料 录 入计 算 机 时 , 不 能 超 过 50字 。 (3)病 名 : 应 填 写 该 病 的 正 规 名 称 , 不 得 填 写 俗 语 ,所 在 下 拉 菜 单 中 选 择 病 名 。 若 是 临 床 诊 断 , 要 有 详 细的 诊 断 报 告 , 诊 断 报 告 要 有 负 责 人 签 字 , 并 存 档 , 以便 查 阅 。(二 )疫 情 报 告 的 总 体 要 求1.疫 情 快 报 表 填 写 及 录 入 要 求 (4)畜 种 : 即 发 生 疫 情 的 动 物 种 类 , 一 页 填 写 一 种 .有 几 种 动 物 同 时 发 生 该 病 就 填 写 几 页 。 (5)疫 点 : 填 写 具 体 的 发 病 疫 点 , 填 报 到 乡 镇 村 组 。 (6)养 殖 方 式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的为 养 殖 规 模 养 殖 场 (户 ): 禽 年 饲 养 量 10000只 以 上 , 猪年 饲 养 量 500头 以 上 , 羊 年 饲 养 量 1000只 以 上 , 牛 年饲 养 量 100头 以 上 , 达 不 到 以 上 标 准 即 为 散 养 。 (7)诊 断 方 法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可 直 接 单 击 录 入框 右 侧 的 下 拉 按 扭 进 行 选 择 , 若 下 拉 按 钮 中 无 所 选 择的 诊 断 方 法 , 在 可 直 接 手 工 录 入 。 (8)诊 断 单 位 : 对 疫 病 进 行 诊 断 并 出 具 诊 断 报 告 的 单位 名 称 。 (9)诊 断 液 提 供 单 位 : 提 供 诊 断 液 的 单 位 名 称 。 (10)控 制 措 施 : 选 择 代 码 进 行 填 写 。 (11)存 栏 数 : 发 生 疫 情 时 的 规 模 场 或 散 养 户 饲 养 的易 感 动 物 数 。 (12)发 病 数 : 发 生 疫 病 的 动 物 数 。 (13)死 亡 数 : 该 种 动 物 因 染 疫 导 致 的 死 亡 数 。 (14)扑 杀 数 : 根 据 实 际 扑 杀 情 况 填 写 , 不 包 括 因 病死 亡 数 . (15)疫 病 发 现 时 间 : 发 现 疫 病 的 时 间 。 (16)确 诊 时 间 : 该 病 被 确 诊 的 时 间 。 (17)备 注 : 对 需 要 说 明 的 几 项 进 行 补 充 说 明 . (二 )疫 情 报 告 的 总 体 要 求1.疫 情 快 报 表 填 写 及 录 入 要 求2.疫 情 月 报 填 写 及 录 入 要 求3.无 疫 情 月 报 表 录 入 要 求 第 二 节 隔 离一 、 隔 离 的 意 义二 、 隔 离 的 对 象 和 方 法 隔 离 是 指 将 疫 病 感 染 动 物 、 疑 似 感 染 动 物和 病 原 携 带 动 物 , 与 健 康 动 物 在 空 间 上 隔 开 ,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切 断 传 染 途 径 , 以 杜 绝 疫 病 的 扩 散的 一 种 手 段 。 便 于 管 理 消 毒 , 中 断 流 行 过 程 , 防 止 健 康 畜 群继 续 受 到 传 染 , 以 便 将 疫 情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就 地扑 灭 。一 、 隔 离 的 意 义二 、 隔 离 的 对 象 和 方 法 1.病 畜 :有 典 型 症 状 或 类 似 症 状 , 或 其 他 特 殊 检 查呈 阳 性 的 畜 禽 . 在 患 病 动 物 较 多 时 , 集 中 隔 离 在 原 来 栏 舍 内 . 在 患 病 动 物 较 少 时 , 将 患 病 动 物 移 出 . 严 密 消 毒 、 加 强 卫 生 和 护 理 工 作 、 专 人 看 管 和 及时 进 行 治 疗 。 无 治 疗 价 值 的 淘 汰 并 作 无 害 化 处 理 。 2.对 可 疑 感 染 家 畜 :未 发 现 任 何 症 状 , 但 与 病 畜 及 其污 染 的 环 境 有 过 明 显 的 接 触 的 畜 禽 . 根 据 该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 长 短 决 定 隔 离 观 察 时 间 长 短 . 限 制 其 活 动 , 详 细 观 察 , 必 要 时 采 取 紧 急 预 防 接 种或 用 药 物 预 防 。 3.对 假 定 健 康 家 畜 ( 周 边 还 没 有 出 现 任 何 症 状 的 ) 加 强 防 疫 消 毒 、 紧 急 免 疫 接 种 或 药 物 预 防 。 第 三 节 封 锁三 、 封 锁 实 施 四 、 解 除 封 锁二 、 封 锁 区 的 划 分一 、 封 锁 的 对 象 、 原 则内容提要 一 类 疫 病 或 当 地 新 发 现 的 疫 病或 二 类 、 三 类 疫 病 暴 发 流 行 时 。 是 指 某 一 疫 病 爆 发 后 , 为 切 断 传 染途 径 , 禁 止 人 、 动 物 或 其 他 可 能 携 带 病 原 体 动 物在 疫 区 与 其 周 围 区 之 间 出 入 。一 、 封 锁 的 对 象 、 原 则1.封 锁2.封 锁 的 对 象 :3.封 锁 程 序 县 级 ( 含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和 解 除 封 锁 令 。 跨 行 政 区 域 发 生 疫 情 的 , 由 共 同 上 级 畜 牧 兽 医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疫 区 实 行 封 锁 。 县 级 范 围 内 的 , 报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封 锁 令 . 涉 及 两 个 县 以 上 的 , 由 地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封 锁 令 . 涉 及 两 个 地 市 以 上 的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封 锁 令 . 涉 及 两 个 省 以 上 的 , 由 农 业 部 发 布 封 锁 令 。4.封 锁 的 执 行 掌 握 “ 早 、 快 、 严 、 小 ” 的 封 锁 原 则 。 早 是 指 发 现 疫 情 时 报 告 和 执 行 封 锁 要 早 。 快 是 指 行 动 要 果 断 快 速 。 严 是 指 执 行 措 施 要 严 。 小 是 指 封 锁 范 围 要 小 。 ( 以 免 造 成 不 必 要的 恐 慌 ) 1.疫 点 : 发 病 畜 禽 所 在 地 点 . 2.疫 区 : 以 疫 点 为 中 心 , 半 径 3公 里 内 的 区 域 . 3.受 威 胁 区 : 距 疫 区 周 边 3-5公 里 内 的 区 域 . 4.非 疫 区 : 是 指 经 动 物 防 疫 部 门 实 行 严 格 的 疫 病监 测 ,有 定 期 的 疫 情 报 告 ,确 认 在 3-5公 里 半 径 内 ,至 少 21天 未 发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 该 区 域可 认 定 为 非 疫 区 。二 、 封 锁 区 的 划 分 1.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对 疫 区 实 施 封 锁 。 2.疫 点 内 严 禁 人 员 的 进 出 , 对 与 病 畜 密 切 接 触 过 的人 员 实 行 隔 离 观 察 . 3.在 疫 区 周 围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在 出 入 疫 区 的 交 通 路口 指 派 专 人 , 配 备 消 毒 设 备 , 建 立 临 时 性 检 疫 消 毒 站 ,禁 止 易 感 性 畜 产 品 运 出 , 对 出 入 人 员 和 车 辆 进 行严 格 消 毒 。 4.对 疫 区 、 受 威 胁 区 内 的 易 感 动 物 实 施 紧 急 免 疫 接种 , 密 切 观 察 疫 情 动 态 , 实 施 疫 情 监 测 ; 疫 点 、 疫 区实 行 严 格 消 毒 。三 、 封 锁 的 实 施 和 组 织 重大动物疫病封锁示意图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责 任 追 究 路 线 图 在 最 后 一 头 患 病 动 物 消 失 ( 含 痊 愈 或 处 理 ) 后 , 经过 该 病 的 最 长 潜 伏 期 后 ( 一 般 定 为 21天 ) , 再 无 新 病例 发 生 时 , 经 过 全 面 的 终 末 消 毒 后 , 可 以 由 宣 布 封锁 的 人 民 政 府 宣 布 解 除 封 锁 。四 、 解 除 封 锁解 除 封 锁 的 条 件 : 传 染 源 已 经 被 消 灭 ( 治 愈 或 死 亡 ) ; 通 过 各 种 措 施 消 灭 了 传 染 源 排 于 外 界 环 境 中 的 病原 体 ; 所 有 易 感 动 物 都 通 过 一 个 该 传 染 病 最 长 潜 伏 期 ,而 无 新 病 例 发 生 。 第 四 节 染 疫 动 物 的 处 理染 疫 动 物 的 扑 杀尸 体 的 无 害 化 处 理内容提要 扑 杀 计 划实 施 扑 杀 的 人 员 要 求扑 杀 顺 序扑 杀 方 法 的 选 择扑 杀 方 法 扑 杀 方 法 , 扑 杀 地 点 , 扑 杀 顺 序 , 扑 杀 需 要 的 人 力 , 设 施 、 器 具 。一 、 染 疫 动 物 的 扑 杀 将 疫 病 感 染 的 动 物 ( 有 时 包 括 可 疑 感 染动 物 ) 全 部 杀 死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以 彻 底 消 灭传 染 源 和 切 断 传 染 途 径 。扑 杀1.扑 杀 计 划 扑 杀 计 划 的 内 容 饲 养 场 的 布 局 、 设 施 、 器 具 被 扑 杀 动 物 的 数 量 、 种 类 、 和 具 体 位 置 。 扑 杀 使 用 的 方 法 。 扑 杀 开 始 和 结 束 时 间 扑 杀 现 场 需 要 清 理 的 物 质 扑 杀 场 地 远 离 易 感 动 物 制 定 扑 杀 计 划 的 内 容 : 扑 杀 方 法 , 扑 杀 地 点 , 扑 杀 顺 序 , 扑 杀 需 要 的 人 力 , 设 施 、 器 具 。一 、 染 疫 动 物 的 扑 杀1.扑 杀 计 划 制 定 扑 杀 计 划 时 应 注 意 的 因 素 扑 杀 现 场 距 离 尸 体 处 理 场 地 要 近 , 以 免 污 二 次 染 。 禁 止 群 众 围 观 。 扑 杀 的 设 施 、 方 法 和 工 作 条 件 符 合 人 身 安 全 。 采 用 人 道 的 方 法 扑 杀 , 确 保 动 物 死 亡 后 才 处 理 尸 体 。 避 免 造 成 畜 主 的 财 产 损 失 。 扑 杀 现 场 的 消 毒 。 器 械 、 场 地 、 运 输 工 具 等2.实 施 扑 杀 的 人 员 要 求 有 经 验 的 动 物 防 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熟 练 掌 握 扑 杀 技 术 ; 清 楚 扑 杀 会 给 有 关 人 员 带 来 影 响 ; 能 帮 助 个 别 畜 主 及 其 家 人 解 决 因 扑 杀 而 产 生 的 心 理和 精 神 上 的 问 题 。 3.扑 杀 顺 序扑 杀染 疫 动 物 扑 杀同 群 动 物 扑 杀 其 他易 感 动 物4.扑 杀 方 法 轻 武 器 击 毙 法 (枪 击 , 09年 东 西 湖 奶 牛 A型 口 蹄 疫 疫 情 ) 棍 棒 击 毙 法 ( 适 合 猫 狗 等 小 型 家 畜 ) 断 髓 处 死 法 ( 适 合 牛 , 因 易 出 血 , 不 推 荐 ) 颈 部 脱 位 ( 扭 断 ) 法 ( 省 应 急 演 练 推 荐 , 适 合 禽 类 ) 电 击 法 ( 可 用 于 大 型 牲 畜 ) 放 血 法 (不 推 荐 ) 二 氧 化 碳 法 (可 作 为 扑 杀 大 量 禽 类 和 实 验 动 物 的 方 法 ) 气 体 吸 入 麻 醉 法 注 射 法 毒 药 灌 服 法 5.扑 杀 方 法 的 选 择 原 则 根 据 动 物 的 种 类 不 同 和 疫 病 诊 断 的 需 要 选 择 合 适的 扑 杀 方 法 。 扑 杀 方 法 的 选 择 不 当 会 影 响 染 疫 动 物 处 理 的 速 度 。活 体 染 疫 动 物 因 未 及 时 扑 杀 会 继 续 产 生 和 散 播 病 原 ,从 而 增 加 疫 病 传 播 的 机 会 。 扑 杀 方 法 的 选 择 不 当 , 在 动 物 未 完 全 死 亡 时 处 理 ,不 符 合 国 际 动 物 福 利 要 求 , 会 引 起 动 物 保 护 人 士 的 不满 和 抗 议 。 例 如 : 对 于 患 狂 犬 病 或 疑 似 狂 犬 病 以 及 疑 似 患 海状 脑 病 (疯 牛 病 )或 痒 病 的 动 物 应 当 采 用 枪 击 心 脏 的 方法 扑 杀 , 以 保 护 大 脑 的 完 整 , 便 于 后 续 进 行 病 理 诊 断 。 二 、 尸 体 的 无 害 化 处 理什 么 叫 做 无 害 化 处 理 ? 无 害 化 处 理 是 指 用 物 理 、 化 学 或 生 物 学等 方 法 处 理 带 有 或 疑 似 带 有 病 原 体 的 动 物 尸 体 、动 物 产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 达 到 消 灭 传 染 源 , 切 断传 染 途 径 、 破 坏 毒 素 , 保 障 人 畜 健 康 安 全 。(一 )销 毁 销 毁 是 指 将 动 物 尸 体 及 其 产 品 或 附 属 物 进 行 焚 烧 、化 制 等 无 害 化 处 理 , 以 彻 底 消 灭 它 们 所 携 带 的 病 原 体 。 1.焚 化 、 焚 烧 :是 把 整 个 尸 体 或 割 下 来 病 变 部分 和 内 脏 投 入 焚 化 炉 中 烧 毁 炭 化 。 焚 化 疫 区 附 近 有 大 型 焚 尸 炉 的 , 可 采 用 焚化 的 方 法 。 处 理 的 尸 体 和 污 染 物 量 小 的 , 可 以 挖 1.5米深 的 坑 , 浇 油 焚 烧 。二 、 尸 体 的 无 害 化 处 理(一 )销 毁 2.湿 性 化 制 :是 利 用 湿 化 机 , 将 整 个 尸 体 投入 化 制 ( 熬 制 工 业 用 油 ) 。 (二 )化 制 1.干 法 化 制 2.湿 性 化 制 利 用 干 化 机 , 将 整 个 尸体 或 肉 尸 和 内 脏 , 分 类 ,分 别 投 入 化 制 。 利 用 湿 化 机 , 将 整 个 尸 体投 入 化 制 (熬 制 工 业 用 油 )。 (三 )高 温 处 理 1.高 压 蒸 煮 法 : 把 肉 尸 切 成 重 不 超 过 2kg, 厚不 超 过 8cm 的 肉 块 , 放 在 密 闭 的 高 压 锅 内 , 在112kpa( 千 帕 ) 压 力 下 蒸 煮 1.5-2小 时 。 2.一 般 煮 沸 法 : 将 肉 尸 切 成 上 述 规 定 的 大 小的 肉 块 , 放 在 普 通 锅 内 煮 沸 2-2.5小 时 (从 水 沸腾 时 算 起 )。 (四 )深 埋 ( 我 国 现 行 常 用 ) 深 埋 处 理 在 以 前 的 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条款 规 定 , 但 2004年 2月 和 6月 出 台 的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疫 情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和 牲 畜 口 蹄 疫 防 治 技 术 规 范 的 法 规 性 文 件 中 , 对 扑 杀 的 动 物 采 用 深 埋 无 害 化 处 理作 了 有 关 规 定 。 (四 )深埋 1.动 物 尸 体 的 运 送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运 送 动 物 尸 体 前 , 应 穿 戴 工 作 服 、口 罩 、 风 镜 、 胶 鞋 及 手 套 。 对 车 辆 的 要 求 :使 用 特 制 的 运 尸 车 。 对 动 物 尸 体 的 要 求 :装 车 前 应 将 尸 体 各 天 然 孔 用 蘸 有消 毒 液 的 湿 纱 布 、 棉 花 严 密 填 塞 , 小 动 物 和 禽 类 可 用运 尸 袋 盛 装 , 以 免 流 出 粪 便 、 分 泌 物 、 血 液 等 污 染 周围 环 境 。 消 毒 要 求 :运 送 过 尸 体 的 用 具 、 车 辆 应 严 加 消 毒 , 工作 人 员 用 过 的 手 套 、 衣 物 及 胶 鞋 等 亦 应 进 行 消 毒 。 (四 )深 埋1.尸 体 的 运 送2.选 址 掩 埋 地 应 选 择 远 离 学 校 、公 共 场 所 、 居 民 住 宅 区 、 动物 饲 养 和 屠 宰 场 所 、 村 庄 、饮 用 水 源 地 、 河 流 等 。 避 开公 共 视 线 。3.坑 的 深 度 应 保 证 动 物 尸 体 、 产 品 、饲 料 、 污 染 物 等 被 掩 埋 物 的 上层 距 地 表 1.5米 以 上 。 坑 的 位 置和 类 型 应 有 利 于 防 洪 。4.焚 烧 处 理 焚 烧 掩 埋 前 , 要 对 需 掩 埋的 动 物 尸 体 、 产 品 、 饲 料 、污 染 物 等 实 施 焚 烧 处 理 。5.坑 的 消 毒 处 理 坑 底 铺 2cm厚 生 石 灰 ; 焚 烧后 的 动 物 尸 体 、 产 品 、 饲 料 、污 染 物 等 表 面 , 以 及 掩 埋 后的 地 表 环 境 应 使 用 有 效 消 毒药 品 喷 、 洒 消 毒 。 6.填 土 的 要 求 填 土 用 土 掩 埋 后 ,应 与 周 围 持平 。 填 土 不 要 太 实 , 以 免 尸腐 产 气 造 成 气 泡 冒 出 和 液 体渗 漏 。 7.做 标 志 掩 埋 后 要 设 立 明 显 标 志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不 得 在 此区 域 内 养 殖8.环 保 要 求 以 上 处 理 应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所 涉 及 到 的 运 输 、 装 卸 等 环节 要 避 免 洒 漏 , 运 输 装 卸 工具 要 彻 底 消 毒 。 1.发 酵 法 是 将 尸 体 抛 入 专 门 的 尸 体 坑 内 ,利用 生 物 热 的 方 法 将 尸 体 发 酵 分 解 , 以 达 到 消 毒的 目 的 。 2.专 门 的 尸 体 坑 称 为 贝 卡 里 氏 坑 。 建 筑 贝 卡里 氏 坑 应 选 择 远 离 住 宅 、 农 牧 场 。 草 原 、 水 源及 道 路 的 僻 静 地 方 。 3.经 3 5个 月 后 , 尸 体 完 全 腐 败 分 解 , 此 时可 以 挖 出 做 肥 料 。 (五 )发 酵 法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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