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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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串讲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一、关于200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有关说明二、关于2008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说明三、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200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200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使用说明下载地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http:/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的“职业”、“职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六项根据“是否雇员”判断是否为必填项:“是否雇员”选择“是”,则此六项为必填项;选择“否”,此六项为空。 判断是否雇员标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为雇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其他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予纳税的所得。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在此项填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优惠的税额,稿酬所得的减征额(30%)也在此栏填列。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中的“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这三项根据选择的“计算方式”判断是否为用户填写项:若“计算方式”中有(标准税率)字样,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没有则用户须自行填写税额,此时税率、速算扣除数可为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地税二函200839号 :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http:/)在互联网上进行申报,采用的是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一对一绑定”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必再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制申报表,只要在网上完成申报即可,大大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时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地税二函200840号 :从以往年度申报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不规范、受理人员信息录入不完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不全,行业、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等内容不填,空项、露项内容较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2、纳税人收入信息的勾稽关系错误:年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同一个数或不填应纳税所得额,在十一个应税项目中只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年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同一个数;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应纳税额应等于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取正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纳税人所属行业、职业等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空项;受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收入信息的勾稽关系,并完整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征收局户源在申报时应注意:1、所属税务机关应为“青岛市地税局征收局”;2、必填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税务代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年颁布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情况:2007年度颁布30项文件2008年度颁布26项文件(包括个人所得税法新法及条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一、个人所得税法新法及条例修改内容二、住房增量补贴 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四、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五、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六、个人出租住房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八、离退休工资及奖金补贴九、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十、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成文日期: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成文日期:2008-02-18)主要修改内容:1、个人所得的形式2、减除费用的标准3、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解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作为兜底性的条款,包括: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举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新法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税发200820号: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新法第六条第三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地税发200926号:一、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因在本通知下发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财税20071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四、本通知自2007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财税2008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税函200857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财税200824号: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财税20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3年4月1日实施)二、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7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税发2008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国税发200860号: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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