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相关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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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税 收 业 务 讲 解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内 容 提 要国 际 税 收 概 述1 税 收 协 定 简 介2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 “ 走 出 去 ” 税 收 服 务 管 理4 文 件 解 读 与 案 例 分析5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1 经 济 全 球 化 带 来 税 收 国 际 化1.2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与 国 际 重 复 征 税1.3 国 家 间 税 收 竞 争 与 国 际 避 税1.4 税 收 国 际 化 问 题 及 应 对 1.5 国 际 税 收 四 项 主 要 工 作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 国 际 税 收 定 义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主 权 国 家 或 地 区 政 府 凭 借 其 征 税 权 力 对 从 事 国 际经 济 活 动 的 跨 国 纳 税 人 分 别 进 行 课 税 而 形 成 的 征 纳 关 系 中 , 所 发 生 的 国家 或 地 区 之 间 的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形 成 经 济 前 提 : 经 济 全 球 化 及 其 所 带 来 的 纳 税 人 收 入 国 际 化 直 接 动 因 : 所 得 税 制 的 普 遍 实 施 和 对 跨 国 所 得 的 重 复 征 税1.1 经 济 全 球 化 带 来 税 收 国 际 化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2、 税 收 管 辖 权 : 一 国 政 府 在 税 收 方 面 的 主 权 , 包 括 属 地 原 则 的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和 属人 原 则 的 居 民 或 公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 属 地 原 则 : 按 照 一 国 的 领 土 疆 域 范 围 为 标 准 , 确 定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该 国 领 土 疆 域 内 的 一 切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 无 论 是 本 国 人 还 是 外国 人 , 都 受 该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管 辖 , 对 该 国 负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 属 人 原 则 : 按 纳 税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的 国 籍 、 登 记 注 册 所 在 地 或 者 住 所 、 居 所 和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标 准 ,确 定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凡 属 该 国的 公 民 和 居 民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 都 受 该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管 辖 , 对 该国 负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1.1 经 济 全 球 化 带 来 税 收 国 际 化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选 择 : 一 国 采 用 何 种 税 收 管 辖 权 , 由 该 国 根 据 其 国 家 权 益 、 国 情 、 政 策 和在 国 际 所 处 的 经 济 地 位 等 因 素 决 定 。 目 前 , 大 多 数 国 家 为 维 护 本 国 权 益 ,一 般 都 选 择 同 时 行 使 两 种 税 收 管 辖 权 。 2、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 是 指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主 权 国 家 对 涉 及 两 国 的 跨 国 经 济 活 动 的 法 人 或个 人 , 在 同 一 时 期 所 取 得 的 同 一 课 税 对 象 同 时 行 使 税 收 管 理 权 , 从 而 使纳 税 人 负 担 双 重 税 收 的 经 济 现 像 。 3、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的 影 响 : 不 利 于 资 本 、 人 员 、 技 术 的 国 际 流 动 , 对 跨 国 贸 易 和 投 资 将 产 生 阻 碍作 用 。1.2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与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2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与 国 际 重 复 征 税例 1: 甲 国 居 民 到 乙 国 经 营 取 得 一 笔 所 得 , 甲 国 依 据 居 民 税 收 管 辖权 对 该 笔 所 得 征 税 , 乙 国 依 据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对 该 笔 所 得 征 税 。于 是 发 生 甲 国 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和 乙 国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引 起 的国 际 重 复 征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2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与 国 际 重 复 征 税例 2: A企 业 在 甲 国 注 册 ,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乙 国 。 A企 业 从 丙 国取 得 一 笔 所 得 。 在 丙 国 依 据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对 该 笔 所 得 征 税 后 ,甲 国 采 用 注 册 地 标 准 认 定 A企 业 为 甲 国 居 民 , 乙 国 采 用 实 际 管 理 机构 所 在 地 标 准 将 A企 业 认 定 为 乙 国 居 民 , 甲 乙 两 国 均 要 依 照 居 民 税收 管 辖 权 对 该 笔 所 得 征 税 。 于 是 在 发 生 了 丙 国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与甲 乙 两 国 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交 叉 的 基 础 上 , 又 发 生 甲 乙 两 国 居 民 税收 管 辖 权 相 互 交 叉 的 情 况 , 引 起 更 严 重 的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 国 家 间 税 收 竞 争 与 国 际 避 税 主 权 国 家 为 了 鼓 励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而 采 取 的 一 种 政 府 行 为 。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一 方 面 管 理 、 资 本 、 技 术 等 资 源 要 素 的 跨 境 流 动 变 得 越来 越 自 由 。 为 更 多 的 吸 引 流 动 性 资 源 要 素 , 促 进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 各 主 权 国家 和 地 区 纷 纷 降 低 税 收 或 提 供 优 惠 。 国 家 和 区 域 间 税 收 竞 争 愈 演 愈 烈 , 其直 接 后 果 是 最 终 出 现 了 大 量 实 质 上 不 征 税 的 避 税 地 ( tax heaven) 。 另 一 方 面 , 随 着 离 岸 金 融 、 电 子 商 务 、 网 络 通 讯 、 现 代 物 流 等 新 兴 产业 和 技 术 的 快 速 发 展 , 跨 国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跨 境 交 易 开 始 逐 渐 摆 脱 对 传 统物 理 地 域 的 依 赖 , 越 来 越 呈 现 出 电 子 化 、 网 络 化 、 虚 拟 化 和 无 国 界 的 趋 势 。 随 着 越 来 越 多 的 跨 国 公 司 在 做 投 资 或 经 营 决 策 时 , 更 多 的 将 目 的 定 位 在 降低 其 全 球 税 收 负 担 , 国 际 避 税 行 为 日 益 严 重 。1.3 国 家 间 税 收 竞 争 与 国 际 避 税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2、 国 际 避 税 地 ( 避 税 港 ) : 1998年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首 次 提 出 了 “ 有 害 税 收 竞 争 ”的 概 念 , 并 通 过 了 题 为 有 害 税 收 竞 争 : 一 个 正 在 出 现 的 全 球 性 问 题 的 报 告 , 例 举 了 辨 认 国 际 避 税 地 的 四 条 关 键 标 准 :1.不 征 税 或 只 是 名 义 上 征 税 ;2.与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间 缺 乏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换 ;3.缺 乏 透 明 度 ; 4.没 有 实 质 性 商 业 活 动 。1.3 国 家 间 税 收 竞 争 与 国 际 避 税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3 国 家 间 税 收 竞 争 与 国 际 避 税3、 国 际 避 税 实 质 : 在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问 题 得 到 大 幅 度 消 除 和 减 轻 的 情 况 下 , 国 际 税 收 分配 关 系 实 质 上 从 跨 国 纳 税 人 与 相 关 国 家 之 间 的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 演 变 成 相关 国 家 之 间 的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 即 在 某 笔 跨 境 交 易 总 体 税 收 负 担 不 变 的 情况 下 , 来 源 国 少 征 税 , 居 民 国 就 会 多 征 税 , 反 之 亦 然 。 因 此 , 国 际 避 税 的 结 果 是 本 国 政 府 少 征 的 税 款 被 外 国 政 府 得 到 ( 包括 避 税 地 政 府 得 到 后 为 吸 引 投 资 又 返 还 给 企 业 的 情 况 ) , 发 生 一 国 财 富的 净 流 出 。 因 此 , 国 际 避 税 实 质 上 是 避 税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拿 高 税 地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税 收 补 贴 企 业 , 从 而 吸 引 其 投 资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4 税 收 国 际 化 问 题 及 应 对1、 税 收 国 际 化 带 来 的 主 要 问 题 : ( 1) 对 外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本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是 否 要 征 税 , 依 据是 什 么 , 如 何 征 税 。 ( 2) 对 本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外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是 否 要 征 税 , 依 据是 什 么 , 如 何 征 税 。 ( 3) 国 家 间 如 何 进 行 协 调 , 以 消 除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对 跨 国 贸 易 和 投资 的 影 响 。 ( 4) 如 何 对 跨 境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管 , 以 防 止 国 际 避 税 对 本 国 税 基的 侵 蚀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4 税 收 国 际 化 问 题 及 应 对2、 税 收 国 际 化 的 应 对 : ( 1) 对 外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本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 在 国 内 税 法 层 面 明 确 对 外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本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征什 么 税 , 怎 么 征 税 问 题 , 即 通 常 所 说 的 ” 对 非 居 民 的 征 税 “ 。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 与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 安 排 ) 约束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 , 规 定 哪 种 情 况 下 所 得 来 源 国 有 征 税 权 , 哪 种 情 况下 所 得 来 源 国 没 有 征 税 权 。 ” 。 ( 2) 对 本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外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 在 国 内 税 法 层 面 明 确 对 本 国 纳 税 人 取 得 源 自 外 国 的 收 入 和 所 得 征 什 么 税 , 怎 么 征 税 问 题 , 即 通 常 所 说 的 “ 走 出 去 ” 税 收 。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 与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 安 排 ) 约束 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 规 定 哪 种 情 况 下 居 住 国 有 征 税 权 , 哪 种 情 况 下 居住 国 没 有 征 税 权 ;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4 税 收 国 际 化 问 题 及 应 对 ( 3) 消 除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 一 是 由 各 主 权 国 家 在 国 内 法 中 对 管 辖 权 作 出 让 步 ; 二 是 通 过 与 其他 国 家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对 管 辖 权 进 行 限 制 。 即 对 税 收 管 辖 权 进 行 国 内 和国 际 协 调 。 ( 4) 防 止 国 际 避 税 : 一 是 各 主 权 国 家 在 国 内 法 中 加 强 反 避 税 立 法 ; 二 是 各 国 在 国 际 税 收协 定 中 签 订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和 反 滥 用 条 款 等 措 施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5 国 际 税 收 四 项 主 要 工 作 走 出 去 服 务对 走 出 去 纳 税 人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和 进 行 居 民 税 收 管 辖权 的 国 内 协 调非 居 民 税 收对 走 进 来 纳 税 人 行 使地 域 管 辖 权和进 行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的 国 内 协 调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国 际 税 收 概 述1.5 国 际 税 收 四 项 主 要 工 作税 收 协 定 执 行进 行 地 域 税 收 管 辖 权的 国 际 协 调和 进 行 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的 国 际 协 调 反 避 税特 别 纳 税 调 整和税 收 情 报 交 换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2.3 中 国 税 收 协 定 概 况2.4 非 居 民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税 收 协 定 简 介2.5 居 民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2.1 税 收 协 定 及 其 主 要 目 的2.2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内 容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 税 收 协 定 定 义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 又 称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 国 际 税 收 条 约 。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主 权 国 家 ,为 了 协 调 相 互 之 间 的 税 收 管 辖 关 系 和 处 理 有 关 税 务 问 题 , 通 过 谈 判 缔 结的 书 面 协 议 。2.1 税 收 协 定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2、 税 收 协 定 主 要 目 的 : 签 署 税 收 协 定 主 要 是 为 了 促 进 跨 国 经 济 、 技 术 交 流 , 避 免 税 收 因 素 对跨 国 经 济 交 往 形 成 障 碍 。 如 何 通 过 税 收 协 定 达 到 这 个 目 的 ? 主 要 是 通 过缔 结 具 体 条 款 , 以 法 律 条 文 明 确 解 决 下 列 主 要 问 题 :( 1)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 ( 2) 稳 定 税 收 待 遇 ; ( 3) 适 当 降 低 税 率 , 分 享 税 收 收 入 ; ( 4)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 合 理 归 属 利 润 ; ( 5) 防 止 偷 漏 税 ; ( 6) 实 行 无 差 别 待 遇 ; ( 7) 建 立 有 效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2.1 税 收 协 定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 适 用 的 人 的 范 围 :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居 民 。 2、 适 用 的 税 种 范 围 : 主 要 是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等 直 接 税 种3、 一 般 术 语 定 义 和 居 民 定 义4、 常 设 机 构 : 定 义 常 设 机 构 , 为 划 分 机 构 场 所 营 业 利 润 征 税 权 奠 定 基 础 。 注 意 : 与 国 内 税 法 中 “ 机 构 、 场 所 ” 概 念 的 区 别 。5、 不 动 产 所 得 : 对 不 动 产 所 得 划 分 缔 约 双 方 的 征 税 权 进 行 。2.2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内 容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6、 营 业 利 润 :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划 分 缔 约 双 方 的 征 税 权 , 确 定 利 润 归属 原 则 。7、 联 属 企 业 : 关 于 关 联 企 业 的 反 避 税 规 定 。8、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财 产 收 益 : 对 该 类 所 得 界 定 优 先 征 税权 及 优 惠 税 率 。9、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董 事 费 、 艺 术 家 和 运 动 员 、 退 休金 、 政 府 服 务 、 教 师 和 研 究 人 员 、 学 生 和 实 习 人 员 、 其 他 所 得 : 对 特 定所 得 和 特 定 人 群 征 税 权 的 划 分 。2.2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内 容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0、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 双 方 关 于 税 收 抵 免 或 饶 让 方 面 的 措 施 。11、 无 差 别 待 遇 : 缔 约 双 方 同 时 给 予 对 方 居 民 以 本 国 居 民 同 样 的 税 收 待遇 原 则 。12、 协 商 程 序 : 争 端 解 决 途 径 。13、 情 报 交 换 : 与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国 家 的 主 管 当 局 为 了 正 确 执 行 税 收协 定 及 其 所 涉 及 税 种 的 国 内 法 而 相 互 交 换 所 需 信 息 。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是 国 际 税 收 征 管 协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 也 是 加 强 国 际税 收 征 管 的 重 要 手 段 。 情 报 交 换 类 型 包 括 专 项 情 报 交 换 、 自 动 情 报 交 换 、 自 发 情 报 交 换 以 及 同 期 税 务 检 查 、 授 权 代 表 访 问 和 行 业 范 围 情 报 交 换 等 。有 关 规 定 参 照 :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工 作 规 程 ( 国 税 发 200670号文 件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英 文写 作 的 通 知 ( 国 税 办 发 200885号 文 件 ) 。2.2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内 容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4、 外 交 代 表 和 领 事 官 员 : 享 有 财 政 特 权 。15、 生 效 和 终 止 2.2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内 容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 我 国 对 外 签 署 协 定 概 况 : 中 国 与 外 国 政 府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始 于 上 世 纪八 十 年 代 初 期 , 1983年 与 日 本 签 署 第 一 个 税 收 协 定 。 截 止 十 一 五 末 ,我 国 共 对 外 正 式 签 署 96个 税 收 协 定 以 及 与 香 港 和 澳 门 的 2个 税 收 安 排 。与 近 十 个 低 税 国 家 ( 地 区 ) 开 展 了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谈 判 工 作 , 其 中 与英 属 维 京 群 岛 、 巴 哈 马 的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已 经 签 署 , 为 我 国 开 展 与 避税 地 的 征 管 合 作 奠 定 基 础 。 具 体 可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上 查 询 。以 中 国 和 新 加 坡 税 收 协 定 为 例 , 其 全 称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新 加坡 共 和 国 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 从 名 称上 , 就 可 以 看 出 , 协 定 的 主 要 作 用 就 是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2.3 中 国 税 收 协 定 概 况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2、 税 收 协 定 与 国 内 税 法 的 关 系 : 原 则 上 讲 , 国 际 条 约 与 国 内 税 法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不 能 代 替 国 内 税 法 , 征 税 权 由 国 内 税 法 规 定 , 协 定 不 能规 定 征 税 权 ; 税 收 协 定 具 有 合 法 性 与 权 威 性 。3、 当 国 内 税 法 与 税 收 协 定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的 处 理 原 则 : 协 定 优 先 原 则 ; 规 定 孰 优 原 则 ;2.3 中 国 税 收 协 定 概 况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 “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 : 按 照 税 收 协 定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按 照 国 内 税 收法 律 规 定 应 该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2、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不 自 动 执 行 原 则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征 税 时 , 如 果 纳 税 人未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审 批 或 备 案 , 不 应 考 虑 协 定 规 定 , 而 只 应 考 虑 国 内 法 规定 , 计 算 并 征 收 税 款 。 即 使 纳 税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审 批 或 备 案 , 可 以 享 受协 定 待 遇 , 那 么 也 要 首 先 按 照 国 内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税 款 , 再 按 协 定 规 定 对应 纳 税 款 进 行 减 免 。2.4 非 居 民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3、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程 序 性 规 定 : 一 是 国 际 运 输 所 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外 国 公司 船 舶 运 输 收 入 税 收 管 理 及 国 际 海 运 业 对 外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1139号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外 国 公 司船 舶 运 输 收 入 税 收 管 理 及 国 际 海 运 业 对 外 支 付 管 理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发 2002107号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制 使 用 外 国 公 司 船 舶 运输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证 明 表 和 外 国 公 司 船 舶 运 输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证 明 表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2160号 ) 。 二 是 非 国 际 运 输 所 得 :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2009124号 文 件 ) 、 国 税 函 2010290号 文 件 。2.4 非 居 民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税 收 协 定 简 介1、 申 请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 居 民 企 业 到 境 外 经 营 , 需 要 享 受 中 国 与 对 方 国家 ( 地 区 ) 签 订 的 协 定 待 遇 , 需 要 依 法 向 中 国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出 具 中 国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 具 体 按 照 国 税 函 2008829号 文 件 办 理 ) , 再持 证 明 到 对 方 国 家 ( 地 区 ) 税 务 当 局 提 出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申 请 。2、 境 外 涉 税 争 端 解 决 : 中 国 居 民 ( 国 民 ) 认 为 , 缔 约 对 方 所 采 取 的 措施 , 已 经 或 将 会 导 致 不 符 合 税 收 协 定 所 规 定 的 征 税 行 为 , 向 国 家 税 务 总局 ( 以 下 简 称 总 局 ) 提 出 申 请 , 请 求 总 局 与 缔 约 对 方 主 管 当 局 通 过 相 互协 商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具 体 按 照 中 国 居 民 (国 民 )申 请 启 动 税 务 相 互 协 商程 序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5115号 文 件 ) 办 理 。2.5 居 民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3.1 非 居 民 企 业 定 义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3.3 如 何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征 税3.4 如 何 对 非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征 税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1、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表 述3.1 非 居 民 企 业 定 义 第 三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非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第 二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者 依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2、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认 定 标 准3.1 非 居 民 企 业 定 义中 国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认 定 标 准 有 两 个 , 即 注 册 地 标 准 和 实 际 管 理 机 构所 在 地 标 准 。 只 有 注 册 地 和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均 不 在 中 国 的 企 业 才是 非 居 民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实 际 管理 机 构 , 是 指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 人 员 、 账 务 、 财 产 等 实 施 实 质 性 全面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 企 业 的 分 类3.1 非 居 民 企 业 定 义企 业 居 民 企 业非 居 民 企 业 中 国 注 册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也 在 中 国 外 国 注 册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外 国 注 册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也 在 外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2009 82 号 文 件 规 定 :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可 向 其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提 出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后 , 层 报 国 家税 务 总 局 确 认 ;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未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的 , 其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的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所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其 是 否 属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做 出 初 步 判 定 , 层 报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确 认 。 比 如 : 中 国 移 动 BVI控 股 公 司 。因 此 , 在 外 国 (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 即 使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 凡 未 经 过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确 认 的 , 仍 然 是 非 居 民 企 业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1、 哪 些 所 得 需 要 交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 第 三 款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款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应 当 就 其 所设 机 构 、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1、 哪 些 所 得 需 要 交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 正 确 理 解 准 确 把 握 以 下 三 个 概 念 是 界 定 是 否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征 收 企 业 所得 税 的 关 键 : .所 得 来 源 地 。 即 所 得 是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还 是 境 外 。 .机 构 场 所 。 即 非 居 民 企 业 是 否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实 际 联 系 。 即 非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境 内 和 境 外 的 所 得 , 是 否 与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2、 应 税 所 得 的 分 类 一 是 积 极 所 得 。 就 是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 简 称 税 法 三 条二 款 所 得 ,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 ; 二 是 消 极 所 得 。 就 是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 简 称 税 法 三 条三 款 所 得 , 或 者 非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 。 划 分 标 准 是 : 非 居 民 企 业 是 否 通 过 设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应税 所 得 , 或 者 说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应 税 所 得 是 否 与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所 得 来 源 地 是 否 在 境 内有 机 构 场 所 所 得 是 否 与 境 内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所 得 性 质 是 否 征 税来 源 于 境 内 有 有 积 极 所 得 按 三 条 二 款 征 税有 无 消 极 所 得 按 三 条 三 款 征 税 无 - 消 极 所 得 按 三 条 三 款 征 税来 源 于 境 外 有 有 积 极 所 得 按 三 条 二 款 征 税有 无 - 不 予 征 税无 - - 不 予 征 税2、 应 税 所 得 的 分 类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发 生 在 境 外 与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应 税 所 得 境 内 所 得境 外 所 得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发 生 在 境 外 与 机 构 场 所 无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不 予 征 税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 所 得 来 源 地 判 定 案 例A. 判 定 依 据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条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所 得 , 包 括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所 得 、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接 受 捐 赠 所 得 和 其 他所 得 。 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来 源 于 中 国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1)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 (2)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 (3)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 , 动 产 转让 所 得 按 照 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权 益 性 投 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4)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5)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 (6) 其 他 所 得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B. 案 例 :例 3 中 国 A房 地 产 公 司 向 香 港 B设 计 事 务 所 支 付 100万 美 元 房 地 产 项 目设 计 费 用 。 A公 司 认 为 , 设 计 属 于 劳 务 , 且 劳 务 活 动 全 部 发 生 在 境 外 ,因 此 中 国 无 权 征 税 。 但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合 同 后 判 定 , 此 项 设 计 属 于 设 计图 纸 资 料 的 著 作 权 许 可 使 用 , 所 得 类 型 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中 国 A公司 支 付 并 负 担 这 笔 费 用 , 因 此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香 港 B设 计事 务 所 需 就 该 笔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例 4 中 国 A公 司 向 美 国 市 场 出 口 产 品 , 并 按 出 口 销 售 价 的 10%向 美 国B公 司 支 付 有 关 客 户 联 系 和 产 品 推 广 的 佣 金 。 A公 司 认 为 美 国 B公 司 的相 关 劳 务 全 部 发 生 在 境 外 , 中 国 无 权 征 税 。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境 内 外 收 入 划分 的 合 理 性 和 真 实 性 产 生 疑 义 , 依 照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管 理办 法 ( 国 税 发 201019号 )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 要 求 美 国 B公 司 提 供其 劳 务 全 部 发 生 在 境 外 的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 包 括 美 国 B公 司 的 官 方 注 册登 记 资 料 、 最 近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资 料 、 为 A公 司 联 系 的 境 外 客 户 名 单 、为 A公 司 进 行 产 品 推 广 的 具 体 细 节 等 信 息 和 资 料 ; 此 外 , 依 据 非 居 民承 包 工 程 作 业 和 提 供 劳 务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19号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A公 司 提 供 相 关 境 外 公 证 机 构 或 者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确 认 证 明 。 但 美 国 B公 司 始 终 未 能 按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信 息 资 料 。 最 终 ,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国 税 发 201019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 判定 全 部 劳 务 发 生 在 境 内 , 美 国 B公 司 需 要 就 其 佣 金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4、 机 构 场 所 判 定 案 例A. 判 定 依 据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所 称 机 构 、场 所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场 所 , 包 括 : (1) 管 理 机 构 、 营 业 机 构 、 办 事 机 构 ; (2) 工 厂 、 农 场 、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 (3) 提 供 劳 务 的 场 所 ; (4)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 修 理 、 勘 探 等 工 程 作 业 的 场 所 ; (5) 其 他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场 所 。 非 居 民 企 业 委 托 营 业 代 理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包 括 委 托 单 位 或 者 个 人经 常 代 其 签 订 合 同 , 或 者 储 存 、 交 付 货 物 等 , 该 营 业 代 理 人 视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B. 案 例 :例 5 日 本 A公 司 派 员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B公 司 在 长 春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取 得 收入 人 民 币 10万 元 , 服 务 时 间 仅 半 天 。 中 国 B公 司 认 为 , 日 本 A公 司 未 在中 国 境 内 “ 设 立 ” 机 构 场 所 , 并 且 在 华 提 供 咨 询 劳 务 仅 半 天 时 间 , 依 据中 日 税 收 协 定 未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 不 需 要 纳 税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日 本 A公 司办 理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交 日 本 税 务 当 局 出 具 的 居 民 身 份 证明 。 但 日 本 A公 司 始 终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最 终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日 本 A公 司 就 该 笔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2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确 定5、 实 际 联 系 判 定 案 例A. 判 定 依 据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实 际联 系 , 是 指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拥 有 据 以 取 得 所 得的 股 权 、 债 权 , 以 及 拥 有 、 管 理 、 控 制 据 以 取 得 所 得 的 财 产 等 。B. 案 例例 6 日 本 A银 行 通 过 在 长 春 设 立 的 B分 行 , 贷 款 给 英 国 C公 司 取 得 利 息 所 得 10万 美 元 。 日 本 A银 行 是 否 需 要 就 该 笔 利 息 所 得 在 华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3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如 何 征 税主 要 文 件 依 据 : 非 居 民 承 包 工 程 作 业 和 提 供 劳 务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19号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税 发 201018号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国 税 发 201019号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3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如 何 征 税1.税 务 登 记 : 取 得 税 法 三 条 二 款 所 得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包 括 来 华 承 包 工 程 和 提 供 劳务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都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除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外 ,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7号 )第 十 条 规 定 : “ 境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 承 包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 勘 探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应 当 自 项目 合 同 或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税 务登 记 ,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副 本 。 ” 非 居 民 承 包 工 程 作 业和 提 供 劳 务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19号 )第 五 条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承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 应 当 自 项 目 合 同或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签 订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 ”设 立 有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税 务 登 记 类 型 主 要 有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表 机 构 , 外 国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 办 事 处 , 来 华 承 包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等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3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如 何 征 税2.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据 实 征 收 :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公 式 计 算 (与 居 民 企 业 相 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允 许 弥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核 定 征 收 : 其 中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按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税 收 管 理暂 行 办 法 (国 税 发 201018号 )文 件 进 行 , 核 定 方 法 有 : 按 收 入 总 额 核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法 和 按 经 费 支 出 换 算 收 入 法 ; 其 他 按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国 税 发 201019号 ) 文 件 进 行 , 核 定 方 法 除 按 收 入 总 额 核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法 和 按 经 费 支 出 换算 收 入 法 外 还 有 按 成 本 费 用 核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法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3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如 何 征 税 注 意 事 项 :一 是 据 实 征 收 的 条 件 。 自 2010年 起 , 要 据 实 征 收 , 除 建 账 核 算 外 , 增 加“ 按 照 实 际 履 行 的 功 能 和 承 担 的 风 险 相 配 比 原 则 , 准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 。 引 入 “ 归 属 所 得 ” 的 概 念 。二 是 核 定 利 润 率 。 总 局 规 定 了 利 润 率 低 限 和 幅 度 范 围 。三 是 随 同 机 器 设 备 或 货 物 销 售 的 安 装 等 劳 务 。 合 同 中 未 列 明 提 供 劳 务 服 务收 费 金 额 或 计 价 不 合 理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参 照 相 同 或 相 近 业 务 的 计 价 标 准 核 定 收 入 。 无 参 照 标 准 , 不 低 于 销 售 合 同 总 价 款 10%核 定 收 入 。四 是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船 舶 、 航 空 运 输 收 入计 算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2008952号 文 件 。 Changchun Office of SAT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3.3 对 机 构 场 所 类 所 得 如 何 征 税五 是 境 外 团 体 在 我 国 从 事 文 艺 及 体 育 演 出 。 关 于 境 外 团 体 或 个 人 在 我 国 从 事 文 艺 及 体 育 演 出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1994106号 )文 件 : 演 出 团 体 凡 能 够 提 供 完 整 、 准 确 费 用 支 出 凭证 的 , 按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定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演 出 团 体 不 能 提 供 完 整 、 准 确 的 费 用 支 出 凭证 , 不 能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 应 以 其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支 付 给 演 员 、运 动 员 个 人 的 报 酬 部 分 和 相 当 于 收 入 总 额 30%的 其 他 演 出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上 述 支 付 给 演 员 、 运动 员 个 人 的 报 酬 部 分 , 依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 由 演 出 团 体 支 付 报 酬 时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对 没 有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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