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PPT课件.ppt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1022883 上传时间:2021-04-22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239.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分论》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刑法分论》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刑法分论》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 法 分 论 3-4金 融 诈 骗 罪周 铭 川 一 、 金 融 诈 骗 罪 概 述v ( 一 ) 金 融 诈 骗 罪 , 即 发 生 在 金 融 领 域 里 的 诈 骗 犯 罪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 1. 侵 害 的 客 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既 侵 犯 了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秩序 , 又 侵 犯 了 公 私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其 中 , 金 融 管 理 秩 序是 该 类 犯 罪 的 主 要 客 体 , 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次 要 客 体 。v 2、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行 为 人 利 用 非 法 融 资 形 式 、 金融 票 据 、 信 用 证 、 信 用 卡 等 金 融 工 具 或 者 保 险 手 段 骗 取公 私 财 物 , 依 照 刑 法 应 当 受 刑 罚 处 罚 的 行 为 。 可 以 分 为三 种 类 型 : 一 是 融 资 型 诈 骗 犯 罪 ; 二 是 利 用 有 价 证 券 诈骗 的 犯 罪 ; 三 是 利 用 保 险 方 式 的 诈 骗 犯 罪 。 v 3.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 其 中 , 192集 资 诈 骗 罪 、 194-1票 据 诈 骗 罪 、 194-2金 融 凭 证 诈 骗 罪 、 195信 用 证 诈 骗 罪 、198保 险 诈 骗 罪 等 5种 犯 罪 的 主 体 , 除 了 自 然 人 之 外 , 也包 括 单 位 ; 其 余 3种 犯 罪 , 即 193贷 款 诈 骗 罪 、 196信 用卡 诈 骗 罪 、 197有 价 证 券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只 有 自 然 人 , 不包 括 单 位 。v 4、 在 主 观 上 主 要 表 现 为 直 接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有 公 私 财 物 的 目 的 。 即 明 知 实 施 金 融 诈 骗 活 动 , 会 发 生侵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公 民 私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以 及 扰 乱 金融 秩 序 的 结 果 , 并 且 希 望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 这 一 点 可 以 从犯 罪 分 子 采 取 的 手 段 、 方 法 上 表 现 出 来 。 v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认 定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应 当 坚 持 主 客 观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既 要 避 免 单 纯 根 据 损 失 结 果 客 观 归 罪 , 也 不 能 仅 凭 被 告 人 自 己 的供 述 , 而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 对 于 行 为 人 通 过 诈 骗的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资 金 , 造 成 数 额 较 大 资 金 不 能 归 还 , 并 具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v ( 1) 明 知 没 有 归 还 能 力 而 大 量 骗 取 资 金 的 ;v ( 2) 非 法 获 取 资 金 后 逃 跑 的 ;v ( 3) 肆 意 挥 霍 骗 取 资 金 的 ;v ( 4) 使 用 骗 取 的 资 金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v ( 5) 抽 逃 、 转 移 资 金 、 隐 匿 财 产 , 以 逃 避 返 还 资 金 的 ;v ( 6) 隐 匿 、 销 毁 账 目 , 或 者 搞 假 破 产 、 假 倒 闭 , 以 逃 避 返还 资 金 的 ;v ( 7) 其 他 非 法 占 有 资 金 、 拒 不 返 还 的 行 为 。 但 是 , 在 处 理具 体 案 件 的 时 候 , 对 于 有 证 据 证 明 行 为 人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不 能 单 纯 以 财 产 不 能 归 还 就 按 金 融 诈 骗 罪 处 罚 。 v 5、 这 类 犯 罪 的 法 定 刑 都 一 样 , 即 分 为 3档 , 其 中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5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2万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 节 的 , 处 5年 以 上 10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5万 元 以 上5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重 情 节 的 , 处 10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5万 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但 是 , 犯192集 资 诈 骗 罪 、 194-1票 据 诈 骗 罪 、 194-2金 融 凭 证 诈骗 罪 和 195信 用 证 诈 骗 罪 等 4种 犯 罪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并 且给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无 期 徒 刑 或者 死 刑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198保 险 诈 骗 罪 的 最 高 刑 为有 期 徒 刑 15年 。 二 、 192集 资 诈 骗 罪v ( 一 ) 集 资 诈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使 用 诈 骗 的方 法 非 法 集 资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v 1. 客 体 是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 这类 犯 罪 主 要 发 生 在 资 金 市 场 , 行 为 人 采 取 欺 骗 的 方 法 ,以 公 众 的 资 金 作 为 直 接 侵 害 对 象 , 以 高 利 率 为 诱 饵 非 法集 资 , 骗 取 公 众 投 资 款 。 因 此 , 它 不 仅 严 重 地 侵 犯 了 公众 财 产 所 有 权 , 同 时 也 扰 乱 了 国 家 正 常 的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 v 2、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包 括 个 人 和 单 位 。 v 3.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v 首 先 , 行 为 人 的 非 法 集 资 是 以 诈 骗 方 法 进 行 的 。v 所 谓 诈 骗 方 法 , 主 要 是 指 采 取 虚 构 资 金 用 途 , 以 虚假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高 回 报 率 为 诱 饵 , 骗 取 公 众 集 资 款 。v 其 次 , 这 种 诈 骗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为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在 社 会 上 进 行 非 法 集 资 的 活 动 。 非 法 集 资 是 指 公 司 、 企业 、 个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未 经 批 准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向社 会 公 众 募 集 资 金 。 集 资 仅 限 于 募 集 资 金 , 不 包 括 资 金以 外 的 财 物 ; 其 面 向 的 是 多 数 人 或 不 特 定 人 , 但 不 要 求已 经 实 际 上 骗 取 了 多 数 人 的 资 金 ; 集 资 以 是 承 诺 给 予 回报 为 前 提 的 , 便 不 要 求 所 承 诺 的 回 报 一 定 不 能 兑 现 。 v 再 次 , 诈 骗 集 资 必 须 数 额 较 大 。 至 于 行 为 人 是 否 已实 际 将 募 集 的 资 金 据 为 己 有 , 并 不 影 响 本 罪 的 成 立 。 v浙 一 村 主 任 集 资 诈 骗 4809万 v到 澳 门 赌 博 输 掉 2000万v 作 者 : 袁 爽 赵 烨 娇 傅 金 霞 发 布 时 间 : 2008-09-26 14:01:08 v 近 日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居 民 黄 永 豪 因 三 年 向 社 会 集 资诈 骗 4809.31万 元 , 被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集 资 诈 骗罪 、 挪 用 公 款 罪 两 罪 并 罚 终 审 被 判 死 刑 ,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v 据 了 解 , 2004年 2007年 3月 间 , 黄 永 豪 以 承 包 工 程急 需 资 金 等 为 由 , 以 支 付 月 利 率 17 150 的 高 息 为诱 饵 , 在 “ 助 手 ” 陈 绍 群 、 黄 伟 豪 或 其 妻 刘 某 的 帮 助 下 ,大 肆 向 社 会 公 众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4809.31万 元 , 共有 146户 集 资 户 “ 落 入 圈 套 ” 。 v 有 了 这 笔 不 义 之 财 , 自 2004年 开 始 , 黄 永 豪 先 后 几 十次 到 澳 门 赌 博 , 输 掉 近 2000万 元 。 同 时 , 黄 永 豪 还 将 这笔 资 金 用 于 购 买 高 档 汽 车 、 支 付 高 额 利 息 等 。 据 统 计 ,直 到 案 发 时 , 尚 有 2844余 万 未 能 归 还 。 v 吉 林 一 公 司 董 事 长 集 资 诈 骗 2亿 余 元 一 审 被 判 无 期v 作 者 : 周 立 权 发 布 时 间 : 2008-08-27 17:06:35 v 涉 及 吉 林 、 辽 宁 、 安 徽 3省 , 集 资 诈 骗 2亿 余 元 、 被 骗群 众 达 7000余 人 的 吉 林 “ 新 同 舟 ” 公 司 集 资 诈 骗 、 非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特 大 案 件 , 日 前 吉 林 省 吉 林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作 出 了 一 审 判 决 , “ 新 同 舟 ” 公 司 董 事 长 杨 皓 翔 犯集 资 诈 骗 罪 ,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并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v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 杨 皓 翔 伙 同 罗 洪 芬 等 人 , 于 2004年1月 至 2005年 5月 间 , 在 未 经 中 国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 的 情 况 下 , 以 吉 林 “ 新 同 舟 ” 公 司 要 开 发 新 项 目 和 发展 合 资 造 船 厂 缺 少 启 动 资 金 为 幌 子 , 向 广 大 群 众 非 法 集资 , 并 承 诺 给 予 10%左 右 的 高 额 利 息 回 报 。 案 发 时 , 集资 诈 骗 总 额 已 达 2.01亿 余 元 。 v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杨 皓 翔 犯 有 集 资 诈 骗 罪 , 罗 洪 芬 等 27名 被 告 犯 有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 v 4 .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v 非 法 占 有 集 资 款 的 目 的 是 构 成 本 罪 的 必 要 条 件 。v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认 定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 ) 携 带 集 资 款 逃 跑 的 ;v ( ) 挥 霍 集 资 款 , 致 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v ( ) 使 用 集 资 款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致 使 集 资 款 无法 返 还 的 ;v ( 4) 明 知 没 有 归 还 能 力 而 大 量 骗 取 资 金 的 ;v ( 5) 抽 逃 、 转 移 资 金 , 隐 藏 财 产 , 以 逃 避 返 还 的 ; v ( 6) 隐 藏 、 销 毁 账 目 , 或 者 搞 假 破 产 、 假 倒 闭 , 以逃 避 返 还 资 金 的 ;v ( 7) 具 有 其 他 欺 诈 行 为 , 拒 不 返 还 集 资 款 , 或 者 致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v ( 二 ) 集 资 诈 骗 罪 的 认 定 与 处 罚v 1、 数 额 标 准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 个人 进 行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在 2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大 ” ; 个 人 进 行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在 10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 单 位 进 行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在 50万 元 以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 单 位 进 行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在25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 v 2、 本 罪 与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罪 ,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 公 司 、 企 业 债 券 罪 的 界 限 。 v 这 些 罪 都 是 非 法 募 集 资 金 的 行 为 , 关 键 在 于 它 们都 没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3、 本 罪 有 死 刑 。 三 、 193贷 款 诈 骗 罪v ( 一 ) 贷 款 诈 骗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采 用 虚 构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 诈 骗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的 贷 款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v 1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国 家 的 信贷 管 理 秩 序 。 犯 罪 对 象 是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 贷款 ” 。v 2、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以 贷 款 的 名 义 , 诈 骗 银 行 或 者 其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v 行 为 构 造 : 实 施 欺 骗 行 为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陷 入错 误 认 识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而 发 放 贷 款 -行 为 人 或 者 第三 人 取 得 贷 款 -金 融 机 构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 v 2 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采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的 方 法 , 骗 取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 数 额 较 大的 行 为 。 其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包 括 :v ( 1) 编 造 引 进 资 金 、 项 目 等 虚 假 理 由 骗 取 贷 款 。v ( 2) 使 用 虚 假 的 经 济 合 同 骗 取 贷 款 。 v ( 3) 使 用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 骗 取 贷 款 。 v ( 4) 使 用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作 担 保 或 者 超 出 抵 押 物 价 值重 复 担 保 骗 取 贷 款 。 v ( 5) 以 其 他 方 法 诈 骗 贷 款 。 v 所 谓 数 额 较 大 , 一 般 是 指 一 万 元 以 上 。 v 3、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v 4、 主 观 方 面 是 直 接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v 一 是 单 位 不 能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 对 于 单 位 实 施 的贷 款 诈 骗 行 为 , 不 能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也 不 能以 贷 款 诈 骗 罪 追 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 但 是 , 对 于 单 位 十 分 明 显 地 以 非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利 用 签 订 、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诈 骗 银 行 或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符 合 刑 法 224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诈 骗罪 构 成 要 件 的 , 应 当 以 合 同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v 二 是 要 严 格 区 分 贷 款 诈 骗 与 贷 款 纠 纷 的 界 限 。 对于 合 法 取 得 贷 款 后 , 没 有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 到期 没 有 归 还 贷 款 的 , 不 能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对于 确 有 证 据 证 明 行 为 人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因 不具 备 贷 款 的 条 件 而 采 取 了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贷 款 , 案 发 时有 能 力 履 行 还 贷 义 务 , 或 者 案 发 时 不 能 归 还 贷 款 是 因为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 如 因 经 营 不 善 、 被 骗 、 市 场 风 险等 , 不 应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v 贷 款 诈 骗 数 额 在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较 大 ” 。v 贷 款 诈 骗 数 额 在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 v “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是 指 : ) 为 骗 取 贷 款 , 向 银 行或 者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 数 额 较 大 的 ; )挥 霍 贷 款 , 或 者 用 贷 款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 致 使 贷 款 到 期 无法 偿 还 的 ; ) 隐 匿 贷 款 去 向 , 贷 款 期 限 届 满 后 , 拒不 偿 还 的 ; ) 提 供 虚 假 的 担 保 申 请 贷 款 , 贷 款 期 限 届满 后 , 拒 不 偿 还 的 ; ) 假 冒 他 人 名 义 申 请 贷 款 , 贷 款期 限 届 满 后 , 拒 不 偿 还 的 。v 贷 款 诈 骗 数 额 在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特 别巨 大 ” 。 “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 是 指 : ) 为 骗 取 贷 款 ,向 银 行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 数 额 巨 大 的 ; )携 带 贷 款 逃 跑 的 ; ) 使 用 贷 款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 v 16.甲 公 司 为 了 解 决 资 金 不 足 问 题 , 以 与 虚 构 的 单 位 签订 供 货 合 同 的 方 法 , 向 银 行 申 请 获 得 贷 款 200万 元 , 并将 该 款 用 于 购 置 造 酒 设 备 和 原 料 , 后 因 生 产 、 销 售 假 冒注 册 商 标 的 红 酒 被 查 处 , 导 致 银 行 贷 款 不 能 归 还 。 甲 公司 获 取 贷 款 的 行 为 构 成 :v A.贷 款 诈 骗 罪 B.合 同 诈 骗 罪v C.集 资 诈 骗 罪 D.民 事 欺 诈 , 不 构 成 犯 罪v v 答 案 : B 考 点 : 贷 款 诈 骗 罪 和 合 同 诈 骗 罪 的 认 定 v 详 解 : 根 据 最 高 法 2001年 1月 21日 的 全 国 法 院 审理 金 融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的 意 见 , 由 于 刑 法 没 有 规定 单 位 可 以 成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 故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体 只 能 是 个 人 ,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时 , 应 以 合 同 诈 骗 罪 论 处 。 v11 关 于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判 断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确 的 ? A 甲 以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银 行 贷 款 , 给 银 行 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B 乙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套 取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 转贷 给 某 企 业 , 从 中 赚 取 巨 额 利 益 的 , 构 成 贷 款 诈骗 罪 C 丙 公 司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编 造 虚 假 的项 目 骗 取 银 行 贷 款 。 该 公 司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D 丁 使 用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 , 骗 取 银 行 贷 款后 携 款 潜 逃 的 ,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v 69、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C、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既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 单 位 D、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而 不 能 是 单 位 v 70.下 列 哪 种 行 为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 A.编 造 引 进 项 目 的 虚 假 理 由v B.使 用 虚 假 的 经 济 合 同 C.使 用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v D.超 出 抵 押 物 价 值 重 复 担 保 三 、 194信 用 证 诈 骗 罪v ( 一 ) 信 用 证 诈 骗 罪 , 是 指 用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作废 的 信 用 证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v 1. 客 体 是 公 私 财 物 的 所 有 权 和 信 用 证 管 理 秩 序 。信 用 证 是 银 行 有 条 件 保 证 付 款 的 证 书 。v 信 用 证 结 算 方 式 是 国 际 贸 易 中 一 种 常 见 的 结 算 方式 , 其 特 点 是 :v ( 1) 信 用 证 不 依 附 于 买 卖 合 同 , 银 行 在 审 单 时 强 调的 是 信 用 证 与 基 础 贸 易 相 分 离 的 书 面 形 式 上 的 认 证 。v ( 2) 信 用 证 是 凭 单 付 款 , 不 以 货 物 为 准 。 只 要 单证 相 符 , 开 证 行 就 应 无 条 件 付 款 。 v 信 用 证 的 产 生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异 地 、 异 国 间 贸 易 中 进行 欺 骗 行 为 的 可 能 性 。 但 是 , 由 于 信 用 证 只 凭 单 付 款 ,不 看 货 物 , 其 本 身 的 某 些 特 点 , 常 为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来 进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 这 种 行 为 , 不 仅 侵 犯 了 国 家 对 信 用证 的 管 理 秩 序 , 同 时 也 侵 犯 了 公 司 、 银 行 等 单 位 及 个 人的 财 产 所 有 权 。v 2、 在 客 观 上 必 须 具 有 利 用 信 用 证 进 行 诈 骗 的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v ( 1)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信 用 证 或 者 附 随 的 单 据 、 文件 的 。 这 里 所 说 的 伪 造 、 变 造 的 信 用 证 或 者 附 随 的 单 据 、文 件 , 可 以 是 自 己 伪 造 、 变 造 的 , 也 可 以 是 他 人 伪 造 、变 造 的 。 所 谓 伪 造 的 信 用 证 , 是 指 采 用 描 绘 、 复 制 、 印刷 等 方 法 仿 照 信 用 证 的 格 式 、 内 容 制 造 的 假 信 用 证 , 或者 以 编 造 、 冒 用 的 某 银 行 的 名 义 开 出 的 假 信 用 证 v 所 谓 “ 变 造 的 信 用 证 ” , 是 指 在 真 信 用 证 的 基 础上 , 采 用 涂 改 、 剪 贴 、 挖 补 等 方 法 对 原 信 用 证 的 内 容和 主 要 条 款 加 以 改 变 后 的 信 用 证 。v “ 附 随 的 单 据 、 文 件 ” , 主 要 是 指 必 须 与 跟 单 信用 证 一 起 使 用 的 运 输 单 据 、 商 业 发 票 、 保 险 单 据 以 及还 需 要 附 随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领 事 发 票 、 海 关 发 票 、 出口 许 可 证 、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等 。v ( 2)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证 的 。 主 要 是 指 使 用 过 期 的信 用 证 、 无 效 的 信 用 证 、 明 知 是 经 过 他 人 涂 改 的 信 用证 等 。 v ( 3) 骗 取 信 用 证 。 是 指 行 为 人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实 或 隐瞒 事 实 真 相 , 欺 骗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为 其 开 具 信 用 证的 情 形 ( 骗 开 ) ; 或 者 通 过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他 人 已 经 持 有的 信 用 证 ( 骗 取 ) 。 单 纯 骗 开 或 骗 取 , 尚 未 着 手 实 施 诈骗 的 , 仅 属 于 预 备 ( 中 止 ) 。v ( 4) 以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的 。 例 如 利 用“ 软 条 款 ” 信 用 证 进 行 诈 骗 的 行 为 。 所 谓 “ 软 条 款 ” 信用 证 , 又 称 为 “ 陷 阱 ” 信 用 证 , 是 指 在 开 立 信 用 证 时 ,故 意 制 造 一 些 隐 蔽 性 的 条 款 , 这 些 条 款 实 际 上 赋 予 了 开证 行 或 开 证 申 请 人 单 方 面 的 主 动 权 , 从 而 使 信 用 证 可 以随 时 因 开 证 行 或 开 证 申 请 人 单 方 面 的 行 为 而 解 除 , 从 而达 到 骗 取 财 物 的 目 的 。 v 3 .本 罪 的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单 位 , 包括 相 当 数 量 的 境 外 人 员 、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人 。v 4 . 主 观 上 是 故 意 犯 罪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物 的 目 的 。 如 果 行 为 人 由 于 工 作 疏 忽 大 意 或 者 失 误 , 或者 是 对 信 用 证 业 务 不 熟 悉 , 从 而 导 致 在 办 理 、 使 用 信 用证 过 程 中 实 施 了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甚 至 并 因 此 实 际 取 得了 财 物 的 行 为 , 也 不 能 认 定 为 犯 罪 。 因 为 行 为 人 主 观 上并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公 私 财 物 的 目 的 。 过 失 行 为 不 构 成 犯罪 。v 个 人 诈 骗 数 额 在 1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个 人 诈 骗 数 额 在 5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 v 单 位 诈 骗 数 额 在 5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单 位 诈 骗 数 额 在 25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特 别 巨大 ” 。 五 、 196信 用 卡 诈 骗 罪v ( 一 )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使 用 信用 卡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v 1 . 客 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既 侵 犯 了 信 用 卡 管 理 秩 序 ,也 侵 犯 了 他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v 2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利 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 骗 活 动 , 骗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行 为 方 式 有 以 下 四 种 :v ( 1)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购买 商 品 、 在 银 行 或 者 自 动 柜 员 机 上 支 取 现 金 以 及 接 受 用信 用 卡 进 行 支 付 结 算 的 各 种 服 务 , 如 购 买 飞 机 票 、 车 船票 、 支 付 宾 馆 、 饭 店 的 住 宿 费 、 餐 费 等 。 v ( 2)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 使 用 因 法 定 原 因 失 去效 用 的 信 用 卡 。 如 使 用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而 失 效 的 信 用 卡 ;使 用 自 己 已 挂 失 的 信 用 等 。 v ( 3)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 主 要 是 指 非 持 卡 人 以 持 卡 人的 名 义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而 骗 取 财 物 的 行 为 。 如 使 用捡 得 的 信 用 卡 的 ; 未 经 持 卡 人 同 意 , 使 用 为 持 卡 人 代 为保 管 的 信 用 卡 进 行 消 费 等 情 况 。 信 用 卡 必 须 由 持 卡 人 本 人使 用 是 各 国 普 遍 遵 循 的 一 项 原 则 , 因 为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是 以 持 卡 人本 人 在 银 行 信 用 卡 账 户 上 的 资 金 作 为 支 付 保 证 的 , 如 果 任 何 人 都可 任 意 使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就 会 使 持 卡 人 本 人 的 资 金 置 于 很 大 的风 险 之 中 , 随 时 都 有 可 能 受 到 损 失 而 得 不 到 任 何 保 护 , 同 时 也 会给 发 卡 银 行 带 来 风 险 。 因 此 我 国 各 信 用 卡 发 卡 银 行 都 明 确 规 定 ,信 用 卡 均 限 于 合 法 的 持 卡 人 本 人 使 用 , 不 得 转 借 或 转 让 。 实 践 中 ,有 的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将 自 己 的 信 用 卡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 如 借 给 自 己 的亲 属 、 朋 友 等 。 在 表 现 形 式 上 使 用 人 也 是 在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但 这 种 冒 用 行 为 是 经 持 卡 人 同 意 的 , 虽 然 这 种 行 为 违 反 了 信 用 卡使 用 规 定 , 但 使 用 人 在 主 观 上 并 不 具 有 利 用 信 用 卡 诈 骗 财 物 的 目的 , 因 此 , 不 构 成 犯 罪 。 v ( 4) 使 用 信 用 卡 进 行 恶 意 透 支 。 v 信 用 卡 是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向 个 人 和 单 位 发 行 的 ,具 有 消 费 支 付 、 信 用 贷 款 、 转 账 结 算 、 存 取 现 金 等 部 分 或 者 全 部功 能 的 特 制 载 体 卡 片 , 其 形 式 是 一 张 正 面 印 有 发 卡 银 行 名 称 、 有效 期 、 号 码 、 持 卡 人 姓 名 等 内 容 , 背 面 有 磁 条 、 签 名 条 的 卡 片 。凭 其 可 以 向 特 约 单 位 购 物 、 消 费 和 向 银 行 存 取 现 金 。v 作 为 一 种 支 付 工 具 的 银 行 卡 , 按 性 质 可 以 分 为 借 记 卡 、 准 贷记 卡 和 贷 记 卡 三 种 , 其 中 借 记 卡 不 能 透 支 , 所 对 应 的 帐 户 内 有 多少 钱 只 能 用 多 少 钱 , 准 贷 记 卡 是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信 用 卡 , 在 社 会征 信 体 制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 往 往 需 要 凭 担 保 或 存 保 证 金 才 可 以 有条 件 有 限 度 地 透 支 消 费 , 目 前 正 逐 渐 退 出 金 融 领 域 , 而 贷 记 卡 是真 正 意 义 上 的 信 用 卡 , 和 准 贷 记 卡 最 大 的 区 别 在 于 , 申 办 无 须 担保 无 须 保 证 金 、 透 支 消 费 具 有 免 息 期 。 v 信 用 卡 按 使 用 对 象 分 为 : 单 位 卡 和 个 人 卡 ; 按 信 誉 等 级 分 为 :白 金 卡 、 金 卡 和 普 通 卡 ; 按 币 种 分 为 : 人 民 币 卡 、 国 际 卡 或 兼 有两 种 功 能 的 双 币 种 卡 。 v ( 二 )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司 法 认 定v 1 、 恶 意 透 支 的 认 定v 恶 意 透 支 , 是 指 持 卡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超 过 规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超 过 3个 月 仍 不 归 还 的 行 为 。 持 卡 人 在 银 行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其恶 意 透 支 数 额 以 超 出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计 算 。 v 2、 盗 窃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其 盗窃 数 额 应 当 根 据 行 为 人 盗 窃 信 用 卡 后 使 用 的 数 额 认 定 。 v 3、 利 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构 成 信用 卡 诈 骗 罪 。 诈 骗 数 额 在 千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较大 ” ; 诈 骗 数 额 在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诈 骗 数 额 在 20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 v71.下 列 哪 种 行 为 属 于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A.张 某 使 用 已 经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购 物 B.李 某 借 用 杨 某 的 信 用 卡 买 房 C.赵 某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时 明 知 钱 已 不 多 仍透 支 使 用 D.孙 某 拾 得 刘 某 的 信 用 卡 并 以 刘 某 的 名义 使 用 v 58.甲 到 银 行 自 动 取 款 机 提 款 后 , 忘 了 将 借 记 卡 退 出 便匆 忙 离 开 。 该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乙 对 自 动 取 款 机 进 行 检 查时 , 发 现 了 甲 未 退 出 的 借 记 卡 , 便 从 该 卡 中 取 出 5000元 , 并 将 卡 中 剩 余 的 3万 元 转 入 自 己 的 借 记 卡 。 对 乙 的行 为 的 定 性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v A.乙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v B.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占 罪v C.甲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罪v D.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v 答 案 及 解 析 : BCD。 根 据 题 意 , 甲 取 款 后 未 将 信 用 卡 退 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无论 是 谁 发 现 , 只 要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就 能 够 获 取 甲 账 上 的 钱 款 , 乙 并 没 有 利 用 职务 之 便 , 而 是 恰 好 发 现 了 上 述 事 实 , 产 生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秘 密 窃 取 甲 账 上 的 钱 款 。所 以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 , 而 不 定 职 务 侵 占 罪 。v 注 意 盗 窃 罪 与 职 务 侵 占 罪 的 区 别 。 关 于 D项 , 根 据 刑 法 第 196条 第 4款 , 盗窃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264条 的 规 定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故 D项 错 误 ,应 选 。 注 意 在 本 题 中 , 该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乙 对 自 动 取 款 机 进 行 检 查 时 , 发 现 了 甲 未 退出 的 借 记 卡 , 以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发 现 未 退 出 的 借 记 卡 完 全 有 条 件 可 以 归 还 给 丢失 者 , 不 能 认 定 为 “ 拾 得 ” , 故 乙 的 行 为 不 是 “ 冒 用 ” 而 是 “ 盗 窃 ” , 不 应 定 为“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 v 被 告 人 江 某 与 被 害 人 郑 某 是 同 一 家 电 脑 公 司 的 工 作人 员 , 二 人 同 住 一 间 集 体 宿 舍 。 某 日 , 郑 某 将 自 己 的 信用 卡 交 江 某 保 管 , 3天 之 后 索 回 。 一 周 后 , 郑 某 发 现 自己 的 信 用 卡 丢 失 , 到 银 行 挂 失 时 , 得 知 卡 上 1.5万 元 已被 人 取 走 。 郑 某 报 案 后 , 司 法 机 关 找 到 了 江 某 。 江 承 认是 其 所 为 , 但 对 作 案 事 实 前 后 供 述 不 一 。 第 一 次 供 述 称 ,在 郑 某 将 信 用 卡 交 其 保 管 时 , 利 用 以 前 与 郑 某 一 起 取 款时 偷 记 下 的 郑 某 信 用 卡 上 的 密 码 , 私 下 在 取 款 机 上 取 款 ;第 二 次 供 述 称 , 是 仿 制 了 一 张 信 用 卡 后 , 用 所 获 取 的 郑某 信 用 卡 上 的 有 关 信 息 取 款 ; 第 三 次 供 述 却 称 , 是 拾 得郑 某 的 信 用 卡 后 , 用 该 卡 取 款 。 但 被 害 人 郑 某 怀 疑 是 江某 盗 窃 其 信 用 卡 后 取 走 卡 上 所 存 的 钱 款 。 请 回 答 以 下 85 88题 。 v v 85.如 果 郑 某 将 信 用 卡 交 江 某 保 管 时 , 江 某私 下 用 来 取 走 了 现 金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v A.江 某 构 成 侵 占 罪 v B.江 某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v C.江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v D.江 某 不 构 成 犯 罪v v 答 案 及 解 析 : B 。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是 指 使 用 伪 造 、 作 废 的 信用 卡 ,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或 者 利 用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进行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客 观 方 面 表 述 为 四 种 情 形 :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使 用 变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冒 用 他人 信 用 卡 的 ; 恶 意 透 支 的 。 v86.如 果 江 某 用 自 己 仿 制 的 信 用 卡 在 自 动 取 款机 上 提 取 了 现 金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v A.江 某 构 成 伪 造 金 融 票 证 罪v B.某 构 成 伪 造 信 用 卡 罪v C.江 某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v D.应 该 实 行 数 罪 并 罚v 答 案 及 解 析 : C。 根 据 刑 法 第 196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 “ 使 用 伪 造 的信 用 卡 ” 进 行 购 买 商 品 、 提 取 现 金 等 诈 骗 活 动 的 ,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伪造 信 用 卡 的 行 为 又 触 犯 了 伪 造 金 融 票 证 罪 ,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和 伪 造 金 融 票 证 罪 之 间 是 牵 连 关 系 , 依 照 牵 连 犯 的 处 理 规 则 , 从 一 重 处 罚 , 应 以 信 用 卡 诈骗 罪 处 罚 。 所 以 D选 项 “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 是 错 误 的 。 B项 中 的 伪 造 信 用 卡 罪在 刑 法 中 没 有 这 一 罪 名 , 故 不 选 。v v 87.如 果 江 某 拾 得 信 用 卡 后 , 用 该 信 用 卡 在 自 动 取 款机 上 提 取 了 现 金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v A.江 某 构 成 侵 占 罪v B.江 某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v C.江 某 构 成 侵 占 遗 失 物 罪v D.江 某 不 构 成 犯 罪 , 其 行 为 属 不 当 得 利v 答 案 及 解 析 : ACD。 本 题 属 于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第 三 种 情 形 : 冒 用 他 人信 用 卡 。v 88.如 果 江 某 盗 窃 信 用 卡 后 , 用 该 信 用 卡 在 自 动 取款 机 上 提 取 了 现 金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v A.江 某 构 成 盗 窃 信 用 卡 罪v B.江 某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v C.江 某 既 构 成 盗 窃 罪 又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应 实 行数 罪 并 罚v D.江 某 构 成 盗 窃 罪v 答 案 及 解 析 : D。 根 据 刑 法 第 19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盗 窃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依 照本 法 第 264条 即 盗 窃 罪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所 以 盗 窃 信 用 卡 又 以 诈 骗 的 手 段 使 用 的 , 不 另成 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只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v最 高 检 明 确 : 用 捡 来 的 信 用 卡 取 钱 属 信 用 卡 诈 骗罪 2008年 05月 07日 15:13:10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v 到 自 动 取 款 机 上 取 钱 , 发 现 取 款 机 里 竟 然 有 他 人 忘记 取 走 的 银 行 卡 , 输 好 了 密 码 , 账 上 还 有 数 万 余 额 。 近日 , 成 都 两 名 男 子 都 撞 上 了 这 样 的 “ 好 运 气 ” , 一 位 提取 了 七 万 多 元 , 一 位 提 取 了 四 万 多 元 , 结 果 两 人 都 构 成犯 罪 被 判 缓 刑 。 v 然 而 , 相 同 的 经 历 , 不 同 的 法 院 却 认 定 出 不 同 的 罪名 , 他 俩 一 个 被 认 定 为 盗 窃 罪 , 一 个 被 认 定 为 信 用 卡 诈骗 罪 。 “ 都 是 用 捡 来 的 卡 取 钱 , 为 啥 判 罪 不 同 ? ” 由 于司 法 机 关 对 犯 罪 性 质 的 认 定 存 在 不 同 看 法 , 导 致 同 样 是捡 别 人 的 信 用 卡 取 钱 , 却 被 判 不 同 的 罪 名 。 最 高 检 院 今天 ( 6日 ) 公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将 终 结 这 样 的 困 惑 。 西 安 捡 卡 取 钱 未 被 批 捕 今 年 3月 19日 , 西 安 某 小 区 保 安 耿 赵 武 在 ATM机 上 查 看 工 资 是否 到 账 , 却 意 外 发 现 机 器 中 有 一 张 没 有 退 出 的 银 行 卡 , 于 是 , 他 分8次 提 走 了 卡 内 的 现 金 6900元 。 经 侦 破 , 警 方 以 涉 嫌 信 用 卡 诈 骗 对耿 赵 武 予 以 刑 拘 , 并 将 其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提 请 逮 捕 。 然 而 , 检 察 机 关最 终 以 “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犯 罪 , 但 无 逮 捕 必 要 不 予 批 捕 ” 为 由 未 予批 捕 。 而 丢 卡 人 也 表 示 理 解 , 并 希 望 轻 判 。 江 苏 捡 卡 取 钱 夫 妻 获 刑 高 某 捡 到 银 行 信 用 卡 后 , 发 现 卡 上 标 有 密 码 , 便 伙 同 妻 子 先 后从 中 取 款 、 消 费 16万 余 元 。 日 前 , 江 苏 省 铜 山 县 法 院 一 审 以 信 用 卡诈 骗 罪 判 处 高 某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一 年 , 并 处 罚 金 7万 元 ;判 处 其 妻 张 某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并 处 罚 金 5万 元 。 福 建 捡 卡 取 钱 被 提 起 公 诉 2005年 11月 1日 , 福 建 的 杨 某 捡 到 许 某 的 兴 业 银 行 卡 , 卡 的 背 面写 有 085628字 样 。 在 当 日 19时 许 , 杨 某 持 该 卡 在 自 动 柜 员 机 , 按 照 背 面 的 数 字 输 入 密 码 , 成 功 地 分 3次 取 走 卡 内 的 人 民 币 5000元 。 许某 发 现 卡 内 的 钱 被 人 取 走 后 , 立 即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警 方 经 过 缜 密侦 查 将 杨 某 抓 获 归 案 , 福 田 区 检 察 院 以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对 其 提 起 公 诉 v v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 动 柜 员 机(ATM机 )上 使 用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问 题 的 批 复 高 检 发 释 字 20081号v (2008年 2月 19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九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v 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 你 院 关 于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ATM机 上 使 用 的 行为 应 如 何 定 性 的 请 示 (浙 检 研 2007 227号 )收 悉 。经 研 究 , 批 复 如 下 :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 动 柜 员 机 (ATM机 )上 使 用 的行 为 , 属 于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 的 情 形 , 构 成 犯 罪 的 , 以 信 用 卡 诈骗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此 复 。 六 、 198保 险 诈 骗 罪v ( 一 ) 保 险 诈 骗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虚 构 保险 标 的 、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编 造 虚假 的 原 因 或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 编 造 未 曾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保 险 金 的 行 为 。v 1、 本 罪 的 客 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既 侵 害 了 国 家 对 保 险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秩 序 , 也 侵 害 了 保 险 公 司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v 犯 罪 对 象 是 保 险 公 司 的 财 产 , 即 “ 保 险 金 ” 。 所 谓保 险 金 , 是 指 按 照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 待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故 发 生 后 , 保 险公 司 向 投 保 人 或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v 2 、 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活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具 体 有 以 下 五 种 行 为 : v ( 1) 投 保 人 故 意 虚 构 保 险 标 的 , 骗 取 保 险 金 。 包 括 :v 虚 构 根 本 不 存 在 的 保 险 标 的 进 行 投 保 ; v 将 不 合 格 的 标 的 伪 装 为 合 格 的 标 的 投 保 ;v 故 意 增 大 保 险 标 的 的 金 额 , 骗 取 大 于 标 的 额 数 倍 甚至 数 十 倍 的 保 险 金 。v 所 谓 保 险 标 的 , 是 指 作 为 投 保 对 象 的 财 物 及 其 他 有关 利 益 、 人 的 生 命 或 者 身 体 。 所 谓 投 保 人 , 是 指 对 保 险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并 按 照 保险 合 同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的 人 。v ( 2)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对 发 生 的 保 险 事故 编 造 虚 假 的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损 失 的 程 度 , 骗 取 保 险 金 。所 谓 编 造 虚 假 的 原 因 , 是 指 对 保 险 人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的 保 险 事 故 , 编 造 一 些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的虚 假 原 因 , 以 达 到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目 的 。 所 谓 夸 大 损 失的 程 度 , 是 指 故 意 夸 大 保 险 事 故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程 度 , 以 骗 取 更 多 的 保 险 金 。 v ( 3)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编 造 未 曾 发 生 的保 险 事 故 , 骗 取 保 险 金 。 是 指 在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况 下 , 虚 构 事 实 , 谎 报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 骗 取 保 险 金 的行 为 。 v ( 4)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造 成 财 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