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政治 第一部分 考点研究(八上)课时9 我有署名权 做合格的消费者课件1 人民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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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点研究 八 年 级 ( 上 册 ) 课 时 9 我 有 署 名 权 做 合 格 的 消 费 者(第 三 单 元 第 七 、 八 课 )1. 知 道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一 种 特 殊 行 为 规 范 。 (识 记 法 律 教 育 : 学 法 用 法 )2. 懂 得 法 律 通 过 规 定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人 们 的 行 为 , 通 过 解 决 纠 纷 和 制 裁 违 法 犯 罪 , 维 护 人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理 解 法 律 教 育 : 学 法 用 法 ) 3. 知 道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 未 成 年 人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和 智 力 成 果 不 受 侵 犯 ,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的 经 济 权 利 。 (运 用 法 律 教 育 : 权 利 和 义 务 )4. 知 道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不 受 侵 害 。 (识 记 法 律 教 育 : 权 利 和 义 务 )5. 了 解 法 律 对 未 成 年 人 生 命 和 健 康 的 特 殊 保 护 ,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保 护 自 己 和 他 人 的 生 命 与 健 康 。 (理 解 法 律 教 育 : 权 利 和 义 务 )6. 了 解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的 人 格 尊 严 。 (理 解 法 律 教 育 : 权 利 和 义 务 )7. 知 道 法 律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作 为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 (理 解 法 律 教 育 : 权 利 和 义 务 ) 我有署名权 他 享 有 署 名 权 吗 ? : 所 谓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简 单 地 说 ,就 是 公 民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资 格民 事 权 利 知多 少 我 们 享 有 我 们 享 有 肖 像 权 未 成 年 人 的 民 事 权利 能 力他 签 的 协 议有 效 吗 ? 含 义 :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就 是 公 民 可 以 独 立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资 格分 类 :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民 事 义 务财 产 权完 全 做合格的消费者 消 费 者 的 “ 保 护 神 ” : “ 上 帝 ”的 权 利 我 国 消 费 者 的 9项 法 定 权 利国 际 消 费 者 权 益 日 : 每 年 的 找 回 做 “ 上 帝 ”的 感 觉 懂 得 维 护 权 益 的 途 径 和 方 法做 一 个 合 格 又 精 明 的 消 费 者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3月 15日 第 七 课 我 有 署 名 权( 民 事 权 利 、 经 济 权 利 、 人 身 权 利 )1. 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P78)( 1)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与 财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财 产 权 , 如 继 承 权 、受 赠 权 等 。( 2) 人 们 对 于 自 己 的 脑 力 劳 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 包 括 知识 产 权 , 如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发 明 权 、 发 现 权 、 技术 改 进 权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权 等 。( 3) 人 身 权 , 如 生 命 健 康 权 、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荣誉 权 、 婚 姻 自 主 权 等 。( 4)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债 权 等 。 2. 著作权(P73)( 2015衡 阳 14C)( 1) : 著 作 权 亦 称 版 权 , 是 指 作 者 对 其 创 作 的 文 学 、 艺术 和 科 学 技 术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 2) : 署 名 、 发 表 、 出 版 、 获 得 报 酬 等 权 利 。( 3) : 著 作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 消 除 影 响 , 赔 偿 损失 。 3. 合法财产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1) 含 义 : 公 民 通 过 诚 实 劳 动 、 合 法 经 营 取 得 的 财 产 ,属 于 合 法 财 产 , 包 括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 、 储 蓄 、 房 屋 和 其他 合 法 财 产 。 ( 2015湘 潭 5)( 2) 法 律 规 定 :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权 和 继 承 权 。 ” 我 国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 但 并 非 所 有财 产 。 我 国 法 律 只 保 护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非 法 财 产 不受 保 护 。 ( 2) 内 容 : 占 有 权 : 指 的 是 财 产 所 有 人 对 其 财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权(如 : 小 张 用 自 己 的 合 法 收 入 购 买 了 一 台 电 脑 ); 使 用 权 : 指 财 产 所有 人 根 据 财 产 的 性 能 和 用 途 加 以 利 用 , 以 满 足 自 己 需 要 的 权 利 (如 :小 张 用 电 脑 玩 游 戏 ); 收 益 权 :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其 经 营 、 使 用 的 财产 上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权 利 (如 : 小 张 将 电 脑 出 租 获 取 租 金 ); 处 分 权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处 理 其 财 产 的 权 利 , 即 财 产 所有 人 决 定 其 财 产 命 运 的 权 利 (如 : 小 张 将 电 脑 转 让 给 他 人 )。 ( 2016湘潭 9B)( 1) 含 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规 定 : “ 财产 所 有 权 是 指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处 分 的 权 利 。 ” 未 成 年 人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是 指 不 满 18周 岁 的 公 民依 法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财 产 的 权 利 。4. 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P76) 5. 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组成、重要性及表现(2016娄 底 12 ; 2015怀 化 18A; 2013怀 化 28( 1) )( 1) 含 义 : 是 指 公 民 对 自 己 的 生 命 安 全 、 身 体 组 织 、 器 官 的完 整 、 生 理 机 能 以 及 心 理 状 态 的 健 康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2) 组 成 :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由 生 命 权 和 健 康 权 两 部分 组 成 。 健 康 权 包 括 身 体 健 康 权 和 精 神 健 康 权 。 健 康 的身 体 和 健 康 的 精 神 , 是 我 们 保 持 劳 动 能 力 , 行 为 能 力 和快 乐 生 活 的 重 要 条 件 。 ( 4) 表 现 : 应 珍 爱 生 命 , 维 护 健 康 ,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 提 高 健康 水 平 , 使 自 己 拥 有 强 健 的 体 魄 和 焕 发 向 上 的 精 神 ; 在 患 病 时及 时 医 治 , 恢 复 健 康 , 增 强 体 质 ; 当 自 身 生 命 健 康 受 到 他 人 非法 侵 害 时 , 应 依 法 自 卫 和 请 求 法 律 保 护 ; 犯 罪 分 子 在 法 院 没 有宣 判 死 刑 前 , 其 生 命 健 康 也 必 须 得 到 保 障 。( 3) 重 要 性 : 生 命 健 康 权 是 公 民 作 为 人 的 存 在 、 作 为 权 利 主体 的 前 提 条 件 , 是 公 民 参 加 一 切 社 会 活 动 、 享 有 其 他 一 切 权 利的 基 础 ; 在 公 民 人 格 权 中 , 生 命 健 康 权 居 于 首 要 地 位 , 是 公民 最 根 本 的 人 身 权 利 。 6. 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及表现( 1) 含 义 : 人 格 尊 严 权 是 公 民 享 有 作 为 “ 人 ” 的 最 起 码 的 社会 地 位 和 受 到 他 人 与 社 会 最 起 码 尊 重 的 权 利 。 这 一 权 利 分 为自 尊 和 他 尊 两 个 方 面 。( 2) 表 现 : 人 格 尊 严 权 是 人 格 权 中 的 核 心 权 利 , 集 中表 现 为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 肖 像 权 、 姓 名 权 、 隐 私 权 等 。人 格 尊 严 不 可 侮 , 侮 辱 者 必 将 受 到 社 会 道 义 的 谴 责 , 承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7. 肖像权(P76 P78)( 1) 含 义 : 肖 像 权 是 指 公 民 对 自 己 的 照 片 、 画 像 、 雕 像 、 录 像 、摄 像 及 其 他 有 载 体 的 视 感 影 像 , 依 法 享 有 不 受 侵 犯 的 权 利 。( 2) 表 现 :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对 自 己 肖 像 的 支 配 权 , 包 括 肖 像 制 作权 、 使 用 权 和 获 酬 权 。( 3)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同 意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使 用 公 民 的 肖 像 。 ” 当 肖 像 权 受 到 侵犯 时 , 我 们 要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责 任 , 必 要 时 可 提起 诉 讼 以 讨 回 公 道 。 ( 4) 侵 权 表 现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使 用 公 民 的 肖像 ; 恶 意 损 毁 、 玷 污 、 丑 化 公 民 的 肖 像 ; 利 用 肖 像 进 行 人 身攻 击 等 。( 5) 维 权 : 当 肖 像 权 受 到 侵 犯 时 , 我 们 要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责 任 , 必 要 时 可 提 起 诉 讼 以 讨 回 公 道 。 8. 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及法律规定( 1) 含 义 : 是 人 们 依 法 享 有 的 对 自 己 所 获 得 的 客 观 社 会 评 价 ,排 除 他 人 侵 犯 的 权 利 。( 2) 表 现 : 名 誉 利 益 支 配 权 和 名 誉 维 护 权 。( 3)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公 民 享 有 名 誉 权 , 禁 止 用 侮辱 、 诽 谤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民 的 名 誉 。 9. 姓名权的含义、侵权表现及维权途径( 1) 含 义 :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决 定 、 使 用 、 变 更 姓 名 , 禁 止 他 人干 涉 、 盗 用 、 假 冒 。 未 成 年 人 和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姓 名 权 由 其 监护 人 代 为 行 使 。( 2) 侵 权 表 现 : 干 涉 他 人 决 定 姓 名 、 使 用 自 己 的 姓 名 、 改 变自 己 的 姓 名 ; 盗 用 、 冒 用 他 人 姓 名 等 。( 3) 维 权 途 径 : 侵 犯 公 民 姓 名 权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被侵 权 者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等 方 式 维 护 自 己 的 姓 名 权 。 10.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P80)(2014怀 化 25)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指 民 事 行 为 主 体 能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取 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资 格 。 即 公 民 可以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资 格 。 11. 民事行为主体的划分(P80)( 2016衡 阳 30, 娄 底 16)根 据 公 民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不 同 , 可 对 民 事 行 为 主 体 作 如下 划 分 :分类对象行为特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 满 18周 岁 以 上 , 且 智 力 与 精神 健 康 状 况 正 常 的 成 年 人 ; 16周 岁 以 上 、 不 满 18周 岁 的 公 民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力 人 可 以 独 立 进 行 民 事活 动 , 并 独 立 地 承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民 事 法 律 后 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不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病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其 年 龄 、智 力 或 精 神 健 康 状 况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其 法定 代 理 人 代 理 , 或 者征 得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的同 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满 10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不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只 能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代 理 民 事 活 动 , 不 能自 己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12.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P81)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行 为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 力 人 实 施 的 依 法 不 能 独 立 实 施 的 民 事 行 为 , 都 属于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从 行 为 开 始 起 就不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 13. 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P83)民 事 行 为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后 , 当 事 人因 该 行 为 取 得 的 财 产 , 应 当 返 还 给 受 损 失 的 一方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损失 , 双 方 都 有 错 的 ,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知 识 拓 展】1. 法律的含义、本质及特征( 2) 本 质 : 法 律 维 护 统 治 阶 级 的 利 益 , 我 国 法 律 体 现的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 反 映 广 大 人 民 的 愿 望 。( 1) 含 义 :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依 靠 国 家 强 制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规 范 。 ( 2016娄 底 12; 2013湘 潭 23) ( 3) 特 征 :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 国 家 的 立 法机 关 依 照 一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来 制 定 或 认 可 法 律 ; 法 律 靠国 家 强 制 力 (即 军 队 、 警 察 、 法 庭 、 监 狱 等 )保 证 实 施 ,具 有 强 制 性 , 依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对 触 犯 法 律 的 人 予 以 制 裁 ,是 实 施 法 律 的 必 要 措 施 和 重 要 保 证 ( 法 律 最 本 质 的 特征 ) ; 法 律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 所 有 公民 , 不 论 职 位 高 低 、 年 龄 大 小 , 都 必 须 无 条 件 地 遵 守 法律 ( 法 律 最 显 著 的 特 征 ) 。 2. 法律的作用( 1) 规 范 作 用 : 法 律 通 过 规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来 规 范 全 体 社 会 成员 的 行 为 。 法 律 的 规 范 作 用 突 出 地 表 现 为 , 它 规 定 人 们 可 以做 什 么 、 必 须 做 什 么 、 应 当 做 什 么 、 不 应 当 做 什 么 。 如 果 人们 违 反 法 律 , 就 会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或 处 罚 。 ( 2016湘 潭 24)( 2) 保 护 作 用 : 日 常 生 活 离 不 开 法 律 , 法 律 是 我 们 生 活 的“ 卫 士 ” ; 国 家 的 治 理 离 不 开 法 律 , 法 律 是 国 家 生 活 的 保 障 。法 律 通 过 解 决 纠 纷 和 制 裁 违 法 犯 罪 , 维 护 人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2014娄 底 19B) 第 八 课 做 合 格 的 消 费 者1.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P88) 2016衡 阳 28(2)(3);2014湘 潭 3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七 条 至 第 十 五条 规 定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时 享 有 项 法 定 权 利 , 如 下 表 所 示 : 权利含义侵权表现人身、财产安全权享 有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不 受 损 害 的 权 利 过 期 食 品 、 有 毒 大 米 、 “ 僵 尸肉 ” 等知悉真情权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 使用 的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务 的 真 实 情 况 的 权 利 商 品 价 格 、 产 地 、 生 产 日 期 、性 能 、 费 用 等 情 况 不 详 、 虚 假广 告 、 “ 宰 客 ” 事 件 等 (2016娄 底 12 ; 2014衡 阳 13 )自主选择权自 主 选 择 商 品 或 服 务的 权 利 强 买 强 卖 、 垄 断 销 售 “ 买 100送 50”的 捆 绑 式 销 售 公平交易权享 有 公 平 交 易 的 权 利 出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或 商 品 、 缺斤 少 两 等 (2014衡 阳 13 )依法求偿权依 法 享 有 获 得 赔 偿 的权 利 售 后 服 务 不 及 时 , 退 换 商 品 等(2015娄 底 23B)依法结社权依 法 享 有 成 立 维 护 自身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团体 的 权 利 干 涉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等 获得教育权享 有 获 得 有 关 消 费 和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方 面的 知 识 的 权 利 隐 瞒 某 些 消 费 售 后 信 息 、 对消 费 者 的 疑 问 置 之 不 理 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享 有 其 人 格 尊 严 、 民族 风 俗 习 惯 得 到 尊 重的 权 利 向 回 族 人 出 售 猪 肉 等监督权享 有 对 商 品 和 服 务 以及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工作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利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不 作 为 、指 责 消 费 者 管 闲 事 等 2. 消费者应如何依法维权? (P92 P93) 2016怀 化 9; 2015 湘 潭 6; 2014娄 底 2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消 费 者和 经 营 者 发 生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的 ,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解 决 :( 1)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和 解 ;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调 解 ; 向 有 关行 政 部 门 申 诉 ; 根 据 与 经 营 者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提 请 仲 裁 机 构 仲裁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2013 湘 潭 14 )( 2) 全 国 各 地 的 消 费 者 在 遇 到 自 身 权 益 受 侵 犯 的 情 况 时 , 可 以拨 打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开 通 的 “ 12315”投 诉 电 话 , 进 行 举 报 或 投诉 。 3. 生活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这说明了什么?( 1) 现 象 : “ 问 题 海 鲜 ” “ 宰 客 ” 事 件 、 “ 僵 尸 肉 ” 、 地 沟油 、 一 滴 香 、 植 物 奶 油 、 假 羊 肉 、 牛 肉 膏 、 速 成 鸡 ; 二 恶 烷广 泛 存 在 于 洗 漱 用 品 及 多 种 日 常 食 品 中 ; 不 少 化 妆 品 中 掺 有汞 和 铅 ; 反 季 节 蔬 菜 水 果 中 含 有 大 量 的 催 熟 剂 ; 一 次 性 筷 子中 含 有 残 存 的 工 业 硫 磺 、 石 蜡 、 双 氧 水 和 无 水 焦 磷 酸 钠 ; 虚假 广 告 ; 强 买 强 卖 ; 缺 斤 少 两 等 。( 2) 说 明 : 生 活 中 侵 犯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还 时 有 发 生 ;社 会 上 存 在 着 部 分 生 产 经 营 者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的 现 象 ; 社 会 生活 中 还 存 在 着 不 诚 信 现 象 ; 相 关 部 门 监 管 还 存 在 不 严 及 缺 失现 象 。 4. 如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1) 国 家 : 加 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 提 高 公 民 的 思 想 道 德素 质 ;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和 普 法 宣 传 , 提 高 人 们 的 法 律 意 识 ;要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系 ;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 依 法 打 击 侵 犯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违 法 行为 , 维 护 良 好 的 消 费 环 境 。( 2) 生 产 经 营 者 : 要 依 法 经 营 、 诚 信 经 营 , 自 觉 规 范自 身 行 为 , 维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 ( 3) 消 费 者 : 增 强 维 权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 学 习 消 费 知 识 ,积 极 同 各 种 侵 权 行 为 做 斗 争 。 2016 湘 潭 22, 衡 阳 28( 3) ;2014湘 潭 31( 2) ( 4) 明 星 : 要 增 强 责 任 感 , 依 法 代 言 、 慎 重 代 言 , 处 处 维 护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5) 其 他 : 全 社 会 要 共 同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良 好 环 境 ; 公 民 要积 极 行 使 监 督 权 , 及 时 举 报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 新 闻 媒 体 要 充 分 发挥 舆 论 的 监 督 作 用 。 例 1(2016娄 底 12, 2分 )大 学 生 魏 则 西 因 患 癌 症 , 在 “ 百 度 ” 上搜 索 到 北 京 武 警 某 医 院 能 够 用 基 因 技 术 治 疗 该 病 。 事 后 才 得 知是 福 建 莆 田 商 人 花 钱 在 网 上 打 虚 假 广 告 , 并 承 包 了 该 医 院 的 个别 科 室 , 因 此 错 过 了 最 佳 治 疗 时 间 , 过 早 离 开 了 人 世 , 家 长 准备 起 诉 医 院 , 并 要 求 百 度 负 连 带 责 任 。 此 事 在 全 国 引 起 了 很 大反 响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医 院 严 重 侵 犯 了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和 生 命 健 康 权 企 业 和 商 家在 经 济 活 动 中 必 须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轻 信 他 人 承 诺 , 自己 要 负 主 要 责 任 因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 必 须 承 担法 律 责 任A. B. C. D. 【 解 析 】 考 查 点 : 生 命 健 康 权 、 知 情 权 、 诚 实 守 信 。 解 题 思路 : 题 干 中 讲 到 医 院 出 租 科 室 , 刊 发 虚 假 广 告 , 侵 犯 了 患 者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和 知 情 权 , 题 肢 说 法 正 确 ; 百 度 搜 索 对 信 息没 有 核 实 , 是 对 网 民 不 负 责 任 的 表 现 , 没 有 做 到 诚 信 经 营 ,题 肢 说 法 正 确 ; 医 院 和 百 度 的 行 为 给 当 事 人 及 其 家 人 带 来了 沉 重 的 打 击 , 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题 肢 说 法 正 确 。网 民 在 网 上 搜 索 信 息 时 , 需 要 增 强 辨 别 能 力 , 切 勿 轻 信 别 人的 承 诺 , 但 并 不 是 自 己 要 负 主 要 责 任 , 题 肢 说 法 错 误 , 用“ 排 组 合 不 符 法 ” 排 除 含 有 错 误 题 肢 的 选 项 。【 答 案 】 A 例 22016衡 阳 28(2)(3), 4分 材 料 一 : 2015年 10月 1日 ,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正 式 实 施 。 较 之 前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 新 法 的内 容 由 104条 增 至 154条 , 涉 及 食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被 媒 体 冠 以 “ 史 上 最 严 ” 的 定 语 。材 料 二 : 国 家 食 药 总 局 近 日 公 布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办 法 , 于2015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该 办 法 规 定 :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按 照 召 回计 划 召 回 不 安 全 食 品 , 食 品 召 回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经营 者 的 义 务 和 消 费 者 的 退 货 及 赔 偿 流 程 。请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 结 合 教 材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办 法 的 实 施 , 维 护 了 消 费 者 的 哪 些 权 利 ?(2分 )(2)当 前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 人 民 群 众 热 切 期 盼 吃得 更 放 心 、 吃 得 更 健 康 。 为 营 造 良 好 的 消 费 环 境 , 请 你 从 消 费者 的 角 度 提 出 两 条 合 理 化 建 议 ? (2分 ) 【 解 析 】 考 查 点 :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消 费 者 维 权 。 解 题 思 路 :材 料 一 中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被 冠 以 “ 史 上 最 严 ” 的 定 语 , 材料 二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办 法 中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和消 费 者 的 退 货 及 赔 偿 流 程 , 内 容 更 加 具 体 、 详 细 。 第 (1)问 ,根 据 “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办 法 的 实 施 , 维 护 了 消 费 者 的 哪 些权 利 ? ” 可 知 , 该 设 问 属 于 “ 哪 些 类 ” 设 问 类 型 , 根 据 材 料归 纳 出 材 料 所 体 现 的 教 材 中 的 重 要 观 点 , 即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权 和 公 平 交 易 权 。 第 (2)问 , 属 于 建 议 类 设 问 类 型 , 审 读 设问 可 确 定 主 体 为 消 费 者 , 从 消 费 者 面 对 严 峻 的 食 品 消 费 安 全形 势 的 正 确 做 法 方 面 作 答 即 可 。 【 答 案 】 (1)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权 和 公 平 交 易 权 。 (2分 )(2) 要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和 维 权 能 力 , 勇 于 并 善 于 同 危害 食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做 斗 争 ; 消 费 者 要 运 用 法 律武 器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了 解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消 费 常识 , 学 会 依 法 维 权 ; 收 集 和 保 存 证 据 , 商 场 购 物 或 网 络购 物 应 索 要 正 规 发 票 与 使 用 说 明 书 、 保 修 卡 、 生 产 日 期 说明 、 保 质 期 说 明 、 生 产 厂 家 或 销 售 商 的 承 诺 、 警 示 或 者 安全 标 志 等 , 都 能 作 为 证 据 , 应 注 意 妥 善 保 存 ; 注 意 消 费投 诉 的 时 效 , 涉 及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应 在 15天 以 内 要 求 修 理或 更 换 , 实 行 “ 三 包 ” 的 商 品 要 符 合 “ 三 包 ” 的 规 定 。 财 物 遭 受 损 失 的 索 赔 诉 讼 时 效 为 2年 , 人 身 损 害的 索 赔 诉 讼 时 效 为 1年 ; 懂 得 一 些 识 假 、 辨 假 的 知 识 ,提 高 我 们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自 觉 性 , 增 强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商品 的 胆 识 和 勇 气 ,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且 精 明 的 消 费 者 , 发 现食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现 象 , 及 时 举 报 。 (答 对 以 上 任 意 2点 即可 给 2分 , 其 它 言 之 有 理 , 符 合 题 意 的 答 案 可 酌 情 给 分 ) 【是什么、哪些、列举类学法引导】此 类 型 设 问 考 查 一 般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设 问 与 材 料 没 有 关系 , 直 接 考 查 教 材 相 关 知 识 , 因 此 只 要 熟 记 教 材 知 识 便 可作 答 ; 设 问 与 材 料 紧 密 相 关 , 要 求 学 生 结 合 材 料 回 答 问题 , 这 类 题 目 要 注 意 分 析 设 问 , 其 中 很 多 设 问 是 不 需 要 结合 材 料 的 , 可 以 直 接 根 据 设 问 中 的 限 定 语 作 答 , (如 , 材 料体 现 了 社 会 主 义 的 根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 还 有 一 些 是 确 实 需要 分 析 材 料 才 能 作 答 。 因 此 , 学 生 在 解 答 此 类 题 目 时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来 决 定 是 否 详 细 研 读 材 料 。 设 问 类 型 一 般 有“ 是 什 么 ” “ 有 哪 些 ” “ 请 你 列 举 ” 等 。 1. ( 2016娄底16,2分) 15岁 的 中 学 生 何 某 , 经 常 旷 课 , 和 社会 闲 散 人 员 同 流 合 污 , 他 的 父 亲 多 次 劝 告 无 效 后 , 宣 布 脱 离 父子 关 系 。 何 某 在 网 吧 因 为 一 件 小 事 用 刀 将 对 方 捅 伤 。 下 列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 ( ) 何 某 因 未 满 16岁 , 不 需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有可 能 会 发 展 为 犯 罪 行 为 网 吧 老 板 没 有 任 何 责 任 何 某 父亲 因 与 其 脱 离 了 父 子 关 系 , 不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A. B. C. D. 民事行为能力(衡 阳 4年 1考 ; 娄 底 4年 1考 ; 湘 潭4年 1考 )命题点1 【 解 析 】 考 查 点 : 民 事 责 任 与 刑 事 责 任 、 一 般 违 法 与 犯 罪的 关 系 。 解 题 思 路 : 何 某 还 是 未 成 年 人 , 他 的 行 为 不 应 承 担刑 事 责 任 ,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有 可 能 会 发 展 为 犯 罪 行 为 , 说法 正 确 ; 其 父 亲 在 多 次 劝 告 无 效 , 与 儿 子 脱 离 父 子 关 系 , 这种 行 为 是 不 正 确 的 , 何 某 还 是 未 成 年 人 , 因 此 应 受 到 家 庭 保护 , 其 父 母 应 该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说 法 错 误 ; 网 吧 不 应 该 允许 未 成 年 人 入 内 , 网 吧 老 板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人 保 护 法 , 应 该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说 法 错 误 。 故 选 C。【答案】 C 2. ( 2016衡阳30,6分) 何 杰 今 年 10岁 了 。 六 一 儿 童 节 那 天 , 他 将 自 己 几 年 攒 下 来 的 4 000元 压 岁 钱 取 出 来 , 瞒 着 父 母 到 商 场 买 了 一 部 苹 果 手 机 。 父 母 知 道 后 很 生 气 , 带 着 他 到 商 场 退 货 , 但 售 货 员 却 说 只 有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才 能 退 货 , 何 杰 买 的 这 部 手 机 没 有 质 量 问 题 , 所 以 不 能 退 货 。 售 货 员 的 说 法 有 道 理 吗 ? 请 说 明 理 由 。 ( 6分 ) 法律的特征及作用(娄 底 4年 2考 ; 湘 潭 4年 2考 )1. ( 2014娄底19,2分) 刑 法 修 正 案 加 重 了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惩 处 力 度 , 这 ( ) A. 可 以 根 除 食 品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的 违 法 行 为 B. 体 现 了 法 律 的 作 用 是 惩 治 犯 罪 , 保 护 人 民 C. 刑 法 主 要 打 击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D. 不 利 于 食 品 生 产 行 业 的 发 展命题点2 2. ( 2016湘潭24,1分) 小 华 认 为 公 民 只 有 在 “ 打 官 司 ”时 才 离 不 开 法 律 。 ( )3. ( 2016郴州26,6分) 法 律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规 则 。 想一 想 : 法 律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 ( 6分 ) 智力成果权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衡 阳 4年1考 ; 湘 潭 4年 3考 )1. ( 2015衡阳14,2分) 漫 画 母 子 对 话 说 明 未 成 年 人 依 法 享 有 ( ) A. 财 产 所 有 权 B. 生 命 健 康 权 C. 著 作 权 D. 受 教 育 权命题点3 2. (2016湘潭9,2分) 在 一 次 社 会 实 践 调 查 中 , 小 丽 了 解 到 , 来 自 甘 肃 的 回 族 大 叔 一 家 在 湘 潭 自 营 兰 州 拉 面 馆 , 盈 利 丰 厚 。 从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角 度 看 , 回 族 大 叔 对 租 赁 的 经 营 场 地 拥 有 ( ) A. 占 有 权 B. 使 用 权 C. 赠 与 权 D. 处 分 权财 产 所 有 权 。 回 族 大 叔 租 赁经 营 场 地 , 并 加 以 利 用 作 为 拉 面 馆 , 满 足 自 己 的 经 营 需 要 ,这 是 行 使 使 用 权 的 表 现 , B正 确 。 人格尊严权 生命健康权(怀 化 4年 2考 ; 娄 底 4年 1考 )命题点41. (2015怀 化 18, 2分 )2014年 10月 20日 ,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加 快 发 展 体 育 产 业 促 进 体 育 消 费 的 若 干 意 见 提 出 , 营 造 重视 体 育 、 支 持 体 育 、 参 与 体 育 的 社 会 氛 围 , 将 全 民 健 身 上 升为 国 家 战 略 , 这 体 现 了 我 国 重 视 公 民 的 ( )A. 生 命 健 康 权 B. 劳 动 权C. 人 身 自 由 权 D. 受 教 育 权 【 解 析 】 考 查 点 : 生 命 健 康 权 。 解 题 思 路 : “ 重 视 体育 ” “ 将 全 民 健 身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 ” 是 国 家 重 视 公 民 生命 健 康 权 的 体 现 , 故 A符 合 题 意 。【 答 案 】 A2. ( 2016岳 阳 20,2分 ) 抢 劫 犯 李 某 的 照 片 被 印 在 通 辑令 上 , 这 是 对 李 某 肖 像 权 的 侵 犯 。 ( ) 消费者合法权益(衡 阳 4年 2考 ; 怀 化 4年 2考 ; 娄底 4年 3考 ; 湘 潭 4年 4考 )1. ( 2016怀化9,2分) 对 右 图 漫 画 中 商 家 的 行 为 , 下 列 处 理 方式 正 确 的 是 ( ) 与 商 家 协 商 和 解 向 消 费 者 协 会 投 诉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自 认 倒 霉 , 给 钱 了 事 A. B. C. D. 命题点5 2. ( 2016湘潭22,1分) 网 络 购 物 同 样 应 该 索 要 正 规 发 票 。 ( )3. (2014湘 潭 31, 10分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简 要 回 答下 列 问 题 : CCTV 1“ 舌 尖 2” 的 开 播 对 广 大 “ 吃 货 ” 来 说 , 无 疑 是 一 场饕 餮 盛 宴 。 但 中 学 生 美 食 在 哪 里 ? 你 看 , 随 着 大 量 学 生 走 出 校门 , 壮 观 的 景 象 在 离 某 校 10多 米 远 的 小 摊 点 。 学 生 们 蜂 拥 到 一个 个 卖 热 狗 、 炸 土 豆 片 、 麻 辣 烫 的 流 动 小 吃 摊 点 前 , 将 小 吃 摊挤 得 水 泄 不 通 。 很 多 同 学 表 示 , 味 道 香 浓 , 能 引 起 食 欲 的 小 吃成 了 他 们 美 食 首 选 。 麻 辣 烫 的 汤 汁 是 暗 红 的 、 穿 热 狗 的 竹 签 都发 黑 了 、 麻 辣 干 的 包 装 上 积 满 了 灰 尘 (1)中 学 生 在 校 外 流 动 摊 点 消 费 时 有 哪 些 权 利 容 易 受 到 侵 害 ?(4分 )人 身 、 财 产 权 ; 知 情 权 ; 自 主 选 择 权 ; 公 平 交 易 权 (每 答 出 一点 计 2分 , 共 4分 )。(2)“ 爱 美 食 , 更 爱 健 康 ” , 中 学 生 该 如 何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的 消费 者 ? (6分 )了 解 消 费 常 识 , 学 习 一 些 识 假 辨 假 的 知 识 ; 知 道 投 诉 的 途 径 、时 效 , 学 会 搜 集 和 保 存 证 据 ; 懂 得 相 关 的 法 律 常 识 , 学 会 用合 法 的 途 径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自 觉 抵 制 不 合 格 食 品 , 发 现 销售 不 合 格 食 品 及 时 举 报 等 。 (如 果 学 生 答 具 体 的 维 权 途 径 只 算一 个 要 点 。 每 答 对 一 点 计 2分 , 共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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