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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课 程 说 明 : 本 课 程 主 要 面 向 非 法 律 专 业 学 生 开 设 , 因此 “ 经 济 法 ” 只 是 通 俗 意 义 上 使 用 , 即 与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法 律 , 实 际 上 包 括 民 商 法律 。 主 要 内 容 : 经 济 法 导 论 ; 企 业 法 包 括 公 司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 ; 合 同 法 ; 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 等 。 第 一 章 经 济 法 概 述 学 习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性 :1,增 强 经 济 法 制 观 念 和 意 识 , 在 工 作 、 生 活 中有 效 地 进 行 自 我 保 护 ; 2,了 解 、 掌 握 、 应 用 一 些 重 要 的 经 济 法 律 规 定 ,提 高 依 经 济 法 办 事 的 能 力 ; 养 成 依 经 济 法办 事 的 习 惯 ;3,为 后 续 课 程 打 下 基 础 经 济 法 第 一 章 经 济 法 概 述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本 课 程 为 经 济 法 , 在 学 习 具 体 法 律 内 容 之 前 应了 解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调 整 范 围 和 特 征 等 基 础 知识 和 理 论 。 学 习 本 章 后 , 学 生 应 掌 握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特 征和 原 则 。 第 一 节 经 济 法 的 概 念一 、 法 的 概 念( 一 ) 法 与 法 律 的 概 念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反 映 着 统 治 阶 级 意志 的 规 范 体 系 。 法 律 一 词 , 有 广 、 狭 二 义 , 狭 义 的 法 律 专指 拥 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立 法 程 序 制定 和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而 广 义 的 法 律 则指 法 的 整 体 , 即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并 由 国 家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各 种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和 。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 律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颁 布 部 门 规 章 中 央 各 部 、 委 、 局 等 颁布 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民 检 察 院 发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和 人 代 会 发 布 通过 ( 二 ) 法 的 本 质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国 家 意 志 的 体 现 。 ( 三 ) 法 的 特 征( 1) 法 是 经 过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才 得 以 形 成 的 规 范 。( 2) 法 凭 借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保 证 而 获 得 普 遍 遵 行 的效 力 。( 3) 法 是 确 定 人 们 在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行 为 规 范 。( 4) 法 是 明 确 而 普 遍 适 用 的 规 范 。 二 、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一 ) 认 为 经 济 法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法 律 , 既 民 法 、 行 政 法 、劳 动 法 等 法 律 部 门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概 念 。 而 不 是 一 个 独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此 为 综 合 说 。( 二 ) 认 为 经 济 法 是 统 一 调 整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和 企 业 经 营 中 发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此 为 纵 横 统 一 说 。( 三 ) 认 为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与 经 济 协 作 关 系 的 法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该 内 容 与 纵 横 统 一 说 基 本 相 同 。( 四 )认 为 经 济 法 是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深 入 经 济 生 活 的 结 果 , 是 调整 经 济 行 政 关 系 的 法 律 。 该 说 法 为 经 济 行 政 法 。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在 对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活 动进 行 组 织 、 管 理 和 监 督 , 以 及 在 对 整 个 市场 活 动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经 济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对 经 济 法 概 念 的 理 解 : 1,经 济 法 调 整 的 经 济 关 系 发 生 在 国 家 与 市 场主 体 之 间 ,即 国 家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建 立 、 存 续和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 管 理 和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生的 经 济 关 系 。(包 括 国 家 对 市 场 主 体 本 身 的 管 理 和 对 市 场 主 体 活 动 的 管 理 ) 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的法律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条 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法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公 司 法 破 产 法 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管理的法律 合 同 法 担 保 法 金 融 法 证 券 法 保 险 法 商 标 、 专 利 法 2,经 济 法 调 整 的 经 济 关 系 发 生 在 国 家 与 整 个 市场 之 间 , 即 国 家 运 用 计 划 、 产 业 政 策 、 财政 、 信 贷 、 税 收 和 物 价 等 手 段 对 整 个 市 场关 系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法律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法 税 收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劳 动 保 护 法 社 会 保 障 法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上 述 经 济 关 系 的 所 有 法 律 规范 的 总 称 三 、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一 ) 经 济 法 是 坚 持 “ 社 会 本 位 ” 宗 旨 的 法律( 二 ) 经 济 法 是 坚 持 “ 责 任 本 位 ” 的 法 律四 、 经 济 法 的 功 能( 一 ) 经 济 法 是 国 家 干 预 社 会 经 济 之 法 案 例 一 : 2003年 4月 24日 至 27日 , 北 京 京 鲁 水 泊 食品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龙 安 84消 毒 液 , 应 售 每 瓶 4元 ,实 售 每 瓶 15元 , 抬 高 价 格 2.75倍 。 北 京 市 物 价局 认 定 该 公 司 不 执 行 法 定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 超 最高 限 价 销 售 龙 安 84消 毒 液 。 决 定 对 其 处 以 4万元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并 提 请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北 京 市 物 价 局 认 为 , 该 公 司不 执 行 法 定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 是 对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价 格 法 和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的 违 反 , 因 而依 法 予 以 上 述 处 罚 。 价 格 法 第 30条 规 定 : 当 重 要 商 品 和 服 务价 格 显 著 上 涨 或 者 有 可 能 显 著 上 涨 , 国 务 院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对 部 分价 格 采 取 限 定 差 价 率 或 者 利 润 率 、 规 定 限 价 、实 行 提 价 申 报 制 度 和 调 价 备 案 制 度 等 干 预 措施 。 案 例 二 : 2006 2007年 , 政 府 出 台 一 系 列 措 施抑 制 房 价 涨 幅 过 快 。 对 二 手 房 交 易 的 限 制 : 税 率 、 房 产 证 。 对 炒 房 的 限 制 : 提 高 首 付 款 比 例 , 第 二套 房 高 税 率 。 案 例 三 : 食 品 公 司 是 一 家 专 营 谷 物 即 食 早 餐 食 品 的 跨 国公 司 , 其 生 产 的 品 牌 有 家 乐 氏 玉 米 片 、 家 乐 氏 麦 片 、家 乐 氏 米 片 等 。 其 主 要 商 标 “ Kelloggs”与 可 口 可 乐 、奔 驰 、 柯 达 一 样 连 年 被 权 威 杂 志 广 告 年 代 评 为世 界 著 名 商 标 。 1993年 8月 , 该 公 司 的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发 现 有 限 公司 所 有 包 装 除 将 食 品 公 司 原 包 装 上 的 商 标“ Kelloggs”改 成 “ Kongaln”外 , 其 包 装 完 全 与 食 品 公 司 产 品 包 装 一 模 一 样 。 1994年 7月 5日 食品 公 司 和 其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以 商 标 侵 权 和 不 正 当 竞 争为 由 起 诉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 1994年 11月 15日 , 一审 判 决 原 告 败 诉 。 1995年 1月 , 食 品 公 司 上 诉 ,二 审 撤 销 一 审 错 误 判 决 。 ( 二 ) 经 济 法 是 国 家 协 调 社 会 经 济 的 法 律( 三 ) 经 济 法 是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法 律 第 二 节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应 当 是 国 家 在 参 与 、组 织 和 管 理 社 会 经 济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具 体 是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一 、 分 配 关 系二 、 国 有 财 产 关 系 三 、 经 济 结 构 关 系四 、 经 济 管 理 关 系四 个 部 分 : 综 合 调 控 、 行 业 管 理 、 经 济 监 督 和市 场 管 理 。 第 三 节 经 济 法 的 原 则 国 家 干 预 与 交 易 自 由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权 利 同 等 保 护 的 原 则 权 力 制 衡 原 则 严 格 经 济 责 任 制 原 则 经 济 法 的 理 论 问 题 复 习 思 考 题 1.说 明 我 国 经 济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 2.评 析 “ 社 会 本 位 ” 同 “ 个 体 本 位 ”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不同 。 3.评 析 “ 责 任 本 位 ” 同 “ 权 利 本 位 ”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不 同 。 4.为 什 么 说 经 济 法 不 单 纯 是 “ 国 家 干 预 ” 之 法 ? 5.说 明 “ 交 易 自 由 同 国 家 干 预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 的 含 义 和 必要 性 。 6.说 明 “ 权 利 同 等 保 护 原 则 ” 的 含 义 和 必 要 性 。 7.说 明 “ 权 利 制 衡 原 则 ” 的 含 义 和 必 要 性 。 8.说 明 “ 严 格 经 济 责 任 制 原 则 ” 的 含 义 及 其 同 一 般 所 说 的责 任 制 的 区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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