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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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制 度菏泽市立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 差错、 医疗事故处理的管理规定 2021-4-21 为了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021-4-21 第一章 防范第一条 科室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并对沟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沟通内容做好登记。第二条 科室要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要准确、全面、客观地做好记录。第三条 科室要在12小时内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第四条 对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安全科报告,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事情经过,过错要点,责任人,责任比例等)。医疗安全科要按规定上报。 2021-4-21 第二章 处理第五条 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内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第六条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于引起争议的病历资料和实物,要按规定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或封存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第七条 发生纠纷后,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升级;友善接待患者或家属,认真听取意见,合理做出解释。 2021-4-21 第二章 处理第八条 医院介入处理后,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全程陪同医疗纠纷调解、鉴定、诉讼过程。不能全程陪同者,必须有特殊批准,但在纠纷处理完结之前,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保证随叫随到;因任何理由不能到场者,视为拒绝参与;拒绝参与者,必须接受医疗安全科处理及处罚意见。第九条 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应协助处理纠纷、差错、事故。第十条 医疗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一条 凡经医院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仲裁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的纠纷,按实际发生的赔偿额度、实际确定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处罚。 第十二条 无鉴定结论、协议赔偿的事件,医院会同科室与患方协商处理,如医院与科室意见有分歧,按本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进行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可自行提请鉴定或诉讼。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三条 凡一个统计年度内:重大差错纠纷(单次赔偿额超过5万元为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ICU、新生儿、急诊、介入治疗、心内暂列入高风险科室)3次以上(含3次)、其他科室2次以上(含2次),或者各种纠纷赔偿累计超过15万元,或者经医院赔偿的纠纷累计超过5次,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均不得评先评优;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1次或医院赔付万元以上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第十四条 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五条 参照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3年(医疗事故鉴定书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下同)不得晋级;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二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2年不得晋级;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未满1年不得晋级。重大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未满1年不得晋级。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万元以上赔付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晋级。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六条 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具体工作由医院另行安排。以下待岗处理与此相同);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3个月。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3个月;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1个月。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重大差错纠纷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2次或1万元以上赔付事件4次,待岗3个月;同一责任人每年度出现2次医疗事故或者连续三年均出现医疗事故,待岗6个月。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七条 每年度出现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2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4次以上(含4次),其他科室3次以上(含3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停职后视情节轻重及态度,决定是否免职。第十八条 构成医疗事故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十九条 经济处罚按照经济赔偿基数(经济赔偿基数=医院实际赔偿额+鉴定费+医院垫付医药费+医院其他直接费用和损失)的30%计算,医院落实到科室,从科室奖金中扣除;科室落实到个人,按科室负责人10%、科室30%、个人60%的比例承担。单次处罚低于1000元者按1000元处罚;单次处罚高于50000元按50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处罚可以超过50000元。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及因服务态度差、医德医风差引起的医疗纠纷,经济处罚增加赔偿基数的10%。第二十一条 违规操作,不遵守医疗规范,主观过错(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造成的赔偿,经济处罚增加一倍。第二十二条 病历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善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的赔偿,按主观过错处罚。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 未经特殊许可,科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不及时参与纠纷处理,或者推诿、扯皮、逃避、故意误导、隐匿事情真相、影响医院调查导致矛盾激化者,经济处罚按主观过错处理,行政处罚加重一级。处理纠纷积极主动,在患者投诉以前或者医院参与处理以前就妥善解决、未造成不良影响、经医院同意与患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济处罚减半。第二十四条 外请专家手术、会诊引发的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当事科室承担责任。 经医院批准的外出会诊、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由邀请医院处理,市立医院可协助解决。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擅自强行诊治,私自向外介绍检查、治疗、手术、用药,私收现金,发生的纠纷事故赔偿,由事件责任人全额负担;其他处罚按照医院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科室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当年度医务科备案),实施中如出现无主观过错纠纷,不属上述规定处理范围,但科室负责人和事件责任人必须全程参与处理,否则按主观过错处理。第二十七条 凡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了重大差错事故发生者,据情给予表扬、表彰和经济奖励10003000元;挽回重大损失者,酌情重奖。对于可能引发重大差错事故的事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021-4-21 第三章 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菏泽市立医院以往制定的关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医院其他医疗安全管理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2011年10月28日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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