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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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汇算清缴-介绍及程序所得税汇算清缴介绍1、什么是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我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 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 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2、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 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的组织。(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 国税 函1998182 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汇算清缴期限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 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应注意的是:(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 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 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 事实后,予以核准。(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 日内办理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 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2、汇算清缴程序(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 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C、外岀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岀具的有关证明文件;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 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 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 的通知作岀相应的修正。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 所得税。(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岀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 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4)结清税款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 4 月 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 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岀具的事故证明;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 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岀,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岀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 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岀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岀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 金。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1、汇算清缴期限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 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岀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 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岀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 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 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1、汇算清缴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 7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 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汇算清缴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 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 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 5 年内不得变更。 5 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 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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