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版)课件:10.4 安全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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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章 工伤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 第三节 职业病赔偿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协调关系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主要内容: 一、从责任自负到事故损失负担的社会化的历史 发展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 式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途径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一、 从责任自负到事故损失负担的社会化的历史 发展 1、最初 的雇员事故伤害责任自负 阶段 2、以 过错责任方承担事故后果的 阶段 3、事故 损失雇主无过错责任 阶段 4、事故 后果承担社会化的雇主责任险 阶段 5、事故 损失负担的社会化阶段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1、最初 的雇员事故伤害责任自负 阶段 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欧洲建立了大量工厂,出现了 许多机器,工厂招募了大量的雇工,传统的主仆关系演 变发展为“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纯粹契约 关系。由于当时技术水平不高,机器安全性能不够,工 人易发生安全事故。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通常在合约 中要求雇员自己承担安全事故的后果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1、最初 的雇员事故伤害责任自负 阶段 英国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认为,雇主在给劳工规定的 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雇工签 订了合同就意味着他们自愿接收职业风险,因此,雇工 理应负担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蒙受的一 切损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6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2、以 过错责任方承担事故后果的阶段 随着 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工厂和机器设备急剧增 加,产业工人也大量增加,相应地,导致工伤事故及职 业病也随之大量增加。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后果由雇工 自己承担,这种做法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于是,工 伤事故后果过渡到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主导 。在这种工伤赔偿机制中,最初的过错责任,要求受伤 雇员能够证明雇主存在过失,就能获得雇主赔偿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2、以 过错责任方承担事故后果的阶段 事实上 ,雇员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无法举证雇主过失 ,败诉就在所难免。并且,这种机制虽然能更好保障受 伤雇工权益,但加重企业或雇主的负担。于是,仍然难 以调和雇主和雇员的矛盾和利益。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3、事故 损失雇主无过错责任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伴随 工会运动的兴起,各国政府为了社会安定和保护劳工 权益,实施雇主无过错责任 。 无 过错责任,即不考虑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 对受伤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 这时 ,雇主或企业的负担达到较重的水平。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9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4、事故 后果承担社会化的雇主责任险阶段 在 雇主或企业负担过于沉重、受伤工人权益必须保障的矛 盾情况下,不能局限于从传统侵权行为法中寻找解决办法。为 了分散雇主的风险,同时保障工伤雇员的权益,引入雇主责任 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对工伤员工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投保、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制度。 雇主责任保险减轻雇主的负担,劳动者不必通过复杂的诉讼 程序获赔,赔付变得简单容易。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0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5、事故 损失负担的社会化阶段 雇主 责任保险是自愿合约行为,保险公司为了营利会拒绝事 故多发的行业单位投保,使得危险行业的雇主的风险难以减轻 或分散,工伤雇员的保障也就难以顺利实现。于是,强制性的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终于出台 。 工伤 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向各企业征收工伤保 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工伤从业人员依法支付各种待遇费用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工伤事故后果的社会化分担。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1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 损害 (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式 工伤 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协调模式是指,从业人员 发生工伤后获得赔偿的制度模式,主要有 4种模式 , 即: ( 1)选择模式、 ( 2)取代 (免除 )模式、 ( 3)兼得模式 ( 4)补充 模式。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2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 损害 (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式 ( 1)选择模式、 工伤事故 发生后,工伤人员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者民 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只能选择两者之一 。这种模式赋予了工伤雇员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 的赔偿或补偿。选择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更多,但 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工伤保险赔偿数额较少,但可靠及时。 此种模式,实际上对工伤者是不利的,已废止。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3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 损害 (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式 ( 2)取代 (免除 )模式、 取代 模式,就是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雇员遭受工伤 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 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但假如雇员受到的工伤是由雇主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有权依据 侵权法的规定向雇主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4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 损害 (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式 ( 3)兼得模式 兼 得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员或其近亲属既能 领取工伤保险,又有权获得雇主侵权行为的赔偿救济。这一 模式给予受害职工十分有利的保护。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5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 损害 (侵权)赔偿的协调 模式 ( 4)补充模式 发生 工伤后,工伤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 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 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 职工首先领取工伤保险,然后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 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的诉讼,争取赔偿。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6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根据 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安全民事赔偿与安全保 险赔偿的协调关系,应采用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兼得模 式。 安全生产法 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7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 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两个法律,实际上指出用 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也取消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 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同时获得的规定。由此可见,我 国工伤劳动者应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8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简称 赔偿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 损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9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 就 赔偿解释 进行阐述:“如果职工受工 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 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的 选择 综上所述 ,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都应承担工伤人员民事赔 偿的责任。所以,工伤人员应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 权赔偿。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1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 途径 人身 损害 索取 赔偿通常有 协商 、 调解 和 诉讼 三种途径 。 1、协商 协商 ,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 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具体赔偿数额和支付时间、方 式所达成的协议。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2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 途径 2、调解 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公正的原则,通过沟通、说服 、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纠纷的活动。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 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3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 途径 3、诉讼 诉讼 ,是指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人或其亲属到 法院提交起诉文件,请求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的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双方必须履行。若一方拒绝, 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4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 途径 3、诉讼 原告 (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 (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 2)提供证明伤势的医院诊断书、病历卡、治疗单据(医药费 、治疗费、化验费等),致残的须提供鉴定书。转院治疗的,应 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需要转院的证明。 ( 3)索取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 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5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四、安全事故损害索赔 途径 原告 (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 ( 4)索取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本人因误工而减少 的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 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 5)索取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应提供交通票、住宿费发票 ,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据。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6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五、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 救济 社会 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陷入 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财务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使 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7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五、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 救济 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 偿,这是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的。但实 际上,不少私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 动者无法真正通过社会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另外,由于职 业病的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导致劳动者尚未向企业提 出损害赔偿,企业早已破产或不知去向。所以,工伤保险 制度在对劳动者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建立安全事故或职业 病伤害的社会经济制度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8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五、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 救济 例如 ,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多的现实和治疗现状,中国煤矿尘 肺病治疗基金会( 2011年 9月更名为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于 2003年 10月 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该基金会以“以人 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为宗旨。截至 2014年年底 ,该基金会 41家定点医院累计救助尘肺病矿工 12.55万人(含农民 工 8 620人)。该基金会年救治能力由基金会成立之初的几千人,提 高到目前的 3万人以上,它在救助煤矿尘肺病患方面发挥了很大的 作用。 在道路交通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需要救济的、没有交通保险的 弱势受害者。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经济会越来 越完善,覆盖范围也会越来越广。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9 第四 节 安全 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 协 调关系 五、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 救济 在 道路交通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需要救济的、没有交通 保险的弱势受害者。 随着 社会的进步,我国安全事故损害的社会经济会越 来越完善,覆盖范围也会越来越广。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0 复习 思考题 1、什么 是职业卫生? 2、我国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3、我国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有哪些? 4、我国 尘肺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怎样 认定工伤? 6、职业病 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7、职业病 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1 实训 十 案例 分析 阅读以下案例,分别回答案例后的思考题: 案例 102自 2000年 3月起,王某一直为某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 作,用人单位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08年 3月,王某在体检时 发现肺部有问题,怀疑是尘肺。从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王某在近 两年时间内两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一次申请职业 病鉴定。直到 2009年 6月 25日,诊断鉴定有了最后的结果:王某被 确认患有职业病(矽肺),属工伤,为四级伤残。本案经劳动仲裁 ,后诉至一审法院,支持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工 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等共计 29万元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2 实训 十 案例 分析 阅读以下案例,分别回答案例后的思考题: 1、劳动者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2、工伤 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3、职业病 是否可以存在民事补充赔偿?可以提出那 些请求?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3 实训 十 案例 分析 案例 103 阅读以下案例,分别回答案例后的 思考题 2005年 10月 17日下午 5时许,某公司职工王小姐开车提前下班回家 途中被一辆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 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 医疗费用, 2006年 2月 10日王小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6年 3月 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 认定王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非 必经途径,且其提前下班,并非为公司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 不应作为工伤处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撤销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4 实训 十 案例 分析 案例 103阅读以下案例,分别回答案例后的 思考题 1、本 案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王小姐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 保险待遇具体如何办理?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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