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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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精) 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申报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四)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填写材料说明: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变更登记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3.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三)注销登记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注: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办事时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审查受理决定发照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XX97号)规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办理地点: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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