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精法律法规过目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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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 2Z20XX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 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 30 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 (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1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 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 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 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 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 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 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 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 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 5 年,20XX 年 2 月 27 日20XX 年 2 月 27 日 3.20XX 年 2 月 27 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 造师来担任。 4.14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 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 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 查阅。 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等级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 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XX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 5 部法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 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 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 2 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 3 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 4 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变化 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的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 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 完结。 (2)协议终止 即时协商 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 5 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 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 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3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 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 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家企业合并) 。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物权制度(重点)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 20XX 年 3 月 16 日通过,10 月 1 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 2 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 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 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文字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 年 (2)实用新型10 年 (3)外观设计10 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 10 年,自核准之 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4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 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 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 年;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 4 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 1 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 6 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 三种: (1)起诉 向法院; 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表示同意履行; 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同意分期履行。 2Z20XX40 建筑法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 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 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 证)有 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 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 50%,工 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 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 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 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 3 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 2 次,每次也为 3 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 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5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 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 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 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 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 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 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 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 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 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 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 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 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 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6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 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 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 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 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 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 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 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 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 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 5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 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 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1 7 万5 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1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超过 80 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30 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六)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挂靠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六)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 款数额 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 款数额 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 (4)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 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 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 8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 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 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 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 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 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 标。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 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 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 13 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 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 15 日内确定,最 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 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 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 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 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保 (3)签订合同 5 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 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 15 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 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的罚款 八、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1)招标信息的发布 1)发布招标公告 2)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 布 2.邀请招标 (1)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9 3 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 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 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 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1.2 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 5%10%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Z20XX60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 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 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 2 万元20 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 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 2 万元20 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0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 单处或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单处或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 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大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协议无效 (2)对主要负责人处 2 万10 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2)依照规章给予处分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 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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