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案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0568763 上传时间:2021-03-31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1.8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市社会单位 “ 四个能力 ” 建设 “ 明白人 ” 培训 消防法 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简介 南阳市消防协会 张欣华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新 消防法 的几点说明 一、 消防法 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1998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的,自 1998年 9 月 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二、现行 消防法 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消 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 完善和清淅,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 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的需 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监督职责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淅,不适应转 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 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 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 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 隐患。 新 消防法 的主要精神 一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 二是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三是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责。 四是加重了违法责任处罚力度。 五是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任务。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 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 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 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按照 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 行 消防安全责任制 ,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第十五条、 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的申报责任; 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主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 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 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对性的消 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 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 损坏、挪用或者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 设施、器材,不得埋 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 。人 员密集场所的 门窗不 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求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举办单位在活动前 申报并落实消防安全的 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 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 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 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 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 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 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 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 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 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 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 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 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 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 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 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 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 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 定对 危险部位或者场 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Wuhan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Fire Brigade Fire Protection Basic Knowledge 2010 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一、消防法规概述 (一) .消防法规的概 念 (二) .消防法规的特 征 (三) .消防法规的作 用 (四) .消防法规的效 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1.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 义和狭义)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制 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国务院或者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 理的规范性文件。 消防法规包括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 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等。 (二)消防法规的特征 1、调整对象 :是有关 消防安全的社会关系。 2、调整的手段:消防 法规所规定的手段, 如:行政处罚、消防 监督检查等。 (三)消防法规的作用 消防法规的作用是法规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现, 它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 :消防法规作为调整人们消防行为的 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作用。 2、社会作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 文明建设。 ( 四)消防法规的效力 1、消防法规有效性的确定 ( 1)查明制定该消防法规的机关是否有权制 定。 ( 2)查明该消防法规是哪一种法律表现形式。 2、适用对象有效性的确定 ( 1)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 ( 2)消防法规的时间效力 ( 3)消防法规对人的效力 二、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 5月 1日实施。 消防法规是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 ( 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 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 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 森林 防火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等。 2、消防法规 。 (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细则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 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委规章:如:公安部第 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 107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 ( 3)消防规章 三、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管理的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 (包括法人 ) 由于违反消防法规所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 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三种。 (一)、违反消防管理的刑事责任 1、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 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是指违反 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 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三年以下 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违反消 防管理方面,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他人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 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为。 (三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 品罪: 在违反消防管理方面是 指生产不符合安全消防安全标 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 器易燃易爆产品、消防产品或 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管理 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 和制裁。 2、消防行政处罚: 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照 国家或地方消防法律、法 规、规章,对违反消防管 理,妨碍公共消防安全或 造成火灾事故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 惩戒和制裁。 A、 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与种类 1、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 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来实施。 第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错。 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 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 第五处罚的程序要合法。 2、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 种类: 警告、罚款、拘 留、责令停产停业(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6类行政处罚, 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行政处罚。 消防法 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 有: (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 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 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 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 量的 ;(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法 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 (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 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 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四、消防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尝 (一)、消防行政复议和消 防行政诉讼的概念 1、消防行政复议: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及授 权行使消防执法职权的公安 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作出 的消防行政行为不服,向法 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 复议机关对原消防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消防行政诉讼: 是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 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益时,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申请消防行政复议或提起 消防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 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 财产查封、扣压、冻结等 行政行为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消防管理活动中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的要求 1、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 作出的消防行政行为不 复的,应当在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60是内,向上 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 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 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四)、消防行政赔偿 消防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消防监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赔偿 责任。 1、消防行政赔偿的法定范围 (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消防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3、请求消防行政赔偿的途径与要求 4、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