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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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有关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有关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场、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假设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 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三、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 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场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编辑推荐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场、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假设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三、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场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局部视为解除合同。变更地址第十八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释义第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他第二十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保人寿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场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假设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假设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缺乏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以下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假设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缺乏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假设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假设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展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展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中保人寿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场、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假设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三、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中保人寿保险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场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设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当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三、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八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局部视为解除合同。变更地址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释义第二十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他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缴费方式缴费年度佣金附加佣金管理费十年缴第一年301514第二年155 10第三五年5 1510以后各年0 0 10二十年缴第一年402014第二年206 10第三五年5 1510以后各年0 0 10趸缴4 1 10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缴费方式投保年龄缴费年度佣金附加佣金管理费年缴08岁第一年401514第二年206 10第三年102 10以后各年0 0 10914岁 第一年301514第二年155 10第三年102 10以后各年0 0 10趸缴017 4 1 7三、直销类险种险种名称缴费方式附加费用简易人身保险年缴首年18,以后各年10趸缴7子女教育婚嫁年缴首年16,以后各年9备用金保险趸缴7团体福利保险趸缴7一年期趸缴5三年期期缴7三年期趸缴65福寿安康保险五年期期缴8五年期趸缴7八年期期缴9八年期趸缴75个人养老金保险期缴首年15,以后各年9趸缴6养老金还本保险期缴7趸缴5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单位:元领取年龄50岁 55岁 60岁 65岁交费方式月年趸月年趸月年趸月年趸月领金额交交交交交交交交交交交交龄年保投1667320577004110249 0879006115986 1372009325983 223101501762640537003895550820005714920 1281028824260 208301411858230500003689020764005413917 1195008222641 194501331954090464003482890711005012974 1114007721119 181401252050200431003277120662004712089 1038007319689 169201172146540399003071700616004411256 0967006818346 157701102243100370002866610572004210475 0900006417085 146801032339860342002761820531003997400837006015900 136700972436830316002557330492003790510778005714788 127200912533970292002353110456003584040722005313745 118200862631290269002249150422003277960670005012766 109800802728780247002145430390003072260621004711848 101900752826420227001941940360002966920575004410988 094500712924210208001838670332002761910532004110181 087600663022130190001735610306002557220492003894250811006231201801730016327302810024528204540036871807510058321836015800153004025800224870041900348056069400543316650143001427520237002144840_003274360641005134150501290031251602160019412303550030685705910047351355011600122295019700183786032600286315054400443612140104001120880180001734710299002658090501004137108300930011189501630016317602740024533704600039380960008300101714014800152901025000234896042200363908460073000915460133001426440228002144850387003440073800640009138801200013240402070020410203540031410638005500081241010700122181018800183745032300294205450047000811040095001119730170001734130295002743045800390007097700840010177901530016310402680025440376003200070858007400101599013800152817024300234503010026000607470064000914310124001425500220002246023000200006064400560008127501100013230301990020470164001400050548004700081131009800122074017900194801030009000504590040000709970086001118620161001749004600040005037700070872007500750010166501440016500300002600060757006500091483012800155102290020000606500056000913160114001452016300140005055200480008116100013530102000900050460004000071018008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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