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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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文件 津工师学发200933号关于印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高职部: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法业经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学生工作 毕业生 贷款贷偿资助 管理办法 通知(共印12份)抄送:校领导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9年5月11日印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贷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本办法中的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基层单位是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学校、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违纪处分,且学习成绩优良。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5.经学院评议、推荐。 第八条 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相关学院(高职部)递交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2.各学院(高职部)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5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毕业生的上述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3.助贷中心对上述学生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在校学生处助贷中心网页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4.各学院(高职部)应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并与助贷中心一起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可在校学生处助贷中心网页上下载用人单位鉴定表(见附件2),并督促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此表邮寄回学校,否则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变更(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除外):对于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我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第十条 对于不及时向我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一条 天津市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实行从第三年开始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工作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五年代偿本息的40。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审核工作,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人数的8。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附: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就业单鉴定表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流程图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性 别政治面目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家庭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地址就业单位邮编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已签定的服务年限申请代偿本金金额毕业院系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毕业学校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天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附件2:用人单位鉴定表毕业生姓名毕业时间贴照片处毕业生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名称邮 编工作单位地址单位传真号码单位电子邮箱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毕业生工作经历(可附页)起 止 时 间(年月)部门及职务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鉴定(请注明毕业生工作表现、工作业绩)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备注:1.请用人单位从学生毕业当年至就业后5年内(共计6次)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此表按照下列地址邮寄地址: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处 联系人:荣娟 邮政编码:300222 电话:022281823552.此表可复印、下载(网址:http:/xsc. 3.同时邮寄毕业生当年的思想汇报附件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流程图每年5月10日前,应届贷款毕业生向各学院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各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部门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5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查材料,并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确定学生代偿资助资格 各学院(高职部)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将毕业生在校获得贷款及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学生填写用人单位鉴定表,并督促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10日前将该表邮寄回学校,否则取消代偿资助资格注:1.校园网网址:2.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贷款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从工作的第3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市财政分3年(3:3:4)代为偿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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