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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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食品 安全? 监督 主讲教师:国实 民 以 食 为 天 多宝鱼 -对生活的环境要 求很高,在活鱼养殖、运 输和销售环节,经销商为 了保活和保鲜,都可能给 鱼喂药 苏 丹 红 一 号 事 件 世界卫生组织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 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 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 计划指南 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 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 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概述 概述 食品 安全 监督: 是为了保证食品 安全 ,防止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法定的卫生行政 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依据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应 的法规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过 程的卫生执法活动。 食品监督的法律依据 1964年国务院转发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 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管理条例 ;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 ) ; 1995年 10月 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次会 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共九 章, 57条)。 2009年 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了 食品安全法 。其中,食 品安全法在经历了四次审议,多次修改以后, 以 158票赞成 3票反对 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 该法将于 2009年 6月 1日起施行, 现行的 食品卫生法 同时废止。 新 食品安全法 共 10章、 104条 食品监督的法律依据 食品监督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食品 添加剂 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 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 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食品安全委员会 : 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 国务院规定。 2.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 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质量监督部门: 监管食品生产。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监管食品流通。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餐饮服务。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一负责、领导、组 织。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7.第 103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 安全防范方式。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 区已广泛应用。我国现已引入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与评估这一管理模式。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 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 因素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 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 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 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 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 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 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当立即组织进行 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并提 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是制定、修订食品 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 科学依据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 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 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该食 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 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 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 公布。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标准制定依据: 风险监测信息与风险评估结果等。 标准的类型: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准的效力: 必须执行,具有强制性。 GB 标准的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据; 有关部门进行食品检验、安全监督执法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标准的制定: 由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卫生部应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推荐性国家 标准 GB/T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 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物质的 限量规定 ;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卫生监督 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 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 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流通 的许可;取得 餐饮服务 许可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 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 的许可; 农民个 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 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 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 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 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 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本 法制定。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每年 应当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 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 方可参加工作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监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 检验 ;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 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 出厂检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 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 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 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进行 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或者销售。 食品包装标识及广告的监督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 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 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包装标识及广告的监督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包装标识及广告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 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 得 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 品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用 非食品原料 生产的食品 或者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 、 农药残 留 、 兽药残留 、 重金属 、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 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 物等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被包装材料 、 容器 、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 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肉类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有碍营养、卫生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出售的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 品 。 保健食品 “ 严格监管 ” 制度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 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保健食品 “ 严格监管 ” 制度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 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 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 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 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苏丹红事件 “毒奶粉 ” 事件 2008年年中,山东、甘肃、安徽、湖南、河 南、江西和湖北等地发现多起婴儿患肾结石的病 例,患儿均为一岁以内的婴儿。 9月 12日,经国家 卫生部调查,这些病例是由于患儿食用了三鹿集团 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所致,卫生部在抽检 的三鹿奶粉中发现了一种叫做 “ 三聚氰胺 ” 的化学 品。 由此, “ 毒奶粉 ” 事件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 拾。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监督 食品添加剂是指改善食品品质 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 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例如发色剂、漂白剂、甜味剂、 酸味剂、香料剂、疏松剂、凝 固剂、增稠剂、消泡剂等 食品安全法 对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 有关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规定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目前的主要问题:添加非食用物质、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 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对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 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 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 提交相关产品的 安全性 评估材料。 质检总局要求蒙牛停止 向特仑苏牛奶添加 OMP 物质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 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行审 查; 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 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 技术上确有 必要 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 安全 可靠 ,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 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 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 进行修订。 添加面粉增白剂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 添加剂的 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 使用 食品添加剂;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 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 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 明 “ 食品添加剂 ” 字样。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 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 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 食品用包装、容 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 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监督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 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 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 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 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 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 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 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 食品的容器 ,使 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 净,保持清洁;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 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 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 合下列要求: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 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 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物质。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 全、无害 . 符合 消毒管理办法 对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卫生监督 案例:劣质奶粉成了 “ 婴儿杀手 ” 阜阳市人民医院,一年多来,收治 了 60多个得 “ 大头怪病 ” 的娃娃,有时 候一来就是好几个,而且基本在 6个月以 下、 来自农村。因为严重缺乏营养,这 些婴儿多已停止生长,有的甚至越长越 轻、越小。头发脱落,头脸肥大,全身 水肿。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2条) 符合 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 protein fattiness carbohydrate calcium zinc Etc. “问题食品 ” 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 发现其生产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 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 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 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 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 责令其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 “问题食品 ” 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 食用农产品企业生产记录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 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 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 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 建 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 使用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 使用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 案, 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检验管理 -检验机构资质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 有关认证认可 的规定取 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 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管理 抽样检验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 的抽样检验。进行 抽样检验, 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 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 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检验管理 -自行检验、委托检验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 自行 对所生产的食品进 行检验,也可以 委托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 需要委托 食品检 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 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 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 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处置、报告、通报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 予以处置 ,防止事 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 事故发生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 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 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 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处置、报告、通报 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定 民事赔偿优先、 免检产品问题、 企业是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 进出口食品管理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基本要求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无国家标准食品等产品安全性评估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 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控制和通报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 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 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 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口食品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 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 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 生产企业名单。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 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 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 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 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 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 出口食品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 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备案。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 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 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 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 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 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 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对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实施的卫生监督 对人体健康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必须立 即禁止出售,不得食用,已出售的要追 回,造成明显伤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可以暂时封 存听候处理 含有有毒 、 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 、 有害 物质污染 ,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起细菌污染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2005年 9月 2日晚 11时,在 中州大学北校区食堂就餐的学生 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疼、腹 泻、发热等症状,经流行病学筛 查有 367人因食物中毒发病;经认 定这次集体食物中毒是由鸡肠球 菌污染食品所致,中毒食品是芹 菜炒肉、凉拌包菜和包菜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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