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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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窗体底端础童,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 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在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经济法主体不是由调整对象决定的 第三部门能够成为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只有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下列最不可能成为经济法调制受体的是 企业 国家经济机关 居民 消费者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一元结构 二元结构 单一结构 多重结构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是 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 合同行为 行政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从事的各类行为,属于 横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合法行为 合作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属于 横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规避行为 合作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是 调制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 规制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依据行为对象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 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评价更为重要的是 政治评价 法律评价 道德评价 经济评价享有经济调制权的主体是 企业 社会团体 调制主体 调制受体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行的是 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以下关于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调制如有必要可以超越调制权 调制主体可以任意选择调制的方向和力度 调制主体的权力可以部分放弃 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 经济自由权 经营自主权 财产权 消费者权利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调制受体的义务是 接受调制的义务 依法竞争的义务 接受规制的义务 遵从调控的义务关于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说法不正确的是 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存在倾斜性 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 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更主要地是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立法赔偿 司法赔偿在经济法领域,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 调制主体 调制受体 民事主体 经济主体在中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主要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包括 合伙 国务院 公民 律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 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 调制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 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调制受体的资格作出专门的限定 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市场主体的纵向对策行为包括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从行为效果的角度,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单方行为 非单方行为 具体行为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调制法定原则 依法调制 不滥用调制权 不得弃权 不超越调制权企业的有效竞争包括 公平竞争权 过度竞争权 限制竞争权 排他竞争权 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 公平竞争权 消费者权利 经营自由权 纳税人权利 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的主要义务是 履行合同 接受调制 依法竞争 打击犯罪 企业管理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 本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他法则任 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 赔偿性责任 经济性责任 非经济性责任 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经济法责任包括 赔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经济性责任 非经济性责任 非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 国家赔偿 超额赔偿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司法赔偿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调制行为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市场对策行为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纵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权义结构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他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是指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本法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简述我国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答: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在不同的主体组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色是不同的。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1)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2)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其分类。答: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对于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简述调制主体的调制权及其分类。答: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1)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2)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还有金融、房地产等特殊市场规制权。简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答:调制主体要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1)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2)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制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有关。(3)依法调制的职责,不仅要求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简述经济法调制受体的义务。答:调制受体时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一类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首先,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其次,接受调制的义务,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再次,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以外,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可能会违反依法竞争的义务。因此,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要作广义上的理解。最后,从角色理论的角度来看,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依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调制受体都应当履行的。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分类。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1)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先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2)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3)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4)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5)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通过主体理论的学习,你认为经济法主体具有哪些方面的特殊性?答:(1)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可见,经济法的主体可以由传统法上的各类主体转化而来。(2)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如市场主体,无论它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的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3)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类,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例如,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等。(4)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5)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有特殊性: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市场准入方面,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作出专门的限定。通过行为理论的学习,你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有什么特殊性?答:(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a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b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2)除上述基本分类,还可以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如何理解经济法上的“权义结构”的特殊性?答: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体现为两类结构。一类是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形成的“权义结构”。“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1)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其不均衡性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2)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3)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商法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要求权义对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如何通过责任的分类来揭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共性与个性?答:(1)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2)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3)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4)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双重性或非单一性,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有关。由于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制度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而经济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的,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应当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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