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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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司法审查中,刑事证据规则当中必须有法定 的证据规则,依据法定的证据规则去审查证据内容。一、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我国传统证据 法学所关注。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 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二、非法证据的认定1、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 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 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可 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 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 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 辑的解释。三、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宣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 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任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2、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供述好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 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 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提起攻速的依据。3、审判阶段。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正当程序,是刑事司法工作必须坚守的司 法原则和基本理念。对刑事法律人而言,它们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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