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买卖合同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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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买卖合同集锦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共享。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_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_ 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聚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其次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四条 特殊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须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主动全力协作乙方一起解决妥当。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主动协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主动协作;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 住 址:_ 联 系 电 话:_ 乙 方(签印):_ 联系 电 话: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1号和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协作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说明权归甲方全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身份证号码: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身份证号码: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XX市XX街X号栋XX室建筑结构:(钢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层数: 房屋户型: 房X厅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或其他) 2.该房屋的全部权为甲方全部,房产证号码XXXXXX,现将该房屋产权权转让给乙方 3、签定本协议时甲方承诺,自乙方缴纳订金之日起,起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将无条件帮助乙方办理,直到办出房屋产权证为止。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元,(大写)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2、付款方式:一次付清:乙方在_年_月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年_月_日付元;乙方在_年_月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年_月_日搬离该住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双方愿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履行责任。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一份,乙方如办理贷款,需给银行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甲方(签名或盖章)_ 乙方(签名或盖章)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_ 公正证人:_ 公证单位: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留意事项:1、首先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有无抵押; 2、签订合同必需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3、买方可要求将买房款项托付房管局进行“资金平安监管”,办完房产证后才划给卖方。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留意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运用权证明-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运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状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运用权证明-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合法的产权和土地运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状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的最保险方式是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须要对售房者有精确的了解。购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全部人的身份证件。假如售房者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全部人不是同一人,则应当了解售房者与房产全部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售房者供应证明文件,并亲自向房产全部人核实。 此外,购房者应当具体了解并核实房产全部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假如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人供应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场。如有特别状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托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替其签章。 3、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状况必要的了解。 这主要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机构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以及显示的房屋结构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乱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该房产用途是否与购房者购买后的用途相符等。、购房者还应当具体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假如房屋已出租,则须售房者供应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看法;假如房屋已被抵押,则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就解除抵押确定可行的方案;假如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则应考虑放弃购买或就此与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进行交涉(非专业人士难以把握)。、如购买的房屋是公房、已购公房或,应了解这些房屋是否获准上市交易、预购公房是否需补足有关费用、公房原单位对房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房参与房改房时同住成年人的看法等。军队等单位的房屋,由于其特别性,应特殊留意单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如有疑问则不宜购买。 6、购房者还应了解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修的具体状况。7、估算税费负担。二手房买卖的税费规定较多、较困难,累计各项税费金额也比较大,估算税费负担是非常必要的。依据国家规定,购房者应担当契税、印花税,售房者在肯定条件下应担当营业税、城建税、教化附加费、个人所得税。依据买卖房屋的性质以及各地的实际状况还可能发生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手 续费、交易管理费等税费。此外,买卖房屋的性质、面积大小、用途、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长短等因素还可能使得契税的税率发生改变。买卖双方可以依据拟交易房屋的实际状况,向专业人事或有关部门详细了解税费的项目、税率. 二手房合同签订留意事项有哪些 手房在购买不到五年要多交一个营业税和个税的问题.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应留意的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具备: 一、当事人的姓名、居处,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详细状况、联系方法,以免受骗。 二、标的。即双方要进行交易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要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备设施等状况;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共有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全部权纠纷;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字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贷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说明。违约责任及如何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状况下可免责;担保的形式等。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写明是实行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若实行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写明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状况;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每位买方和卖方的状况都不尽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养和责任等不确定因素,使得房屋买卖纠纷很简单发生。为了让房产买卖行为顺当,削减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时间的纠纷发生,这里分别为买卖双方在个环节支招。卖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时明确托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状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特别,还应明确托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终签约的确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三、签约时要留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照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供应“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供应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供应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供应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需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四、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依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 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五、交房过户时避开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协作。当出现买方因种种缘由不予协作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开日后违约责任。 买房者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5大环节一、下定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刚好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居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胜利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二、注意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状况、相邻关系、物业修理资金和物业收费等状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状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户口状况。最终,如需贷款还应事先向银行询问贷款条件和可贷成数。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终,为保证资金平安,最好能采纳资金监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如约定部分房款支付用来偿还银行注销现有抵押登记的,该笔资金肯定要监管或者由买方支付至卖方的还贷账户并告知原有银行干脆划拨,以避开卖方挪用导致无法过户。 五、收房过户要验收。买方接收房屋时,应依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状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开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困难化。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留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刚好迁出。 下面是购买二手房留意事项的权威建议,特转来: 随着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二级市场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日渐红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价格低的优势,被众多的消费者青睐,但是,旧房买卖终归不像新居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殊留意产权、房屋结构等问题。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在旧房交易中,产权证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价值量巨大,法律对房屋的爱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爱护。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运用权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买二手房时,肯定要弄清晰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殊留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肯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房屋买卖合同 篇4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买卖相关事宜,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红山驼峰路慧丰小区一楼商铺以人民币卖于乙方,乙方当场一次性全款付给甲方。 二、该商铺房屋产权及附加手续,由甲方负责全部办理并交于乙方,手续费用由乙方担当,上下水、暖、电、气、网线按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由甲方配齐。 三、此商铺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乙方管理运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份,中介人保存1份,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中介人: 年 月日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关于甲方姬君林卖给乙方张纯华位于上郡南路开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楼门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两间门面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于0x年7月2日之前杨亚峰彻底还清所欠张纯华陆拾万元人民币加利息后,乙方必需交回与甲方所写的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此合同作废,若杨亚峰于20年7月20日前不能还清所欠张纯华之全款和利息,甲乙双方所签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生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中介证明人: 2xx年10月2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5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 。 其次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 整(¥_元)。此售价包含公共修理基金及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办理费用。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供应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房屋全部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状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八条此合同与出售托付合同、承购托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样,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样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用途为x。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x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三、乙方于20xx年月x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状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全部权更改给乙方全部。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担当。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七、甲方保证已照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详细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运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担当。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7房屋买卖合同 出 卖 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次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 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千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 篇8甲 方 (卖方):乙 方 (买方):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1、 甲方有位于的商品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建筑面积(权证登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全部权证号为 柳房权证字第 号,该房产权属全部。、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 其次条房屋售价为(MB: )。 第三条 乙方签约当日向甲方支付元整(RMB: ) 作为购房定金,乙方交纳定金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借故不卖和擅自提高或改动价格。 第四条 乙方付款方式为付款,首付款元整(RMB: ),贷款(RB:)。 第五条 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由 乙 方支付。 第六条物业交割: 、甲方应于向乙方移交该房,并保持房屋结构及卫生、等配套设施完整。 2、甲方应结清在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帮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3、 房产 除 主 体结 构外,合 同 项 内 其 他财 产 甲方移交时须保持完整,否则按相应价值干脆从房款中扣除。第七条 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务纠纷。 2、甲、乙双方应签订合同的时间到指定地方办理各项产权手续领取相关资料。 房屋买卖双方合同(常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元整。(RMB:。 、 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 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担当。 、 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担当。 4、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交割物业的,乙方有权要求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同时有权要求拒绝转付甲方应得的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担当。 第九条 补充条款: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定补充合约,补充合约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 ( 提交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 系电话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9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房屋出售方,由本人签字,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身份证号: _ 地址: 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买方(房屋购买方,由本人签字,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身份证号 : _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中介证明法人:_ 身份证号: _ 地址: 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样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西关社区乜家巷第5号独院(其建筑面积135. 平米,产权证号) 的房屋一切合法产权,即原房屋产权主的房产证及原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甲方东院墙以外还有甲方约30平米过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地产相关的国有土地建设运用证同时出卖给乙方(附原房产证原件及该房产位置图),双方议定该房地产及建筑物总价折合为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圆),中介费(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乙方给甲方中介法人 的账户号: 打入人民币 拾万圆作为给甲方首付房款定金特殊 注明,在银行打款时手续费乙方不付后,甲方就起先办理有关手 续,乙方付完首付房款后,甲方在绝不能把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者。 否则甲方退清原款的同时付乙方总额0%的经济损失。当甲方把一 切合法手续办理稳妥之后,剩余款甲方把房地产的一切合法手续, 包括房产证及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等转交给乙方后,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全部剩余房款(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及 过户费等,概由乙方负担)。甲方把一切合法手续转交给乙方。一手 交手续一手交清房款,若甲方违约给乙方赔赏总额的0%的经济赔偿,若乙方违约给甲方同等的赔偿。三,违约责任 1, 依据甲方宅基地与邻居位置定界,甲乙双方与邻居协商认可签字 即甲方宅院墙以东还有近30平米过的地方,邻居的确认可签字后 认可定界清晰无可非议签字生效,乙方完全在本宅基地上自由改建, 四周邻居无权干预,假如有阻碍,说明该房地产不合法,甲方负全部 法律责任,甲方退付乙方原总额的同时并付乙方总额50%的经济损失 2、假如甲方出售的房屋的确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 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并应赔 偿乙方总额5的经济损失。 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帮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乙方已付甲方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款的50%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已付定金后短暂甲方房屋门上的全部钥匙完全由乙方替管理 4、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的确没有产权纠纷,例如有关按揭,抵押债务宅基界定等等,今后在房产证及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等项出现经济纠纷该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均在交易前必需办理稳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甲方担当全部责任。5、因本房屋全部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6、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四,甲乙及中介三方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 1、本合同(经甲、乙及中介三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中介三方各执一份。 3,甲方本人签字含身份证复印, 甲方院墙以东邻居身份证复印 件及认可签字甲方签字 乙方本人签字中介法人签字; 含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含身份证复印件: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探讨的不是许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探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变更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其次、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详细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假如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假如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其次、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详细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次、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歼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特地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须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假如转让人不担当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须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状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安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调。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供应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困难,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运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加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其次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缘由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缘由,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假如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详细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依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假如预售商品房不行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干脆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行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事实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说明。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需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说明“转让行为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详细含义,但是依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年司法说明)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为避开不必要的争辩,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需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与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说明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改变:一、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995年司法说明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旧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说明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年司法说明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详细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行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假如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全部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依据该说明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说明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依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20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2xx年司法说明),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年司法说明对95年司法说明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假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缘由。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说明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说明。登记是房屋全部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全部权仍旧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细致推敲起来就会发觉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需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行思议。其实,根据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恳求预售方帮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旧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说明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全部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状况。依据0xx年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或者运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运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运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须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干脆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或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二)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全部权证书”。那么如何说明“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全部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呢?事实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假如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运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全部权证书,一般状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其次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nbs;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行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须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接着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全部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状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肯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全部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解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根据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帮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帮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恳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全部权仍旧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恳求权),而不是房屋全部权。在这种状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说明)。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根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假如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状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假如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假如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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