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考核题库.ppt

上传人:za****8 文档编号:20029213 上传时间:2021-01-27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424.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考核题库.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考核题库.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考核题库.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 2003248号 2003年 8月 8日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目 录 一、总 则 二、考核机构 三、申 请 四、考核发证 五、监督管理 六、附 则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释义 :制定的依据。 条例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 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合格,取得 检验检测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 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中 执业。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一、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 RT)、 超声波( UT)、磁粉( MT)、渗透( PT)、电磁( ET)、 声发射( AE)、热像 /红外( TIR)。 释义 :适用的检测方法 7种。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 的级别分为: 级(初级)、 级(中级)、 级(高 级)。 释义 :注意级别的表示方法。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 行考核,取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工作。 释义 :注意发证机关。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 各级 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释义 : 接受监督。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 考核 工作分别由 国家质检 总局 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并由 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 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 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考委会) 组织 进行。 考委会分为 全国考委会 和 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释义 :注意考核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工作的承担部 门的区别。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 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 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 级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 港、澳、台地 区及 境外人员 申报各级别无损检 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 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 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二、考核机构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 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 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二、考核机构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 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 、 级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 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 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三、申 请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 员,年龄一般应当在 65周岁 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 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 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 三、申 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 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周岁 以上, 60周岁 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 矫正视力 和 颜色分辨能力 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 工作的要求;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三、申 请 (三)报考 级 应当具有 初中 (含)以上学历;报考 级 应当具有 高中 (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 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 级。 报考 级,应当至少持有 2个 级项 (除 TIR外,报考 RT或 UT 项, 级证中应当含有 MT或 PT项;报考 MT、 PT、 ET、 AE项, 级证中应当含有 RT或 UT项)。申报不同级别的 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级别 无损检测专业大 专 (含)以上 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 其它大专 (含)以上 中专、高中、职高 (机电类) / / 6个月 1年 3年 4年 6年 8年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三、申 请 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 员考核初试申请表 (附件 1),向承担 相应级别考核的 考委会 提交申请。报考 、 级申请, 经省级考委会初审, 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 核 ;报考 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 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国 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 、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 聘用单位所在 地 组织的考核。 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 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批准 , 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三、申 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 损检测工作,应当在 有效期满当年的 2月底前 ,按要求向 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 4)(年龄满 65周岁 以 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 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 有效期满 当年 2月底前 ,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 (附件 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 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 1年 (实际延长时间将在 下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 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四、考核发证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 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 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 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 、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报考 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合格标准为 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 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 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四、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 30个工作日内 , 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 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 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 协助 制作和寄发人员 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 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附件 2), 证件由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制发 。证件有效期 4年 ,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 3)。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四、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 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 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 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 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 此期间, 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 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 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 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 确保考核质量。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 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 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 2个以 上单位中执业 ,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 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级人员可在 、 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 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 艺规程或在 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 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 测报告,协调 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 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从 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 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 负责。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 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 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释义 :注意什么条件下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 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 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 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 超项目检测 ; (二)弄虚作假, 伪造检测数据 , 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或 鉴 定结论 ;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三) 违反检测程序、工艺 ,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 重失实; (四) 玩忽职守 ,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 (六) 同时在 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 吊销 的人员,发证机构 3年 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 变更受聘单位 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证件。换发 、 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 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 6), 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 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 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 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 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 件 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 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 级证件(正、副本), 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 本)。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 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 后,补发证件。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劳部发 1993441号)同时废止。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练习题 1、 考规 是根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的。 2、 考规 规定,不同级别的发证机关不同, II级人员省 级发证。 3、 考规 规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由相应的 考委会具体实施。 4、 考规 规定初试申请的人员年龄在 18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 5、 考规 规定报考 、 级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 行选择考试地点。 6、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 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2个月,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 会提出复试申请。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练习题 7、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年龄满 60周岁以上者的申请, 不再予以受理。 8、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 1年内不再受 理其报考申请。 9、 考规 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 _ A、 UT B、 MT/PT C、 AE D、 TIR E、 RBI F、 ET G、 RT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本文观看结束! 谢 谢 欣 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