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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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流转税处 邹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 1994年开始实施的 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 原办法 )及有关 后续规定进行了梳理与修订,制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以下简称 新 办法 ),根据 22号令第十三条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 下发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 发 【 2010】 40号,以下简称 辅导期管理办法 ),对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予以了明确。本文仅就新老办 法差异及相关政策出台背景予以解读: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新办法 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 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 50万、商业 80万。在 新 办法 第三条中规定, “ 此类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新办法 采用 “ 应当 ” 一 词,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义务也予以了明 确。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第二种情形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 标的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 从扩大 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出发 , 在此次修订中 , 对此类申请 认定的纳税人 , 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 , 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的标准 。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办法既明确了纳税人的 义务,也赋予了纳税人的权利: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 人明确了其 “ 应当 ” 申请的义务;对未超过标准但希望获 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赋予了其依申请 的权利。 另外,新流程对年应税销售额予以了新的明确,年应 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 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与 原办法 规定的以 公历年度计算销售额有所区别。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 修订了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 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 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 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 -资 料审核 -实地核查 -审批程序改为告知 -申请 -审批程序,税 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 修订了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 对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收到 税务事项 通知书 后 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 或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逾期未报送的 , 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 ,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 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材料 ,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简化了可以申请认定的资料与程序 在修订过程中 , 对 原办法 要求的报送资料和认定程 序进行了精简 , 以简化办事程序 , 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一 , 简化报送资料: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 、 资 料 , 属于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 证件 、 资料 , 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 第 二 , 依据认定标准 , 大大减少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 , 仅 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 第三 , 统一了一般纳 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 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 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 第一,此次修订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不仅 包括原规定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还包括个体经营 者;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 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 第二, 原办法 规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从理论上说,与“应税” 相对应的概念应该是“非应税”,而不是“免税”。免税 销售额应当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之内,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 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免税都应纳入一般纳 税人管理,只是在管理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明确了办理的时间 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事项的办理时间 。 如认定办法第八 条规定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 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 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 告知纳税人 , 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 同时督促主管 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维护纳税人权益 。 一、 新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六)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次月起 ,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的当月起 , 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领购和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 。 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 不一的情况 , 突显纳税人权力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 “ 小型商 贸批发企业 ” 进行了明确界定。 与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 【 2004】 62号) 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对原 “ 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 人员 50人以上 ” 的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 业是指注册资金在 80万元(含 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 10人(含 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二是明确 “ 批发企业 ” 的行业划分方法应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02)界定。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 这两个变化的意义在于 , 一是从量上对纳入辅导期的 “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收窄 , 即注册资金由 500万元调整 为 80万元 , 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 , 无 须经过辅导期便能进入正常的核算与申报 , 有利于节约税 收管理资源 , 集中力量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 , 提升 管理效果与效率;二是对行业划分提供可以切实参考的依 据 , 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 最大限度地减少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不必要的分歧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 的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进行了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四条指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所称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 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在 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的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进行了明确 。 对企业实行纳税辅 导期管理 , 是对可能无法正常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有效 干预和辅导 。 也就是说 , 除了本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 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 , 纳税人有上述 四种情形之一的 , 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 导期管理 。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 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个月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了辅导期管理的生效日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 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 法第九条第 ( 四 ) 款规定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内告知纳 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 关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 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 税务稽查处理决 定书 后 40个工作日内 , 制作 、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 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次月起执行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了辅导期管理的生效日期 本条中值得关注的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 “ 其他一般 纳税人 ” 。 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带有惩戒性的 , 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核算及纳税程序 。 这个环节中稽查部 门的参与 , 是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前置 程序 ,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对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纳入辅导期管理这种权利的必备书证 之一 。 这个规定 , 既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性 , 使得税收管 理工作有理有据;又彰显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 保证了被辅 导企业的有效配合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引入了 “ 降级 “ 机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规定:纳税辅导期内 , 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 税 、 逃避追缴欠税 、 骗取出口退税 、 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 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 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 导期管理 ,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 书 , 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 偷税 、 逃避追缴欠税 、 骗取出口退税 、 抗税或其他需要立 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 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 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 送达 税 务事项通知书 , 告知纳税人 。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引入了 “ 降级 “ 机制 经过辅导期的纳税人从辅导期结束的次月起不再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但辅导期内有本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通常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 会被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中的 “ 其他一般纳税人 ” ,重新 确定的辅导期也很可能会不低于 6个月。本条规定中没有 明确重新实行辅导期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达 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 可以看出,为了加强管理,并于一般纳税人只进不出 的规定相配套,此次修订中引入了 “ 降级 “ 机制,对已经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如果发生偷税、骗取 出口退税等文件中规定的行为,很有可能被重新纳入辅导 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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