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金征缴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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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保障金的征缴范围和标准 1、征缴范围的划分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 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 50人的 单位,原则上应安置 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 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 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 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 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 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 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 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 收保障金。 ( 4)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 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企业已 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 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 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 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 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3)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 定 (财综字 19955号),保障金按属地 原则缴纳,总机构在大连行政区域外的非 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应在我市征收,具 体按照驻连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征收保障金; 总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独立法人单 位的保障金,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也可 由分支机构到所在地缴纳。 3、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 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 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 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 足 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 金。 4、计算公式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1)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用人单位 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 本地区职工年平 均工资 =应缴纳保障金。 ( 2)在职职工的界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 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 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用人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当月工作少于 15个 工作日的,不计入当月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计入在职职 工总数。 针对建筑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 该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当期缴纳工伤险的人 数作为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全年月平均职工 人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的办法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 五入。 ( 3)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界定 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内,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 1年(含 1年)以上劳 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 社会保险的职工。 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是用人单位年平均残 疾职工人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 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只有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在 职残疾职工,方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对于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 若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 、残疾人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可计入 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根据 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 干问题的通知 ( 大残联发 2011 14号 ) 规定 , 以下情况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企业 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中:企业返聘的退休 残疾人员;已在人社局领取社会保险养老 金的残疾人职工;企业未给个人缴纳社会 保险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标准低于大连市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职工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规定 , 保障法是保障我国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规 , 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 , 用人单 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 , 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 (七)保障金征收的相关政策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注册时间的次月 起缴纳保障金。 2、关于一人兼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所 在企业保障金征缴问题 保障金以企业为征收对象,与法人代表是 谁无关,所以其所在的所有企业均为保障 金的征收对象,须独立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拒 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由 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 为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扣缴期为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审核期为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申报缴纳期为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二)工会经费的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 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 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 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 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 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 )的职工筹 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 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 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 (筹备金 )。 (四)工会经费征缴标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1、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2、全部职工的界定 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 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 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工财字 1995 11号) 3、工资总额的界定 工资总额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 ( 1990年第 1号令)标准及有关 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 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新的是 2012劳动统计指标解释)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 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 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 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 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 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等。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1)计时工资; ( 2)计件工资; ( 3)奖金; ( 4)津贴和补贴; ( 5)加班加点工资; (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 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 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 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 福利事业补贴、 探亲路费 、计划生育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 、 防暑降温费 、婴幼儿补贴 (即 托儿补助 )、独生子女牛奶补贴、 独 生子女费 、“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 子女补贴、 工作服洗补费 、献血员营养补 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 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 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年 7月 19日劳动部等七 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 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 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 食品待遇。 (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 支出。 ( 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 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 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 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 收入。 (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 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 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 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 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或违约金, 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 用 。 (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 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12)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 金。 ( 13)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包 括商业保险)。 2、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 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其中,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 单位按 2%经费的 15%缴纳;邮政、电信、移 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 2%经费的 10%缴纳; 电业产业按 2%经费的 13%缴纳;机场按 2% 经费的 30%缴纳。此类缴费单位应当填写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单位审批表 ,并 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缴费单位应在每月 10日前,企业根 据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 ,填报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 税申报表(综合) 。 3、缴费地点 缴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筹备金)征 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缴费人应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 纳。 4、缴费基数: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2% 费款计算:当月应纳工会经费 =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 5、缴费方式 窗口申报或者网上申报 6、收据: 税收通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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