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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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章 醫療糾紛的民刑事責任 Part 1: 第 1-6節 pp.15-59 2:1 故意 故意 刑事責任 故意與過失是刑法規定的責任條件。 刑法 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醫護人員所實施的是救人性命的醫護行為,極少有故意犯罪的可能 醫護人員故意性的犯罪案例 協助病患自殺 配合家屬要求任令畸形早產兒死亡 配合家屬要求任令危急病患氣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放棄施行 CPR之行為) 違法墮胎行為 男醫師對女病人利用醫療機會進行性侵害 將不實的醫療狀況記載在病歷上,向健保局請領給付(偽造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 故意的分類 直接故意 刑法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 並 有意 使其 發 生 者,為故意。 行為人明確認識犯罪結果之可能發生,而決意直接實現結果者。 間接故意 刑法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行為人預見結果有發生之可能,而間接聽任其發生,發生了也是 行為人所希望的 。 意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 。 問題:案例中醫師造成小美健康受損的情形是屬於直接 故意或間接故意? 故意的要件 1.有侵害的認識 醫護人員認識其對於病患所為的行為係出於侵害,而 非醫療,從而其行為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 2.有侵害的意圖 醫護人員對於並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僅認識其對於病人構成 侵害,而且認識其所認識的侵害結果發生。 3.有侵害行為的實施 醫護人員縱有侵害的認識與意圖,如果未將其侵害的故意付 諸實施(亦即未為侵害行為的實施),不構成犯罪。 此時為單純的故意。刑法不處罰單純的故意,必須有侵害行為的 實施始受處罰。 2:2 過失 何謂過失 過失的意義 消極意義:不具故意 積極意義:違反注意義務 法律的定義 刑法第 14條 過失的種類: 無認識之過失 vs.有認識之過失 無認識之過失 刑法 14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 ,並 能注意 , 而 不注意 者,為過失。 過失的要件: 1.應注意 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 2. 能注意 有注意的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3. 不注意 因懈怠致未能避免結果發生 又稱為無意識過失、懈怠過失 例子:醫護人員實施藥物注射時,未遵守三讀五對,致打錯針, 造成病患死亡。有無過失? 答:有過失!(無認識之過失) 例子:手術中雷擊醫院,導致電力系統中斷,以致影響手術進行 致病人受到傷害。 有無過失? 答: 無過失 過失的種類: 無認識之過失 vs.有認識之過失 有認識之過失 刑法 14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 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 致發生,而疏於防範,終於發生犯罪的事實。 又稱為有意識過失、疏虞過失 例子:外科住院醫師在沒有資深主治醫師指導之下, 確信不會出事,率然進行手術,致發生危害病患的結 果。 答:有過失!(有認識之過失) 過失的種類: 一般過失 vs.業務過失 一般過失(普通過失) 一般人怠於必要的注意義務而發生構成犯罪的事實 如:醫護人員開車撞傷人 業務過失 業務: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的業務。 如:醫護人員執行醫護行為過失致病人傷害、貨車司 機開車撞傷人 加重處罰的原因:從事業務之人本其專業醫學知識, 有其應盡之 注意義務 。 過失的種類: 具體輕過失 vs.抽象輕過失 具體的輕過失 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而欠缺者 抽象的輕過失 應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而欠缺者 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醫護行為乃運用醫學知識、技術或藥物等 方式,以救治或管理患者的生命、健康為 其目的,不管是否有償、無償,通說認為 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行之。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英美法判例:平均醫師成員中之正常技術水準 ( the skill normal to the average member) 台灣司法實務: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 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注意義務的標準 注意義務係指一般醫護人員的平均注意程度, 而不是醫護人員個人主觀的判定。 不過,專科醫師較之於全科醫師,護理師較之於 護士,藥師較之於藥生,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醫療過失的原因有許多是源於醫護人員的缺乏新 知,醫護人員應時時吸取醫學新知或醫護技術, 使醫護活動能達於當時的一般臨床醫療水準。 業務過失 1.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 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過失致死罪:本刑兩年。 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 2.業務過失致傷害罪 刑法第 284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前半段為業務過失輕傷罪,後半段為業務過失重傷罪 一般過失傷害罪:本刑為六個月;致重傷之本刑為一年。 業務過失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2:3 傷害 傷害與賠償 醫療傷害:醫療過程中,由於醫事人員診 療護理過失造成病患死亡、殘疾、組織器 官損傷等。 民事過失:在民事關係上因欠缺注意而須 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者。 損害賠償制度:當人民的健康權及 生命權受到受到不當侵害(故意或過 失)時,國家設立的一套救濟制度。 重傷害 重傷 刑法 10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毀敗 完全喪失效能且不能恢復者 若僅係減衰機能或一時喪失機能,不算重傷。 補充資料 法院系統與訴訟流程 網路法規資料庫 查詢醫療法規條文 1. 行政院衛生署 http:/www.doh.gov.tw/cht/index.aspx 資料查詢 衛生法規 本資料庫亦可查詢衛生署的 解釋令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fl.asp 法規檢索(輸入法規名稱或法條內容) 網路法規資料庫 查詢衛生署的函釋 衛生署衛生法令查詢系統 http:/dohlaw.doh.gov.tw/Chi/Default.asp 點選函釋查詢 本資料庫亦可查詢衛生法規 查詢司法判解(法院判決書、大法官解釋)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fc.asp 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作業常見問題 格式 (format)的問題 最前面加上基本資料 :章節別、班別、小組名單(姓名及學號) 改為單行行距 (仍維持篇幅不得超過 “ 兩頁 ” 之規定 ) 抄題目 內容的問題 引述法條,並做簡要說明 留意錯別字 Email 兩個收件者:尤素芬與陳郁雯( ) 設定要求讀取回條 主旨請依規定撰寫 2: 4 因果關係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作為犯 行為人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實現構成要件的犯罪。 例:醫師對於病人的故意傷害行為。 不作為犯 行為人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而實現構成要件的犯 罪。例:醫院對於應予急救之病人不予急救導致其死 亡(遺棄罪) 。 可區分為故意的 不作為犯 與過失的 不作為犯 過失的 不作為犯 指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法律義務,能防止 而不防止,導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例:對於住院幼童 的病床圍欄未拉起,致跌落摔傷。 刑法第 15條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 也可區分為純正 不作為犯 與不純正 不 作為犯 純正 不作為犯:指唯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法 定構成要件的不作為犯。例:醫師 對於應予急救之病人不予急 救導致其死亡(遺棄罪)。 不純正 不作為犯:指對於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的人,不做 應做的防止行為,導致發生了和以積極行為造成的一樣的結果。 例:主治醫師為急診病人插管維持呼吸,其後發現,該昏迷多 日的病患已回天乏術,若繼續插管無異浪費醫療資源,乃拔除 呼吸管。 該醫生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不履行其醫療義務,以 防止病患死亡,屬於 不純正 不作為犯 。 如果是家屬去拔管,則屬於作為犯。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某行為而發生某結果,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所必 要的關係。 例:甲舉槍射擊乙,乙應聲倒地死亡。乙的死亡與甲的射擊行為 有因果關係。 例:甲撞傷乙,乙於養傷期間因體弱染他病,後來死亡。乙的死 亡與甲的撞傷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在通常情形之下(根據經驗法則),有同 一之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該結果之 間就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在通常情形之下,雖有同一個條件存在,但不一定會造成 同一個結果,則該條件與該結果之間就不具有因果關係。 例:甲拿刀殺乙,乙受傷,就受傷部位與受傷程度來看,應不致 於發生死亡結果,但因乙患有血友病,因受傷流血不止而死。 乙的死亡與甲的殺人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 犯罪事實須依照證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 就不得推定犯罪事實。 當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時,就應諭知無罪之 判決。 當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 5 訴訟程序及損害賠償 刑事與民事 因醫護過失導致病人傷亡(侵權行為)而造成醫 療糾紛 - 刑事:追究犯罪 屬於公法制度,是有關 犯罪人 與 國家 間的問題。 因為加害人侵害了刑法所定具有的 社會價值 ,以致擾亂了社會 秩序,因此須向國家負責。 民事:損害賠償 屬於私法制度,處理的是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加害人 與 被害人 個人間的問題。 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填補病患或其家屬的損害 在訴訟程序上,民事責任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 刑事責任依刑事訴訟程序追究之;依 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 以請求賠償損害者屬於例外。 告訴 刑事訴訟法 232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 訴。 告訴的對象為 警察機關 或 檢察官 ,由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記明筆錄。 向警察報案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起訴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疑者,應即開始 偵查 。 (刑事訴訟法 228) 告發: 刑事訴訟法 240: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 24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 告發。 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知道有犯罪嫌疑者,應該報案 ( 告發 ) 。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者,應 提起公訴 。 (刑事訴訟法 251) 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 25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通常都會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如果在刑事訴訟外 還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乃是重複浪費時間與精力,對訴 訟各方及法院都形成浪費。 可以藉由刑事訴訟 附帶提起民事賠償 。 由刑庭法官依同一事實的認定,在做出刑事判決時,也對民事損 害賠償的部份做出判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 488 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有兩種: 提出訴狀於法院。訴狀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應陳述訴 狀所應表達的事項,記載於筆錄。 和解 訴訟上和解 民事訴訟法 377 和解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 380 留意:民法 737不一定是指訴訟上的和解 (訴訟 外的和解也包括 ) 民法 737 :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與有過失 賠償責任 :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或免除之。( 民法 217 ) 重 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 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 與有過失。 ( 民法 217 ) 連帶賠償責任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醫院(僱用人)與醫師(受僱人)就侵權行為 的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 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種類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 192: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扶養費 民法 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損失(如:工資損失)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 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慰撫(藉)金 民法 195:侵害人格、身分法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慰撫(藉)金、回復名譽之處分 2: 6 時 效 時效的概念 時效制度 意義: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存在一定期間後, 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當 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將導致請求權的效力 減損。( 請求權罹於時效 /消滅時效 ) 時效多長? 民事的請求權時效 長期的時效(一般期間) 15年(民法 125 ) 短期的時效(特別期間) 5年(民法 126 ) 2年(民法 127 ) 刑事的請求權時效(即追訴權) 刑法 80:因刑期做區分 刑事訴訴 237: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時效的起算與中斷 起算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 128) 中斷 事由:請求、承認、起訴(民法 129)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 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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