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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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篇一:核定印花税规定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 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 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 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 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 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 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 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 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 “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 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 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 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篇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两种征收方法。(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 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 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 费用为计税依据。各类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 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 购销合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 货的全额。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 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 价格计算应 纳税额。(2)加工承揽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 揽收入的金额。加工承揽合同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 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 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 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 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 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 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 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甲 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25万元,乙公司提供价值l00万 元的原材料。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提供的辅 助材料金额之和。则甲公司应纳印花税二(30+25).5l0000=275 (元)(3)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 依据为勘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收入)。(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例】某建筑公司与 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 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分包或转包所签合同,应根据分包合 同或转包合同计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则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纳 印花税二(6000+ 800).3=2.04(万元)。(5)财产租赁合同(5)财 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人)。财产租赁合同【例】A公司 向“汽车运输公司租入5辆载重汽车,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5辆载重 汽车的总 价值为240万元,租期3个月,租金合计为1.28万元。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为计 税依据,则A公司应缴印花税额二1.28 1。10000=12.8(元)由于税额不足l元 的,按1元贴花,实际贴花13元。(6)货物运输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 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货物运输合同运货物的金额、装 卸费和保险费等。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的,应以全程运 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 费的,应以分 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 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 计税依 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 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 花税。【例】某企业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 卸费O.5万 元)。贝畦货运合同应纳印花税二(8万元一 0.5万元)0.5。10000=37.5(元)(7)仓储保管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 (即保管费收入)。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 式,(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 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 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喧以借据 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 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 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 随借 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 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 方 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 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 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 类合同,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 花。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 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 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例】某钢铁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 订购买价值20万元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20万元的借款 合同。后因故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根据上述 情况,该厂一共涉及三项应税行为: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二20万0.3。=0.6(万元). 产生纳税义务后合同作废不能免税;借款合同应纳税额二20万0.05。=0.1(万 元);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应纳税额二1000万o.O5。=0.05(万元)。则该 厂应纳税额二0.6+0.1+0.05=0.75(万元)二7500(元)。(9)财产保险合同(9)财产保 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财产保险合同的 金额。(10)技术合同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 合同所载的价款、技术合同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 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 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例题】例题】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记载金额共计5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 费用为100万元。该合同甲乙各持一份。则甲乙一共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00 一 100) 0.3。2=0.24 (万元)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2. 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 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据。对跨地区经营的分 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 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 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202 年1月28日,国税函2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分行, 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 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 行分 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企业执行两 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己贴花资金 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 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定计税 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 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 合同,可 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二)从 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相关链接:相关链接:新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 计税依据探讨新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探讨现行印花税法规与已经执行 的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以资金账簿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的印花税,因代表资金金额之一的“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变动,不仅表现为 增加,也经常发生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按照资金账户余额计税产生了超额 纳税,即应该退税的尴尬。实际上。这是由于新 会计准则引入了包括公允价值计 量在内的一系列影响“资本公积”变化的新内容所导致的问题。建议依据“实收 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一一“资本 溢价”的余额计算印花税,以便在 不改变现行印花税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全文不同合同印花税缴纳问题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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