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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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十一条 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发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患上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局部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患上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 东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者担任)。经理 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位(或者: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者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发展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率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允许,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发展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当义务。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 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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