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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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所谓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进行设计变更的活动和行为。为进一步明确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范围、分类、工作程序、文件组成和费用核定及结算等规定,完善和优化设计,有效控制投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一是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功能,保障安全;三是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地处理好变更设计”的原则。鼓励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安全度、完善设计功能、节约工程投资为目标的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应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施工优化,既要做到全过程优化,又要做到按变更程序进行优化。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置常设机构,配足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并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方案,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变更设计方案力求科学合理,要结合对相关专业及后续专业的影响,避免各专业重复变更。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各类变更设计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设计(含变更设计),设计、监理单位也不得单方面决定变更设计(包括原变更设计)。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技术、经济责任及合同违约责任。第三章 变更设计范围及分类 变更设计范围:(一)初步设计审查鉴定批复后执行有关规范、规定、标准等原则性变化的活动和行为。(二)自施工图经现场核对完善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发出至工程正式验收前,此期间所有需要变更原施工图(修改施工图)或对已变更过的施工图(修改施工图)再次变更时的活动和行为。变更设计的分类:按照部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 号)第二章的具体规定划分变更设计的类别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管理的分工:由技术部负责(工程部、安质部参与)组织方案的审定,工程部(安质部)负责(技术部参与)工程项目、数量的核定和监督实施。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设计办理程序 I 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形成变更设计建议书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按规定报送铁路局,由铁路局组织审核并上报初设审批单位审定。II 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形成变更设计建议书,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提交建设单位技术部进行研究后,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牵头(安质部参加)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纪要(纪要须按施工情况、变更原因、处理措施、注意事项等分项注明,并附必要的测绘、地质等资料,以此作为变更设计的主要依据)。根据会议纪要所确定的方案,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并报建设单位审查。路外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由所在标段的监理单位作提议单位,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承发包合同中工程风险承包范围内外所有工程变更设计均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设计手续。质量缺陷的修复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所有变更设计会议纪要必须明确区分变更设计原因,包括:(一)技术标准变化(如执行新规范、新标准、新规定等);(二)建设单位原因(如建设单位正式文件要求增加功能、结构、设备和建筑物等);(三)设计单位原因(如设计漏项、地质不符等);(四)施工单位原因(如施工工艺、方法问题等);(五)监理单位原因(如施工图现场核对不严、现场检查不力等);(六)地方原因(如地方政府要求增加涵渠等,必须有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并经建设单位书面文件确认作为依据);(七)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50 年一遇强降雨等);(八)变更设计原因可以为上述 7 种原因之一或 7 种原因中某几种原因的组合(但必须分清各种原因所占的比例)。(九)其他原因。第五章 变更设计文件的组成 I 类变更设计:(一)变更设计理由、原因,原设计与变更后设计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三)设计单位编制的变更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概算);(四)部有关批复文件;(五)建设单位核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II 类变更设计:(一)变更设计理由、原因,原设计与变更后设计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审核会议纪要;(三)经审核的变更设计施工图、增减工程数量对照表及变更设计概算(施工承包合同中无对应单价时提供);(四)建设单位核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第六章 变更设计的办理时限 I 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接到提议单位报送的变更设计建议后,一般应在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共同现场会审确定;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在 30 日内编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概算);建设单位接到变更设计文件后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随变更设计文件上报路局审核;经部批准后即由建设单位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接到提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后,应在天内牵头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现场会审形成会议纪要。需要进行地质补勘的,设计单位在 15 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一般的变更设计原则上日内完成。第七章 第七章 变更设计工程增减费用的核定及结算 类变更设计:经部批准的类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由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并按补充合同约定办理;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部批复意见办理。类变更设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及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办理。第八章 第八章 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填写格式及发送份数 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格式(见附件 2)通知单填写及发送份数 (一)通知单编号:线标段变类第号 标段序号或代码 x专业代号 I、II 顺序号 顺序号按签署变更设计通知单时间顺序编号。(二)变更类别填 I、II 类。(三)原设计情况:可填写原设计工点的主要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的类型标准等。(四)变更设计原因:应与变更设计会议纪要中确定的变更设计原因一致。(五)变更设计内容:填入具体变更内容,也可在附件内另附变更设计说明。(六)在提议单位责任人、变更设计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各栏签字、盖章均齐全后,变更设计通知单有效。(七)变更设计通知单一式十二份(不得用复印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将通知单返设计配合施工组二份,并发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六份。变更设计通知单由施工单位负责印刷,由设计单位现场施工配合机构统一编号。第九章 第九章 其它规定 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应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必要的剖面图,标高尺寸标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补报或重报,否则,不予验工计价。各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或变更设计引起后序相关专业的修改,在计算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时应全部纳入一次计列。站前工程变更设计涉及到站后工程、“四电”工程、设备采购等后序工程的平面布置、标高、设备类型者,变更设计一经批准实施,负责变更设计的单位必须将批准的变更设计抄送设计单位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均应做好变更设计统计工作,建立台帐,以备核查和政策调整之用。统计台帐应按施工、工程类别详细统计。附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通知单 3.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单 4.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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