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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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章管理制度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医院公章管理制度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篇11、为保证医院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 护医院利益,杜绝违法、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介绍信等重要印鉴凭证 的管理。2.2凡属以医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医院公 * .早;2.3凡属医院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医院公章;2.4凡属医院对外签订合同文件,使用合同专用章;2.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凭证,使用财务专用章;2.6部门(科室)印章只在医院内部有效,对外无法律效力;2.7凡属介绍医院员工对外办理重要事项,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3、内容3.1印章的刻制3.1.1医院需刻制公章、财务早时,应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报送集 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院办(人事行政部)凭有效证明文件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 续。3.1.2医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门(科室)负责人报送总经理(院长)审 批后,方可刻制。3.1.3印章选择的材质、形体及规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2印章的启用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3.2.2印章启用前应向集团总部及其它关系单位正式下发启用通知,注明 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等信息。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3.3印章的保管3.3.1医院各类印章均由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并在院办(人事行政部) 备案。3.3.1.1医院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总经理(院长)的手章由院办(人事 行政部)负责人或总经理(院长)指定人员保管;3.3.1.2.部门(科室)印章由部门(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3.3.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 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3.3.3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 要保存在办公室或随身携带,不准委托他人代管。3.3.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保卫部 门查办。3.4印章的交接3.4. 1印章交接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 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3.5印章的停用3.5. 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3.5.1.1机构变动,机构名称改变;3.5.1.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3.5.1.3印章使用损坏;3.5.1.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3.5.2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报经总经理(院长)批准(医院公章停用 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至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建立印章上 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3.6印章的使用3.6.1使用印章,一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用印人需填写用印申请单 (附件4.1),由总经理(院长)或授权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 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应拒绝盖印。3.6.2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在用印登记表中填写用印事 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3.6.3因工作急需而又无合适的印章时,可以采用借章的办法,借章要在 落款处加注“借印”或“代”字样。3.6.4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严格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3.6.5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 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3.7介绍信管理3.7.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笺介绍;证明信(材料)。3.7.2介绍信一般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保管与开具。3.7.3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 字后交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重要事宜需报总经理(院长)审批。3.7.4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4、罚责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 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 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 名章。第四条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 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 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五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 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 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第七条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 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第八条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 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 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第九条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第三章印章的保管第十条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 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 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第十一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 “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 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第十二条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 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 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 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三条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四条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第十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 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 盗用。第十六条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 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 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 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 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 民医院证明专用章”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 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 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 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第十九条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 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 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 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第二十条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 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 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第二十三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 并加盖印章。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 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 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 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责第二十六条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 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第二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 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 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 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 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第六章印章的启用与废止第二十九条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 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 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 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 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第三十一条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 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 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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