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的探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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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的探析(下)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准物权/玩家/游戏服务商内容提要: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应为玩家。在当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情况下,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可以准用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和公示的规定。如果玩家违反服务合同约定, 游戏服务商有权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游戏服务商在停止玩家账号使用前应当预先通知玩家。游戏服务商负有保障玩家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第三人窃取玩家网络虚拟财产且玩家无法确定侵害第三人的情形, 游戏服务商是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指转让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限, 即转让人不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权利人并且转让人未得到真权利人有关处分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 则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了有权处分, 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此处的“处分”意指处分行为, 即转让人使得该虚拟财产的权利发生了变动。至于转让人为什么能够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并将其处分, 其原因可能是转让人窃取了真权利人的游戏账号密码,也可能是因为真权利人有意将其密码交给转让人, 以让其共同分享占有和支配虚拟财产的快乐和愉悦。(2) 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法律自无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真权利人有权行使其权利的追及效力,追回被处分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才有意牺牲真权利人的利益,认可受让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在理解这个要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善意指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者基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则受让人不构成善意9.第二, 善意的判断标准。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 笔者认为法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 则法官应判定受让人为善意。之所以采取推定善意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缺乏公开的交易平台和市场, 转让价格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受让人无法从转让价格的高低判断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第二个原因是虚拟财产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一般情况下, 买卖双方都不会见面。这使得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虚拟财产真权利人的可能性非常小, 因而法律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于受让人的善意是法律推定的,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 则这种法律推定就会被推翻。哪些判断标准可以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呢?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第一个判断标准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亲戚关系, 则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可能性较大; 反之,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 则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可能性较小。第二个判断标准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前是否有过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方面的合法交易。如果有, 则说明受让人已经对转让人有权处分产生了一定的信赖, 受让人善意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没有, 则受让人善意的可能性较小。第三个判断标准是受让人以前是否与转让人以外的第三人有过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交易。因为受让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越多, 交易经验越丰富, 其判断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能力越强。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原权利人能够综合利用以上三个判断标准并结合其他具体情况使法官确信受让人并非善意, 则法官可以推翻受让人为善意的法律推定, 认定受让人为恶意。第三, 善意的判断时点。一种观点认为, 应以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密码的时点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点。如果受让人在转让人交付密码前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则即便受让人在获得密码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也是善意的10.笔者认为,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在于确认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在受让人获得密码但并未登陆网络游戏的时间段, 由于社会公众无从察知权利变动的表象, 因此, 权利变动的公信力无从产生。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受让人是恶意的却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致受让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 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确认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科学的方法是以受让人通过受让的密码第一次登录游戏系统的时间点作为判断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时点。如果受让人在第一次登陆游戏系统前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则即便受让人此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亦不妨碍我们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密码前或者在取得密码但尚未登陆游戏系统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则受让人为恶意。(3)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首先, 受让人必须支付对价。如果受让人未支付对价, 就允许其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 这显然对于真权利人不公。其次, 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必须合理, 不宜过低。最后, 受让人必须现实地支付了对价。如果受让人仅仅是口头允诺支付合理对价, 但并未实际支付, 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 已经完成了公示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尚未完成公示, 则受让人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公信力无从产生, 自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只有在转让人将其游戏账号的密码交付受让人后, 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方完成公示, 受让人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公信力方产生, 善意取得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2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 虚拟财产权的变动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虚拟财产是原始取得, 存在于虚拟财产上的原权利人的虚拟财产权消灭,善意第三人取代原权利人成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虚拟财产, 他只能要求无权处分虚拟财产的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2) 虚拟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物权法第108 条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 虚拟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对让与权利的欠缺为善意, 虽能善意取得虚拟财产权,但是否能取得无负担的虚拟财产权, 则取决于受让人对第三人权利存在是否为善意11.(3) 无权转让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虚拟财产的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而丧失了虚拟财产权, 为了救济原权利人, 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 即原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但不能向善意受让人和其他权利人追及。具体而言, 首先, 如果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等合同关系, 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虚拟财产, 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次, 转让人对原权利人的虚拟财产无处分权, 却仍然将该虚拟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的行为侵犯了原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 其应当对原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 由于善意受让人在从转让人处受让虚拟财产时向转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价金, 这笔价金相对于转让人而言构成不当得利, 原权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返还该不当得利。上述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以及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可能构成竞合, 在构成竞合时, 原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者诉讼12.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一) 合同法上的保护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游戏服务商的游戏账号注册条款应视为要约, 玩家注册游戏账号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一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成功, 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个合同关系中, 玩家负有向游戏服务商支付游戏使用费以及遵守游戏服务商制定的相关游戏规则的义务。游戏服务商则负有向玩家提供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游戏服务商以玩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 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 玩家因此将游戏服务商诉至法院的案例。在处理这类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游戏服务商在游戏账号注册条款中往往预先设定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由于服务商在制定这些条款时未与玩家协商, 且这类条款长期重复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39 条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宜把游戏服务商制定的游戏账号注册内容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法院在认定玩家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时, 应注意审查此类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游戏服务商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玩家责任的条款以及免除游戏服务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玩家网络虚拟财产损失的条款。如果属于这一类条款, 则法院应认定此类条款无效。如果玩家违反的是此类无效条款, 则应当认定玩家不承担违约责任。2 、合同的解除如果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条款, 且玩家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94 条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 游戏服务商有权解除合同, 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服务合同的解除存在较大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 一般服务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违约方实际占有的财产的消灭。而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的解除将导致玩家花费大量精力、时间以及货币取得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基于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合同解除的特殊性,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 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在游戏服务商解除合同前, 服务商应提前通知玩家。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即将停止玩家账号的使用和在停止玩家账号使用前, 玩家向第三人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为了给玩家充足的时间转让网络虚拟财产, 服务商确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期限不应低于1 个月, 自玩家收到通知之日起起算。如果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 提供的个人通信信息是虚假的, 导致游戏服务商无法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前通知玩家,则游戏服务商不对玩家因此而导致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第二, 玩家对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异议的, 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 在玩家提出异议的期间以及玩家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异议是否合理的期间, 游戏服务商不得停止其游戏账号的使用。至于玩家提出异议的期限, 笔者认为以1 个月为宜, 自玩家收到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算。第三, 玩家在收到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未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游戏服务商即将解除合同通知中确定的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内转让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玩家未在该期限内转让其拥的有网络虚拟财产, 则服务商不对因停止玩家账号的使用给玩家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玩家提出异议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的, 则玩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其他玩家转让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该合理期限以1 个月为宜, 自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异议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第四, 游戏服务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玩家后, 解除的效果发生, 游戏服务商即可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二) 侵权法上的保护他人对权利人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害, 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法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 经常发生第三人窃取玩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有鉴于此, 本文对这类侵权行为予以专门探讨。第三人窃取玩家网络虚拟财产情形, 第三人毫无疑问应对玩家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在查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 受害玩家可否请求网络游戏服务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 服务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玩家的虚拟财产被盗是因为服务商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则服务商应当对玩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第一, 玩家的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游戏的特定空间中, 而网络游戏的运行依赖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可以说, 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完全受制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因此服务商应当对玩家承担保障玩家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13.第二, 服务商通过向玩家提供游戏服务, 获得了大量的利润。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服务商理应合理分担玩家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的风险。第三, 与玩家相比, 服务商的网络技术能力较强, 只要服务商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 就可以有效防范第三人窃取玩家虚拟财产的行为。第四, 服务商对玩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在实践中已经被法院认可。在韩林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 铁血传奇游戏的玩家韩林拥有的虚拟财产被黑客盗走。原告韩林以游戏服务商未采取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为由要求游戏服务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就此赔偿人民币50000 元。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不是窃取人为由拒绝赔偿。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韩林在玩游戏过程中, 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 条的规定, 游戏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韩林拥有的虚拟财产未能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 导致韩林拥有的虚拟财产丢失,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 判令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丢失的虚拟财产予以恢复14.从该案中, 可以看出在第三人窃取玩家虚拟财产、玩家却找不到侵害第三人情形, 法院对受害玩家要求游戏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支持的。在判断服务商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游戏服务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才能判令游戏服务商对玩家承担侵权责任。第二, 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游戏服务商是否对玩家的虚拟财产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 应推定游戏服务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除非游戏服务商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游戏服务商应对玩家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首先, 与玩家相比游戏服务商拥有雄厚的科技能力, 其举证能力强。其次, 游戏服务商的经济实力比玩家雄厚, 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立法政策。最后, 从利益衡量角度考量, 游戏服务商承担责任并不会对其造成太大损失。侵权责任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使受害人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游戏服务商只需要对玩家被窃取的网络虚拟财产予以恢复就可以使玩家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 而游戏服务商要恢复玩家被窃取的网络虚拟财产非常容易, 只需要在游戏系统中更改相关数据即可, 凭借游戏服务商现有的科技能力完全可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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