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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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呢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呢 出现医疗事故大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个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下面我们就来医疗事故的解决方法,以及处理医疗事故的程序。 处理程序 (一)疑是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在病人死亡4小时内由医患双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马上托付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尸体解剖,并由司法机关出据尸检报告书。医患双方中任一方拖廷时间或拒绝尸检,影响对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绝方负责。 (二)医疗事务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申请方缴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费。对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绝尸检者,可拒绝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务发生后,原则上由医疗单位与病家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先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共识则此案件到此结案。 (四)医患双方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五)医疗事故鉴定自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日内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医患双方任一方起诉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受理。(七)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发出后,医患双方有一方不服,应在5日内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即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八)非法行医的“医疗单位”发生疑似“医疗事故”的,不在上述的处理程序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的案分为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很明显,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说明、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 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扰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 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说明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虽然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试图协调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说明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因为各级层法院内部的看法不一样,无法短时间内达到统一。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主动探讨和探讨有效解决方法,北京市高院与205年7月13日领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详细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蕴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说明.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须要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刚好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状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看法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马上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供应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恳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恳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恳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当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协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填写并妥当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供应。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和依据。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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