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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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学事故汇编 (八)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分数评定随意,或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随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九)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十)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十一)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等重要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档案。(十二)在某门课程的学期或结业考试中成绩出现异常,全班学生不及格率达到或超过 60。(十三)课程管理的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设。(十四)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对全国性、全市性和学院的集中统一考试所需要的计算机房以及考试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未及时准备好。(十五)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十六)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十七)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一)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二)教师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四)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五)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六)非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离岗 20 分钟以上,监考人员迟到或离岗 20 分钟以上。(七)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试题,致使考试成绩无效。(八)试题出现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九)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十)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十一)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当期漏排课表或考试的班次超过 2 个班。(十二)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一)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范围内告诫或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1、给予告诫的责任人,扣除 2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2、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 4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二)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全院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的处理。1、给予告诫的责任人,扣除 4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2、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 6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3、受到停课(职)检查的责任人,扣除 8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三)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 800 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2、受到停课(职)检查的责任人,扣除 1000 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四)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1、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扣除 1200 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2、受到免职、解聘等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扣除 2400 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告诫,并扣发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 500 元岗位津贴,当年部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院领导不能获得院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称号的表彰奖励。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部门,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按第七条的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发送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由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认定,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发送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教学事件处理小组。由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核查事实、写出调查材料、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材料。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资料的归档 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及调查材料等资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同时将教学事故处理告知单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第十三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告知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复议,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院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学院、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处举报、投诉教学事故。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或规定不符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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