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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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谭德明谭德明n一、县乡属地监督管理职责体系(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n1 1、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n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 2、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n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n3、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n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实践探索(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实践探索安法修订实施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201023号)文件,均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我省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界定,进行十分必要的探索,为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法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1、省委省政府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省委省政府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1)中共湖南省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第10条规定: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强化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基础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第14条规定。(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2号)2、地方性法规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地方性法规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3、省安监督局对乡镇(街道)安监职权完善、省安监督局对乡镇(街道)安监职权完善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安监政法函201162号)文件规定委托执法权限:(一)法律政策宣贯权;(二)行政检查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四)有限行政处罚权,处以警告或对个人给予50元、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含本数);(五)提请查处权。4 4、我省对安法修订乡镇(街道)职责建议、我省对安法修订乡镇(街道)职责建议n安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委员第一审审议时认为,一般法律认为,一般法律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否则违反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总总局要求湖南省局局要求湖南省局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我局提出建议案:我局提出建议案:修正案总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驻地单位以及村(居)委员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并按照本法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其组织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相关保障工作。第四章第四章增加一条:增加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村(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委托权限在委托权限内内对本管理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附详尽的必要性说明。并附详尽的必要性说明。5 5、安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职责规定、安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职责规定n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n“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n“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n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n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3、结合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法律,做好村(居)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自治管理及自治服务。(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n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第6条: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由村(居)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可由在职村(居)干部兼任。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第15条:明确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职责。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排查发现、劝阻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引导村(居)民制定、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论:法律授权属地监管包括结论:法律授权属地监管包括n1.县级政府领导领导责任;n2.安全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n3.有关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监管责任;n4.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协助查处责任;n5.村(居)委员会隐患报告及协助工作责任。二、履行乡镇监管职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一)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一)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监管领导责任n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n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n(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n(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n(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n(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n(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n(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n(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n(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n(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n(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n(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n(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n(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n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n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n综合监管特征综合监管特征n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安全监管发生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n2、综合监管是安监机关执行政府授权措施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履行职责,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并无对职责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或纠正权;n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式是划分责任、交办督办、工作约谈、考核评比、情况通报、参与责任追究、事故统计等。(三)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有关制度(三)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有关制度1、建立健全严格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制度。一是站、办、所以及村(居)委员会监管职责;二是学校、驻地生产经营单位、车站、港口、码头以及市场或节会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众集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是制发村(居)民安全自我管理公约;2、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制度,应结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具体明确:(1)党委书记职责;(2)行政首长职责;(3)其他党委负责人职责;(4)政府其他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职责;(5)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6)安委会与安委办职责;(7)安监站长职责等。3、建立健全严格落实有关事故预防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指导制度;计划行政检查与联合行政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制度;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制度;警示告诫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4、建立健全严格落实事故善后制度。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协助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履行事故责任赔偿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教训总结整改制度。(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1、安全生产委托宣贯权。安全生产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贯彻,本质上是政府通过各种载体和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则、政策制度、知识技能进行行政指导,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并最终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能力,包括:(1)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多活动对特定人员大众宣传;(2)组织对出外务工人员和特专人员教育和培训;(3)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为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并备案;(4)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司法审判中有关依据的适用效力司法审判中有关依据的适用效力n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n三、正确确定责任6、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2、正确行使委托行政检查权。一要一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20143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湘安监20144号)要求,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乡镇、街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乡检查对象并根据风险特点合理确定每一检查对象频次。二要二要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2011年2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的函(湘安办函201410号)要求,全省煤炭、煤监、公安、国土资源、建筑施工、交通、国防科工、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按照推行安监机关行政检查方式,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除省、市、县局机关纳入年度行政检查对象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行政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建立档案和台帐;同时组织有关站办所编制检查计划并督促严格实施。(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2)行政检查五A要求:A1、查许可证照和批准文件,看包括单位主体资格、管理人员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建设项目安全保障如设立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A2、查合同,看是否将项目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资质的单位或个人;A3、查安全组织保障,包括机构人员、责任制、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经济政策的执行、应急值守与救援,看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A4、查现场,看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职业健康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报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警示标志和防护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保障;A5、查管理,看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监控、交叉作业管理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否到位。(3)做好检查准备,做到心中有数。带好法律依据和有关标准、规程、执法证件、文书,查阅拟检企业以往检查台帐和档案,拟定对拟检企业的检查计划。制作整改指令书规范:1、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当场改正且法律设定违法责任追究以责令自行改正为前提;2、以现场检查笔录中经检查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法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确认违法事实为根据;3、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条款与现场情况对照、审查,对不相符性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如发现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按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 1、文书制作注意事项。要素填写、文书制作注意事项。要素填写齐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认签;齐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认签;拒签的须载明且报告。拒签的须载明且报告。2、检查情况表达。检查内容、检查情况表达。检查内容、方法、结果及其他违法活动方法、结果及其他违法活动按检查过程分别填写。按检查过程分别填写。3、发现问题处理。没有问题、发现问题处理。没有问题、管辖外问题、涉及政府和部门的管辖外问题、涉及政府和部门的问题以及管辖内问题的处理。问题以及管辖内问题的处理。(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制作整改指令书规范:1、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当场改正且法律设定违法责任追究以责令自行改正为前提;2、以现场检查笔录中经检查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法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确认违法事实为根据;3、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条款与现场情况对照、审查,对不相符性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如发现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按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1、适用条件:存在隐患、适用条件:存在隐患或违法行为,且不能当场纠正,或违法行为,且不能当场纠正,在一定限期内可以整改的。在一定限期内可以整改的。2、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合理确定时限;须盖公章;合理确定时限;须盖公章;3、处理:须告知权利救济;、处理:须告知权利救济;依法送达。依法送达。整改指令: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前置为必要条件整改指令: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前置为必要条件n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适用范围:已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适用范围:已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处理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复查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复查的情况。2、制作要求与现场检查文书相同、制作要求与现场检查文书相同 3、处理:复查标准是法律、法规、处理:复查标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复查对象与前置文规章和标准;复查对象与前置文 书一致;须告知救济权利;依法送达。书一致;须告知救济权利;依法送达。(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n 3、正确行使现场处置措施权。总局24号令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n(1)当场予以纠正;n(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n(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n(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n(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n(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1、适用范围:总局令、适用范围:总局令24号第号第九条的六种情况。九条的六种情况。2、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要求;、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要求;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除当场纠正和撤除人员外除当场纠正和撤除人员外 均须附时限;须盖公章;均须附时限;须盖公章;3、处理:附期限的到期复查,、处理:附期限的到期复查,且制作复查意见书;须告知权利救济;且制作复查意见书;须告知权利救济;依法送达。依法送达。(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n4、正确行使委托当场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当场(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原则n含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的一种执法程序。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的执法办案程序予以适当简化,基于违法事实确凿和法定依据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由于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也称为当场处罚或即时处罚。n(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n适用原则适用原则:一是即时即时原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预定预定原则。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三是备案备案原则。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n处罚决定制作规范:(1)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要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手续完备;(2)违法事实要求:做到五何要素齐全: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要用词精准、表述清楚。(3)简易程序手续要求: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笔录、谈话笔录、音像资料;当场送达回执,给以行政救济权;罚款凭证;单位负责审批依据;备案依据。1、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种限警告和证据确凿;罚种限警告和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下罚款。2、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制作要求:编号符合规则;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事实要完整表达法律事实;事实要完整表达法律事实;证据要写明名称和证明对象;证据要写明名称和证明对象;引用依据要明确、具体;引用依据要明确、具体;要告知救济权利、履行方式要告知救济权利、履行方式和期限;须盖公章;和期限;须盖公章;3、处理:陈述、申辩理由须复核;、处理:陈述、申辩理由须复核;依法缴存;及时报备;依法缴存;及时报备;不能减免。不能减免。除适用条件中对个处以罚款除适用条件中对个处以罚款 的标准是五十元以下外,的标准是五十元以下外,其他与单位简易程序相同。其他与单位简易程序相同。乡镇人民政府被委托实施当场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被委托实施当场行政处罚适用情形n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n(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n(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n(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n(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nn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人员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应当以委托人名义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其当场下达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现场处理措施,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再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提请县级安监局立案给予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四)正确行使委托执法权5、违法行为提请查处权。(1)发现超出县市区安全监管机关委托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提请委托机关查处;发现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机关权限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提请查处违法行为的报告并附线索来源和有关初步证据;(3)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提请报告,防止产生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风险责任。上述委托执法事项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安全生产法关于移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关于移送的规定n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三、县乡政府及部门属地监管的法律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 1、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在所辖地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归责要件:第一,要以是否查实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三种情形发现的为归责充分条件;第二,以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其仍然存在为必要条件,第三,注意处分格标准适用,未发生事故以给予降级为最低处分、发生事故涉嫌犯罪的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处罚为最高处分。(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 打击打击“非法非法”生产单位行为的两种特定情形生产单位行为的两种特定情形 A、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370号令)第四条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n(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n(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n(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n(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n(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n(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n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n从上可分析得出结论:办法从上可分析得出结论:办法充分授予充分授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查无查无”职权。职权。一是安全一是安全生产高危行业领域和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高危行业领域和非高危行业领域“查无查无”全覆盖;二是前述(一)至(全覆盖;二是前述(一)至(五)项五)项“查无查无”全覆盖;三是无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的全覆盖;三是无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的“查无查无”全覆盖。全覆盖。而办法只有限授予许可审批部门而办法只有限授予许可审批部门“查无查无”职权。只可查法律职权。只可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办法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取、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办法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而不可查无营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而不可查无营业执照或无其他部门办理的许证、批准文件的行为;除有关法律法规没业执照或无其他部门办理的许证、批准文件的行为;除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者外,不能依照本办法查处(见办法第十七条)。有作出规定者外,不能依照本办法查处(见办法第十七条)。n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 B、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n第一,关闭是由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设定规定;n第二,由有关安全监管机关作出停产整顿超过期限仍不具备安全条件作为前提条件;n第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报请作为关闭处罚的启动程序;n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一般案件处罚程序作关闭的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n第五,关闭的对象是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再由有关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照。n乡镇、街道及时发现提请驻地未设机构的县级有权部门或直接组织县级行政机关驻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进行查处取缔是“打非”的关键。(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2、部门(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通过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一)县乡政府及部门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责任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n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n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二)县乡领导及部门事故发生过程中法律责任(二)县乡领导及部门事故发生过程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三)县乡领导及部门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三)县乡领导及部门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n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n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四)人民政府及部门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四)人民政府及部门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五)人民政府监管人员归(免)责条件人民政府监管人员归(免)责条件n1、免责条件:n(1)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n(2)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项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五)(五)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归(免)责条件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归(免)责条件 2、归责条件:、归责条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同时也要查清被调查人员是否具有下列排除事故责任事项:行为人不对危害后果负有阻止责任;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介入不可抗力因素;行为人穷尽自己职责;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没有预料;是否超过追诉期;已被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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