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管理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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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八章 票据法票据法n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票据和票据法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n第三节第三节 汇汇 票票 n第四节第四节 本本 票票n第五节第五节 支支 票票 导入案例n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10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10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处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据此,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n请问:根据上述事实,付款人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票据和票据法概述n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n一是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是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n二是票据的作用二是票据的作用n三是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三是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 n四是票据法律关系四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n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n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例如:有的国家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法国、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国;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 支 票 以 及 存 款 单 统 称 为“商 业 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票据票据汇票汇票本票本票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三)票据的法律特征(三)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n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转让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转让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载明金额,必须将该票据交还付款人。据;受领票据载明金额,必须将该票据交还付款人。、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n汇票、本票、支票不同于提单、股票等证权证券,其票汇票、本票、支票不同于提单、股票等证权证券,其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交他付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法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交他付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上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上的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因而,票据首先是的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因而,票据首先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n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n为了使票据设权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为了使票据设权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也就是说,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效。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n、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n票据的签发是基于商品交易的货款给付、各种债权的清票据的签发是基于商品交易的货款给付、各种债权的清偿、劳务报酬的支付等原因,这些原因表明了市场活动偿、劳务报酬的支付等原因,这些原因表明了市场活动员的对价(即相互认同的代价)关系,并构成票据的基员的对价(即相互认同的代价)关系,并构成票据的基础关系。础关系。n为了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的票据立法逐步地将票据的作成、背书转让、承兑各国的票据立法逐步地将票据的作成、背书转让、承兑付款等票据关系同基础关系分离开来,票据的持有人行付款等票据关系同基础关系分离开来,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让的原因。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n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因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因此,为保证善意持票人身权益,票据记载的文义不得用此,为保证善意持票人身权益,票据记载的文义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式变更或附加。票据以外的证据方式变更或附加。二、票据的作用二、票据的作用n(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n(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n(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n(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融资功能)(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融资功能)三、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三、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概念n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狭义之分,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一般指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一般指票据票据法法。广义的票据法除票据法典外还包括有关票据法规。广义的票据法除票据法典外还包括有关票据法规。n二)票据法的制定二)票据法的制定n 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主要规定了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票据当事人的主要规定了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票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的要素、要求、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基本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的要素、要求、方式,汇票、本票、支票的特征和使用、流通,票据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的特征和使用、流通,票据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内容,其核心是规范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的票据行为,保内容,其核心是规范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的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规定债务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规定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限制债务人的无理抗辩。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限制债务人的无理抗辩。四、票据法律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 票 据 法 律 关 系,包 括 票 据 关 系 和 非 票 据 关 系。票 据 法 律 关 系,包 括 票 据 关 系 和 非 票 据 关 系。(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本身产生的法律关系,指票据当事人票据关系是票据本身产生的法律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法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二)非票据关系(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这种它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这种关系包括两部分: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关系包括两部分: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据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由于票据法中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由于票据法中为保护票据关系而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为保护票据关系而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n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求权而发生的关系n因时效期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因时效期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n汇票的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行汇票复本的关系;汇票的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行汇票复本的关系;n汇票的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汇票的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n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示原本接受人交还票据的关系;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示原本接受人交还票据的关系;n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票据持票人交出票据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票据持票人交出票据的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n 这种关系又叫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接受的前这种关系又叫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接受的前提的关系,票据关系是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提的关系,票据关系是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付款人见票付款的系列过程形成的,而要解释出票据。付款人见票付款的系列过程形成的,而要解释出票人为何出票,为何付款等问题,票据法中则无法解释,票人为何出票,为何付款等问题,票据法中则无法解释,而需要由民法来调整,因此便将此部分关系称而需要由民法来调整,因此便将此部分关系称“民法上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第二节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第二节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n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保付等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保付等行为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n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n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由,否定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四、票据失票救济四、票据失票救济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1)要式性。首先,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要式性。首先,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现于票据,否则不发生任何发生、变更、转移或行使票现于票据,否则不发生任何发生、变更、转移或行使票据权利义务的效力;其次,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依票据据权利义务的效力;其次,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格式来进行。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格式来进行。(2)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即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的文字,即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据加以变更或补充。票据外的证据加以变更或补充。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n(3)独立性。指当票据行为为多数时,各个行为分别依其独立性。指当票据行为为多数时,各个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在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n(4)连带性。票据上无论有几个票据行为,都是为了确保连带性。票据上无论有几个票据行为,都是为了确保一定金额的付款为共同目的,因此各行为之间又存在连一定金额的付款为共同目的,因此各行为之间又存在连带性。如发票、背书、承兑等各行为人都应对持票人负带性。如发票、背书、承兑等各行为人都应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n(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n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n票据行为人从事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要真实。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从事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要真实。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n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票据是一种要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由票据法详尽规定式证券,其记载事项由票据法详尽规定n票据行为生效以交付为标志。票据行为在符合各项条件票据行为生效以交付为标志。票据行为在符合各项条件作出后,必须交给相对人,否则票据行为无效作出后,必须交给相对人,否则票据行为无效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一)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n票据权利内容具有固定性票据权利内容具有固定性n票据权利具有证券性票据权利具有证券性n票据权利的权利主体具有单一性票据权利的权利主体具有单一性n票据权利的转让具有任意性票据权利的转让具有任意性n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内容(二)票据权利的内容n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依正常途径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依正常途径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是最基本的票据权利,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是最基本的票据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善意持票人依法提示票据时,就得以顺在正常情况下,善意持票人依法提示票据时,就得以顺利地实现其目的,结束有关票据关系。付款请求权的权利地实现其目的,结束有关票据关系。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票据付款人是义务人,一般是指主债务利人是持票人,票据付款人是义务人,一般是指主债务人。人。n 追索权是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追索权是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特殊制度。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仍是持票人,负设立的特殊制度。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仍是持票人,负担偿还义务的有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担偿还义务的有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据权利的取得n1、原始取得是指受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原始取得是指受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即权利取得基于出票行为。利,即权利取得基于出票行为。n2、继受取得主要指因票据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和依、继受取得主要指因票据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两种。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两种。n前者基于背书、交付等转让行为取得,后者基于继承,前者基于背书、交付等转让行为取得,后者基于继承,公司合并等事实使持票人取得。票据保证人因清偿或被公司合并等事实使持票人取得。票据保证人因清偿或被迫索时作了清偿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也属继受取得。迫索时作了清偿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也属继受取得。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n票据权利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票据权利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务的行为。n票据权利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票据权利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的一切行为。n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遵期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遵期提示,就是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提示,就是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二是作成拒绝证书,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二是作成拒绝证书,就是为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根就是为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即由法定机关制成的一种公证书,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即由法定机关制成的一种公证书,此证书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依据。此证书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依据。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五)(五)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n 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个月。”n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持票人民事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持票人民事权利的消灭。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持票人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持票人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与票失票据权利时,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与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据金额相应的利益。”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n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的事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务的行为。n该相应的事实或理由称为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享有该相应的事实或理由称为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享有的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的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叫做抗辩权。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n(一)抗辩种类(一)抗辩种类n1、物的抗辩。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来自票据本身,所以不论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来自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持票人(权利人权利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故又称为绝对,都能成立,故又称为绝对的的 抗辩或客观的抗辩。依抗辩人的不同,物的抗辩包括两类:抗辩或客观的抗辩。依抗辩人的不同,物的抗辩包括两类:n 一是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票据无效,即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包括票据无效,即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等。请求的抗辩;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等。n 二是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即可以向一切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依。包括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而提出的抗辩;票据债权对该债务人已过时效的抗辩;票据上的记载而提出的抗辩;票据债权对该债务人已过时效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n2、人的抗辩。这是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这是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故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定债权人行使,故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n一一是票据上一切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债权人欠缺形。包括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债权人欠缺形式的受领资格;债权人欠缺实质的受领资格等。式的受领资格;债权人欠缺实质的受领资格等。n二二是只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是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抗辩,但也。这类抗辩主要是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抗辩,但也可以是有关票据关系的抗辩。前者如原因关系的无效或可以是有关票据关系的抗辩。前者如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解除的抗辩;后者如票据行为因错误欺诈等实质上的瑕解除的抗辩;后者如票据行为因错误欺诈等实质上的瑕疵,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没有成立的抗辩。疵,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没有成立的抗辩。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二)抗辩的限制(二)抗辩的限制n为保证票据权利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防止债务人任意以为保证票据权利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防止债务人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各国法律都对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各国法律都对票据抗辩作了不同限制。票据抗辩作了不同限制。n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3条规定: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四、票据失票救济四、票据失票救济n(一)(一)失票救济模式失票救济模式n票据失票: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票据失票: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n失票救济:是指银行、出票人或法院应失票人及时请求,失票救济:是指银行、出票人或法院应失票人及时请求,按法定程序解决失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按法定程序解决失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法利益的制度。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法利益的制度。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n失票救济模式失票救济模式:l公示催告公示催告l诉讼、取得票据副本或发出止付通知的模式诉讼、取得票据副本或发出止付通知的模式l挂失、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挂失、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第三节第三节 汇汇 票票 n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n一是汇票的概念和种类n二是汇票的流通程序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n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特征n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具有票据一般法律特征;、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具有票据一般法律特征;n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n 3、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是见票即付;、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是见票即付;n 4、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或、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或受票人)和受款人。受票人)和受款人。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n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n(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n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汇票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n 以汇票的付款期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汇票的付款期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n 以是否记载收款人名号,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以是否记载收款人名号,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n 以流通区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以流通区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n 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可见,我国采用是以出票人不同作分类的方法。可见,我国采用是以出票人不同作分类的方法。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由汇票人将款项、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由汇票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n当事人有三个: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受款受款人,指收款人,可以是人,指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即汇票中兑付行,这里的付款人,即汇票中兑付行,这里的“汇款人汇款人”不是汇不是汇票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他与签发行票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他与签发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2、商业汇票是指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是指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n商业承兑汇票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商业承兑汇票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其当事人有:兑的票据,其当事人有:出票人是交易中的受款人,即卖方,或是出票人是交易中的受款人,即卖方,或是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是买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是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行。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行。n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当事人有: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当事人有:出票人为出票人为承兑申请人;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和承兑人为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行;付款人和承兑人为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行;受款人为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即卖方。在商业汇票中,收受款人为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即卖方。在商业汇票中,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申请人购货单位。款人、付款人和承兑申请人购货单位。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四)汇票的记载事项(四)汇票的记载事项n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内容。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内容。n票据法票据法第第22条规定: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确定的金额;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这七项内容,出票人所签发的汇票上如、出票人签章。这七项内容,出票人所签发的汇票上如缺少一项,汇票无效。缺少一项,汇票无效。”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一)出票(一)出票n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签发票据并交付而产生,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签发票据并交付而产生,因此出票又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此出票又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n 出票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开票;二是交付。出票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开票;二是交付。开票是出票人按照汇票的要件和与付款人的约定签发汇票并签章的行为;交付是将作成的票据交给他人占有,是票据的自愿转移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二者缺一不可,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汇票无效,如无相反证明,持票人持有汇票应该认为,汇票无效,如无相反证明,持票人持有汇票应该认为是通过交付的。为是通过交付的。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 完成出票行为后,出票人应按票据文义对收款人或持完成出票行为后,出票人应按票据文义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这里要求出票人必票人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这里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而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而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倘若付款人拒绝承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倘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受款人或持票人可依拒绝证书,向出票兑或拒绝付款,受款人或持票人可依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款项。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款项。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二)背书(二)背书n 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照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票据法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单纯行为。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于他人的行为,依接将票据交于他人的行为,依票据法票据法第第27条规定,条规定,汇票的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单纯交付不产生汇票的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票据法法上的效力。上的效力。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背书是一项要式行为,背书是一项要式行为,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的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前两项是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如果欠缺,背书无效。背书日期是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背书仍有效,即视为汇,如果欠缺,背书仍有效,即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的位置应在票据背面,不得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的位置应在票据背面,不得记载在票据正面,以免和承兑等票据行为相混淆。记载在票据正面,以免和承兑等票据行为相混淆。n 背书必须是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背书仅转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背书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背书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n一是权利转移的效力。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n二是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也不必要求他作出取得票据的证明,就可以付款,务人也不必要求他作出取得票据的证明,就可以付款,只要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对付款不承担责任;只要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对付款不承担责任;n三是权利担保效力。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三)(三)承兑承兑n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题,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n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据行为。n 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行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承票行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担付款责任。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的制度,使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付款责任的制度,使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这种制度就是汇票的承兑制度。落实,这种制度就是汇票的承兑制度。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n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票据票据法法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承兑提示期限。期付款汇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承兑提示期限。n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起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n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作成承兑。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作成承兑。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承兑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票的背面或粘单上。n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拒绝承兑。拒绝承兑。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四)(四)保证制度保证制度n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证制度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法票据法上的保证称为票据保证,上的保证称为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的一种票据行为。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的一种票据行为。n票据保证必须按照票据保证必须按照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票据上作成并交付,才能产生式在票据上作成并交付,才能产生票据法票据法上的效力。上的效力。票据法票据法第第46条规定保证必须记载事项有五项,其中条规定保证必须记载事项有五项,其中表明表明“保证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的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欠缺记载,保证无效。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五)(五)付款付款n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票据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这是,这是票据法票据法上所上所讲的付款。讲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付款人付款和偿还义务人付款的区别。付款人付款和偿还义务人付款的区别在于,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绝对消灭,票据上的一在于,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绝对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责任;偿还义务人的付款并不能引起票切债务人均解除责任;偿还义务人的付款并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其前手的债务并未解除。据关系的消灭,其前手的债务并未解除。n 付款的程序有两个基本方面,付款的程序有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请求付款和付款人的付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票票据法据法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据法票据法对对不同的汇票及本票和支票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提示期限。不同的汇票及本票和支票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提示期限。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 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具有两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付款。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付款。n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履行审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付款人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查义务。付款人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一方面要审查票据的款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如票据的格式,如票据的格式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等。如果票据欠缺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等。如果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付款人不应付款。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付款人不应付款。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n另一方面要审查票据上各项背书是否连续;如果背书不;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也不应付款。持票人受领票据金额时,应连续,付款人也不应付款。持票人受领票据金额时,应当履行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付款人的义务。委托当履行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付款人的义务。委托银行收款的,受托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帐收入持票银行收款的,受托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帐收入持票入帐户,视同签收。付款人依法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入帐户,视同签收。付款人依法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n 托收银行和托付银行都不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他们的责托收银行和托付银行都不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他们的责任仅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帐任仅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或从付款人帐户支付,而不承担票据责任。户或从付款人帐户支付,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六)(六)追索权追索权n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请求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是十分必要的。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是十分必要的。二、汇票的流通程序二、汇票的流通程序(六)(六)追索权追索权n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票据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以及其他法定原因,包括付款人或承,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受破产宣告、被责令终止营业活动等,兑人死亡、逃匿、受破产宣告、被责令终止营业活动等,致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致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必须在法定的期,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作成拒绝证书。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作成拒绝证书。n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持票人则丧失对其前手的权;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持票人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权。阅读与小组作业阅读与小组作业6n选择阅读票据法的案例选择阅读票据法的案例第四节第四节 本本 票票 n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n一是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n二是本票与汇票的区别n三是本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n(一)本票的定义(一)本票的定义n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因此在出票人之外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因此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n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承兑,因此,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承兑,因此,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n(二)本票的种类n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比如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比如记名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名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n 票据法票据法第第73条第条第2款明确指出:款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第根据第76条规定,又可知该银行本票条规定,又可知该银行本票指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指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n(三)(三)本票的记载事项n 本票出票人出票,同汇票、支票一样,必须按一定本票出票人出票,同汇票、支票一样,必须按一定的格式记载相关内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的格式记载相关内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表明“本票本票”的字样;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是本票出票人签章,这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其中之一,本票无效,本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其中之一,本票无效,本票还有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一,付款地。本票上未票还有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一,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其二,出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其二,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票地。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n 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和特征,因此,和特征,因此,票据法票据法总则和具体的汇票中的有关总则和具体的汇票中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本票,但本票又与汇票有很多区别,具体规定均适用于本票,但本票又与汇票有很多区别,具体表现为:表现为:n1、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n2、本票有两个关系人: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有三个、本票有两个关系人: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付款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当事人:付款人、出票人和收款人;n3、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本票无须提示承兑和承兑;、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本票无须提示承兑和承兑;汇票则必须提示承兑和承兑。汇票则必须提示承兑和承兑。n4、在任何情况下,本票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汇票在、在任何情况下,本票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人。第五节支第五节支 票票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n一是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n二是支票与汇票的区别n三是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一)支票的定义n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主要关系人有三个: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主要关系人有三个: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人、受款人和付款人。(二)支票的种类(二)支票的种类n如按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划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如按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划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按是否支付现金划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我国按是否支付现金划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我国票票据法据法按支付票据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按支付票据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票和转帐支票。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1、普通支票n该种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帐。普通支该种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帐。普通支票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票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2、现金支票n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帐支票n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n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没有普通支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为了方便当事人,并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票,但为了方便当事人,并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票据法票据法便规定便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了普通支票的形式。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一、支票的定义、种类及记载事项(二)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二)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n 与汇票一样,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与汇票一样,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票据法票据法第第85条规定:条规定:“支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支票”的字样;的字样;2、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这是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这是支票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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