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状元考研心得19521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94374508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3年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状元考研心得19521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13年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状元考研心得19521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13年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状元考研心得19521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200 专业学位,含推荐免试不超过80名 01法律硕士(非法学)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二、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年复试分数线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2 年复试分数线 2011 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 360 50 90 90 法 律 硕 士(非 法学)0351 350 50 90 90 法 律 硕 士(非 法学)0351 350 50 90 9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138、划清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应以受贿罪论处(3)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不构成受贿罪 139、划清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财物(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40、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玩忽职守造成下列危害结果之一:1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 万元的,应予立案 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但是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 200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141、划清玩忽职守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事故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一般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 142、划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143、划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定的国家秘密;而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144、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 2 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145、划清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而后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高的司法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枉法追诉包庇、裁判过程中必须利用司法职权;而后者无此限制(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无此限 146、划清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而后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司法职务之便;而后者的实施者中的证人、翻译人并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14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客观方面表现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99 条第 2 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立法与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于情节严重】:1 枉法裁判造成国家或公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2 枉法裁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3 多次枉法裁判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失第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不高而作出错误的判决,都不能以犯罪论 148、划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有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后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侦查、检察、折哦按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限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工作人员;后两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审判人员(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两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49、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04 年简答题已考)(1)教唆犯是指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或行为(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凡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本身)未遂)3】教唆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