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03补充分包合同(参加工伤保险)2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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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在签订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就该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 标段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条。三、合同价款(一)分包价款(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其中(1)固定措施费 元 (2)工程量清单费 元 (二)税金 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 完工日期:年 月 日(如要求阶段工期,请在下面列出)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六、合同文件 本补充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当有矛盾或解释不一致时,按排序前后为优先解释权。1.补充合同 2.承诺书 3.费用组成清单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备案)7.投标书及附件 8.合同图纸 9.施工组织设计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业主: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发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里指: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3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分包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里指:)。1.4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1.6 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1.7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8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分包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书、安全施工协议书、社会责任自我评价表、履约授权管理协议、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等。1.9 分包合同规范: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分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1 承包人的报价书:指承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并与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12 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3 总承包工程:指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1.14 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中所指的工程。1.15 分包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6 合同价款的增减:指在本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根据本分包合同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分包合同价款。【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1.17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1.18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1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虽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 小时或天: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合同 2.承诺书 3.费用组成清单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备案)7.投标书及附件 8.合同图纸 9.施工组织设计 10.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以上述文件的排序为优先解释顺序。或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第2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分包合同采用汉语。【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另行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须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应于 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 向承包人提供 2 套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于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 4.1 发包人于 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 向承包人提供 1 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就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在正式施工之前,承包方将就这些问题向发包方提出建议。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承包方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承包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4.3 如果本分包工程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该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深化施工图纸的范围为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若有使用国外的图纸的要求,则由承包人承担费用;4.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承包合同 5.1 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承包人查阅。并且当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总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承包人须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承包人不得因对总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5.2 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承包人在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义务。除上述外,承包人需要遵守、履行和服从、受约于发包人应遵守、履行和服从的,且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以【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及适应于本分包工程的(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包括随时出现的,承包人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承包人应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i)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或(ii)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发包人对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iii)由于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或(iv)由于承包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在此承诺,他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发包人对总承包合同及发包人签订的与总承包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总承包工程即总承包合同的文件中所阐明的)。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承包人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如果发生承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并且致使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遭受包括按照总承包合同可能会付给的任何清算损害赔偿费在内的最终损害赔偿费,那么发包人在不损害他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被授权从付给承包人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款项,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法。5.3 承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承包人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发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分包合同文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总承包合同文件为准。5.4 承包人不能与业主或工程师私下有约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6、项目经理 6.1 发包人项目经理姓名:(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补充条款)。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6.2 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后生效。确有需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发包人逾期未作出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若发包人错误地给出前述的指令,并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则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处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赔偿,但若此类补偿是因为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或促成的除外。6.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6.4 项目经理易人,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7、指令和决定 7.1 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如果承包人拒不服从该指令,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承包人仅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7.2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该遵守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8、承包人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补充条款)。承包人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2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8.3 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提前 7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9、发包人一般职责 9.1 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1)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2)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承包人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3)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4)当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5)如果承包人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发包人、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6)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下列施工便利:1)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临电提供到二级电箱,临水提供到楼层消防主干管,承担施工用水电费。2)提供现场已架设完毕、现有的操作平台、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3)负责提供楼层轴线、高程,并对其精度负责。4)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工作并保证其通畅。5)负责将承包人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6)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7)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承包人须提前 72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发包人统一协调安排使用。【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8)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限于外地进京企业。9)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承包人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10)提供生产用水用电,承包人应厉行节约。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监督承包人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发包人有权重罚,并从结算款中扣除。(7)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承包人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发包人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发包人的协调管理。若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发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9.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见招标文件第六条1;9.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承包人一般职责 10.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2)承包人进场前需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2)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4)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5)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6)进度计划;7)需要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8)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所有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使用发包人指定产品。(4)承包人进场一周内,负责对主体结构墙体或洞口标高尺寸轴线进行复核,确保各项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后续工作。正式施工前 7 天,承包人将复核结果书面报告给发包人,由发包人负责对影响后续工作的结构瑕疵或缺陷进行修复、修整。逾期不报,视为承包人已经默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其分包作业的质量。如果事后发现主体结构发生超出规范的偏差,则由承包人自费对缺陷、瑕疵进行修整。(5)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理。【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6)承包人应随时准备接受发包人、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7)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8)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9)承包人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发包人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承包人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10)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11)承包人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生活区水电费、排污费由承包人承担。(1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的上岗证。(13)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发包人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14)承包人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15)负责将混凝土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并清理渣土。(16)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发包人、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要求的竣工资料仅限于自身合同范围。(17)配合发包人对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等一切相关工作,诸如: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报告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负责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现场的指定地点。(19)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20)承包人人员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21)承包人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22)按时参加发包人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23)承包人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标高以及预埋件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承包人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如承包人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4)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25)承包人可免费使用发包人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承包人独自承担。(26)未经发包人许可,禁止承包人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根据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若承包人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发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承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3)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10.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见招标文件第六条 2;10.3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11、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1.1 如果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承包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终止分包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11.2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及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如本合同第11.1 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承包人的严重违约,则上述补偿不适用。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为分包工程已定购或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实际价格支付给承包人。11.4 总承包合同在终止后且当发包人从业主对应尾款后 14 天内,发包人才会将应付给承包人的尾款付清。12、禁止转包与再承包 12.1 承包人不得转包其分包工程。12.2 承包人不得将其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承包。三、工期 13、开工与竣工 13.1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以此向发包人提出经济方面的索赔。13.3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13.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承包人根据 14.1 款获得的延长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因此使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予赔偿。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14、工期延误及拖误违约罚金 14.1 因以下任一项原因造成承包人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发包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1)不可抗力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包工程的延误,不论国家或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定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不包括任何天气恶劣的日子如下大雨、大雪、雷暴及刮大风等。即不可抗力只局限于战争、暴乱以及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之放射性污染或爆炸性核质量或核成分等物品的危害;(2)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大增(超过 15);(3)承包人在进行某分项工程的施工之前30 天特别已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14.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与业主协商后,书面给出承包人公平和合理的工程或其部分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然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发包人以竣工期限的延长和赔偿的基础之上。在此规定,因上述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都不应构成任何额外费用的索赔;14.3 工期拖误违约罚金 见劳务分包合同,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延长期内或以下提供的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延误违约金外,对于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或是发包人实事求是估算出的他所遭受的由上述承包人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偿付发包人等量的损失费。发包人在最早期应给承包人以合理的通知,告知承包人他正在或将要蒙受或招致上述损失或损害。14.4 承包人有义务告知 当其分包工程的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承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承包人的因此而应负的责任。15、暂停施工 15.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分包工程施工时,应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四、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 16、质量检查、验收及保证措施 16.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同招标文件。分包工程质量应该符合分包工程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且不低于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部分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承包人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招标文件内约定。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应达到 98%,以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统计结算一次。如低于上述约定标准,每出现一次验收未合格者,发包人将从本月工程款中扣除 1000 元;如因承包人分项工程在规定时间(以项目经理部“周进度计划”为准)一次验收未通过而造成的工期、材料、机械台班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分项工程验收优良率以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整体统计结算一次,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从本月工程款中扣除 2000 元;【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以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统计一次,如低于上述约定标准,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完毕,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000 元;16.2 分包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而这部分义务是属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承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6.3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16.4 承包人质量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建立符合发包人的 ISO9002: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一旦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承包人质量体系运转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三检制: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承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承包单位承担。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分包合同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质量整改通知单”后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包人将根据情况给予 10005000 元的罚款,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雇佣其它承包单位代替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技术及质量资料:承包人应按北京市建委和相关地政府部门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发包人 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及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之规定中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承包人的资质及上岗证: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必须将承包人的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并由发包人上报监理公司备案。若承包人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发包人及业主的要求,发包人将另选承包单位,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额外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5 质量问题反映: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发包人,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承包人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发包允许自行处理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发现一次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16.6 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未按上述约定组织施工,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17、安全施工 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7.2 总、承包人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范围按安全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18、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18.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规定,承担其费用。18.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ISO14001 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 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和 OHSAS18001 体系运作方式运行,满足环保要求;18.3 总、承包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责任范围按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本合同价款按 清单项目固定单价+措施项目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确定依据是招标时的图纸;如图纸发生变更,措施部分不进行调整,变化部分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变更。除此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修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擅自做出调整。19.2 任何变更指示应有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业主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承包人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承包人负责。19.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变更洽商的估价发生争议,该争议并不构成承包人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洽商变更的理由。此外,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发包人需对变更洽商的估价金额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19.4 承包人应承诺除下述项目可以按如下方式作价款调整(但不进行工期调整)外,其余任何项目不作调整(含工期调整):(1)对于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照本款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成为变更工作),只要合同价格明细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或类似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单价的,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单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该项目,则双方以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2)任何情况下,变更洽商不再计取措施费。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 0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自行按合约图纸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为发包人计量提供条件,致使发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该期已完工程量按零计量。20.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确认其工程量。20.3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合约图纸范围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本分包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21.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方式:工程款按月支付,分包方每月 25日向发包人上报本月完成量,并附详细的计算书,发包人接到申请15日内审核完毕,并于随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扣除预留账户金、保留金、甲供料款、垫付款、罚金等在内金额(付款前提为,投标人需提供上月工人工资发放表);最多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预留账户金为10%,保留金为 10%,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3%作为工期保证金,1%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投标人收到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劳务【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费,工人劳务费全部支付后,才可支付其他费用;投标人必须与所雇用的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投标人每月将工资发放表报送发包人。21.3 预留账户金及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 在投标人提交进度请款单以及发包人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比例扣留预留帐户金及保留金。扣留预留账户金的比例为 10%;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10%,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3%作为工期保证金,1%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完结算,投标人在提交证明投标人已经将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发包人将预留账户金支付给投标人;在整体工程完工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后,扣取 5%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金;工期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保证金于15 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的返还: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发包人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14 天内,在扣除对应扣款后,发包人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投标人;投标人的索赔、签证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支付给投标人;21.4 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给承包人,承包人须自行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按约定进度施工,承包人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21.5 发包人所付给投标人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发包人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确认索赔等后,发包人才会支付投标人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做出的书面变更指令。此类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项目经理做出的书面变更指令。22.2 承包人不应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的指令。如果承包人一旦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他应立即将此指令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令的副本。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此类直接指令的书面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的价值应按照条款 19.4(1)处理。七、工程竣工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4 套竣工资料。发包人应该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业主验收,承包人应该配合发包人会同业主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发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业主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分包工程时,发包人应该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业主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不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要修复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复后竣工报告的日期。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承包人按时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分包工程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办理妥竣工工程移交手续,发包人在同业主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承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待发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 10 天内,扣完承包人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25、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按照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保修金额为本分包合同价款的 5%。发包人在承包人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以同等的比例扣除,工程完工前全部扣完。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若在保修期,由于承包人不力或维修不及时发包人指定其他分包维修,发生的维修费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承包人出现以下方面的错误:26.1 承包人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整顿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做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承包人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承包人再承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或者其货物被扣押;或 26.2 承包人已否定分包合同有效;或 26.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或 26.4 在发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做出要求承包人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承包人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或 26.5 承包人无视发包人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的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或 26.6 业主或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预先通知发包人后,要求发包人将承包人从总承包工程上撤出;或 25.7 根据分包合同的组成文件的要求,承包人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或从有关机构获得必要的认可;或 26.8 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中止完成分包工程;或 26.9 承包人不能顺利而努力地执行分包工程。如果根据上述情况,且在不影响发包人任何其它权力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承包人后,立即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随后发包人可占有承包人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人的设备或其它物品,并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同意的其它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发包人认为适当,他可以将上述物品全部或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的款额。上述占有或扣押并不影响发包人采取其它维护其利益的权利。发包人在做出对承包人的雇佣决定日期的月度的承包人的应付款项将不予付给。对于因终止雇佣而导致的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将由承包人来承担,包括发包人必须重新雇佣其它承包商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对于承包人的雇佣的解除将不免除承包人在解除雇佣之前为履行分包合同的所有行为、工作等根据此分包合同应负的所有责任。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力与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承包人已拒绝接受分包合同,以及发包人根据上述条款发出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27、承包人的撤场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承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 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发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当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发包人要求拆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上述撤场应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得到赔偿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拖延撤场,发包人将扣留其最终付款,待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撤场后再予以结算。如果承包人拖延撤场,每逾期一天支付发包人损失费按分包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上述损失费还应加上因为承包人拖延撤场而导致总承包工程延期而业主对发包人的罚款或其它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如果承包人逾期撤场达10 天,发包人将强制承包人撤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8、索赔 28.1 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条件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要求承包人协助时,承包人应该就分包工程方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发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承包人未予积极配合造成阻碍,使得发包人索赔未获成功,则发包人可以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承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承包人可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索赔程序通过发包人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商索赔报告后 28 天内应给予承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应该定期向承包人反馈索赔情况。当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该将相应部分转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该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发包人可以及时向业主进行索赔。28.3 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履行责任,承包人提醒发包人及时履行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提醒通知后 7 天内,应履行责任或向承包人解释不能及时履行责任的理由。28.4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醒后 7 天内仍未履行责任,也未向承包人解释理由,那么发包人在确认违约后,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损失。29、争议 29.1 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承包人应该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任何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1、保险 31.1 发包人已按照京劳社工发2006138 号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规定投保了工伤保险。31.2 分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将劳务人员名单录入建委规定的系统内在建委备案,同时提供一份名单在发包方备案。由于承包人录入和备案不及时以及少备、漏备导致丧失理赔权,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出险后,承包人按照京劳社工发2006138 号、京劳社工发2006177 号文件规定负责理赔。31.3 承包人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发包人将不负责任。承包人应使发包人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当其雇佣的人员或其它任何人员、或与此分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其是否要索赔,承包人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发包人;31.4 承包人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财产、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2)承包人应保持保险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在承包人雇员的任何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承包人应延续此保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本分包合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4)保单的有效期从分包合同开始直到不完全责任期结束,且无任何此类工作待完为止;(5)如果承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或任何其它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保险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或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并付给此保险费或为达目的付给必要的保险费,同时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发包人所付的上述金额或者获得相同的承包人责权。3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2、担保 32.1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担保时,双方约定采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17 32.1.1 在本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提供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2.1.2 保函金额,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十 ;32.1.3 该银行机构及保函的内容须经总包单位认可。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如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保函相应延期;32.1.4 分包方也可向总包方交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其金额应等同于履约保函金额。于签约后 7 天内提供;32.1.5 分包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则在竣工决算后,总包方扣留足额的保修金时,将保证金、保函全额返还分包方【不计利息】。若分包单位不能完全履行分包合同,则总包单位将抵扣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对总包单位的赔偿,如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单位的损失,则差额部分也由分包单位承担;32.1.6 分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时,则总包单位有权每次在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抵扣相同比例的款项,作为分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十、其他 33、材料设备供应及保管 33.1 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3.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 天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编制整体工程的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发包人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承包人需提前 30 天提供材料备料计划,进场前提前 7 天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承包人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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