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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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第三条 评价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装置、设施现状 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每 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四条评价资格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自主选择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进行首次安全 评价。首次安全评价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每隔2年自主选择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核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装置、设 施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每隔4年自主选择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资质证 书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进行安全评 价。间隔期间,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资质证 书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进行安全评价。第五条评价时限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本单位2002年3月15日前已有的生 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进行首次 安全评价;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自本办法施 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首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本单位2002年3月15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 装置、设施现状,自办理安全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5年内进行首次安全评价。第六条评价范围)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和储存气态、液态危险化 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范围:(一)工艺过程;(二)物料;(三)设备;(四)管道;(五)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六)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七)周边防护距离;(八)其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现状的安全评价范围:(一)储存方式;(二)储存设施;(三)辅助设施;(四)周边防护距离;(五)其他。第七条 工作内容 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一)选择评价依据;(二)收集和整理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资料和数据;(三)确定评价方法;(四)辩识危险、有害因素;(五)定性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六)定量评价危险、有害因素;(七)存在的隐患;(八)针对隐患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九)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建议;(十)结论。第八条报告格式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一)封面;(二)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制件及评价人员的注册资格编号,或者进行安全 评价的单位证明文件及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或者自行组织安全评价的参加人员 姓名、职称;(三)目次;(四)评价依据的目录;(五)评价的对象和范围;(六)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概况;(七)选择的评价方法;(八)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结果;(九)危险、有害因素定性评价结果;(十)危险、有害因素定量评价结果;(十一)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 公用工程系统符合规定的清单;(十二)存在的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十三)针对隐患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十四)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建议;(十五)接受程度的结论;(十六)附件:1. 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过程;2. 评价方法的确定过程;3. 危险、有害因素定性评价过程;4. 危险、有害因素定量评价过程;5. 法定的检验检测结论报告。第九条 交换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应与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装 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的内容交换意见。第十条 整改方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隐患整改第十一条报告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和隐患整改方 案报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与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存在分歧的,应将双方的意 见连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分级备案。(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1. 中央管理的;2. 国家保密等特殊性质的;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下列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1. 剧毒化学品的;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3. 跨设区的市、盟、地区、自治州的;4. 含有外资的;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三)设区的市、盟、地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危 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的除外。第十三条备案时限 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的书面答复。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审查时限 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接到隐患整改 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延长20个工作 日或到现场核查。第十五条信息交换 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的危 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保守秘密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评价机构 应保守危险化学品单位和评价机构的技术、商业秘密。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本 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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