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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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的比较分析资料仅供参考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的比较分析作者:康亮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第15期摘 要:国际货运代理在实际业务实践当中能够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当货运代理以多式联运营人的身份出现时关于二者身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及性质入手,分析了货运代理的各种不同身份,并就货运代理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识别提出若干判断标准。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比较 中图分类号:U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 )05(c)-0250-01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大大扩展,货运代理人既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又可成为其代理人,还能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中间人。货运代理人在多式联运中身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分辩,为此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人身份的识别成为当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 1 国际货运代理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及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源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代理的角色,代表客户取得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但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她按照客户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并按代理项目收取费用。货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她只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运代理人不但能够作为代理人为货主等代办货物报关、保险、仓储等业务,还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作为事主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充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者或主要承担人,负责对全程运输进行组织、安排和协调,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经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她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代或代表,而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就是“货物中间人”既代表发货方,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以发货人和收货人为一方,承运人为另一方的两者之前行事。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本人”而非代理人。既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也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能够拥有运输工具从事一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运输,也能够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负责全程运输的组织工作。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拥有运输工具从事某一区段运输时,她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以“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也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开展其它业务。 2 国际货运代理的不同身份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货运代理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以被客户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二者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和客户为合同一方,而承运人则是合同另外一方。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被认定为当事人而且承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常常是将几个货主的货物集中在一个集装箱内,以此来节省费用,此时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该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当货运代理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提单便成了无船承运人。此时,相对于货主来说她是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相对于实际运输提供方便是托运人,具有双重身份。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以本人身份与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即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3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识别 经过对国际货运代理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性质及以不同身份开展业务所承担的责任几个方面的分析,识别以上二者的身份地位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判断:(1)是否与发货人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一般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负责完成全程运输,经过订立分运合同来安排全程运输或自己完成全程运输或安排全程运输并参与部分运输等情况,并对运输全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担直接责任。(2)是否以自己名义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运输单据对运输合同具有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并在承运人一栏中签上自己的名称,一旦货主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货主与货代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时货代所承担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3)依照货运代理在实际货物运输中所所扮演的角色来判断。传统意义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和合理谨慎的选择承运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货运代理人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在当前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仓储一体化以及不同来源货物集运常常发生的情况下,这一标准在实践中作为判断货运代理人是否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据就尤为重要。(4)经过所收取报酬的性质来判断。如果货运代理人只要求包括运费及其它所有费用在内的一个金额,那么她很可能担任的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果货运代理人除要求运费和其它杂费外,还要求以前述费用的一个百分比或额外金额作为其佣金,那么货运代理人此时是代理人。 4 结语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运代理人虽然能够以代理人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两种身份出现,但她在进行某一具体业务时只能享有一种身份。即货运代理人如果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展全程运输以及当她以同一身份履行各种附随业务时,她只能是事主,对货物损害或灭失负直接责任,适用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归责原则并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当她为客户履行其它与运输有关的附随业务时,是代理人,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她只对自己的疏忽和过失负责。因此,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和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的确定不能绝对地仅凭某单一判断标准来判定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具体事实以及各项识别标准。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1):1819. 2 顾亚丽.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4):11. 3 白萌,刘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法律地位.合作经济与科技. (8):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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