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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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及司法救济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独立性原则 止付令信用证法律应该保持对商业现实的灵敏的回应力,尤其要反映国际银行与商业界发展出的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法院也要以一种与上述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相协调的立场来理解1.信用证现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由于信用证的核心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局限性,易被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者所利用。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有超过1亿人民币的也不少见。1995年末有报道说在中国针对银行的犯罪和欺诈类型中,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例外应运而生。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一) 信用证欺诈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方式实施欺诈,包括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受益人直接伪造提单,受益人盗用承运人的提单冒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就是受益人注册一家虚假的船运公司然后签发提单。第二种形式则是以提交欺诈性单据;实施欺诈,所谓欺诈性单据;是指提单本身签字是真实的,但是提单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形式由主要包括,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例如本是DVD却装运的是VCD;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严重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如表面上就有瑕疵承运人却签发清洁提单;最后就是利用集装箱业务中的操作规程与承运人串通签发与实际货物不相符的提单。(二)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主要是指发生了信用证欺诈行为,法院下达开证行禁止支付的命令,该命令英美国家称为禁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称为止付令;。信用证例外属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是法院针对银行的行为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三)两者的关系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最关键的特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2银行和法院在做出判断前必须首先考虑信用证的独立性。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就是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相符,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要承担第一付款人的绝对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但是,信用证下受益人的欺诈是独立性原则无效;。这个观点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接受,但是有少部分发达国家仍认为信用证的独立性是绝对的,没有任何的例外可言,持这种观点的有法国。英国认为欺诈例外是信用证独立性的唯一例外;,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美国法上欺诈例外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重要例外,信用证独立性的例外是有限;的。因此,美国的判例法中给与信用证欺诈以禁令救济的措施有扩大和放松的趋势。信用证欺诈例外就是在欺诈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考察单据背后的真实情况,终止信用证交易。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一)信用证欺诈与禁令相互联系信用证欺诈和禁令通常是相互联系的。英美法下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人寻求救济常常就是禁令(Injunction,在英国常常是Mareva Injunction)。英国有关点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实体问题(a matter of substantive law),而禁令则是程序问题(a matter of procedure)3.为什么法院只能向当事人提供禁令的救济,而不能采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呢?第一,信用证交易遵循独立原则,排斥了法律依据交易基础合同干扰付款向当事人提供救济;第二,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它遵循表面相符原则,也排斥了法院依据票据法向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最后,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是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所以银行业不能采用冻结资金的方式。银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需要顾及自身的国际声誉,往往在开证行申请人主张或通知开证行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仍然要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交单。有时甚至更多的情况是,开证行坚持要兑付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人不同意兑付,因此在许多案件中是开证申请人需要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禁止开证行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4 (二) 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构成要件在启用欺诈例外;是,一定要防止错误的一些倾向,滥用欺诈例外;的规定会危及信用证制度的存在,动摇人们对信用证的信心,失去对银行信用的信任。对此,必须有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启动。1.存在欺诈的事实。该欺诈实施必须是存在的,而不能使推断的,不能是可能发生的事实,而是已经发生欺诈的事实。如何认定存在;?这要求申请人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足以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事实,如运输单、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2.必须存在实质性欺诈;。实质性欺诈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何谓实质性的;,这一词语的条件是单据中的欺诈因素对单据购买认识实质性的,或者欺诈行为对基础交易的参加人有重大影响。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权的基础。当事人提交的欺诈性单据足以影响了买方定约时的目的或者根本利益,提交的单据是关键性单据,如提单、原产地证书。根据司法实践,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倒签提单;目的不是骗取银行付款,也没有损害买方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为单据欺诈。只有在单据确实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且该种单据实质上剥夺了买方定约时所期望的目标,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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