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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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备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职业概述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工作内容根据施工发展或项目需要,协同上级制订新设备采购、投资计划,组织公用设备的选型和采购;负责各类公用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保证规范、安全、低成本运行;编制公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考核;负责验收,保证涉及公用系统的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及公司的规范和规定;协助上级领导处理重大的公用设备事故,参加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3职业要求教育培训: 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工作经验: 熟悉工程机械构造原理,熟知设备保养、维修流程;能够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能从事现场工作;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软件、Auto CAD等制图软件;具有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的经验;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4薪资行情月薪一般为4000+(因地域差异而定)5发展路径根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因此,如果公用设备工程师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收入会大幅增加。16报考指南考试介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考试性质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适用对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一)根据历年考试报名开始时间,预计将于2013年6-7月份陆续开始。详情请关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相关通知,具体日期以当地规定为准。考试报名(6月下旬开始)-准考证领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试(9月中旬)-成绩查询(次年2月上旬)(二)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9月7、8日。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基础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注:上述报名条件中“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具体情况请参照附件2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四)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六)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合格标准各个地区可能有所区别一、基础考试1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二、专业考试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知识专业案例合格标准试卷满分合格标准试卷满分暖通空调12020060100给水排水12020060100动力120200601004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25执业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 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五)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6考试课程(一) 暖通空调基础课程(第一年)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专业课程:(第二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技术、空气洁净技术、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二)给水排水基础课程(第一年)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水文学和水文地质、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力学、水泵及水泵站、水分析化学、工程测量、职业法规专业课程:(第二年)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三) 动力基础课程(第一年)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专业课程:(第二年)燃料与燃烧、锅炉原理、汽轮机原理、锅炉房工艺设计、汽机房工艺设计、热力网及热力站、煤化学、制气原理及工艺、燃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与加工、城镇燃气输配、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工程设计、气体压缩机、制冷与低温原理、供气、制冷工程设计7考试安排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基础考试一天,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8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补充: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1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为9月7、8日。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7日-6月27日。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保存提交,须于6月27日前打印报名表。9培训时间每年的7月各培训网站安排课程,有面授和网授10免试条件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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