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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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新旧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2020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章/ /节( 目录)章/ /节( 2020目录)页码 2020页码 变化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无变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无变化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法及安 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 架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 法及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的基本框架 53 53 规章 (1)部门规章部分变更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变化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131 131 新增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订,自4月23日起施行。 132 132 消防法第十条对消防设计文件的 备案和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 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进行抽查。 改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作出规定。明确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制度。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 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 责。 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 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 术资料。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二条对消防设计未经 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 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 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 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 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改为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 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 求。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 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 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 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三条对消防验收和备 案、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 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 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改为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 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 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 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人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 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 安全检查。 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133 133 消防法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 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 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 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 备案。 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 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 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并公布。改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新增依照本条 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 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予以公布。 133 133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 防队、专职消防队 改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133 133 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 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134 134 消防法第三_条(4)前三项规 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 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改为(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 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 其他大型企业。 134 134 消防法第三_条(5)距离公安 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改为(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 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 其他大型企业。 134 134 四、监督检查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 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忠的,应当通知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不及时消除隐忠可能严重威胁公共 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 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 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 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 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 授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 取措施消除隐忠;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教援机构应 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 时查封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 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 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 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忠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教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 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134 134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增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 授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依法应当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的建设工程 改为(1)依法应当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消防设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 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改为(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 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3)其他建设 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 使用的。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公众聚集 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 改为(4)公众聚 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5 135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 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改为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 135 135 (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 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 止施工 增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135 135 (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 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145 145 二、建筑许可 19年(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己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20年改为(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己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删除19年(7)建设资金己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无变化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 第一节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 207 208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内容变化 208 209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删除建设主管部门和民 用爆炸物.部门 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第八节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273 274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新增根据 定义如下 1.锅炉:新増额定功率大 于 0.1兆瓦的有机.锅炉 3. 压力管道:内容变化 4. 电梯:新増非公共场所. 除外 5. 起重机械:内容变化 6. 客运索道:新増非公用.除 外, 7. 大型游乐设施:新増用于体 育.除外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删除特 重设备包括.设施 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分 类管理办法P 333 P 335 七、 删除了第一段最后三句话 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356-357 358-359 358页最后一段与359页第一段均有变 化 358 360 (3)最后加了一句话 三、1.标题做了变化 内容也做了变化 359 361 四、1.内容有变化 2. ( 1 ) ( 2 ) ( 3 ) ( 4 ) ( 6 ) 内 容有变化,増加了(8) 360 362 五、1.内容有变化 2. 増加了内容 3. 内容有变化 361 363-364 六、2.第二段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五节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节非煤矿 山外包工程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 408 411 4.安全投入的责任,删除这里讲的是 工程的总概算,应当包括安全投入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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