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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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 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 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 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 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 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 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 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 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 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 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 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 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生产部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安环部职责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 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 健康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 整改,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五、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 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 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 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 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 申报等工作。六、车间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 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 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七、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 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 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 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 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 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 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 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 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三、现场告知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 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 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 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 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 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 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 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部门密切配合。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 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 执。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 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 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 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 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 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 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 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综合部会同安环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 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综合部会同安环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 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 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 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三、职业健康宣传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 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 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一)培训内容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 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 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 查。1)企业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 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 措施。(4)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知识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 训,教育内容:(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 规定。(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 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 注意事项。(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 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 “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 施。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 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 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 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 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3)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 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执行。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三级安全教育卡;2、员工的安全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 用的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 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 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 应的台帐。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 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 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 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 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 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 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 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 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 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 电源。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 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 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 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 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 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标准、 规范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 似条件发放。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 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 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 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 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 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 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 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 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 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 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 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 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 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 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 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 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 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 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 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 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 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 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 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 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 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 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 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 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 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 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 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 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 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 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 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 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篇评审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 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 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 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 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 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 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 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 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 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 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 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 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 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 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 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 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 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 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 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 负担。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 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 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制度。1、事故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 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2、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 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 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 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 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 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八)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 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 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 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2. 适用范围: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4. 专业术语: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 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 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 职责: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5.3公司安环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 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 作监督。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 援与管理全面监督。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环部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 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5.6公司供销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 采购。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 付。6. 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 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7. 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罐区:甲醇、轻芳烃、重芳烃、醚类化合物等;异构装置区:轻芳烃、重芳烃;MTBE装置区:甲醇、醚类化合物等;锅炉工段:粉尘危害。8. 工作要求:8.1培训公司安环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 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8.2应急救援8.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 病事故进行救援。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 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8.3.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 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 业危害因素。8.4应急物资管理8.4.1公司在各车间工段值班室内设有应急物资,内有隔热防火 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送风长管呼吸器、全罩式防毒面具、单罐防 毒口罩、防护镜等,并设有专人管理.8.4.2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 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8.4.3各装置区、罐区装有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 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9. 监督与处罚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9.2安环部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 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9.3安环部,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 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 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10. 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 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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