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2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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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校2023203号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信息化 建设 管理规定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9月17印发 江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制定江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全校性的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各类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建设项目。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控制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延长应用系统的生命周期。第三条 江苏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颁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化办)负责对项目的申请、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等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数字化办挂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第四条 对于涉及学校主要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人事、学工、科研、教务等)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相应软硬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必须在立项前向数字化办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计划报告,由数字化办提交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对于未报批的项目,数字化办不予验收,学校财务将不予费用核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不予网络环境实施支持及信息系统的托管,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等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立项报告中必须明确该项目实施方案、软硬件系统、经费预算、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的组成参见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编码标准的要求,接受数字化办的管理和评估,并由数字化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结束项目,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验收通过。第七条 已合格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必须作为学校的公共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公共数据平台上,其使用和管理权限仍归各有关单位所有,同时按照信息的产生源落实好信息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权限,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八条 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至数字化办进行备案归档。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基础,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更新变化迅速,必须对其规划、选购和使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系统软硬件(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选择市场的主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版权的相关规定,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统筹建设面向全校师生的公共基础应用系统,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认证、信息门户等。第十二条 在校园基本建设工作中应统一考虑弱电的规划和相关布线,设计图纸应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工程完工后需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才给予开通使用。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时,应先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信息化人员是指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的所有人员,为了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加强信息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由数字化办人员负责制定,具体业务单位的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由业务单位和数字化办人员共同负责制定。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领导小组领导,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具体业务单位和数字化办负责人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具体业务单位负责人担任。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该项目实施小组成员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数字化办信息化建设技术骨干和业务单位管理员组成。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紧密相关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为现教中心信息化建设技术骨干承担,具体业务单位管理员在现教中心技术骨干的指导下展开业务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业务单位的管理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原则上至少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具备相应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能力。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专人专职,在业务管理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数字化办有权建议业务单位更换业务管理员。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后,业务单位和现教中心按照信息系统托管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托管手续,所建设的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托管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的托管规定由现教中心制定。验收完毕后的管理过程中,数字化办将定期组织针对业务管理员的分项考核,并把结果提交相应单位。第四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第二十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了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字化办必须跟踪信息标准和编码制定、修改的全过程。第二十一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统一管理原则,数字化办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制定、完善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第二十二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单位编码是各单位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第二十三条 学号、工号和单位编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在编制代码过程中均需参照数字化办发布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所有的编制均需到数字化办进行备案,编制单位代码编制完成后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变更编码规则,应事先与数字化办联系,在征得数字化办同意后再进行更改。统一编制完成后的代码编制将作为规范增补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第二十四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使用性原则,即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单位代码时,应直接向具体编制单位索取相应代码;各单位的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单位编码均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学号、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第二十五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共享性原则,在代码统一编制完成后,在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替换其原有信息系统中的编码规则;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编码标准原则,凡不符合以上原则建设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合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标准和编码将以现教中心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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