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与行动的Trying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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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与行动的Trying发展中图分类号:B516.5293文献标识码:A一、引论行动是由人们能动地造成的,而非仅仅被动地接受的事件。行动之所以与那些我们所遭受的、被给予我们的事情区分开,乃是因为它是我们的意志作用的结果。意志论(Volitionism)在行动哲学中渊源甚久,因为它主张意志的作用因果地导致了行动的外显后果,例如身体的运动,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于人类直觉的。行动的Trying理论则是意志论的一种,它在主张上述因果关系之外,特别地持有两个主要观点:(1)所谓的意志作用;就是行动者作出的努力尝试,这种努力因果地导致了外显的身体运动;(2)行动;本身并不是外显的身体运动,而就是行动者的这种努力。(Hornsby, 2010: 20)初看起来,Trying似乎的确能够为描述意愿行动提供合宜的概念框架。首先,行动者的努力与尝试似乎都发生于内在领域,它是外显的物理性运动的原因,很适合担当意志作用;所扮演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从概念上为意愿行动的失败留出可能的空间:我们并不总是成功地达到所意图的东西,我们需要某种局限在心灵领域发生的东西,它能够但不一定产生行动。;(Hacker, 1996: 569)显然,这正是Trying理论的关键意涵:行动者为实现身体运动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总是成功的。而在洪恩斯比(Hornsby, 1980: 33)看来,只要行动者作出了这种努力、尝试,那么就已经有行动;了,即便没有实际地作出任何外显的身体运动。身体运动仅仅是行动的后果,而非行动本身。像所有处于世纪之交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维也纳人一样,维特根斯坦也在十几岁的时候就读过叔本华。;(Hacker, 1986: 12)叔本华可能是最早影响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家,哲学研究论述意志的部分(PI§§611628)专门批评了他的意志论观点。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同时也明确地反对Trying理论:当我举起我的胳膊时,通常我并不试图举起它。;(PI§622)之所以Trying并非行动的要件,是因为仅当做某件事情有困难存在,才说得上行动者努力尝试做某件事:存在做事的困难;似乎是Trying的-在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上-语法条件;。显然,并非所有行动都满足这一条件。既然存在着那些行动者做之并无任何困难、不必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因而当然没有理由说,行动包含了;甚或就等同于;行动者的努力与尝试(PI§623)。格莱斯(Paul Grice)在六十年代就反驳了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观点。他认为存在做事的困难并不是Trying的语法条件:当我没有任何困难地举起胳膊,旁观者说我首先试图把胳膊举起来;,这种表述的确是迷惑性的,但并不为假(Hornsby, 1980: 34)。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实际上给Trying设置了过强的约束条件。在此之后Trying理论的支持者(OShaughnessy, 1973; Hornsby, 1980; Schroeder, 2001)都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努力论证所有行动皆以行动者的尝试为要件,即便是那些执行起来并无任何困难的行动。Trying理论的另一个问题是所谓行动的个体化;:如何确认行动的自身同一性?举个例子:我揿动墙上的开关,试图把灯打开。;这里究竟是一个还是两个行动呢?按照由安斯康和戴维森主张的广为接受的观点,这里存在的只是对同一个行动的不同描述。当我们说行动者通过做A来尝试做B时,只是在从目的方面给出做A的行动的另一种描述,而不是给出了另一个行动(Davidson, 1980a: 60)。戴维森的行动理论是以其事件理论为背景的:行动只是那一类能够作意向性描述的事件。在他看来,尽管我们可以用一环扣一环;的目的意向来作各种不同的描述,但从本体论上说,这些描述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些原初行动;,即那些我们不需要通过做其它事情就能做的行动,而这只是身体的运动-它们也就是所有的行动;(Davidson, 1980a: 59)。而像洪恩斯比这样的Trying理论家就认为,这无疑从根本上抹杀了我们所做的;行动与我们所遭受的;事件之间的截然区分,抛弃了意志论之最初的、合于人类直观的假设。实际上,维特根斯坦著名的剩余项;问题已经展露了这里的矛盾:如果我从‘我举起我的胳膊’这个事实中扣除‘我的胳膊自己举起来了’这回事,剩下来的是什么呢?;(PI§621)本文首先对洪恩斯比与戴维森关于Trying理论的争论及其与剩余项问题的关系作一概念阐释(第2节)。基于某种对维特根斯坦反Trying理论论证的重新阐释(第3节),洪恩斯比与戴维森的理解都不能令人满意。维特根斯坦所关心的是,不能由于意志论的直觉而陷入以因果机制类比意志作用的幻象(第4节)。行动的确本质上区别于被动遭受的事件,但这不是两类因果作用的分野,而是两种语言游戏的差异(第5节)。二、行动、Trying与身体运动行动的Trying理论所讨论的无外乎是三个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第一,我举起我的胳膊;这个行动本身;第二,我;作为行动者为了实现举起胳膊的行动而作出的努力、尝试,即Trying;第三,我;的行动的外显后果,即身体的运动:我的胳膊自己举起;。洪恩斯比的Trying理论要点是,既主张Trying就是行动本身,又主张身体运动不是行动的一部分,而是行动的物理后果,因而也是由Trying因果导致的事件。这两项主张当然不是相互独立的(Hornsby, 1997: 94)。但让我们暂且先关注第一个主张。洪恩斯比并没有回避语法条件;的批评。如何论证行动即便不存在执行的困难,也仍然包含Trying作为要件呢?她主张这里的关键在于,行动者与假设中作出判断的旁观者之间可能存在分歧的认知态度;(Schroeder, 2001: 215):设想有这样一个旁观者:他完全有理由认为行动者有做某事的动机,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行动者的行动不会成功。更进一步地,这个旁观者也清楚,那些使他认为行动者不会成功的理由,行动者本人并不知道。假设在当前情况下,尽管旁观者关于行动会失败的信念得到了辩护,但却为假,行动者实际上直截了当地完成了所做的事情。那么,基于旁观者所知道的行动者理由,以及他所知道的行动者关于行动本身并无障碍的信念,旁观者如果声称他原来所知道的只是行动者将会试图做这件事,那么他当然仍是正确的。所以行动者的确作出了尝试。;(Hornsby, 1980: 3435)洪恩斯比认为,既然我们总能设想有这样的旁观者存在,那么Trying的确就是意愿行动的要件,这实际上无关于行动是否真的具有执行的困难。这里试图在行动者的Trying;与有理由认为或说行动者在Trying;之间维持一种区分。洪恩斯比(Hornsby, 2010: 19)的意思是,即便行动并无任何执行的困难,Trying作为意志的作用也仍然是必要的,它就是行动本身;然而只有在认为困难的确存在时,旁观者才有理由说行动者是在努力尝试,且这一说法无需得到行动者的认同。这样看来,她也会认为维特根斯坦的错误就在于模糊了上述区分。主张Trying是行动的要件;,其理论动机在于使与意愿行动相联系的身体运动区别于那些我们仅仅遭受到的;身体运动。足球场上一名运动员调动小腿上的肌肉伸腿去踢球,这是一项意愿行动。踢球的行动具有外显的后果,如小腿前踢的身体运动。我们当然可以设想另一个物理上完全类似的动作,例如拿小锤敲打患者的膝盖,小腿因膝跳反应自然前踢的运动。但这两项身体运动似乎又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假如Trying理论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是由是否以行动者的努力尝试为原因;而造成的:前者是意愿行动的物理后果,是由行动者的Trying因果导致的身体运动;后者则仅仅是某个刺激性事件(敲打膝盖)的后果,我们仅仅被动地遭受了小腿前踢,而并非能动性尝试的结果。显然,我们再一次回到了意志论行动哲学的基本直觉:需要维持行动与所遭受的事件之间的区分。戴维森(Davidson, 2004: 102)并不反对这种直觉,他所质疑的是,究竟是否需要通过确认某种特殊的原因事件-行动者的Trying-来解释这一差异?因为一旦采取这种追溯原因种类;的区分策略,我们就有陷入无穷后退的危险:既然Trying本身也是行动,难道不也需要某种在先的、对Trying本身的努力、尝试作为原因吗?要避免这种无穷后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原因当作独立于因果作用之外的另一个;东西。这并非单独针对行动理论,而是更进一步地依托于戴维森事件概念的大背景。球员踢了皮球;是一个因果事件,球员踢;和皮球滚动;分别是作为原因与结果的两个事态。那么这个因果事件是否等同于‘球员踢’的事态因果导致了‘皮球滚动’的事态;呢?显然不是。假设球员是通过某种传动装置推动足球的,那么虽然球员踢;的确是导致皮球滚动;的原因事态,却并不是球员踢了皮球;的事件。戴维森(Davidson, 1980b: 110111)主张,因果事件并不是以某种因果作用来联结两个独立的事态,而就是一个完整的、由能动者(球员)和受动者(皮球)共同参与其中的个体对象。球员踢了皮球;作为一个事件(而非事态)并不只是球员和足球的二元关系,而是包含球员、足球与事件本身在内的三元关系。现在再来考虑行动与身体运动的关系。戴维森(Davidson, 2004: 102103)认为,按照Trying理论的主张,如果为了把踢足球区别于膝跳反应,而把前者解释为行动者的Trying通过某种因果作用通达的结果,那么恰好是犯了类似的错误。行动作为事件并不是两个事态通过外在因果作用的组合,而就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其中虽然包含着能动者与受动者,但它们之间的因果作用并不是引进了另外的事件,而就是该行动本身。无论我们怎样规定那种因果作用,行动者的Trying因果导致身体运动;都不可能等同于行动本身,这正像‘球员踢’因果导致‘皮球滚动’不等于球员踢了皮球;一样。行动只是一类事件,事件并不需要添加某种特殊的外在因果作用才成为行动。有一类小腿前踢;是踢足球,但作为踢足球的那类小腿前踢;并不因为添加了什么东西而在本体论上区别于膝跳反应。在众多‘我的胳膊自己举起’的事件中,有一类属于‘我举起我的胳膊’,但这些实例并没有比‘我的胳膊自己举起’的事件增多了什么东西。;(Davidson, 2004: 102)戴维森的确赞同意志论直觉所主张的那种区分,但他似乎暗示,这里所需要的并非本体论差异,而只是意向性描述可能性上的差异。同一事件可能得到多种描述,而作为行动的那些事件则可能得到意向性的描述,即能够把它置于与意愿、信念的恰当关联中;但归根到底行动仍然仅仅是身体运动;,它和那些不可能被纳入意向性描述的、仅仅遭受的事件具有本体论上的同一性。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一种把行动诠释为日常物理世界之一部分;(Hornsby, 1997: 103)的努力。在行动哲学中,意志论直觉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同时还存在着一种自然主义;的直觉:即便我们承认行动不同于被动遭受的事件,但行动不仍是自然的存在;吗?自然主义直觉似乎在倡导某种行动与事件的同一性理解,它与意志论直觉如同两片夹板,设置了合理观点的可能性空间。例如戴维森在承认意志论直觉的同时,也承认行动事件中存在着某种与能动/被动之分无关的中立属性,是行动与那些被动遭受的事件的共有部分。这些中立的共有的存在是行动与自然事件具有同一性的根据。差异仅在于描述的可能性上,但这已经足够了,既然人类的能动性就在于纳入意向性描述的可能性(Davidson, 1980a: 46)。若要问我举起我的胳膊;减去我的胳膊自己举起;之后在本体论上的剩余项,那么只能说:一点儿也没有,两者是等同的(Davidson, 2004: 101)。但在洪恩斯比看来,现实存在的并非两片夹板,而是针尖对麦芒:假如我们听任自然主义的直觉,设置了行动与自然事件的本体论同一性,那么仅仅限于描述可能性上的差异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吗?意志论直觉所主张的决不仅止于描述的层面,而是说,行动与仅仅被动遭受的事件乃是两类根本不同的东西。它根本否认行动与那些被动遭受的事件之间有任何中立的共有的部分:一项身体运动要么是行动的后果,要么是仅仅遭受的事件,这就是洪恩斯比(Hornsby, 1997: 103104)的Trying理论最终主张的析取论(Disjunctivism)概念。对于洪恩斯比来说,如果小腿前踢;是踢足球的后果,那么这种特殊的因果作用就将使它不再保持与自然事件-例如膝跳反应的同一性了。行动并不是一类;自然事件,并不无条件地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应该放弃或予以修正的反倒是自然主义;的直觉。鉴于析取论的理论动机,我们就不难理解Trying理论何以会偏爱追溯原因种类;的区分策略:正是因为行动与被动遭受的事件分别是由不同种类的原因所导致的,所以它们之间的差异才是本体论上的,而非只涉及描述的可能性。但这样一来它如何避免Davidson所指出的那种无穷后退;呢?洪恩斯比(Hornsby, 2010: 22)的回应是,这恰恰提示我们抛弃戴维森所预设的那种以事件概念为基础的因果性,因为它不可避免地要追溯导致Trying的前一个事件;。但Trying理论真正想说的是,行动根本不在事件因果性的框架中,Trying的因果作用赋予给了能动者(agent)而非事件。在能动者因果性的框架下,对身体运动之原因的追溯到能动者就完结了,能动者本身就是因果链条的起始点,它并不被纳入某个事件因果链条之中。因此,以能动者因果性为前提的Trying理论就能够避免那种无穷后退的指责。戴维森(Davidson, 1980a: 52)不赞成能动者因果性的概念,这里也不打算介入与此有关的复杂争论。令人感兴趣的是,洪恩斯比似乎表明,身体运动的析取论概念不仅基于不同的原因种类,而且依据两类不同的因果作用:能动者因果性与事件因果性的分野,对应着行动与被动遭受事件的本体论差异。并且,她认为这正是维特根斯坦的剩余项;追问的真正涵义:追问我举起我的胳膊;减去我的胳膊自己举起;之后的剩余,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前者是包含意志作用的、处于能动者因果性中的行动,后者则是在事件因果链条之中的存在。它们之间存在深刻的本体论差异,根本不能放在同一个平台上作比较、鉴别,当然也就无所谓包含或剩余的关系了。因此,与戴维森主张无所剩余;的同一性关系不同,洪恩斯比的解读是问题本身无意义:维特根斯坦希望读者看到此类问题的无意义性;,他实际上主张的是基于能动者因果性与事件因果性之分野的析取论概念。三、维特根斯坦的反Trying理论论证在评价析取论解读是否恰当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回到维特根斯坦反Trying理论的立场。PI§622摆明了这个立场,它在涵义上接续§621对剩余项;的追问而来,因此实际上否定了一种回答追问的建议(Hacker, 1996: 605):我尝试举起我的胳膊;并不是这种剩余,因为当我举起我的胳膊,我通常并不尝试把它举起来;。按照通常的解读,维特根斯坦对此的唯一解释就是§623,即行动的困难是行动者Trying的语法条件。如前所述,整个Trying理论都建基于对这一辩护的否定。那么,是否还有其它理由能够为反Trying理论的立场提供辩护呢?哈克(Hacker, 1996: 574575)的解读对维特根斯坦的辩护是,Trying理论的错误在于假设行动者的尝试是其身体运动的原因。意愿性的身体运动是意志作用的逻辑后承,而不是某种因果作用导致的结果。维特根斯坦的反Trying理论论证的核心并非语法条件;问题,而在于否定Trying是一种因果作用。PI§§611628集中体现了维特根斯坦对意志与行动问题的思考。在那里他提出了意志问题上的一个两难困境:我们既不能说也不能不说是我们导致了意志;。一方面,维特根斯坦承认意志论直觉的合理性,即意志不能仅仅是我们所被动遭受的经验(§611),行动所造成的身体运动不仅仅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而不能不说是由我们导致的(§612)。另一方面,他强调这种叔本华式的意志论直觉容易使我们陷入错误的类比;:在我究竟能够导致什么东西(比如通过暴饮暴食来导致胃疼)的意义上我也可以导致意志。在这种意义上我跳进水里也就导致了游泳的意志。无疑,我过去想说的是:我不能意欲意志;也即,谈论意欲一意欲没有任何意义。‘意志’不是一个行动的名称,因此也不是任何意愿行动的名称。我的错误表达来自于人们设想意志是一种直接无中介的、非因果的导致。这种想法的基础是一种错误的类比;因果联结似乎是经由这样一种机制建立起来的,它将机器上的两个部件联结到一起。;(§613)维特根斯坦首先同情地理解反意志论观点,即主张我们不能导致意志,意志仅仅是一种发生性的经验。这绝不是说我们不能通过做某些其它事情而产生意志;,例如我们通过跳进水里;而使自己产生了要游泳的意志。因为似乎意志作用的特点在于,它并不通过导致其它事情来产生所意欲的后果。例如我有举起右手的意志,在正常情况下我不需要做其它事情而就直接举起了右手。所以反意志论观点所使用的是一种直接无中介的、非因果的导致;。这里用非因果的;加以限定,并不是否认意志作用也是因果作用,而是强调直接无中介;的涵义,即意志的作用直接通达其结果,而非首先导致最终结果的原因,再由它来间接地产生后果(Hacker, 1996: 593)。因此,反意志论者主张我们不能导致;意志,意思是不能无中介地直接产生意志。所以说意欲某个意志;是无意义的。而既然意志本身不是意愿性的行动,那么它就与我们的经验一样是被动遭受的、发生性的。维特根斯坦认为,所谓直接无中介的、非因果的导致;是一种错误的用法。意志论同样分享了这种错误,它与反意志论的差异仅在于肯定我们能无中介地直接导致意志。即便如此,这种用法依然会产生概念上的谬误。PI§617举了一个例子:我们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把手指交叉在一起,这是如果有人只是指着一只手指-只让我们用眼睛看他指着的手指,而命令我们活动它,那我们有时会做不到。如果他碰碰这只手指,我们就能够让它活动。人们愿意这样描述这种经验:我们不能够意欲这只手指动起来。;如果意志作用是无中介的直接导致,那么这种不能意欲;的情况只能解释为,在有人触碰这只手指之前,我们不能为意志找到一个着手点。唯当感觉到了这只手指,意志才能知道它应从哪里着手。;维特根斯坦指出,这将把问题引向歧路:即使感觉就在那儿,我又怎么知道该把意志导向什么方向?;被碰触的感觉似乎为意志作用提供了方向,但我们如何知道怎样让意志在那个给定的着手点;上直接地导致身体某部分的运动呢?或许我们知道,收缩某块特定位置的肌肉能够产生动手指的效果,但这与那块肌肉偶然地收缩有什么分别呢?(Hacker, 1996: 599)把意志作用刻画为无中介的直接导致;,一种由行动者激发直接产生结果的因果力,实际上背离了阐释意愿性行动的初衷。之所以说这种用法是错误的,并不是说意志作用不满足无中介的直接性要求,而是因为意志作用根本不是一种导致;。人们在其自身中产生喷嚏和咳嗽,但不能产生意愿性的运动。意志既不产生喷嚏,也不产生行走。;(Z§579)意志论者主张我们导致;意志,意志导致;意愿性的身体运动,实际上是拿因果机制作了个类比,意志与身体运动就好象一架机器上的两个部分(PI§613, Z§580):有所区别的只是,因果机制中的两个部分往往由多环节的链条相连,而意志则直接作用于它的对象,故而意志作用就被刻画为直接无中介的导致;。但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是,这种类比从一开始就错了:凡是被因果力所导致的东西都不是意愿性的身体运动。意志并不导致;任何身体运动,两者之间并不是机制性的因果联系,即便把这种联系解释为直接的、无中介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类比和对导致;的错误使用,意志论观点造成了一系列哲学幻觉,例如意志主体被设想成一种自身没有惯性的发动机,一个不能被推动的推动者(PI§618),真正的能动者好像一个无广延的点,一个针尖;,所有能被感知的现象都只是行动的后果,真正原初的纯粹能动性则不属于经验领域(PI§620)。然后接下来才有了维特根斯坦对剩余项的追问以及对反Trying理论立场的陈述。如前所述,把行动者的Trying当作意志作用,其实是一种回答剩余项问题的建议。而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追问我举起我的胳膊;减去我的胳膊自己举起;之后的剩余,正是着眼于破除上述意志论的哲学幻象。因此,否定。Trying理论也并不仅是否定‘Trying作为行动的要件,更重要的是否定’Trying理论所致力于维护的意志论传统,特别是以因果机制类比意志作用的假设,以及无中介的直接导致;的用法。当我举起我的胳膊时,通常我并不试图举起它。;(PI§622)在梳理了上述背景之后,不难看到,这里所呈现的意涵并不仅止于§623直接给出的语法条件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以行动者的努力尝试界定意志作用并没有解决意志论观点面临的问题。因为Trying理论同样主张,我举起我的胳膊;之所以是意愿性的身体运动,乃在于它是由行动者的尝试因果地导致的。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尝试并不是任何意愿性运动的原因。这不仅是因为行动者并不总是在身体运动之前作出尝试,而且是因为,即便在那些行动者事先作出尝试的情况下,Trying也并非意愿性身体运动的原因,这里根本不是因果作用。以此观之,洪恩斯比对Trying理论的辩护大都集中于批驳第一个理由,而维特根斯坦对Trying理论的真正挑战却主要是在第二个理由的层面上展开的:究竟有没有Trying的因果作用?四、另类;因果,抑或非因果?如前所述,洪恩斯比明确了Trying理论所需要的是能动者因果性概念。能动者就是因果作用的承担者,在本体论上区别于事件,导致了一系列后果,而自身却不被先前事件所导致。它就是维特根斯坦所批评的意志主体幻象:一个不能被推动的推动者;。促使洪恩斯比摈弃戴维森主义的事件因果性的是基于行动说明的考虑。如前所述,基于析取论的理论动机,行动说明不能等同于一般事件的因果说明。我们要说明一项行动,并不是去说明行动所归属的那个事件为什么会发生,而是要说明行动者为什么做了这些事情-即不是作为自然的存在来说明,而是作为行动来说明;行动说明的相关项不是事件,而是能动者。洪恩斯比(Hornsby, 1997: 129)把这里的区分更具体地刻画为切身(personal);与非切身(impersonal);的观点差异。前者主张行动是个人为了某个理由而做事情,仅当我们知道她做事情的理由时,行动才是可理解的;;而从后者来看,行动是因果链条中的一个联结,可以只关注它而不关心行动者,可以通过参考世界的因果作用来理解它;。非切身观点就是把行动作为自然存在的事件来说明。洪恩斯比当然也认为它不可能真正说明行动。显然,洪恩斯比的能动者因果性概念包含两个面向。其一为因果主义;,主张Trying与意愿性身体运动之间存在着以能动者为相关项的因果作用,因此这些身体运动也是被因果地导致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才是意愿性的。另一个则是意义整体论;,主张行动只有基于切身观点;下的合理性理念才是可理解的,而这就意味着要把行动置于行动者的信念、意向整体中才有意义:把行动者看作(至少近似地)是理性的,在其思想与实践中(或多或少地)遵从一致性与连贯性的规范;(Hornsby, 1997: 139)。在洪恩斯比看来,这两个面向不仅不矛盾,反倒是相互渗透的:行动说明所需要的能动者因果性之所以区别于自然事件的因果性,不仅是由于因果作用的相关项由事件变为能动者,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依赖于实践合理性的另类;因果作用。行动者的需求、信念等意向状态并不天然地;具有因果效力,基于非切身观点的事件因果性并不是意志的作用。Trying的因果效力最终取决于意义整体论;能否为行动者的理由与行动提供合理性的关联。假设我口渴且相信喝水能解渴,于是作出了与喝水相关的身体运动。在戴维森那里,口渴和水能解渴;的信念就是我的身体运动的原因,这等同于物理事件的因果性。与此不同,洪恩斯比认为,承认这样的行动说明包含因果作用,并不意味着需求和信念就是原因;:首先,真正的原因只能是能动者,而非她拥有需求和信念的事件;其次,仅当口渴-水能解渴-喝水;在行动者的需求、信念整体中是合理的实践推理,她的努力尝试才具备促使相应身体运动发生的因果效力。因此,对洪恩斯比(Hornsby, 1997: 140)来说,合理性与因果性并非对立的两极:合理性参与建构了某种另类的、不同于事件因果性的能动者因果性。这就是说,在讨论Trying的因果作用时,我们需要一种特殊的因果意义标准;。两类因果作用的分野似乎能化解维特根斯坦的反Trying理论论证,即凡是意愿性身体运动都不是被因果导致的。洪恩斯比可以回应说,维特根斯坦的反驳仅对于那些以事件因果性为基础的Trying理论才有效;而在能动者因果性的概念中,切身观点的实践合理性已经被纳入因果意义的考量,在这个意义上身体运动也可以被Trying直接无中介地导致;。但这并不能化解维特根斯坦的反驳,因为这种能动者因果性概念的两个面向-因果主义与意义整体论之间存在着难以化解的张力,洪恩斯比的方案实际上是不连贯的。首先,意义整体论的面向对于洪恩斯比的能动者因果性概念来说是必需的。假如Trying的因果作用只有因果主义;的面向,只是把因果作用的相关项由事件替换为能动者,则仍旧回避不了维特根斯坦的指责。上一节曾经讨论了PI§617的例子。如果以因果机制类比意志作用,即一种无中介的直接导致;,那么就会说,手指被碰触的感觉提供了意志作用的方向,就好象一种蓄势待发的力量突然间得到了指引。对于这一点,因果力的相关项究竟是事件还是能动者,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异。假如不引入意义整体论的面向,能动者也就如同自然事件一样自发地具有因果效力。虽然我们在行动说明中关注的是能动者,而非行动所归属的那个事件,但我们的关注方式却仅仅限制在能动者作为某个因果链条的原初发动机;的意义上,没有把能动者作为一个遵从一致性与连贯性规范的理性主体、即没有作为一个从事实践推理的人;来关注。如果我们是以这种非切身观点关照能动者,那么就仍然面临维特根斯坦的追问:这种蓄势待发的因果力究竟如何能被指引?被指引了的意志作用又如何区别于偶然随机的因果机制?如前所述,这些问题将把意志论直觉引向歧路。如果能动者因果性概念不包含意义整体论的面向,那么它就不能真正与事件因果性区别开,因为它仅仅替换了因果作用的相关项,而没有改变看待这种因果作用的非切身方式。其次,如果能动者因果性概念包含意义整体论的面向,却又会使Trying的因果作用成为冗余的、无实质内容的点缀。如前所述,洪恩斯比试图用这两个面向捏成一个融贯的因果性意义,关键在于Trying的因果效力取决于切身观点下的合理性,即我要喝水的尝试;只有根据口渴-水能解渴-喝水;的实践推理的合理性才具有导致喝水动作的因果效力。试想一下,如果这个实践推理基于行动者的意向信念整体而被认为是合理的,喝水的动作就是这个推理的最终结果,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必要说,喝水动作同时是由Trying因果地导致的呢?承认意义整体论对行动说明的必要性,也就是引入了不同于意志论的刻画行动的标准。在被认可的实践推理中,意愿性身体运动是合乎情理的逻辑后果,而不是基于某个因果机制作出的现象预测。这从来都不是关于经验事实的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语法的问题。;(Z§590)这才是维特根斯坦努力澄清的方向。假如我作出了在五点钟整举起胳膊;的决定,那么当我在五点钟做动作的时候,我不会说:看啊,我的胳膊自己举起来了!;(PI§627)因为意愿性身体运动乃是一种逻辑结论,而那种对胳膊自己举起的惊异;却表示看到了某种预测的新现象。因此,意愿性的运动就被标识为惊异的缺失;(PI§628)。所以,意义整体论实际上根本无法仅仅作为能动性因果概念的一个侧面,一旦将其引入,它就能够为意愿性身体运动提供完整的说明。既然行动说明已经是完整的,则Trying理论所主张的那种因果作用,就不仅是冗余的,甚至是应该被否定的:身体运动之所以是意愿性的,恰是因为我们对它不产生惊异;,也即不把它当作合适的预测对象,从而也就不是由任何因果机制所导致;的。这就是为什么维特根斯坦一定要反对以因果机制类比意志作用。因此,洪恩斯比的理论努力可以被如下定位:她试图既吸收维特根斯坦的洞见-意义整体论,又兼容因果机制的类比,通过构建能动者因果性这种另类;因果概念来化解维特根斯坦的批评,保护Trying理论的内核。但这种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意义整体论之作为行动说明标准的根本理由,就在于对因果机制类比的否定。Trying理论主张行动者的尝试因果地导致意愿性的运动。为了保护这个内核,要么就排斥意义整体论的面向,仅仅从非切身观点来构建能动者因果性,但这样就不能化解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要么就吸收意义整体论,使之成为Trying因果效力的必要条件-这实际上又掏空了意志论直觉原来赋予因果作用的实质意义-真正提供行动说明的是意义整体论,而Trying的因果作用变成了冗余或点缀,甚至是被否定的对象。洪恩斯比为Trying理论的辩护深陷于这个两难困境。兼容因果主义与意义整体论的另类;因果概念,也即洪恩斯比认为行动说明所需要的特殊的因果意义标准;,实际上只是一种哲学幻觉。我们已经看到,意志作用作为一种无中介的直接导致;的观念,就来自于因果机制的类比再加上意志作用的特点;,即并不通过导致其它事情来产生所意欲的后果,而总是直接发挥作用。维特根斯坦正是着眼于对这种幻觉的破除,才引向了对剩余项的追问及反Trying理论的立场。现在,由于洪恩斯比在保留因果机制的类比的基础上再添加意志作用的特点;-总是根据合理的实践推理而发挥作用-另一种幻觉就此产生:意志作用是一种由意义整体论决定的能动者因果作用。但这并没有给原来的幻觉增添太多新的东西。关键的环节是,只要我们看到,意志作用并非任何因果机制,那么我们就既能辨别所谓无中介的直接导致;的错误用法,也能洞见洪恩斯比的能动者因果性概念的不连贯性:存在着的并非另类;因果,而只是因果与非因果。五、身体运动的析取论概念这里我们就回到了本文的出发点。维特根斯坦追问道:如果我从‘我举起我的胳膊’这个事实中扣除‘我的胳膊自己举起来了’这回事,剩下来的是什么呢?;(PI§621)我们已经看到,戴维森与洪恩斯比对剩余项问题的解读的分歧在于,维特根斯坦在这里究竟是否意在导向一种身体运动的析取论概念?在戴维森看来,剩余项问题恰好表明,行动-意愿性身体运动与那些被动遭受的身体运动之间有某种中立的、共有的存在,它们保证了两者的本体论同一性,而其差异仅仅在于意向性描述的可能性上。但洪恩斯比认为,维特根斯坦意在表明剩余项问题是无意义的,因为意愿性的运动与被动遭受的事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析取支,其根本的本体论差异使之缺乏作共同比较的基础。洪恩斯比的析取论概念乃是基于事件因果性与能动者因果性的分野。按照维特根斯坦的思路,能动者因果性的方案已被证明是不连贯的,但这却并不至于否定析取论解读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洪恩斯比比戴维森更正确一些的理由是,剩余项追问的确意在揭示此类问题的无意义性,是治疗性哲学方案的题中之义,而不是期待着否定的回答来确认我举起我的胳膊;与我的胳膊自己举起;的同一性。只不过维特根斯坦的析取论概念不是两类因果作用的分野,而是因果与非因果的分野:存在着的不是本体论差异,而是语法差异。考察一下下面两个语言游戏:a.一人命令另一人做某些特定的胳膊动作或取某些身体姿势(体操教练和学生)。这个语言游戏的一个变种是这样的:学生对自己下命令,然后执行。b.某人观察一些合乎规律的过程-例如各种金属对酸的反应-然后对某些特定情况下将出现的反应作出预言。;(PI§630)如果像踢足球这样的意愿性身体运动是行动者实践推理的逻辑后承,而被动遭受的身体运动,例如膝跳反应中的小腿前踢,才是因果作用的产物,那么两者的差异在于,它们分别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游戏之中,遵循着不同的语法规则。在第一个语言游戏中,学生需要根据命令作出相应的动作,当然前提是他首先要理解,遵循一个命令;意味着什么,以及这与他所拥有的其它意向、信念之间是否具有融贯的、合理的关联-基于意义整体论的考量,对命令的认可需要遵循一致性、连贯性的规范。游戏的变种就是学生学会了根据自己的命令做动作,而这在通常的意义上正是根据自己意志的决定作出意愿性身体运动。但命令本身并不是做出相应动作的原因,因为通常我们并不根据命令来预测相应的动作-如同我们在第二个语言游戏中所做的那样,根据事先对因果知识的把握,能够对某些尚未发生的新现象作出预言-而是把意愿性的运动看作命令的合乎情理的结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因果主义与意义整体论就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语言游戏。行动的Trying理论,包括洪恩斯比的能动者因果性版本在内,其错误就在于无视这里的语法差异,不恰当地把意志作用置于本应谈论因果机制的语言游戏中。强调是语法差异而非本体论差异的另一个理由是,任何身体运动并不就其自身而言就是意愿性的或被动遭受的,而是取决于它所处的情境与意义整体。按照洪恩斯比的析取论概念,如果一项身体运动是能动者因果作用的产物,那么它天然地;就是意愿性的,这其实把这里的差异不恰当地固化;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意愿性的还是被动遭受的,倒不如说是身体运动的情境特征:所谓意愿性的东西,就是那些存在于意向、习得、尝试与行为的正常关联之中的身体运动。身体运动之所以能有意义地是意愿性的或非意愿性的,乃是因为它们处于特殊的关联之中。;(Z§577)实际上,意义整体论已经包含了这层意思,只要不是把它仅仅作为能动者因果性的一个面向,而是如实地当作能够提供完整的行动说明的标准,就不难得出上述结论。维特根斯坦对行动的Trying理论乃至整个意志论传统的批评,并不意味着整个儿抛弃意志论直觉,而毋宁说是要从错误的因果机制类比中拯救它。行动是由我们造成;的,应该区别于我们被动遭受的事件,这种直觉本身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意志的作用一定是某种因果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反意志论者的观点也未必更正确,因为说意志并不是被因果地导致;的,也不意味着意志就超出了能动者的控制;,就好象一种发生性的、遭受的经验。需要澄清的关键是,那种保证意志与意愿性身体运动处于能动者的控制;之下的环节,并不是任何因果性概念,而是基于意义整体论或所谓切身观点;的合理性逻辑。这意味着,当通常说行动是由我们造成;的时,我们实际上诉诸语法条件意义上的必要性,而不是因果必然性;意愿性身体运动正是由于其不是任何因果作用的结果,所以才与那些被动遭受的事件区分开。这初看起来并不那么容易接受,似乎以因果机制类比意志作用更具有直观上的合理性。然而深究下去就会发现,这种类比将会造成众多困难,而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哲学家们又将不得不生造出更多的幻觉-诸如无中介的直接导致;,以及同时包含因果主义与意义整体论的能动者因果性概念,因而又不可避免地把意志论直觉引向歧路。显然,在围绕Trying理论展开的行动哲学讨论中,维特根斯坦的批评仍是卓有洞见的。注释:哈克(Hacker, 1996: 570)认为,维特根斯坦的确会否定这里的区分,他对Trying理论的反驳也不是在我们是否有理由说行动者在Trying;的意义上,而就是在Trying是否存在;的意义上。我们不仅仅是不能说,每当我们举起胳膊的时候我们总是尝试举起它,而且我们通常应该否认曾经尝试过。;洪恩斯比暗示说,当行动者没有什么困难时,她实际上也是在尝试,即便她本人并不认为自己在尝试。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很可能就是一种幻象:我们的这一主张是正确的:我们最应该知道自己是不是在尝试。;(ibid, p. 574)从这个意义上说,否定这一区分的观点可能更加自然。析取论是某种带有一般性的立场,它在行动哲学中的应用来自于对析取主义认识论的借鉴,即那种主张真实与幻觉的知觉经验之间没有任何共有部分的观点。这里所谈的仅仅是身体运动的析取论概念,它并不是析取论立场在行动哲学中的唯一应用。(Haddock and MacPherson, 2008)洪恩斯比并不一般地反对自然主义的直觉,她反思的是:当我们主张把行动纳入自然的存在时,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持有自然;概念?物理主义者所说的是独立于人类能动性的自然,那么行动作为属人的存在当然不可能与这种自然事件;有什么同一性;但假如这里说的是包容能动性的自然,那么这种自然主义;的直觉是与意志论直觉相容的,这也就是基于所谓第二自然;(McDowell, 1996)的自然主义,也是洪恩斯比所赞同的。(Hornsby, 1997, 148149)事件因果性主张行动者参与的某个事件(As -ing)导致了身体运动。例如,行动者持有某种需求与信念;这一事件导致了行动。洪恩斯比(Hornsby, 2004: 9)认为,这是把行动当作事件来说明其原因,而不是行动作为行动本身的说明。能动者因果性似乎满足了这一要求,它主张是行动者本身而非与之相关的任何事件导致了身体运动。但洪恩斯比(Hornsby, 2004: 18)强调,行动不是能动者因果作用的结果,而是联结行动者与身体运动的这种因果作用本身。我们的能动者概念是指某种具备因果力的东西;不论由某个人所造成的是其身体上某部分的运动,还是远处某个炸弹的爆炸,我们都应该把她的行动看作是由她因果地导致了那些事情-例如,导致了身体的运动、炸弹的爆炸,或其它什么事情。;(Hornsby, 1997: 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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