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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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撰写人:_日 期: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一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要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及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食品及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呼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议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退市制度1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单独存放,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立即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食品批发企业对已售出的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子公示,通知购货人员立即停止销售,负责将该食品召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3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消费反映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食品。食品安全承诺制度1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责任。2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经营假冒商标、假冒厂名、厂址等食品,不伪造进货凭证,守法经营。3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存放、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4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主动向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3应当建立建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便检查。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食品自检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真检查食品合格证明,对储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场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食品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检或则送检,提高对销售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3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货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货自行分装食品的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等自律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明确和落实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存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要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第七条,第八条,1建立市场内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查处。 .4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市场内经营者应雨本市场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款条款。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第二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一) 营业执照;(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五) 销售凭证(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食品检查制度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食品存贮制度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食品运输制度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3、特殊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冷链销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第三条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第五条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第六条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卫生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鐲。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七、工作时严禁吸烟。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1、低温贮存1)冷藏贮存:010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29条件下贮存2、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5、仓库要定期打扫。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三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第四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为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一、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经营设备或设施。写清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确保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运输、装卸、陈列和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食品应与有害物品分开运输、存放。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同时设置标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销售人员应当穿着隔离衣,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二、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经营场所所在位置适合从事食品经营,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隔断,并保持卫生整洁;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我单位从事xx xx经营,整个经营过程分?个环节。分别是:(例子)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一)食品采购(责任人:)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7、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每一批次的进货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二)食品储存(责任人:)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三)食品运输(责任人:)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四)食品销售(责任人:)1、每天对上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要集中摆放,并作出明确标示。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相应资料应当及时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人:)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四、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我单位由张xx xx、李xx xx、赵xx xx等?个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张xx xx负责食品采购环节和食品储存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李xx xx负责食品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赵xx xx负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五、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食品储存运输制度1、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第五篇:个体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结合我店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承诺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第二条 本店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店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店所销售食品的质量。第四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 本店查验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四)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五)销售凭证;(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定型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八)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九)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十)销售散装食品或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容器、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一) 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十二)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 本店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第七条 本店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第三条 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第四条 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第五条 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第六条 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验(检疫)证明;(三)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第七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第二条 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供货凭证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第三条 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第二条 本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五条 本店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下架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下架制度。第二条 本店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本店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五条 退市食品种类:(一) 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二) 本店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本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 本店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 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 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六) 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第六条 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七条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第八条 本店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情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第二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第四条 本店检查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一) 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三)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四) 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五) 检查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第五条 本店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间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食品存贮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第二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店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第八条 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第九条 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以加强本店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第三条 本店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本店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五条 本店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店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消费维权处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消费维权处理制度。第二条 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第三条 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第四条 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第五条 对消费者投诉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较大、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受理投诉,并及时、如实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食品。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做好购销挂钩的引导、组织工作,并为食品经营者履行购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措施。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查验购销挂钩单位的合法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并按照食品市场索票索证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应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挂钩的单位和产品名录的如下信息和材料:(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第八条 与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超市、市场销售。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超市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食品经营者承诺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建立制定并执行食品经营者承诺制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第二条 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第三条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第四条 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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