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合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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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同规章制度 2023合同规章制度1(2641字)一、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三、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员工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四、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3、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工作地点;(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4、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5、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6、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几至几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7、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8、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五、劳动合同的履行: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2、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4、合同解除:(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5、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6、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怀孕期、生产期、捕乳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六、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1、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2、补偿标准:(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3、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2023合同规章制度2(835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要求。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签约时间、地点。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办法。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二)参与招投标。(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1资金_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的合法性: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1条款齐备、完整。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4相应手续完备。5相关附件完备。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权限为:(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三)履行情况记载。(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023合同规章制度3(625字)【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案情介绍】某公司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案例分析】:在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律师建议】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2023合同规章制度6(446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2023合同规章制度7(4907字)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签订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2023合同规章制度8(8283字)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规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獐子公司章程,联系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无名合同。第三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公司名义订立。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凡与外界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协商一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凡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或资信。订立合同的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规则执行。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订立书面合同:(一)合同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无预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产品采购(注:发货票可视为合同);(二)对年中临时增加的一般建设项目,且是合同对方履行在先又无预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审核(审计)工程决算的;(三)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即时清结的零散物资。第七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八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由当事人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第九条合同在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条合同中引用的法规、规章等,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严禁引用被废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合同条款必须被修订时,应以新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标准文本作为修订依据。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能签字、盖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每一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第十三条严禁在对外订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遇例外,须法定代表人批准。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经办单位分存,其中原件在总经理办公室留存。产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单位保存。第三章合同的公证或鉴证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鉴证的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需公证的合同,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第十六条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执行;合同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经办单位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收款单位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付款。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合同双方形成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二十三条合同经办单位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向总经理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二十六条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后,应送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八条合同是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第二十九条合同经办单位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第三十条各有关人员应于每月月末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合同流转单、有关的诉讼或仲裁资料等)交总经理办公室,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合同经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第三十一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第三十六条2月1日发布的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附: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评审、签约、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还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第三条规定所称合同对方包括:(一)企业法人是指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二)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费,并经批准成立的机关;(三)事业单位是指有独立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单位(法律规定需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办理登记);(四)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团组织;(五)个体工商户是指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六)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经济组织;(七)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合同评审组,合同评审组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同订立前的评审。合同评审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当以上各部门、分公司为合同经办单位时,不在评审小组之内。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传真评审的形式。养殖事业管理部负责苗种和育苗、育成、养成所需物资的采购合同的评审;项目管理部负责建筑维修、基建、修造船、设备采购等职责权限内的合同的评审;市场营销部负责包装物采购与广告宣传合同的评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会议筹备合同的评审;加工事业管理部负责委托加工、货物运输合同的评审;研发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的评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信息、培训及工作服采购合同的评审;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管理合同的评审;财务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评审。第五条合同经办单位负责合同对方自然情况和资信情况调查、合同起草,并将合同对方自然情况和资信情况调查资料与附有合同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合同评审表提交评审小组成员评审。评审人员不应少于3人。单项或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合同须附有总经理、董事长与公司法律顾问的评审意见。第六条合同经办人对合同对方的调查评审按公司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资信调查:(一)与合同对方第一次往来交易时;(二)合同对方的资料超过一年时;(三)合同对方改变交易方式时;(四)遇有重大合作项目时;(五)合同对方的定单骤增或骤减时;(六)处理与合同对方的各种纠纷时。资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概要、背景、业务情况、付款记录(以往对外付款记录及最高信用额及信用期)、财务情况、银行往来、公共记录(包括法律诉讼,抵押记录等)、综合评估、法律意见等。第八条与法人或组织订立书面合同,应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实际编制。与其他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确认其已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示格式条款备案公示证明书。第九条以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及其他企业动产(如车辆)作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应持签字盖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以房产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的,应持签字盖章的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条发生转包(或转租)时,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出具原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产权所有者的委托证明原件,并予以留存,否则不能订立合同。第十一条订立的合同必须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页数超过1页的合同,应加盖骑缝章。第十二条严格限制订立传真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由合同对方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邮递至公司,公司签字盖章后及时邮寄至合同对方(或合同对方同意时,也可用传真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合同对方的签约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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