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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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 编者按国内外证券市场出现的公司造假和审计失败案揭示出,审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根源。也就是说,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为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审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题目,美国纽约大学的罗恩教授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切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治理层的依靠,以进步审计的独立性。本文对这一思路及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一、引言假如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算起,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14年的风雨历程。在这14年间,证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假账和审计失职也困扰着我国证券市场,为此,人们一直在努力,比如完善法制、加强监管力度、健全公司治理、进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等等。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假帐题目并没有根本解决。2001年的冬天,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一宗涉及20多亿美元虚假利润的财务丑闻案曝光,证券市场乃至美国经济都遭受重创。随后,享誉全球的“五大”会计公司之一安达信会计公司因审计过失和妨碍司法之责*解体,走完了89年的生命历程。作为市场经济最发达、最成熟的美国,号称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制度,接连出现了安然、世通、施乐等重大财务丑闻案,不能不引发人们对现行制度的广泛讨论和深刻反思。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先生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失职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这一新的制度设计一经问世,即引起强烈反响。一些议员要求美国国会通过法令来推行这一制度。本文将具体探讨在我国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具体操纵步骤。要理解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防止审计失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作用,必须从现行财务报表审计有关制度安排的基本原理及其存在的内在缺陷说起。二、现行审计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及其内在缺陷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托付给经理人治理,后者对前者承担治理责任;为了解和考核经营者的治理责任,财产所有者委托独立的专业职员(即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委托人,这就是教科书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释。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题目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经理人),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之间不能够存在利益上的依靠或关联关系。一百多年以来,独立性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所在。题目的症结就在于教科书中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和现实中的实际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从理论上讲,财务报表审计是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而在实际操纵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即治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治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治理层把握着。治理层不仅终极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用度的多少以及审计用度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用度的结构,因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治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这就是普遍存在于公司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固有利益关联”(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治理层就是大股东的代理人,于是大股东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也可能出现这种“固有利益关联”)。面对自己“衣食父母”正当或非法的会计操纵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到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反观独立审计走过的历程,实在是在不独立中、在注册会计师的固有利益的关联和冲突中走过的,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每隔一段时间,总会重犯同一性质的错误,而且每况愈劣,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尽管人们也在不停地寻找对症的药方,但已有的方案基本上都是在现有审计制度安排不变的条件下做出的一些改良措施,过两年又可能宿病复发。我们已经知道了审计市场现有的病因所在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而且这种受损的独立性源于独立审计的制度安排,那么我们要想医好这种病痛的有效方法,就是寻找新的制度安排,建立真正的独立审计。这种新的制度就是罗恩教授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罗恩教授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分为七个步骤:第一步: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review),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1)投保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稳定性、竞争度以及总体上是否存在财务题目;(2)投保公司治理层的信誉、品行、经营理念、财务基础以及以前的经营业绩;(3)投保公司的性质、经营时间的是非、规模和经营结构,以及投保公司的控制环境、重大的治理和会计政策、实务和方法。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应包括保额与保险费率的对照表,即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不同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保险金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费率。建议书中还应规定相应的免赔额以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第三步:上市公司的治理层向股东大会(或其代表机构)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投保的保险金额,也可以决定不向保险公司投保。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假如股东大会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某一金额的财务报表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职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假如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假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存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比如缩小保险范围或进步保险费率或增大免赔额等),或者拒尽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表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假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实际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审计起源理论中就有“保险论”一说。保险论以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用度的发生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财产所有者为防止因经理人欺诈舞弊而引起的损失,愿意从自己可得的收进中支付一部分用度来聘请外部审计职员,对经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由此保证投资的安全。一旦审计职员因自己的过失而未查出存在的欺诈舞弊行为并导致所有者损失时,所有者有权起诉审计职员并索取赔偿。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审计行为视同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用度等同于支付的保险用度,从而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因此,保险论以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就是一种保险行为,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一个专营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公司,显然,这种业务结构单一的保险公司(即会计师事务所)与真正的贸易保险公司相比,其分散和治理风险的能力要差很多。经营多险种的贸易保险公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担负其治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责任。四、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用保险论来演绎的现行审计制度与我们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这是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具有两个明显不同于现行审计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变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改写目前注册会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转移到承保人手中,切断了公司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视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视缺位题目。在这种新的四元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治理层、注册会计师、保险公司),会不会产生新的题目?比如,保险公司是否会出于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动机而放宽对上市公司的承保条件?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使财务报表保险的费率不可能是垄断价格,经营治理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或报出更低的保险费率。当然,我们并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一些短视的保险公司采用低价竞争的手法来扩大市场份额。假如有这种题目,也不是由于推行了财务报表保险这一制度才出现的,在其他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市场中,同样可能发生无秩序的市场竞争。好在国家有关部分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考虑到财务报表保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监管部分还可以针对这一市场制定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监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可能为被保险人(上市公司)高价收买?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由于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更依靠于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批发商”,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就会失往一大批投保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上市公司很难出到如此高的价格来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第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和审计失败事件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震动都是非常巨大的。要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必须找出那些导致安然高级治理职员蓄意造假和安达信会计公司审计失职的各种诱因。首先是资本市场的“非理性繁荣”、高级治理职员的“过度贪婪”和注册会计师缺乏“至公无私”的思想境界、高管职员的薪酬计划存在缺陷、独立董事不独立、会计标准过分夸大具体的规则而不是原则,以及对会计行业的监视不力等。相应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1)颁布新的法律来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监管;(2)对会计师行业实施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3)倡导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这些解决方案不过乎是两个思路:一是严格法制,加强监管的效力和处罚的力度;二是依靠道德的气力感化那些可能作*犯科之徒。对于第一条,须知立法和行政监管的本钱是非常巨大的,它会在现有的市场交易本钱之上进一步增加新的司法和行政本钱;更何况我们并不能保证监管的方向和力度正是市场真正需要的。至于诚信和道德的建立,即使职业良心足以抵御经济利益的*,社会道德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与这些应对措施不同的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用度、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更有利的是,财务报表保险的均衡方向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是一致的。市场机制意味着社会几乎不需要为此制度付出额外的社会本钱。这只是市场机制方案明显优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的一个方面(加大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也不需要增加太大的监管本钱),更重要的是市场机制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公道配置。这是由于,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费率形成是由市场决定的。保险公司依据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的评估,在相同的保额下,对财务报表风险小的公司,收取较低的保险费;对财务报表风险大的公司,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对财务报表风险很大的公司,可以拒尽承保。在要求上市公司表露其财务报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情况下,这些信息完全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衡量指标。保险公司公然对不同公司收取不同保费,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由于在投资人看来,低保费高保额公司的会计报表可信度较高,这一信息将反映在公司股价的“溢价”中;相反,高保费低保额公司的会计报表可信度较低,投资者将对其股价给予一个“折价”。对上市公司来说,都希看支付更少的保险费而获取更高的保额以免被以为是后者,从而有动力自愿改善其财务报表的质量。综上所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完全基于市场机制的救治方案,而且与设立新的法律、增加新的监管机构、加大检查力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咨询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等措施相比,在进步财务信息质量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上风,堪为一个较综合的解决方案。五、在我国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设计假如说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确实是根治注册会计师固有利益关联的一剂良药,那么,在中国应如何推行这一制度呢?笔者以为,可以采用市场气力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渐进式实施方案。这是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新制度战胜旧制度也应该主要依靠市场选择而不是政府法令。更何况现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百余年的历史,只有依靠市场的比较和鉴别才可能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具体分两步走:第一个阶段是双制度阶段,即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等法规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设计出新的财务报表保险险种,由上市公司自愿购买。在这个阶段,现有的审计制度安排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并存的。这时,有两类上市公司最有动机投保:一是那些财务报表完全没有题目的最老实的公司,它们愿意带头购买保险,接受保险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以获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溢价”;另一类是那些题目很多的最不老实的公司,他们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混水摸鱼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正常的情况下,第二类上市公司的投保会被保险公司拒尽或者必须支付高额的保险费。双制度的成功必须留意解决两个题目,一是如何有效地解决双重审计本钱的题目。假如在新制度引进的初期,仅仅把财务报表保险作为现行审计体系的一个额外补充,那么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投保的上市公司会接受两个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一次是上市公司自己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另一次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固然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用度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实际上仍然是从投保企业的保险费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双重审计本钱题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费均匀为60万元左右(其中国内所的审计收费较低),这个本钱会使一部分想投保的老实公司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放弃投保。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双制度期间实施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即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再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时作为该审计报告的收件人。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只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没有规定委托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因此,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是可行的。第二是如何平稳度过市场初期。在新险种进进市场的初期,由于法律和行政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险,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为进进该市场而低价竞争或放宽承保条件,导致不老实的那部分上市公司踊跃投保;其次是投保的上市公司未几,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无法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治理风险的困难。双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财务报表保险市场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游戏规则逐渐成熟并得到市场认同,新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显现,即可进进第二个阶段,即并轨阶段。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等法规中有关审计制度安排的规定,改变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全面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笔者以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激发他们专业和正直的本性,并借助市场机制的气力赋予公司治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其不仅有益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更会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审计市场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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