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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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高邮市交通运输局湖西交通管理所后俊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国 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 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要 点及适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法的法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条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 4个立法目的。1. 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行政 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 必要的侵害。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一般需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 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 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2.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1)“软”。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2) “乱”。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不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比较混乱。(3) “滥”。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 可以划定行政强制的边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予以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3.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强制虽然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构成限制,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 体来讲,如果任由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 又不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至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那么行政决 定毫无权威可言,行政管理也无法顺利进行。再进一步,如果任由危害社会利益或公民权益 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事件发生、恶化,行政机关却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公民合 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 行政强制权的滥用同样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侵害,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可以 说,对行政强制立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4.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权,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膨胀 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以法律限制、控制其范围。规范行政 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 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范行政强制权实施 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 政强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侵害的 有力武器。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条解释】:本条规定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 方面内容。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条解释】:1.突发事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理。如果相关领域已经有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别 法规定,则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 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戒严 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抗旱条例、防汛条例等。此外,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时,还需注意两点: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情形。第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采取,而不涉及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仍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 政强制措施设定方面的规定。2.特殊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 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主要由证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这里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例外原则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审 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 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 监管模式。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议。审慎例外是一种在特殊 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与巴塞尔协议中审慎监管要求的纠正 措施相吻合。审慎例外原则不仅保留了金融领域里的监管灵活性,还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当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特殊监管措施。此类措施因 其特殊性而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第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是指海关、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出入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 技术监控措施。海关、检验检疫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技术监管措施,依法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其目的在于保证一 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 维护国家利益。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具有特殊性,主要由海关法、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规范,无须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法条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 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 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法条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 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 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法条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权的廉洁性。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 生。本条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权履行的高压线。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条解释】:本条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 的五大权利。即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条解释】: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行政机关要 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五大种类,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条解释】:本条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同时杜绝个别部门、党委、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 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条解释】: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 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截止2010年上 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 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 措施。【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根据第十条、十条规定,以下5类“问题”要进行研究梳理, 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二是扩大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 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的情况】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 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 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一)查封、扣押海关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8部法律规定了查封、扣押(封存、扣留、 暂扣等)措施,涉及海关、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26个实施主体。禁止传销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63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封 存、暂时封存、扣留、暂扣等)措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版行政部门、电力监管机 构等41个实施主体。(二)冻结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海关法等4部法律规定了冻结(临时冻结、暂停 支付)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4个实施主体。 此外,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5部法律规定, 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申请司法机 关采取冻结措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冻结措施,涉及证 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等2个实施主体。此外,外汇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2部行政法 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三)检查、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垄断法、公路法等47部法律规定了人身检查、盘问、留置盘问、 传唤、强制传唤、检查公民住所、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 计算机系统、强制检测、开拆邮件检查、查询账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 安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等31个实施主体。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58部行政法规规定 了人身检查、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计算机系统、查询账 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海关、文化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36个 实施主体。(四)应急、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24部法律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即拘留、禁闭、约束至酒醒、强行驱散、 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动物防 疫部门、公安机关等16个实施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等35 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 即拘留、扣留、禁闭、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 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24个实施主体。(五)金融监管、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 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7部法律规定了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管、 整顿、机构重组、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 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4个实施主体。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 规规定了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托管、接管、临时接管、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2个实施主 体。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海关、税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防汛指挥机构、流域管理机构等。除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外,行政法规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物价检查机构、铁路管理机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具有行政强制执 行权。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法条解释】: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六大方式。“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 是过去城市管理落后,多头行政执法的写照。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 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据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 200多种称呼。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 多随意性,进而造成执法混乱。此次本法把行政强制规范为六类。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法条解释】:为了保证法制统一,设立本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有 法律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就会自行实施强制措施,或超过权限和范围实施强制措施。损 害公民合法权益,也成为行政权力泛化和滥用的重要根源。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 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条解释】:本条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实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 志。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 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 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法条解释】: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 特别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 具体评估程序。更广泛的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条解释】:本条规定是对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保护。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法条解释】:本条规定,确认了行使强制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主体比较庞杂,个别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 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随意性大,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发生,影响法制的 严肃性。如保安公司或保安,协警,拆迁公司,拖车公司、临时人员或协警为交警贴罚单等。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权不得委托,这与其他行政权利的 实施有很大不同。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 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 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 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 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 相应的十个程序,尤需引起注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本条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法条解释】:体现了“事急从权”的原则,但事后要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 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 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 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法条解释】:体现了行政强制以“必要性”和“适当性”为限度。这是对群众合法利 益的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本条的规定说明了:行政强制法不是为了强制而强制, 而是着眼于解决问题。本法在维护行政强制权威的同时,更注重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贯穿 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本条规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个立即(立即通知、立即报告并补 办批准手续、立即解除)是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个立即是和其它 法律、法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最大区别,要尤其注意。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 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知情权。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 者组织不得实施。【法条解释】:本条明确实施查封、扣押主体。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 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法条解释】: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了的查封、扣押 的范围。尤其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行政强制法 的一大亮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 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 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 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时间要求、期间要求、告知权利、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 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条解释】:本条明确了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各种义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 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 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 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给予补偿。【法条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后续处理方法。体现了行政 纠错、更正机制。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 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冻结存款、汇款的主体和适当、相当规定。体现了涉及公民 财产权的严肃性。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 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冻结存款、汇款的义务和权利。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 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限、告知义务和冻结决定书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 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 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 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 除冻结。【法条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冻结存款、汇款后续处理方法。体现了 行政纠错、更正机制。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 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法条解释】:本条明确了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必须经过的前置程序。强制执行必须经过的前置程 序是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法条解释】:在第八条基础上,本条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 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一般条件下强制执行和立即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 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及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 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 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条件。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 的其他情形。【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 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体现了行政执行纠错、更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 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调解。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行政强制 执行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 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 关行政决定。【法条解释】:本条是政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是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体现人 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新规范,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 点问题创造了更好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公 安机关长期使用“夜袭”手段提出了挑战。同时行政强制法对此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 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这是专 门针对过去个别执法部门不经公告便强行拆除公民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而专门作出的限制性 规定。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法条解释】:本条是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 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导致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作出的规 定。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通知、催告是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 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法条解释】:本条是对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主要是对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执行义 务的处理。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法条解释】:本条是对划拨存款、汇款执行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的规定办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依法拍卖财物的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的归属, 同时对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在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执行中的廉洁性提出 要求。第三节代履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条解释】:本条明确了代履行的条件。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 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 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 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 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法条解释】:本条对代履行程序、要求等进行了限制和明确。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 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法条解释】:本条体现了 “事急从权”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应简化。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 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条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期 限和管辖。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 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 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强 制执行申请书的文书要求。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时限。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 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 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 裁定。【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的特殊处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 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的特殊 处理规定。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 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 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人民法院以 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重申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 项的处理和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法条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夜间”是指晚北京时间22:00 至次日凌晨6: 00之间的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共三类,分别是全体公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少数民族 习惯节日。过去,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粗暴方式,本法明令禁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 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 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 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滥用权力的情形。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 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再次重申了第七条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廉洁性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 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 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 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 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条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本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指出了 泄密、拖延、错冻多划、解除不及时是金融机构最易触犯的四大违法类型。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法条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订)“法定节假日”共三类,分别是全体公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少数民族习惯节日。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法条解释】:本条是针对各级各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参公管理的单位特殊规定。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条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法的生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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