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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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 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障城市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 关征收问题的通知(X财综(2012) 4号),关于规范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价房1997) 209号、(1997)财综6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X价费(2008) 159号),XX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 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X财综(2000) 31号、X价房(2000) 156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 年XX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 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是县域总体规划、建 制镇和集镇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 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土地以 划拨、招标、挂牌、拍卖等非出让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都应在土地成交款之 外单独缴纳配套费。因县域、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及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规划区的,按调整后范围征收配套费。第三条应征收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乡镇(街道)代征代收,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 使用管理。第四条配套费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政府性基金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新建房屋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 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原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登 记面积为准;拆建、改建后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新建建筑面 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配套费收费标准:区域住宅非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心城区55 元/m290 元/m255 元/m2建制镇规划区45 元/m280 元/m245 元/m2集镇规划区35 元/m250 元/m235 元/m2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配套费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集 镇规划区的减半收取。第七条配套费有关减免规定:(-)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 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中小学学校、医院、养老院,文化 中心(礼堂)、村级活动中心、避灾中心、图书馆、垃圾中 转站、环卫设施、泵站等公益事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免征 配套费;(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在1987年12月31日前的建设项 目,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在1992年4月20日前的建设 项目,免征配套费;(S)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减半收取;(四)办理审批手续时农村的贫困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和低保户、五保户原则上给予减免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方 米的配套费(旧房拆建面积不重复减免),户籍人口较多的 对象,可以按人均不超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配套费减免 (旧房拆建面积不重复减免),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配套费;(五)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配套费;(六)申请配套费减免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经项 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县 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上级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明确免征配套费的按 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配套费,临时建筑 工程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一次性缴清配套费。违法补批建筑的配套费按照补批时点的收费标准、范围 收取。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超出许可建筑面积但在合理 误差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 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缴超出原 缴费面积部分的配套费。第十条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工程,配 套费按标准一半收取;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再收取配套费;临 时建筑工程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补缴配套费,并按规定 程序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 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应按规划核 定补办面积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办理 缴纳配套费手续。第三章管理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 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 政、集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 金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三条按本办法收取的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配套费按收取总额中的20%由县财政统筹,用于村庄 规划编制、地形图测绘及规划技术服务等市政、集镇配套与 维护项目支出。第十四条县财政统筹外的配套费用于市政、集镇基础设 施的建设和维护。乡镇(街道除外)根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预算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 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工程量预 算等,并提供项目资金预算报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复意见使用。第十五条返还给乡镇的县财政统筹外的配套费使用后 有节余的,由乡镇再次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调剂用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支出。第十六条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津贴和福 利补助。第十七条配套费资金用于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限 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 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第十八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 套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 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 污资金的,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 印发XX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若干规定的通知(X 政(2002) 3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县村镇建设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 办发(2008) 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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